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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敲诈”型“维权”行为的定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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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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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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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3-6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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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权益受损时选择维权,一旦掌握不好维权的手段限度,极易导致"敲诈"型"维权"行为的发生而被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型"维权"行为存在着社会危害性、先因性和私力救济性。该类行为的行为人由于合法权益受损,真实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索赔权利,且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采用的维权手段也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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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敲诈”型“维权”
敲诈勒索罪
非法占有目的
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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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rights safeguarding activities with the feature of extortion, crime of extortion,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leg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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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924.35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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