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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资料保护标准之全球化
1
作者 翁清坤(Ching-Kuen Ueng) 東吳法律學報
网际网路改变个人资料流通方式,不再轻易受限於地理疆界,个人资料跨国传递已成很平常的现象。惟个人资料蒐集者(公务或非公务机关)无论出於商业、科技或国家安全的动机而为国际传递时,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考验。因不少的国家或区... 网际网路改变个人资料流通方式,不再轻易受限於地理疆界,个人资料跨国传递已成很平常的现象。惟个人资料蒐集者(公务或非公务机关)无论出於商业、科技或国家安全的动机而为国际传递时,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考验。因不少的国家或区域组织纷纷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规,甚至限制个人资料的跨国传递,而标准不一的各种个人资料保护法规阻碍企业或政府跨国处理个人资料的自由。数位化个人资料的流通具有全球化特性,已非单纯依靠国家内部管辖权便可解决。即使在国际层面上,以单边性或双边性措施亦难以完全有效地因应,甚至区域性国家结盟虽藉由立法(如欧盟资料保护指令)排除会员国间个人资料流通的障碍,但当个人资料流通至非会员国时,仍须藉由「资料禁运」的单边性措施来推销其较高的个人资料保护标准,惟采纳的国家数量终究极其有限,尚不足以完全因应个人资料保护议题全球化的新趋势。本文建议,为了彻底解决各国规范不一致而妨碍个人资料流通,惟有利用现有「信赖标志」产业的自律规范方式或透过全球性多边组织(如WTO)而建立一套适用於全球的个人资料保护标准,以降低跨国营运业务的法规遵守成本及确保个人资料的自由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個人資料 委外 資料探勘 國家安全 歐盟資料保護指令 安全港協議 亞太經合會隱私綱領 個人資料保護法 單邊主義 雙邊主義 區域主義 多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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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检视因果历程偏离之难题
2
作者 蔡聖偉(Sheng-Wei Tsai) 東吳法律學報
发生在既了未遂阶段的因果历程偏离向来被当作是一种构成要件错误,依照通说的看法,在重大偏离的情形,其效果是「阻却故意」。然而如此的问题定位并不正确,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在着手当时便已存在,着手之後始发生的因果流程绝不可能溯... 发生在既了未遂阶段的因果历程偏离向来被当作是一种构成要件错误,依照通说的看法,在重大偏离的情形,其效果是「阻却故意」。然而如此的问题定位并不正确,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在着手当时便已存在,着手之後始发生的因果流程绝不可能溯及地让先前已存在的故意消失。依照本文的看法,因果历程偏离所涉及者并非故意的确认,而是涉及到「故意既遂之归责」,也就是「客观面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能否看成行为人故意的实现」这个问题。在确认故意既遂之归责时,首先必须要认清的是,语言描述有其可操控性,因此我们在订定故意既遂的归责标准时,所涉及到的是一个规范的问题,不可能靠纯自然实证的观察得到答案。而这个规范问题的解答,就在於「建构不受容许的风险事实」这个环节:如果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与行为人主观上想像的事实两者相互重合的部分,能够建构起一个不受容许的风险事实描述,那麽这样的客观事实就能够(也应该)和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一同建构起完整的归责基础,成立相关犯罪的故意既遂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歷程偏離 重要性理論 相當性公式 構成要件錯誤 故意 故意歸責 故意既遂犯之歸責 打擊錯誤 全等對應 風險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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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调查中职权调查之概念及范围-以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为中心
3
作者 洪家殷(Chia-Yin Hung) 東吳法律學報
