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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外部表示行为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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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大兴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0,共20页
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为主要目的,其规范构造也主要采用内部生效规则,与合同法等交易法主要关注外部合同如何成立、生效有明显不同。这种公司法与合同法分野的逻辑,虽有利于区分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调整任务及分工,却忽视... 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为主要目的,其规范构造也主要采用内部生效规则,与合同法等交易法主要关注外部合同如何成立、生效有明显不同。这种公司法与合同法分野的逻辑,虽有利于区分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调整任务及分工,却忽视了交易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干预特定交易之成立对于维持公司法人格的重要性。公司法依托合同工具而成立,对于公司这一拟制主体,仍需解决基于董事或经理等自然人之代理行为而成立的交易如何归属于公司的问题。公司法首先建立了代理行为的“合法原则”与“职务原则”。同时,区分常规交易与特定交易,前者仅需董事、经理或雇员等自然人的个人行为即可成立,后者尚需取得公司内部机构的审议或同意即私法上的批准行为方可成立。因此,公司交易可能是由一元性的表示行为构成,也可能是由二元性或多元性的表示行为构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的批准行为,不仅具有形成公司内部意思的效果,还具有决定外部交易是否成立生效的表示行为的力量。合同行为造就了公司,公司也不应完全游离在合同效力之外。唯此,才能形成控制公司代理人行为的有效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合同 资产 代理 决议 法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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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公司法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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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海宝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6-97,共12页
探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及与之密切联系的组织化行为管理,将其纳入公司法及其理论的框架进行阐释。全面风险管理是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对内容和程序给出特别要求的管理。其与公司管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发生交集,应对的... 探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及与之密切联系的组织化行为管理,将其纳入公司法及其理论的框架进行阐释。全面风险管理是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对内容和程序给出特别要求的管理。其与公司管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发生交集,应对的风险范围正在扩张。全面风险管理间接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组织化行为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齐头并进,目标直指保险消费者保护。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组织化行为管理贯彻审慎管理和监管原则,重在抑制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的过度冒险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健康稳定,并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及组织化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董事义务和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对于相关规则应当给予新的解释或者予以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面风险管理 组织化行为管理 保险消费者 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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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风险视阈下上市公司高管合规义务新探
3
作者 官欣荣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30-42,共13页
ESG运动背景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气候诉讼使得气候侵权责任救济及上市公司信披合规与监管问题愈加凸显。为此,通过聚焦气候变化引发的治理风险及高管气候合规义务扩展的困局分析,提出如下解决之道:(1... ESG运动背景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气候诉讼使得气候侵权责任救济及上市公司信披合规与监管问题愈加凸显。为此,通过聚焦气候变化引发的治理风险及高管气候合规义务扩展的困局分析,提出如下解决之道:(1)基于私法分配正义理论,合理切分“牺牲责任的边界”,将公司法信义义务一般条款适当延伸,形成“忠实+勤勉+ESG合规”义务三元化的制度框架。(2)气候信息披露规范化方面不宜“一刀切”,披露主体方面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市值规模企业予以差异化配置,即针对碳排放达到一定域值和达到一定市值的上市公司予以强制性规范配置,为高管合规经营提供刚性标尺;针对中小型上市企业气候信披仍以倡导性、自愿性规范配置为主;披露内容上应从注重企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转向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影响,可借鉴财务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完善非财务性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双重重要性原则;披露实施机制方面注重发挥软法“遵守与解释”模式的优势(完善市场声誉惩戒机制)。(3)为加强“漂绿”行为监管,应完善“漂绿”行为的定义和问责标准,现阶段仍以配置适度的行政责任和高管职业保险机制为应对气候风险之上策。(4)为激励公司治理绿色转型,应在公司法绿色条款的硬法体系建设基础上加强ESG合规之规的软法供给,譬如可设立本土化的“安全港规则”,以为司法豁免/减免高管责任裁判提供参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风险 气候信息披露 ESG合规义务 问责标准 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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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视阈下社会许可对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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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平平 《北方经贸》 2024年第2期95-100,共6页
公司现有监督制度存在诸如监事会独立性、专业性不足等弊端,这些问题也大大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来看,社会许可制度中公众能够影响甚至决定一个公司项目的推进的特点,为降低公司代理成本和完善公司监督制度提供了新... 公司现有监督制度存在诸如监事会独立性、专业性不足等弊端,这些问题也大大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从公司治理的视角来看,社会许可制度中公众能够影响甚至决定一个公司项目的推进的特点,为降低公司代理成本和完善公司监督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能性。社会许可中完善公司外部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从社会政治合法性和交互式信任两个方面,来提高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高质量磋商和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许可 公司治理 利益相关者 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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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促进模型可信与价值对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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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林垚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6-87,共12页
