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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施国家海洋管辖权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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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智华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93-98,共6页
国家海洋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海洋权利的具体体现,包括海洋立法权、海洋执法权和海洋司法权。国家是行使海洋管辖权的主体,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可以授权军队也可以专门组建海洋执法队伍履行... 国家海洋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海洋权利的具体体现,包括海洋立法权、海洋执法权和海洋司法权。国家是行使海洋管辖权的主体,国家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可以授权军队也可以专门组建海洋执法队伍履行具体的权责,目前我国海洋管辖权的实施尚不统一,尤其在海上执法力量、管理体制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方面还受到许多制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在不同的海域行使的管辖权范围不尽相同,明确各海域的界限和国家可行使的具体权利就成为正确施行国家管辖权的前提;而登临权和紧追权的享有是国家实施管辖权不可或缺的权利,当然,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一旦因不当行使国家管辖权而给他国造成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管辖权 海上执法 无害通过制度 登临权 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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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软法深化周边跨界河流合作治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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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华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4期135-143,共9页
如何使跨界河流成为周边合作的亮点,而非争议点,是考验中国周边治理能力的试金石。在合作共识已经形成,硬法建构短期难以实现的背景下,以软法为切入点,继续凝聚共识,深化互信,是可行的选择。一方面,将已有合作成果制度化、固定化,积累... 如何使跨界河流成为周边合作的亮点,而非争议点,是考验中国周边治理能力的试金石。在合作共识已经形成,硬法建构短期难以实现的背景下,以软法为切入点,继续凝聚共识,深化互信,是可行的选择。一方面,将已有合作成果制度化、固定化,积累合作经验,巩固合作基石;另一方面,在合作理念的推动下,探讨新的、更深入的合作模式。最终形成一套整体性的周边跨界河流合作战略和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硬法 软法 跨界河流 合作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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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维权行政执法主要方式及其在不同海域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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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亮 邹立刚 《新东方》 2015年第5期18-23,共6页
经常进行海洋维权执法活动,对于我国保障海洋权益、化解海洋安全隐患、加强海洋实际管控、应对突发事件,具有突出现实意义。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和赋予了国家在不同海域享有的权益,也确立了国家保障其海洋权益得以实... 经常进行海洋维权执法活动,对于我国保障海洋权益、化解海洋安全隐患、加强海洋实际管控、应对突发事件,具有突出现实意义。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和赋予了国家在不同海域享有的权益,也确立了国家保障其海洋权益得以实现和不受侵害的主要权力和方式。我们应准确界定海洋行政执法主要方式的内涵和外延,厘清其在不同海域的适用范围,发挥其维权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辖海域 行政执法 海洋维权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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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沙岛礁建设对岛礁法律地位的影响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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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中元 邹立刚 《新东方》 2017年第1期1-5,共5页
中国南沙岛礁建设涉及国际法上的岛礁添附制度。南沙岛礁属于我国领土或处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中国扩建南沙岛礁的法律性质属于人为添附。南沙岛礁建设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其扩建前岛礁的原始法律地位和扩建的方式。人为添附虽然可以扩大... 中国南沙岛礁建设涉及国际法上的岛礁添附制度。南沙岛礁属于我国领土或处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内,中国扩建南沙岛礁的法律性质属于人为添附。南沙岛礁建设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其扩建前岛礁的原始法律地位和扩建的方式。人为添附虽然可以扩大领陆范围,但不会对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作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而主张的海域权利范围构成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沙群岛 岛礁建设 人为添附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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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九段线性质的法律和政治思考——以解决南海争端的现实需要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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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坤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第4期94-98,共5页
南海九段线法律性质的界定,对于实现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要准确界定九段线的法律性质,不能单从法律角度就事论事,而应当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和政治因素,即国际法因素、南海周边国家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区域外国家... 南海九段线法律性质的界定,对于实现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要准确界定九段线的法律性质,不能单从法律角度就事论事,而应当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和政治因素,即国际法因素、南海周边国家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区域外国家正当的利益诉求。基于上述考虑,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它既是一条岛屿归属线,又是一条历史性水域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九段线 法律性质 国际法因素 利益诉求 政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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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舰机巡航我国南海岛礁的非法性和非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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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立刚 《新东方》 2016年第5期16-21,共6页
