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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财产抑或工具:人工智能法律属性比较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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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坚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87-98,共12页
人工智能的根本特性是近人性,是一种由数据、软件和硬件组成的具有理性能力,能自主和交互完成人类指定任务的独立客观存在。人工智能具有理性能力是其近人性之根本,而自主性、交互性和唯一性是其近人性的外在表现。人工智能因其构成要... 人工智能的根本特性是近人性,是一种由数据、软件和硬件组成的具有理性能力,能自主和交互完成人类指定任务的独立客观存在。人工智能具有理性能力是其近人性之根本,而自主性、交互性和唯一性是其近人性的外在表现。人工智能因其构成要件特殊而无法被纳入物的范畴,若仍视其为民法上的物,将与“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在与船舶、动物和冷冻胚胎进行比较后可知,在自然属性方面人工智能是比动物更“近人”的自然存在,在社会属性方面人工智能是不完全受控于人类的“近人”的社会存在,其法律属性是一种具有近人性的财产,而非完全受控于人类的工具,从而有可能成为法人型的“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近人性 法律属性 理性能力 自主性和交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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