合成数据、解释微调、思维树、过程监督等核心关键技术对大模型的“并发式”赋能,加剧了业界对于通用人工智能“奇点降临”的担忧,而具身人工智能的赛道开辟则使得风险提前具象化与泛在化。通用人工智能与具身人工智能的规制结点在于大... 合成数据、解释微调、思维树、过程监督等核心关键技术对大模型的“并发式”赋能,加剧了业界对于通用人工智能“奇点降临”的担忧,而具身人工智能的赛道开辟则使得风险提前具象化与泛在化。通用人工智能与具身人工智能的规制结点在于大模型向善,模型可信和价值对齐成为风险防范的“元规则”。较之于面向技术的管制型立法,面向公司的约束型立法具有规范组织行为的效率优势,公司法中蕴含着多类引导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应用的制度工具。为了促进模型可信,可扩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景、激活公司目的条款、优化董事信义义务内涵并活用双重股权结构。为了促进价值对齐,可引入多样化保护原则、贯彻科技向善理念、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强化伦理导向的ESG信息披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 通用人工智能 具身人工智能 公司法 ESG 科技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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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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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东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1-119,共9页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特别侵权责任 特别法定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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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新样态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1
7
作者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5,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未届期出资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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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合理性之检视——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被引量:1
8
作者 王晗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2-78,共7页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符合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属性的理论前提,有益于股权转让股东逃避出资义务道德风险的防范及相关法律主体利益平衡。但对其补充责任合理性检视,在我国《民法典》与《公司法》视域下,股东出资义务转移的履行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也与认缴制改革目的有所偏离。针对《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在一般情形下规定股权转让股东的补充责任,并以约定转让、发起人转让等情形承担其他类型出资责任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出资期限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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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变更规则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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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7-112,共16页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重整计划的性质看,允许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具有正当性。变更事由的厘定应当在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属于特殊时期企业治理的重大事项,应当设置合理程序以便利害关系人就修改重整计划展开充分博弈并加以表决;法院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应当享有最终裁决权,对变更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时,既要本着实事求是、尽可能推动重整计划贴近实际、有利执行的角度许可必要的变更,又要基于重整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之要求慎重批准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计划 执行 变更 事由 表决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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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的公司法逻辑——以行为法的功能缺失与组织法的功能填补为视角
10
作者 岳万兵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0-96,共17页
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同于其他类型债权人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内部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公司内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信号成本及内部人不法侵害的风险,公司行为负外部性扩散的风险。以合同法与侵权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同于其他类型债权人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内部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公司内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信号成本及内部人不法侵害的风险,公司行为负外部性扩散的风险。以合同法与侵权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法规则主要聚焦于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补救,难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特殊风险的有效预防;行为法还受制于公司独立人格、相对性原则的法理闭环,难以实现风险发生之后面向内部人的责任分配。公司法需要从组织法层面为债权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风险预防与责任分配手段。此外,具备议价能力的债权人如欲获得更具针对性、更高层级的保护,须与公司进行合同约定,此时其约定权利的效力与边界,仍仰赖公司法厘定。据此,可归纳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三个基本功能即组织法的风险预防、组织法的责任分配、组织法与行为法的交互。行为法与组织法保护债权人的功能顺序是:行为法自治→组织法风险预防→行为法责任分配→组织法责任分配,由此构成和谐融贯的公司债权人保护体系。此体系不仅可为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一难题提供一套完整自洽的立法论解决视角,而且可以裨益司法实践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阐释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法 行为法 债权人保护 风险预防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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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语境下的禁止财务资助规则
