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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权的制度逻辑与时代走向 被引量:5
1
作者 秦前红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36-48,共13页
检察侦查权与检察机关在历史上相伴相生,我国的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早于其获得“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二者并不存在先天关联性。在宪制体系中,检察侦查权是侦查权配置的总体逻辑和检察机关基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交融建构下的产物... 检察侦查权与检察机关在历史上相伴相生,我国的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早于其获得“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二者并不存在先天关联性。在宪制体系中,检察侦查权是侦查权配置的总体逻辑和检察机关基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交融建构下的产物。受到宪法实施过程中“法律监督机关”之功能定位的影响,检察侦查权逐渐由“追诉型”侦查权演变为“监督型”侦查权,这种转型对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和有效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以“监督型”侦查为目标导向,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机关”的本位对检察侦查权进行体系化建构,在此基础上重组独立的侦查部门和侦查队伍。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还须探索检察机关在检察侦查活动中监督监察机关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侦查权 法律监督 “监督型”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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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背景下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调整 被引量:5
2
作者 徐继敏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6-86,共11页
我国通过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以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为基础,实现跨地区、部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平台协同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行... 我国通过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以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为基础,实现跨地区、部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平台协同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行为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电子数据成为主要证据类型。数字治理让证明更容易,可以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将原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在部分领域可采用实质审查规则,数据系统推送的证据原则上具有可采性。满足行政程序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需要,一体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须建立案件事实调查辅助系统,提供证据材料识别、标识、提示及辅助质证等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治理 行政程序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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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上代位权实现的程序规制 被引量:2
3
作者 唐力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7-38,共12页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诉讼标的 当事人适格 权利限制 既判力客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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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
4
作者 段厚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110-125,共16页
诉讼的本质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诉讼程序的本质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秩序,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理性。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构成要素有四,分别是言语行为的可领会性、陈述的真实性、表达的真诚性和言语行为的合法... 诉讼的本质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诉讼程序的本质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秩序,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是法律系统的二阶交往理性。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构成要素有四,分别是言语行为的可领会性、陈述的真实性、表达的真诚性和言语行为的合法性,其中言语行为的合法性之合法乃是指合诉讼程序法之外的其他的法。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规范都在于促进该四个纯粹正当性要素的实现。这四个要素相互结合,可以承担起对诉讼程序之制度与实践进行正当性评价的任务。无论是诉讼程序本体还是诉讼程序周边的制度与实践,凡是能够促进诉讼程序纯粹正当性的就是正当的,凡是减损诉讼程序纯粹正当性的就是不正当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程序 正当程序 程序正当性 交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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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理论审思与实践进路 被引量:1
5
作者 伊士国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9-58,共10页
我国现行对监察委员会监督体系的不足,凸显了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性、我国《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互相制约”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我国现行对监察委员会监督体系的不足,凸显了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性、我国《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互相制约”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定,则为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提供了可行性。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检察权与监察权的不平衡,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还面临一些难题与障碍。为此,应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协调与平衡检察权与监察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体制设计的途径,为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提供实践进路,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权 检察权 检察监督 互相制约 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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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兼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案件管理经验 被引量:24
6
作者 陈桂明 吴如巧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3-20,共8页
