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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型“维权”行为的定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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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钰婷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3-67,共5页
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权益受损时选择维权,一旦掌握不好维权的手段限度,极易导致"敲诈"型"维权"行为的发生而被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型"维权"行为存在着社会危害性... 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权益受损时选择维权,一旦掌握不好维权的手段限度,极易导致"敲诈"型"维权"行为的发生而被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型"维权"行为存在着社会危害性、先因性和私力救济性。该类行为的行为人由于合法权益受损,真实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索赔权利,且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采用的维权手段也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型“维权” 敲诈勒索罪 非法占有目的 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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