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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启事
1
作者 《法商研究》编辑部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F0002-F0002,共1页
《法商研究》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性理论期刊,1957年创刊,1986年复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欢迎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等赐稿。我刊坚持以质取文,以学术质量为硬标准,实行符合学术期刊惯... 《法商研究》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性理论期刊,1957年创刊,1986年复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欢迎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等赐稿。我刊坚持以质取文,以学术质量为硬标准,实行符合学术期刊惯例的专家匿名审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理论期刊 专家匿名审稿 学术质量 学术期刊 实务工作者 重要启事 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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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启事
2
作者 《法商研究》编辑部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1-201,共1页
《法商研究》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性理论期刊,1957年创刊,1986年复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欢迎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等赐稿。我刊坚持以质取文,以学术质量为硬标准,实行符合学术期刊惯... 《法商研究》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管、主办的法学学术性理论期刊,1957年创刊,1986年复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欢迎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等赐稿。我刊坚持以质取文,以学术质量为硬标准,实行符合学术期刊惯例的专家匿名审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理论期刊 专家匿名审稿 学术质量 学术期刊 实务工作者 重要启事 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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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逻辑与实施进路——以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5条的分析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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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金良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2-58,共17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反垄断执法 行为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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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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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20,共1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确认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人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的法律漏洞,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债务加入制度。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应当区分三方共同订立债务加入合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以及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加入债务而构建相关制度。关于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追偿权制度构建,该解释采取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定连带债务或不真正连带债务路径确定,但债务加入行为大多具有担保的功能,且从有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加入债务出发,应当采取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的路径。对于追偿权的数额及追偿权的限制,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分别依据追偿权性质的不同进行确定。追偿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追偿权 约定的追偿权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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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再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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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41,共21页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犯的正犯化 诈骗罪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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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 被引量:2
6
作者 纵博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0-167,共18页
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有遵从模式和教育模式两种不同模式:前者要求裁判者应当尊重科学证据,一般只要求对科学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则在为裁判者提供一定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要求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的科学证据审查总体上属... 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有遵从模式和教育模式两种不同模式:前者要求裁判者应当尊重科学证据,一般只要求对科学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则在为裁判者提供一定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要求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的科学证据审查总体上属于遵从模式。随着新类型科学证据的增加以及科学证据范围的扩张,我国的刑事法官在维持原有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科学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法保障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法官作为非科学专家的普通人,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无法达到科学界的同行审查水平,故其审查并非从科学视角对科学证据原理的检验,而只须从诉讼证明视角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可靠、该原理是否被正确适用。原理的可靠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明确、是否有可信证据证明原理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对原理的根本性争议几个方面;原理适用的正确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分析和计算方法、专家对意见的论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的要求。在科学证据的审查中,多元专家的参与有助于法官的实质审查,但应对不同类型专家的功能进行清晰划分;专家的辅助性意见应予以公开并接受异议;同时应保障法官对科学证据的独立判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学证据 证据可靠性 实质审查 科学知识供给 多元专家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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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的理论革新与实施路径重塑 被引量:1