案件管理制度是近年来西方国家为应对民事司法拖延的现状所推行的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其理论基础是"接近正义"理念。虽然围绕案件管理制度仍存在争议,但不能忽视其在促进"接近正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美国法院通过... 案件管理制度是近年来西方国家为应对民事司法拖延的现状所推行的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其理论基础是"接近正义"理念。虽然围绕案件管理制度仍存在争议,但不能忽视其在促进"接近正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美国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实现案件的分流及通过简易判决对案件进行过滤,其案件管理的范围包括程序管理和证据管理两种类型。案件管理制度的发展导致了"管理型法官"的出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非如某些学者所批评的那样一无是处,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不一定就是我国未来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走向。也许案件管理制度下的当事人主义才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案件管理 管理型法官 集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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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执行公共政策:一种实用主义与程序理性有机结合的裁判进路——以“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8
7
作者 廖永安 王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2-13,共12页
"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因具有公共道德元素而备受社会公众关注。该案二审法院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例外,扩张审理范围,在实体法层面摒弃公平原则之滥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程序法层面却遭受法教义学质疑。法教... "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因具有公共道德元素而备受社会公众关注。该案二审法院适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例外,扩张审理范围,在实体法层面摒弃公平原则之滥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程序法层面却遭受法教义学质疑。法教义学在处理此类公共案件时容易陷入"明希豪森困境",唯有兼顾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两种视角才能正确理解该案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用"案件社会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真正对此类案件裁判结果起作用的是其背后的社会结构特征。围绕这类公共案件的道德话语、法律话语、政治话语的生成、积累、循环和运作,给法官提供了一个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和培育并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极佳契机,该案二审法院采取后果主义的裁判进路实现了这一目标。面对二审程序在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之间的张力,法官既要秉持实用主义态度,也应遵循程序理性的正当性保障来予以调和,通过两者间的反思性平衡,使这类案件的裁判更具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案件社会学 后果主义 社会主流价值观 程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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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及其矫正 被引量:26
8
作者 刘加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40-151,共12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发挥,与其运行存在误区息息相关。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违法扩大的误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不遵守依法解释的原则以及司法确认案件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发挥,与其运行存在误区息息相关。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违法扩大的误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不遵守依法解释的原则以及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过于顺从、依赖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密不可分。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结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体现法官心证和裁判的过程较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因此被列入不上网公开的范围之内,并不妥当。此类司法确认案件被误当成小微案件,导致其考核权重的整体科学性低下。为理性矫正实践中的误区,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应恪守法律限定主义,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全面详尽地上网公开,司法确认案件之考核权重的确定应采用省域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确认程序 客体范围 文书上网公开 考核权重 法律限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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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主体确定及其原告资格的协调——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思考 被引量:30
9
作者 郭雪慧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57-160,F0003,共5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相关性原则要求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与宗旨必须与公益诉讼标的具有联系性。有能力性原则要求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人力、财力、专业鉴别能力、诉讼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比较充分的基础和条件。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组织的成立和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年限要求是衡量组织的公益活动经验、公益活动信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以监督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法正当地进行公益诉讼为合适。在公益诉讼个案中,应当按照损害公益行为影响区域或者后果影响区域分层次协调;在适用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先、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居次原则前提下,确立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告可以联合起诉、组成公共原告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滥诉 诉讼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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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反思与走向 被引量:19
10
作者 刘加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18-127,共10页
实行非诉调解前置主义,有助于推动相当数量的纠纷在诉前分流、增加非诉调解的案源、促成纠纷平和低廉地解决。探索建立立案前的调解前置程序,事实上具有强制性。法院急功近利地争取诉源治理的政绩和迫不得已地追求办案压力的疏减,使得... 实行非诉调解前置主义,有助于推动相当数量的纠纷在诉前分流、增加非诉调解的案源、促成纠纷平和低廉地解决。探索建立立案前的调解前置程序,事实上具有强制性。法院急功近利地争取诉源治理的政绩和迫不得已地追求办案压力的疏减,使得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变相存在。强制特定纠纷的当事人参加非诉调解,不构成对调解自愿原则的颠覆。非诉调解前置主义与调解自愿原则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诉前调解的含义回归到司法文件的界定,可使得委派调解顺利地成为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实现载体。立法规定非诉调解前置主义,涉及到对诉讼与非诉调解之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对诉权限制之合理性的证成,不可交由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期满后的修法可为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入法提供良机。非诉调解前置主义之适用范围的负面清单应采取例示主义,正面清单应采取列举主义并应同时重点考虑争议标的额和多发案由两个因素。为配合非诉调解前置主义的运行,诉前财产保全规则应做适当的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诉调解前置主义 委派调解 诉源治理 强制适用 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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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合理性基础及其建构 被引量:16