根据国际法,美国舰机巡航我国南海岛礁是非法和非正当的,裸露了美国遏制我国的本质属性。其他区外大国和南海邻国的相关反应揭示了国家利益博弈的现实。针对美国舰机在我国南海岛礁的巡航行为,我方须有适当对策:维护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根据国际法,美国舰机巡航我国南海岛礁是非法和非正当的,裸露了美国遏制我国的本质属性。其他区外大国和南海邻国的相关反应揭示了国家利益博弈的现实。针对美国舰机在我国南海岛礁的巡航行为,我方须有适当对策:维护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警惕美国破坏我国发展环境的阴谋;避免与美国的军事对抗;对美国舰机在我国南海岛礁的巡航行为采取递进性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岛礁 外国舰机巡航 非法性 非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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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理想与现实之间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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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德胜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4-51,共18页
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可追溯到罗马法的人法物中的共用物法。早期的沿岸国利益共同体理论的雏形出现于18世纪,在1929年奥得河国际委员会领土管辖权一案中第一次得到了司法上的释明。当代的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乃至被认为是"... 国际水法上的利益共同体理论可追溯到罗马法的人法物中的共用物法。早期的沿岸国利益共同体理论的雏形出现于18世纪,在1929年奥得河国际委员会领土管辖权一案中第一次得到了司法上的释明。当代的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乃至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形势下最有益、最理想的理论",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法公约》则被国际法院认为是它得到强化的证据。考察利益共同体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探究其理论基础,分析其在国际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发现,其所涉跨国河流/流域共同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试图将基于水的几乎所有流域共同事项都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而言,它具有坚实的水文水资源学、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基础。就管理科学的视角来说,在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手段以及经济合理性方面,它并不完全可行。在国际关系的维度上,流域国利益共同体理论没有正确对待决定国际法内容和实施的国家主权、国际政治等关键因素的最终作用或者影响。对这一国际水法理论当代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视角的科学评价,以及当今并不存在一项、也没有流域国家考虑签订一项基于流域整体生态服务系统功能来谈判分担分配、分享惠益的国际条约的客观事实,都告诫人们:理论上的理想在国际现实中的实现必须注重立足于国家主权,应该循序渐进地扩大规则调整的流域共同事项,需要在规则上多些弹性、少些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河流 利益共同体理论 《国际水道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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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争端解决条款——兼论《公约》对中国的影响
8
作者 黄钰雯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110-112,118,共4页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于2014年8月17日生效,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而且投了反对票。中国反对的原因之一便是对该《公约》第33条争端解决条款的不满。笔者在对第33条进行文本分析,以及学者们对该条款的一些评述的研究基础上,...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于2014年8月17日生效,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而且投了反对票。中国反对的原因之一便是对该《公约》第33条争端解决条款的不满。笔者在对第33条进行文本分析,以及学者们对该条款的一些评述的研究基础上,认为中国应重新审视该条款,它不应成为阻碍中国加入《公约》的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争端解决 国际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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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蒙主义的重新审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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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德胜 张青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31-44,共14页
跨界地表水资源事关沿岸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根基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其开发利用方面的利益分配成为有关国家明争暗夺的焦点。哈蒙主义或称绝对领土主权主义是上游国为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而提出的一种政策性主张。它的产生体... 跨界地表水资源事关沿岸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根基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其开发利用方面的利益分配成为有关国家明争暗夺的焦点。哈蒙主义或称绝对领土主权主义是上游国为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而提出的一种政策性主张。它的产生体现了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其消长也基于种种原因。虽然哈蒙主义于大多数学者看来在学术界从未获得广泛推崇,但是它的某些现实和客观作用至今仍然存在,是其他主义产生、形成或者发展的基础或者关键考量因素。需要深思的一个问题是:哈蒙主义真的一无是处、荡然无存了吗?作为世界上跨界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需要基于对哈蒙主义的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在制定和实施跨界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与政策时,注意扬其之长、避其之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地表水资源 哈蒙主义 绝对领土主权主义 公平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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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河流后开发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被引量:1
10
作者 郝少英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87-94,共8页
国际河流后开发国家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对国际河流的开发会对先开发国家的既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国家对位于其领土内的国际水资源享有主权是后开发国家对国际河流享有开发利用权最主要的法理基础,"先占主义"理论在国际实践... 国际河流后开发国家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对国际河流的开发会对先开发国家的既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国家对位于其领土内的国际水资源享有主权是后开发国家对国际河流享有开发利用权最主要的法理基础,"先占主义"理论在国际实践中鲜获支持,国际仲裁、判例进一步确认了后开发国家开发利用国际水资源的权利和义务。故国际河流后开发国家享有开发利用国际河流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我国作为大部分国际河流的后开发国家也应受到启示,以实现国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河流 后开发国家 权利和义务 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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