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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2
1
作者 时诚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50,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但并未明确规定应予救济的损害类型。当个人信息泄露并未实际造成次生损害时,其侵害后果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风险导向性,统一损害概念难以完全涵盖,有必要重构...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但并未明确规定应予救济的损害类型。当个人信息泄露并未实际造成次生损害时,其侵害后果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风险导向性,统一损害概念难以完全涵盖,有必要重构原生损害概念及其赔偿责任。个人信息泄露原生损害赔偿对象并非计算差额或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减损,而是面向未来的实质性风险。风险损害应采用动态体系的评价方法,落实于第三人动机、信息敏感性、安全技术措施、滥用证据等要素,其结论取决于诸要素协动后的综合权衡。风险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风险预防费用、使用利益丧失、内心焦虑损害、维权合理开支等,应建立其数额量化的酌定因素和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数据泄露 风险损害 动态体系 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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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法益识别及保护路径 被引量:1
2
作者 刘哲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12,共11页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物权 财产性利益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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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治理路径 被引量:9
3
作者 宋华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4-143,共10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语言模型训练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侵害个人信息与作品著作权风险,内容生成过程中的风险则体现为人工智能“幻觉”导致的错误信息风险、算法偏见风险...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风险。语言模型训练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侵害个人信息与作品著作权风险,内容生成过程中的风险则体现为人工智能“幻觉”导致的错误信息风险、算法偏见风险、“涌现”导致的算法失控风险以及人机互动中的算法滥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基本的治理框架,但部分条款设置与具体治理方式上存在不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性能取决于训练数据集的规模与质量,模型训练中的数据治理需要尊重其技术逻辑,实践中应拓展公共数据中著作权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边界。内容治理可以借鉴“宪法人工智能”的基本理念,构建动态的内容反馈评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风险治理 合理使用 宪法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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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技术运用中自然人的意思自治与责任承担 被引量:3
4
作者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68-82,共15页
脑机接口通过采集、分析和处理人类大脑中的电信号,能够将人类大脑的信号转化为计算机指令,实现人脑与外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控制,在医学、教育、娱乐和军事等领域拥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当前已进入临床应用阶段,距离产业化大规模运用... 脑机接口通过采集、分析和处理人类大脑中的电信号,能够将人类大脑的信号转化为计算机指令,实现人脑与外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控制,在医学、教育、娱乐和军事等领域拥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当前已进入临床应用阶段,距离产业化大规模运用时期已经不远。脑机接口技术通过系统与人脑的直接交互来辅助、增强、改变人脑的意识活动,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与意思形成将发生质的变化,而民法典对于自然人意思自治保护的边界仍停留在受外力作用而导致意思自由的几类情形。民法应当承认“由脑到机”的脑机接口技术通过机器形式对外表达的使用者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如果系统原因导致表达不准确,则意思表示仍然有效;但应当赋予表意人以撤销权。“由机到脑”的脑机接口技术对自然人的意思形成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和干预,但同样应当作为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对待。脑机接口技术运用中的责任主体是使用者而非人工智能或系统本身,应当由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准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民法理论与规则对目前脑机接口技术运用中的相关问题具有解释力与可适用性,但应当思考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一系列民法领域的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脑机接口 自然人 保护边界 意思自治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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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及其包容性法律治理 被引量:33
5
作者 郭小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3-105,117,共14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从“决策式AI”向“生成式AI”的重大技术跃迁,引发了从“时空革命”到“知识革命”的技术演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引发包括数据安全问题、个人...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从“决策式AI”向“生成式AI”的重大技术跃迁,引发了从“时空革命”到“知识革命”的技术演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引发包括数据安全问题、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侵害、误导性和虚假信息泛滥、市场垄断、偏见和歧视等诸多现实风险。为了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以及规避其所带来的风险,中国采取“包容性法律治理”模式。在治理原则上,包容性法律治理始终坚持协同共治、提升透明度、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法治效能等基本理念;在治理主体上,包容性法律治理提倡多方主体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公民团体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在治理过程中,包容性法律治理主张运用多种治理工具,通过技术方案、伦理标准和法律政策全面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水平;在治理方法上,采取分类分级治理策略;在治理结果上,包容性法律治理强调要注重数字社会的分配公平,弥合数字鸿沟,保障数字空间的基本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包容性法律治理 数字弱势群体 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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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循环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创新路径 被引量:3
6
作者 段丰乐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5-108,共14页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中国知识产权金融覆盖广度、延伸深度均得以升级,渐趋特色化、国际化。但目前知识产权金融发展仍面临保障机制落实不到位、金融服务体系“割裂”现象突出、业务成熟度欠佳与价值评估“多米诺”效应凸显困境,亟须创...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中国知识产权金融覆盖广度、延伸深度均得以升级,渐趋特色化、国际化。但目前知识产权金融发展仍面临保障机制落实不到位、金融服务体系“割裂”现象突出、业务成熟度欠佳与价值评估“多米诺”效应凸显困境,亟须创新优化。本文在双循环视域下,从服务升级、风险均摊与业务保障三方面,创新建构“银行+5G+全产业链”闭环“、多位一体”支持与全渠道链接理论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主体合力,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建设,加快落实知识产权金融保障机制;以技术加持,发挥区块链技术嵌入优势,提升知识产权业务成熟度;以服务托底,建构全链条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金融发展能效;以运营保障,健全评估生态体系,强化知识产权金融价值评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循环 知识产权金融 无形资产 质押融资 科创企业 科技创新 区块链 数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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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时代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治理——以大语言模型为例 被引量:8
7