11
作者 赵泽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08-117,共10页
通过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充实审前程序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这不仅是民事诉讼历史演进的结果,而且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和哲学基础。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尚付阙如的现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事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的... 通过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充实审前程序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这不仅是民事诉讼历史演进的结果,而且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和哲学基础。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尚付阙如的现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事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应在建构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时应从争点整理的主体、客体、范围、时间、地点以及方法和结果几个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兼顾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争点整理程序 理论基础 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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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被引量:8
12
作者 陈瑞华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4-25,共12页
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我国确立了旨在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制度。这种制度根据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绝对的撤销原判与相对的撤销原判,前者是因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重大的诉讼利益所引发的不可补正的无效,后... 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我国确立了旨在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制度。这种制度根据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绝对的撤销原判与相对的撤销原判,前者是因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侵害重大的诉讼利益所引发的不可补正的无效,后者则属于由一般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可补救的无效。撤销原判制度的适用对象还可以分为积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与消极性程序违法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所带来的制裁后果也有所区别。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需要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行为重构程序性制裁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性制裁 绝对的撤销原判 相对的撤销原判 积极性程序违法 消极性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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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设计理念:诉讼还是非讼 被引量:18
13
作者 史长青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19-128,共10页
大陆法系的督促程序同时包含诉讼与非诉两种因素,落实到制度设计则表现为诉讼与非讼两种理念,分别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法国的督促程序设计,虽是非讼的初衷,却有类似诉讼的开端、过程和结局,实行实质审查、当事人进行主义并赋予程序结... 大陆法系的督促程序同时包含诉讼与非诉两种因素,落实到制度设计则表现为诉讼与非讼两种理念,分别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法国的督促程序设计,虽是非讼的初衷,却有类似诉讼的开端、过程和结局,实行实质审查、当事人进行主义并赋予程序结果既判力,平行追求效率和公正,往往顾此失彼。德国的督促程序,是非讼的初衷,亦是非讼的过程和结局,自始至终追求效率,实行全程电子化操作,保持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适当距离。我国的督促程序偏重于诉讼理念,更重视公正价值,未来可通过制度微调达到效率、公平与案件数量的平衡发展。从历史维度看,诉讼化督促程序可谓督促程序的前生,与传统诉讼相伴而生,非讼化督促程序可谓督促程序的后世,正在推动现代诉讼迈入电子化时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督促程序 诉讼理念 非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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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类型化 被引量:9
14
作者 张艳丽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29-137,共9页
现代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类型化的发展。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是回应型司法、程序相称原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审判职业化和专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借鉴域外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 现代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类型化的发展。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是回应型司法、程序相称原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审判职业化和专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借鉴域外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实践,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类型化应从审判与执行的分离、诉讼与非讼的分离、财产诉讼与人事诉讼的分离、法院审判与调解的分离、通常诉讼程序与专门诉讼程序的设置等方面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程序结构 程序分类 程序类型化 程序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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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诠释 被引量:9
15
作者 刘加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60-71,共12页
人民调解能否妥当地化解民间纠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层善治水平的高低。人民调解的历史业绩使其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资源。基于彻底性、一次性解决原纠纷的理念,《人民调解法》剥夺了当事人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起诉权,作为赋予人民... 人民调解能否妥当地化解民间纠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层善治水平的高低。人民调解的历史业绩使其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资源。基于彻底性、一次性解决原纠纷的理念,《人民调解法》剥夺了当事人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起诉权,作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间接执行力的关键机制,司法确认程序成为人民调解复兴的希望所在。经由司法确认程序来降低民事纠纷成案率的正当性来源于纠纷分流的正当性,而纠纷分流的正当性来源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越接近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确认程序对民事纠纷成案率的降低越能取得大规模效应。行政调解的制度化长期高度依赖规章,既有规章唯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马首是瞻,关于针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之效力与司法确认的规则设计未能体现出独立品格;将来相关规则的构建,没有必要和可能另起炉灶。司法确认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的主要载体,法院在该程序中须在支持和监督两端之间找到平衡点,偏向任何一端的举动都会削弱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制度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确认程序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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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事实的发现难题及其应对 被引量:5