11
作者 傅穹 赵奕彤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1-130,共10页
《公司法》第163条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是本次公司资本制及公司治理改革修法的亮点。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并非孑然独立,须置身于授权资本制的语境中予以观察。我国立法采取财务资助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具有独特的历史基因与避免... 《公司法》第163条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是本次公司资本制及公司治理改革修法的亮点。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并非孑然独立,须置身于授权资本制的语境中予以观察。我国立法采取财务资助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具有独特的历史基因与避免资本虚化的正当性。禁止财务资助规则与购买公司的普通股与类别股相绑定,取得方式包括股份转让与新股发行认购,但排除股份继承情形。无论直接或间接的任何财务资助方式,均受董事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行为准则约束。公司财务资助行为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例外允许更能激发财富创造动力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国立法除了允许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资助外,还允许为了公司利益经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在资本比例模式下的其他例外情形。违法的财务资助行为不应影响取得股份行为的效力认定,但应合理追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并考虑赋予其他股东与债权人以异议权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财务资助 取得公司股份 授权资本制 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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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社会企业可持续性的制度困境及其破解
12
作者 张怀岭 柳翠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6-87,共12页
公司制社会企业可持续性契合中国“高质量发展”主题与全球化“公司可持续性”议题。现行法框架下,公司制社会企业法人地位与认证制度的双重不匹配、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责任规则的缺位构成其可持续性的制度障碍。... 公司制社会企业可持续性契合中国“高质量发展”主题与全球化“公司可持续性”议题。现行法框架下,公司制社会企业法人地位与认证制度的双重不匹配、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责任规则的缺位构成其可持续性的制度障碍。应从体系化保障公司制社会企业主体资格可信性、针对性设计公司社会目的内部治理机制、压实认证机构的专门化监督、明确公司社会目的漂移的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改善公司制社会企业可持续性关键制度缺失,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公司制社会企业可持续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制社会企业 公司社会目的 可持续性 认证制度 使命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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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催缴出资义务的公司法解释
13
作者 王艺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08,共11页
催缴出资义务属董事勤勉义务,是董事履行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职责的具体组成部分。董事向股东催缴出资,系对内向公司履行董事义务,对外代公司向股东主张出资合同项下权利。公司法语境下,公司可请求股东出资的时间应既包括出资期限届满,也... 催缴出资义务属董事勤勉义务,是董事履行维护公司资本充实职责的具体组成部分。董事向股东催缴出资,系对内向公司履行董事义务,对外代公司向股东主张出资合同项下权利。公司法语境下,公司可请求股东出资的时间应既包括出资期限届满,也包括公司经营所需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董事因此既应核查股东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也应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需求,以确保及时启动催缴程序。股东出资违约时,公司有请求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解除出资合同两种救济路径,董事相应可采请求继续履行、限制表决权、股东失权等措施,具体采何种措施属商业判断事项。因董事违反义务致公司损失的机理与股东出资违约不同,应独立判断董事责任。董事责任的成立受商业判断规则限制,责任范围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因果关系、董事分工、薪酬水平和责任限免条款等,应避免使董事变相承担出资担保责任,避免因责任过重而产生驱逐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催缴出资 勤勉义务 行为标准 责任范围 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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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法与组织法双重视角下股权赠与的效力认定
14
作者 贺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8-100,共13页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其本身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赠与应采公司认可生效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由公司对股权赠与进行合规审查,认可后即完成交付。对于滥用股权赠与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股东利用股权赠与逃避出资义务,股权赠与完成后应由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由赠与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赠与合同 优先购买权 股权变动模式 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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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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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力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2-136,共15页
明确股东压制的产生条件、本质和侵害客体,宜将股东压制定义为“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救济的规定存在不足与进步:第二十一条股东压制一般性救济规则难以适用且... 明确股东压制的产生条件、本质和侵害客体,宜将股东压制定义为“股东滥用表决权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救济的规定存在不足与进步:第二十一条股东压制一般性救济规则难以适用且提供的救济措施单一;具体救济规则中,广大受压制股东始得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但股东压制情形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明,司法解散请求权规则无法适用于股东压制救济。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救济制度,首先应于法律解释层面确立股东压制概念,使一般性救济规则发挥认定股东压制和统筹救济规则的主要作用,而后针对性完善具体救济规则:明确股东压制情形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取消股权收购请求权规则中滥用股东权利主体的限制,增加收购主体,删去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包括股东压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压制 权利滥用 少数股东权益保护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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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征集股东权利的法理证成
