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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刑法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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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健 许业函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43-53,共11页
“隔空猥亵”行为隐蔽且持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示范效应明显,容易引起群体效仿。目前,对于“隔空猥亵”行为的规制,学界在其侵害法益、出罪事由以及是否需要规定为具体罪名等方面存在争议。事实上,“隔... “隔空猥亵”行为隐蔽且持续,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示范效应明显,容易引起群体效仿。目前,对于“隔空猥亵”行为的规制,学界在其侵害法益、出罪事由以及是否需要规定为具体罪名等方面存在争议。事实上,“隔空猥亵”行为已经类型化,可增添网络实名认证来锁定隔空犯罪主体,并对不同行为进行分类以准确确定罪行,配置刑罚。针对现行刑法不能完全规制的元宇宙“性侵”行为,刑法需要增设“网络性侵罪”,规制包括“隔空猥亵”在内的利用网络和现代科技进行的违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隔空猥亵” 猥亵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法益 未成年人保护 元宇宙“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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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困境——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讲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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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粤兴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5-112,共8页
1988年制订的《滇池保护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保护高原湖泊的地方立法。2008年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立流域管理、分级管理、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恢复湿地、提升滇池自净能力的措施以全面修订《滇池保护条例》。新条... 1988年制订的《滇池保护条例》是中国第一部保护高原湖泊的地方立法。2008年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立流域管理、分级管理、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恢复湿地、提升滇池自净能力的措施以全面修订《滇池保护条例》。新条例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具有亮点突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省政府的肯定。但“保护”与“开发”的理念冲突,在“关键少数”的博弈中,展现不同的法规实施效果。社会舆论对于地方法规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能仅仅依赖舆论监督。对违反地方法规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当否以及能否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建议适时修订《刑法》第96条规定,或者由立法机关做出解释,将地方法规纳入“违反国家规定”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滇池保护 地方立法 刑事责任 关键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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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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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忠志 晋泽禹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83-200,共18页
刑法规范设置的科学化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法定刑配置(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最高刑期)存在着个罪的法定刑配置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章内的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不平衡、配置的刑罚种类偏少... 刑法规范设置的科学化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法定刑配置(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最高刑期)存在着个罪的法定刑配置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章内的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不平衡、配置的刑罚种类偏少等不足。这种配置现状也与广义的渎职罪(如贪污贿赂罪)和其他密切关联的类罪(如侵犯财产罪)相比较,明显不协调。完善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建议包括应切实贯彻并始终如一地坚持“并合主义刑观”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三类合理配置各类渎职罪的法定刑,主要是调整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动物检疫失职罪等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的渎职罪增设加重犯、增设罚金刑;在类罪中规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职业禁止”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的注意性规定予以强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法定刑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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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的义务犯本质与单一犯罪性质之确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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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立泽 刘林群 《政法学刊》 2020年第5期80-93,共14页
依赖自然人行为与意志来认定法人行为与意志进而认定法人犯罪的传统进路,忽视了法人犯罪的独立性与义务犯本质,导致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认定路径混同。法人犯罪的义务犯本质为刑事合规导入法人犯罪防治提供管道。合规计划需与刑事法相... 依赖自然人行为与意志来认定法人行为与意志进而认定法人犯罪的传统进路,忽视了法人犯罪的独立性与义务犯本质,导致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认定路径混同。法人犯罪的义务犯本质为刑事合规导入法人犯罪防治提供管道。合规计划需与刑事法相关联才是刑事合规,即在程序法上影响犯罪的追诉、在实体法上影响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法人犯罪系规范论上的单一犯罪,但内部自然人间属于存在论上的共同犯罪、事实上的集合犯罪。内部自然人间的集合犯罪可能兼具义务犯与支配犯、不作为犯与作为犯、故意犯与过失犯,存在转化为普通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务犯 刑事合规 法人犯罪 单一犯罪 集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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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入刑之否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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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久生 马圣昆 《政法学刊》 2020年第5期94-101,共8页
对身处危难之中的他人不施以援手在道德上可能是值得非议的,但将这样的非议以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惩治可能并不妥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两者绝不是可以完全对等的,刑法作为一种严厉的社会制裁手段,应当保持其谦抑... 对身处危难之中的他人不施以援手在道德上可能是值得非议的,但将这样的非议以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惩治可能并不妥当,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两者绝不是可以完全对等的,刑法作为一种严厉的社会制裁手段,应当保持其谦抑性,仅仅在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时候予以约束,而不能无止境的被当做一种道德推行的工具。将"见危不救"犯罪化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是存在疑问的,因此对于陌生危难者施以援手可以在道德上提倡和引导,但通过刑事制裁加以约束可能仍然是不恰当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危不救 刑事制裁 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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