行政机关作成决定时,必须依据正确之事实。因此,行政机关本於其职权,须运用各种证据方法,以厘清事实,进行评价,并形成心证,最终作成预期之决定。有关行政机关调查之事项,一般归诸行政调查之领域。我国有关行政调查之规范,目前... 行政机关作成决定时,必须依据正确之事实。因此,行政机关本於其职权,须运用各种证据方法,以厘清事实,进行评价,并形成心证,最终作成预期之决定。有关行政机关调查之事项,一般归诸行政调查之领域。我国有关行政调查之规范,目前尚乏统一之法典,系散见於不同之专业法规中。行政程序法自第36条至第43条,即系有关事实及证据调查之一般性规定。 行政机关从事调查时,行政程序法第36条系采行职权调查主义。由於在行政程序中之职权调查,涉及各种调查手段之使用,以及调查事实之责任,对事实之厘清及最终之决定有重大影响,自有必要对其内涵有深入之了解。其次,行政机关本於职权,固然有义务调查证据以厘清事实。惟此种调查义务之履行,应非毫无止境。 为了解职权调查之概念及范围,本文乃分成下列数点:首先界定行政调查之概念,确立行政调查之意义,并就与职权调查相关之重要事项,如职权调查主义、自由心证原则及事实调查之瑕疵等,从事必要之探究。其次,会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亦有探讨之必要。再者,将就确定行政调查范围之重要标准,即决定重要性、证据必要性、比例原则及当事人之协力义务等,依序分别析论之。并将以最高行政法院近几年来相关之裁判为评析之对象,期能了解司法实务之见解。最终将提出检讨及建议,以有助於我国此领域法制之进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調查 職權調查主義 自由心證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之分配 職權調查之範圍 決定重要性 證據必要性 比例原則 當事人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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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契约之研究
4
作者 姜世明(Shyh-Ming Chiang) 東吳法律學報
诉讼契约系诉讼行为之一种,在民事诉讼法中,有部分系为法所明文承认之类型;但对於非为法所明定之诉讼契约是否亦应承认其合法性之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之学理及实务发展上,甚具争议性。此一问题之存在,并非仅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生,... 诉讼契约系诉讼行为之一种,在民事诉讼法中,有部分系为法所明文承认之类型;但对於非为法所明定之诉讼契约是否亦应承认其合法性之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之学理及实务发展上,甚具争议性。此一问题之存在,并非仅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生,实则,其在民事诉讼法学有高度发展之国家,亦有类似之经验。 在我国,就诉讼契约之研究,除部分教科书约略提及其重点之外,学者有直接对於部分具体诉讼契约类型进行研究者,例如仲裁监定契约、仲裁契约、证据契约、国际管辖权之合意及示范诉讼契约等;另亦有自程序选择权论出发,而赋予诉讼契约之另一观察角度者。学者之前开研究,对於诉讼契约制度之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应值重视。 虽如此,本文认为对於此一议题之基本论,在我国似尚未有进行完整之系统分析者,就此似仍有补充之实益。爲此,本文拟藉助德国学理及实务之发展经验,对於诉讼契约相关问题加以探讨,其中着重在对诉讼契约之本质论、种类、合法性及效力之评估,并试图对於其合法性之界限为较具体之说明。此外,对於国内目前新近实务发展,尤其对於争点协议所导致之理论争议,加以评估,期能提供国内对於此一问题之研究素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訴訟契約 私法自治 爭點協議 證據契約 程序選擇權 處分權主義 任意訴訟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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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人之抗辩义务-以美国发展为重心-
5
作者 林建智(Jan-Juy Lin) 李志峰(Derek Lee) 東吳法律學報
责任保险自十九世纪以来,已从初期着重之被保险人(即加害人自身)保障,发展成受害第三人之权利保护。其後,保护对象又回归至被保险人,致使被保险人之免责请求权转化成为保险给付请求权之主要内涵。为实践保障被保险人豁免对於第三... 责任保险自十九世纪以来,已从初期着重之被保险人(即加害人自身)保障,发展成受害第三人之权利保护。其後,保护对象又回归至被保险人,致使被保险人之免责请求权转化成为保险给付请求权之主要内涵。为实践保障被保险人豁免对於第三人责任之功能,保险人抗辩义务乃随之发生。本文检视当代责任保险制度之发展,发现其功能已从早期之着重损失填补,逐步扩及至权利保护。其次,本文以美国法制发展为立论重心,探讨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之意义、性质与改革。最後,本文剖析我国现况与潜在缺失,参酌美国司法实务见解,建议修订保险法规与保单条款,期能成为主管机关与相关单位之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責任保險 抗辯義務 權利保護功能 損失填補原則 訴訟保險 心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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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的「职务上行为」概念-兼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号判决