16
作者 李文革 郎艳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080-1086,共7页
虚假诉讼事实的发现,是规制虚假诉讼的前提。凡虚假诉讼,无一例外会存在虚假证据、虚假事实。由于虚假诉讼的"非对抗性"和"隐蔽性",且多数情形下当事人并不出庭,按通常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难以发现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事实的发现,是规制虚假诉讼的前提。凡虚假诉讼,无一例外会存在虚假证据、虚假事实。由于虚假诉讼的"非对抗性"和"隐蔽性",且多数情形下当事人并不出庭,按通常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难以发现虚假诉讼的事实。因此,在虚假诉讼中,为了利于发现虚假诉讼事实,需要适用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机理:在事实主张方面,限制虚假自认的效力;在证据资料提出方面,强化法院职权调查职能;在证据调查方法方面,重视对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的询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诉讼 辩论主义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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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9
17
作者 夏梓耀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1期58-64,共7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不足。通过完善既有的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足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并且由于我国司法具有注重调解的特色,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有限。从国外实践和国内试点的情况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效果不尽...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不足。通过完善既有的简易程序与督促程序,足以解决大量小额纠纷,并且由于我国司法具有注重调解的特色,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有限。从国外实践和国内试点的情况看,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效果不尽理想,其本身也面临难以保障诉讼正义、法官随意性过大、引发滥讼风险等难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放弃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而着眼于完善简易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督促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督促程序 正义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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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临时救济制度比较研究——以程序正义为视角 被引量:3
18
作者 宋汉林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134-138,共5页
程序正义体现为裁判过程应满足程序参与、裁判中立、权利对等和程序及时等基本要求。民事临时救济制度作为相对独立的中间程序,其运行也应满足程序正义之要求。我国现行民事临时救济制度存在程序正义减损之弊端。借鉴域外临时救济制度... 程序正义体现为裁判过程应满足程序参与、裁判中立、权利对等和程序及时等基本要求。民事临时救济制度作为相对独立的中间程序,其运行也应满足程序正义之要求。我国现行民事临时救济制度存在程序正义减损之弊端。借鉴域外临时救济制度保障程序正义之立法经验,我国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临时救济程序之权力,区分非紧急情况与紧急情况,实行以对审为原则、书面审为例外的审理程序,对临时救济的再救济程序进行以对审程序为中心的程序改造,以保证临时救济制度中程序正义目标之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 临时救济 书面审 对审 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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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的客观合并之制度化障碍及其克服 被引量:4
19
作者 赵志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25-34,共10页
诉的客观合并必须满足诉的客观合并的法定要件,诉的客观合并在诉讼初和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合并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并不完善;对于诉讼初的合并,其合并要件处于规范缺位的窘境,对于诉讼中的合并,其合并要件分为程序要件与追加要... 诉的客观合并必须满足诉的客观合并的法定要件,诉的客观合并在诉讼初和诉讼中具有不同的合并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并不完善;对于诉讼初的合并,其合并要件处于规范缺位的窘境,对于诉讼中的合并,其合并要件分为程序要件与追加要件两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追加要件的部分内容,对合并要件的规定并不完整。合并要件欠缺构成诉的客观合并之制度化的最大障碍。对其制度化障碍的克服,应立足于立法论的立场展开。诉讼初的合并,要满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标的、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法院对合并的数诉同时具有管辖权三个要件。诉讼中的合并,在程序要件上应满足诉讼初合并的前两个要件,在对数诉的管辖上,法院对合并的数诉之一具有管辖权即可;对于追加要件,诉讼中合并应满足被告同意或原告基于同一事实追加诉讼标的两个条件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的客观合并 合并要件 民事诉讼法 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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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野中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 被引量:3
20
作者 刘加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45-152,共8页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能否全然参照适用争讼案件的管辖法理,需要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加以厘清。扩大解释相关条文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方可使司法确认案件级别管辖规范存在的漏洞得到修补。司法确认案件的标的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故... 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能否全然参照适用争讼案件的管辖法理,需要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加以厘清。扩大解释相关条文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方可使司法确认案件级别管辖规范存在的漏洞得到修补。司法确认案件的标的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故其不适用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随着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之自主选择权的扩大,司法确认案件地域管辖之确定标准的当事人本位色彩越发明显,案件管辖的集中化变得更加可能。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之法律文书名称的变化对确定裁定的执行管辖影响很大。对确认裁定之执行状况的理性评估,离不开对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种情形的清晰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确认案件 管辖 民事权益争议 当事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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