作者 李铭轩 文继荣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3-92,共10页
大语言模型是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最为关键的技术之一。它在推动AIGC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风险。大语言模型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原因较为复杂,造成的风险程度更为严重,因而给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治理带来挑... 大语言模型是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最为关键的技术之一。它在推动AIGC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风险。大语言模型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原因较为复杂,造成的风险程度更为严重,因而给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治理带来挑战。为此,中国在立法上细化相关主体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成过程中的义务,新增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的义务,但相关规则仍存在着继续完善的空间。未来,中国应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则,确定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基于现行法构造合理的解释论;合理界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内容的注意义务,将AIGC技术发展和产业状况纳入考量因素;完善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的要求,区分场景规定不同的标识要求,增加服务使用者和内容传播者的标识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生成式人工智能 网络信息内容 治理 大语言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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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被遗忘权移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思考
8
作者 周伟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5-19,82,共6页
“被遗忘权”起源于欧洲,是指数据主体所拥有的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有关自身不充分、不相关或过时不再相关的数字信息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立初衷意在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对抗互联网永久数字记忆给人带来的负面影响。移植被遗忘权在现今我国... “被遗忘权”起源于欧洲,是指数据主体所拥有的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有关自身不充分、不相关或过时不再相关的数字信息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立初衷意在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对抗互联网永久数字记忆给人带来的负面影响。移植被遗忘权在现今我国的互联网环境下存在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双重困境。该权利也与现有的许多权利交叉重复,在运行当中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该权利设立后的为此所付出的成本将大于收益。此外被遗忘权的法定化将可能带来“权利泛化”的问题,最终将异化为小部分群体的“特权”,损害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人格权 互联网 个人信息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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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展 被引量:26
9
作者 王莉霞 陈荣婕 许中媛 《人文地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7-12,共6页
近年来,关于如何建立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建构相应的规则体系和理念基石,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本文在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日本、韩国、法国、... 近年来,关于如何建立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建构相应的规则体系和理念基石,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本文在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梳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以及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实践,从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性质,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入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保护客体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等方面进行归纳与总结,进而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采用或借鉴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进行保护的前提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入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确立社区或族群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以及采取"适度原则",在现行知识产权框架内创设一种"传统资源权"等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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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规则时代的数据自由与隐私边界 被引量:10
10
作者 肖冬梅 陈晰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9-65,共7页
人类社会正从软规则时代走向硬规则时代,其推动力量源于数据和算法。数据主义是21世纪的新宗教,数据自由是硬规则运行的前提。数据主义以产业发展与人类便利等"善"为由,呼吁数据自由与分享经济,但越来越多的事件表明不加控制... 人类社会正从软规则时代走向硬规则时代,其推动力量源于数据和算法。数据主义是21世纪的新宗教,数据自由是硬规则运行的前提。数据主义以产业发展与人类便利等"善"为由,呼吁数据自由与分享经济,但越来越多的事件表明不加控制的数据自由流动带来了严重的隐私安全隐患。隐私是人格尊严的先决条件,也是社会组织、道德伦理、法律问责机制的基石,规制数据权力与算法权力,保护隐私已变得刻不容缓。通过公法路径,以数据主权与数据监管对算法权力进行规制,通过私法路径,设置新型权利实现以权利稀释权力。构建适应硬规则时代的软规则体系,强化数据权力主体的自律与数据权利主体的自治,构建与硬规则相适应的软规则体系,守护好隐私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硬规则 数据主义 数据自由 隐私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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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价值探析 被引量:5
11
作者 白洁 殷冀锋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6期829-833,共5页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等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既是为了实现民事实体法的价值,也是为了实现...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等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既是为了实现民事实体法的价值,也是为了实现民事程序法的价值,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的最高价值—公平与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纠纷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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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公平”的公平之路--以体育领域中的风险自负为视角 被引量:23
12
作者 张念明 崔玲 《政法论丛》 2008年第3期76-80,共5页
风险自负是处理体育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用的一项重要的被告免责事由。仅由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引起的伤害事故虽非侵权,却仍需适用风险自负原则,以克服我国现有法律导向的公平责任原则带来的实质不公平。不同的行为主体自负风险的范围... 风险自负是处理体育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用的一项重要的被告免责事由。仅由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引起的伤害事故虽非侵权,却仍需适用风险自负原则,以克服我国现有法律导向的公平责任原则带来的实质不公平。不同的行为主体自负风险的范围并不统一,具体决定于责任相对方的注意义务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侵权 风险自负 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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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论 被引量:12
13
作者 陈华彬 陈军勇 《广西社会科学》 2006年第4期53-57,共5页