6
作者 蕭宏宜(Hung-Yi Hsiao) 東吳法律學報
收贿罪的刑罚正当性在於保护国家行政的功能不会因为来自制度外部的攻击,而导致制度内部的腐蚀,致影响人民对制度的信赖。问题在於,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号判决明显打算透过密切关联性或实质影响力的认定,将职务「外」之行为... 收贿罪的刑罚正当性在於保护国家行政的功能不会因为来自制度外部的攻击,而导致制度内部的腐蚀,致影响人民对制度的信赖。问题在於,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号判决明显打算透过密切关联性或实质影响力的认定,将职务「外」之行为转化为职务「上」之行为,更重要的是,将构成要件事实存在与否诉诸个案的操作,会否是打着信赖保护的法益之名,却行类推适用之实?对不涉及阻却犯罪或减免刑罚效果的构成要件做出目的性扩张解释,除了惩罚性的制裁效果,无法解决贪污问题,遑论以牺牲罪刑法定与刑法最後手段原则作为解释的代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賄賂罪 職務行為 政治性貪污 目的解釋 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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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於刑法主观归责之影响与启发
7
作者 徐育安(Yu-An Hsu) 東吳法律學報
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西元前384-322)奠定了西方文化众多学科之基础,在中世纪一段不算短的时代中,士林哲学典籍当中所出现的「哲学家」一词,并非泛指所有的思想家,而仅是亚里斯多德一人的代称,其被尊称为西方的「学问之父」实... 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西元前384-322)奠定了西方文化众多学科之基础,在中世纪一段不算短的时代中,士林哲学典籍当中所出现的「哲学家」一词,并非泛指所有的思想家,而仅是亚里斯多德一人的代称,其被尊称为西方的「学问之父」实不为过。其具有目的论性格的伦理学以追求幸福为至善,在追求至善的道路上,人经过思虑、省察与抉择,最後采取行动以达成其冀求,并且为其行为与结果而受到赞扬或责难。而对於这个行动的进程,亚里斯多德提出一个自愿行为(freiwillige Handlung)之学说,认为只有自愿的行为才能作为道德判断的对象,或者褒奖颂扬,或者非难谴责,自此,自愿行为的基础模型在西方伦理学中,一直都是最受人关注的议题之一,迄今不衰。 自愿行为学说关系着非难与否之议题,这同样也是法律责任的核心课题,正因如此,这个来自希腊哲人的学说自罗马法时期即已影响着主观归责之建构,当然这样的影响力不仅於此,自愿行为学说一直与刑法学上的诸多重要问题紧密相连,如行为理论、错误、原因自由行为、冲动行为以及不知法律等等,因此,疏理此一思想的背景与发展实有助於我们了解许多问题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来说,当代受到心理学影响的主观归责观,与亚里斯多德所代表的伦理学传统渐行渐远,值此之际,发掘自愿行为学说思想具有另一层意义,亦即反省与批判现今主流学说是否有其缺漏甚至误失之处。本文主要的问题意识在於,自愿行为学说主张对於行为进行完整观察以作为非难判断之基础,但是,当代刑法却透过犯罪阶层将行为予以切割,两者之间的差异所形成的不同结果,其理由与结论在在都值得深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願行為 故意 不知 意志活動 意志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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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劳动组合法第7条第1款之不当劳动行为意思-从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分立的观点出发
8
作者 張義德(I-Te Chang) 東吳法律學報
立法院於最近几年陆续通过了团体协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与工会法(劳动三法)之修正草案并於去(2011)年5月同步施行。此次劳动三法修正的最大特色乃以美、日之立法例为参考对象所导入之「不当劳动行为制度」。而「不利益待遇」乃为... 立法院於最近几年陆续通过了团体协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与工会法(劳动三法)之修正草案并於去(2011)年5月同步施行。此次劳动三法修正的最大特色乃以美、日之立法例为参考对象所导入之「不当劳动行为制度」。而「不利益待遇」乃为在不当劳动行为中经常发生的类型,在判断雇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利益待遇时,「不当劳动行为意思」之问题乃立於核心之地位并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日本以美国1935年的华格纳法为蓝本而於1949年的劳动组合法中导入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後,对於不当劳动行为意思之内容、雇主有不当劳动行为意思的同时也有可以将该不利益处分合理化的事由时之处理方式、当事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情事不一致之「误信」时及因第三人之压力而进行不利益处分时是否成立不当劳动行为、不当劳动行为意思的证明方式等五个问题在学说及实务上均累积了相当之成果,本文乃逐一分析与检讨。