16
作者 杨朝越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5-178,共14页
修订后的《证券法》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征集人资格。董事会发起的征集,难用委托代理或合同关系解释,使其面临行为失效与责任虚设的理论阐释与规范适用的困境。基于董事会符合征集人设定的基本标准、民事主体制度的开放性可容纳赋予董事... 修订后的《证券法》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征集人资格。董事会发起的征集,难用委托代理或合同关系解释,使其面临行为失效与责任虚设的理论阐释与规范适用的困境。基于董事会符合征集人设定的基本标准、民事主体制度的开放性可容纳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的制度设计、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的道德风险总体可控等原因,可证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具有正当性。董事会的征集行为可定性为一种公司治理行为,其征集责任可通过异议董事免责、独立董事决议资格排除等设计衔接《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 征集行为 征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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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重整程序中司法介入的路径优化
17
作者 钮贵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94-107,共14页
当前,预重整程序中强化司法介入的倾向较为明显,将预重整定位为司法主导的法庭内程序,法院直接介入庭前协商谈判,甚至依职权直接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中重整阶段的破产职权向庭前扩张。相应观念或做法弱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加了制度成... 当前,预重整程序中强化司法介入的倾向较为明显,将预重整定位为司法主导的法庭内程序,法院直接介入庭前协商谈判,甚至依职权直接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中重整阶段的破产职权向庭前扩张。相应观念或做法弱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增加了制度成本,降低了当事人适用预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对此,应当厘清司法介入的限度,明晰法院角色,构建司法适度介入的路径。以预重整程序的混合属性为逻辑起点,区分庭前阶段和庭中阶段的不同特性。在庭前重组阶段,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通过立案登记、指引规则等后置手段,实现司法适度介入之效用。在庭中重整阶段,根据批准预重整计划草案的不同时间维度,完善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司法审查规则,实现司法适度介入之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重整 司法介入 意思自治 混合属性 适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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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商事破产”新指标与我国的法治应对
18
作者 谢肇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60-79,共20页
世界银行开展的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B-READY中的“商事破产”指标相较于旧评估项目DB中的“办理破产”指标,其价值目标和指标内容更为全面,评估方法更为完善。通过分析“商事破产”问卷可以预判,我国在新指标体系下有多项失分,应当采取... 世界银行开展的新营商环境评估项目B-READY中的“商事破产”指标相较于旧评估项目DB中的“办理破产”指标,其价值目标和指标内容更为全面,评估方法更为完善。通过分析“商事破产”问卷可以预判,我国在新指标体系下有多项失分,应当采取相应完善措施弥补失分项。在“商事破产”新指标体系的指引下,我国应当明确规定公司濒临破产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完善有关程序自动中止及其例外的规定,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完善跨境破产制度,推进破产领域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破产程序相关信息的公开,进一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我国不应满足于获得该指标体系下的分数,而应持续推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破产法治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世行评估 营商环境 商事破产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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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劣后债权的范畴界定与体系建构
19
作者 范志勇 魏牟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80-93,共14页
现代破产法中,劣后债权脱离除斥债权的桎梏而成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类型。在我国破产法中构建破产劣后债权制度,不仅体现切实保障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对商事实践与金融创新的有效回应。根据债权发生原因的不同,破产劣后债权可以... 现代破产法中,劣后债权脱离除斥债权的桎梏而成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类型。在我国破产法中构建破产劣后债权制度,不仅体现切实保障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对商事实践与金融创新的有效回应。根据债权发生原因的不同,破产劣后债权可以划分为法定劣后债权、司法裁判劣后债权以及约定劣后债权,三者的权利内容须区别设置。法定劣后债权主要包括民事惩罚性债权、公法上的惩罚性债权、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以及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费用等。破产劣后债权人应当申报破产债权,视破产财产情况享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此外,破产劣后债权不得进行破产抵销,但可以有条件地设置担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劣后债权 除斥债权 约定劣后债权 衡平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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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制改革背景下独立董事法律义务与责任研究
20
作者 徐嘉豪 《金融经济》 2024年第2期92-100,共9页
我国独董制度长期以上市公司为背景展开规范,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的修订将独董制度延伸至非上市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将面临独董规范的立法空白。独董的职能应包括公司内部治理优化和对外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并分别构成独董承担公司法和... 我国独董制度长期以上市公司为背景展开规范,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的修订将独董制度延伸至非上市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将面临独董规范的立法空白。独董的职能应包括公司内部治理优化和对外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并分别构成独董承担公司法和证券法义务的基础,但在立法与实践中往往将两者混淆。董事信义义务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独立董事,但应当正视独董在信息获取渠道上的局限性,较执行董事承担更为宽松的责任标准,以商业判断规则的精神评价独董是否勤勉尽责,且不宜盲目扩大义务范围。在决定独董是否承担自付责任时,应当确立可预期、有合理救济范围的责任减免机制,包括章程豁免条款、董责险和赔偿责任上限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层制改革 独董制度 信义义务 商业判断 勤勉尽责 责任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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