民法上形成权乃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法律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权,在私权体系中属于变动权之一种,与隶属权相对。形成权的法理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和对交易利益的终极关怀。形成权的客体不止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有着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 民法上形成权乃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法律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权,在私权体系中属于变动权之一种,与隶属权相对。形成权的法理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和对交易利益的终极关怀。形成权的客体不止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有着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性。基于此,形成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成权 隶属权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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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 被引量:15
14
作者 刘明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77-84,共8页
我国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限。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 我国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对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限。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定准确地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持续性法律关系,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台,有效涵盖了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并有利于制度外延根据网络技术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权利客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物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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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4
15
作者 张伟君 单晓光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CAS 2009年第2期50-54,共5页
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的法律救济制度相比,我国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备,难以承担起有效惩处滥用诉权,同时保障合法诉权的重任。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经验,运用《反垄断法》加大对滥用诉... 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诉权的法律救济制度相比,我国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备,难以承担起有效惩处滥用诉权,同时保障合法诉权的重任。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经验,运用《反垄断法》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对以侵权诉讼相威胁的行为规定救济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滥用诉权 反垄断法 以侵权诉讼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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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 被引量:5
16
作者 李新天 孙聪聪 《时代法学》 2012年第3期15-22,共8页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核心,信用作为社会对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评价,已非主体性要素,且已从"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外化为"客体化的人格要素",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独立性的人格要素。因此,有必要也能够将信用权利化为具体的人格权,以确保民事主体获得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 信用的权利化 人格权法定化 信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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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学图式新探 被引量:5
17
作者 韩弘峰 刘尚洪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8期59-60,共2页
权利是人类发展过程中自身本质需要的表达,是人权理念的现实化,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法律人文主义的彰显,符合社会正义原则。文章指出,社会转型期我国弱势群体问题凸显,从法学角度研究当前弱势群体问题,是法学学科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社会弱势群体保护 法学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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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认定的界限 被引量:17
18
作者 张占江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8-38,共11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的内在逻辑、干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认定必须受到商业逻辑“不受扭曲的竞争”秩序和基本权利三个维度的限制。商业竞争、利益衡量的复杂性决定了,商业逻辑限定与“不受扭曲的竞争”秩序界限必须相...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的内在逻辑、干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认定必须受到商业逻辑“不受扭曲的竞争”秩序和基本权利三个维度的限制。商业竞争、利益衡量的复杂性决定了,商业逻辑限定与“不受扭曲的竞争”秩序界限必须相互印证,同时受到基本权利保护的制约。而基本权利的考量仍然要立足于“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之上,否则就可能架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逻辑上,这三个限制维度可以依次展开,但又不能截然分开,而是交织适用、相互印证、互为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商业逻辑 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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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证成 被引量:17
19
作者 孙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5期84-94,共11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必然的前提是证成其作品属性,确定其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要求。独创性判断是纯粹的客观判断,判断对象是且仅是表达。智力成果的要件...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必然的前提是证成其作品属性,确定其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要求。独创性判断是纯粹的客观判断,判断对象是且仅是表达。智力成果的要件规定没有法律意义,"作品体现思想""作品体现人格"的说法都是难以确证的假定,可以用于著作权保护正当性的说明,但无法作为规范设计的基础,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隐藏要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将其纳入作品的范畴并不存在逻辑、法理和实践的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智力成果 独创性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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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和南非葡萄酒烈酒贸易协定中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周元春 高芳 宋敏 《农学学报》 2013年第4期68-70,78,共4页
中国和欧盟地理标志双边协议谈判已历经六轮,进入关键期。欧盟在地理标志双边谈判领域经验丰富,中国则相对欠缺。因此,研究欧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协议文本,为中国谈判提供参考就尤为必要。通过对欧盟南非葡萄酒烈酒贸易协... 中国和欧盟地理标志双边协议谈判已历经六轮,进入关键期。欧盟在地理标志双边谈判领域经验丰富,中国则相对欠缺。因此,研究欧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协议文本,为中国谈判提供参考就尤为必要。通过对欧盟南非葡萄酒烈酒贸易协定的背景、文本分析研究表明,双方迫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压力,在地理标志谈判中均做出了让步。南非承诺逐步放弃使用欧盟地理标志,撤销冲突商标;欧盟则提供葡萄酒免税配额和产业调整基金作为补偿。中国应充分利用较为宽松的谈判环境,加强研究欧盟地理标志双边协议文本,摸清国内商标与欧盟地理标志的冲突情况,预估对国内相关产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及时调整谈判文本,平衡双方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南非 葡萄酒 烈酒 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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