最後,将研究的焦点拉回我国,於分析实务目前对於不当劳动行为意思问题的处理方式後,就我国新劳动三法施行後对於此问题的解决参考日本之经验提出若干之浅见,希望得作为未来裁决委员会成立後处理不当劳动行为事件之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當勞動行為 不利益待遇 不當勞動行為意思 誤信 處分理由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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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能安全管制之生成与演变
9
作者 賴宇松(Yu-Sung Lai) 東吳法律學報
於2011年3月11日以日本东北地方太平洋沿岸为中心发生引起重大灾害之东日本大地震,同时也造成福岛核能电厂事故。其後该等事故不仅对於世界各国之核能发电之运用产生重大冲击外,更对於日本核能安全管制体系产生重大改变。本文於此等... 於2011年3月11日以日本东北地方太平洋沿岸为中心发生引起重大灾害之东日本大地震,同时也造成福岛核能电厂事故。其後该等事故不仅对於世界各国之核能发电之运用产生重大冲击外,更对於日本核能安全管制体系产生重大改变。本文於此等背景下,对於日本311福岛事故前後日本核能安全管制体系之变革进行检讨。文中首先对於核能安全管制相关基本概念加以整理,其次则以311福岛事故为分界点,分别对於该事故发生前後相关管制措施进行检讨。主要检讨面向为组织法之核能安全管制机构面向,以及伴随该等机构所提出核管制法等作用法规范面向为细致之整理。最後则对於我国核能安全管制现状进行整理外,并藉期引介日本他山之石以提供我国核能安全管制体系未来兴革之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311福島事故 核能風險 核能安全 獨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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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理论之发展-兼论不确定故意、未必故意与附条件故意
10
作者 徐育安(Yu-An Hsu) 東吳法律學報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溯源至民国七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其中第十九条开始了对於故意进行立法定义的做法,并且於理由中将第二项规定唤为间接故意。然而,国内文献上在介绍该项规定时,却可以见到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溯源至民国七年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其中第十九条开始了对於故意进行立法定义的做法,并且於理由中将第二项规定唤为间接故意。然而,国内文献上在介绍该项规定时,却可以见到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在说明上同时出现间接故意(dolus indirectus)、不确定故意(dolus indeterminatus)与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这三个用语,时常有加以混用之情形。这容易引发一个质疑,如果这三个名词是同义词,在概念的使用上显然没有必要,大可加以精简。而更启人疑窦的是,倘若这三个概念的确是同义词的话,为何三者其拉丁文之原文又各不相同呢?更别说偶而又再加入一个德文为表述方式的同义词-附条件故意(bedingter Vorsatz),这不仅造成学术与实务上的困扰,也会构成学习上的障碍。 本文之目的即在於,将上述诸概念之历史脉络所进行的梳理,能够还给这些故意类型一个本来的面貌,或许可以做为实务与研究之参考,至於用语之抉择问题,则待日後凝聚共识。初步之结论如下,首先,间接故意与未必故意之间虽然确有传承关系,但是两者之实质意义内容仍有所不同。其次,不论是欲将确定故意与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等同视之,抑或是欲以不确定故意对应第十三条第二项之内容,所得到的结论应该都是否定的,因为,用来对应的两者其各自的意义与范围彼此有所出入。而文献上将间接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等同视之的见解,可以说是没有依据的。第三,就上述文献上所出现的这四种故意概念,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未必故意之内涵应是最为相近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 未必故意與附條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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