7
作者 刘大洪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4-138,共15页
反垄断法有必要对扭曲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政府行为进行系统规制,这有助于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我国反垄断法早已形成通过反行政性垄断路径规制政府行为的经验基础,并已取得初步成绩,但这一路径忽视了对非属实施行政职权的政府行为的规... 反垄断法有必要对扭曲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政府行为进行系统规制,这有助于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我国反垄断法早已形成通过反行政性垄断路径规制政府行为的经验基础,并已取得初步成绩,但这一路径忽视了对非属实施行政职权的政府行为的规制,造成反垄断法实践功能的弱化;对行政性垄断类型概括的不充分又进一步限制了其规制效果。对政府行为的规制应当实现从“行政性垄断”到“国家限制竞争”的理论革新:在主体要件范畴上,除规制行政主体之外,还应将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主导的市场主体均纳入规制范围;在客观要件范畴上,则应实现对规制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的兼顾,将职能重合型垄断与职能默示型垄断均纳入规制范围。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的实施路径进行系统重塑:适度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制政府行为的事前规制路径;进一步完善竞争审查与竞争倡导制度,优化政府行为的事中规制路径;改进竞争执法与竞争诉讼制度,健全政府行为的事后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政府行为 行政性垄断 国家限制竞争 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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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私权力的公私二元规制 被引量:1
8
作者 王燕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9-106,共18页
社交平台在数字内容治理中形成了网域空间独特的私权力,并因私权力滥用亟待法律规制。宪法等公法对社交平台私权力的规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困境,民法等私法在社交平台私权力的规制中则易陷入服务无偿及外观意思自治的误区。对此,欧盟通... 社交平台在数字内容治理中形成了网域空间独特的私权力,并因私权力滥用亟待法律规制。宪法等公法对社交平台私权力的规制存在主体不适格的困境,民法等私法在社交平台私权力的规制中则易陷入服务无偿及外观意思自治的误区。对此,欧盟通过《欧盟数字服务法》对社交平台制定了信息披露、审慎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完善救济措施等公法性义务以克制社交平台私权力执行的任意性,通过《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等私法对社交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形式及实质合法性进行评价,并以公私合治为路径,增强社交平台私权力执行中的外部监督,以矫正用户谈判能力的不足。我国对社交平台的规制以网络非法内容控制为核心,缺乏私权力限制和用户权益保障的意识,有必要在公法中针对社交平台制定与之私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在私法中完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实质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并优化公私合治路径提升社交平台私权力规制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交平台 私权力 公法规制 私法规制 公私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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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交易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1
9
作者 张艳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2-86,共15页
企业数据交易模式的构建可细分为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与交易互信3个方面。交易对象是数据使用权。以数据使用权作为交易对象能够助力数据发挥更大价值、契合数据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保障数据的可获取性与可使用性。数据使用权源于作为弱... 企业数据交易模式的构建可细分为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与交易互信3个方面。交易对象是数据使用权。以数据使用权作为交易对象能够助力数据发挥更大价值、契合数据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保障数据的可获取性与可使用性。数据使用权源于作为弱民事权利的数据持有权。交易方式是数据许可。数据许可属非典型许可,具有不同于典型许可的诸多特殊之处。数据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进行约定,格式条款效力审查机制与强制许可制度则用来确保合同自由不失边界。交易互信的技术保障是隐私计算技术。在对数据价值结构进行解剖的基础上,可通过隐私计算技术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技术提供方与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之间形成技术服务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数据使用权 数据持有权 数据许可 交易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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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法益之重构 被引量:1
10
作者 秦天宝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1-88,共18页
近年来,野生动物刑法保护领域显失公平判决频出,凸显背后的司法与理论困境。厘清问题的理论脉络、明晰保护的法益内容,是消解此种困境之根本路径。对于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法益的重构,首先要扬弃传统形式法益观,明晰并倡导实质法益。在“... 近年来,野生动物刑法保护领域显失公平判决频出,凸显背后的司法与理论困境。厘清问题的理论脉络、明晰保护的法益内容,是消解此种困境之根本路径。对于野生动物刑法保护法益的重构,首先要扬弃传统形式法益观,明晰并倡导实质法益。在“相对人类中心法益观”的基本立场之下,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之实质法益应以“生物多样性”为核心,即保护以野生动物生存权为基础的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界定不应以“资源”为标准,而应以物种在生态自然中的“稀缺性”为标准,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生态系统中动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之维护可能不能为人类带来短期利益,但符合人类长久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在此基础上,生物多样性法益既具有法律的解释与批判功能,亦具有司法适用功能,能够有效破除当前野生动物刑法保护之司法理论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刑法保护 生物多样性法益观 相对人类中心法益观 绝对人类中心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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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赋权:从数据专有权到数据使用权 被引量:1
11
作者 吴汉东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16,共14页
在数据产权立法例上,欧盟法曾采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的双轨制,但法律实施效果不好;中国法现采用“数据库专有赋权(著作权法)+不当行为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体系,但难以满足大数据时代数据财产赋权的制度要求。... 在数据产权立法例上,欧盟法曾采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的双轨制,但法律实施效果不好;中国法现采用“数据库专有赋权(著作权法)+不当行为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体系,但难以满足大数据时代数据财产赋权的制度要求。数据产权立法具有提供新的制度产品的法律价值,表现为新的权利属性(信息产权范畴)、新的制度构成(多元性主体结构和多样性权能内容)、新的法律价值目标(以共享促流通)。根据国家政策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参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公平访问和使用数据和修订(欧盟)第2017/2394号条例、(欧盟)第2020/1828号指令的条例(数据法)》有关思想资料,我国未来数据财产赋权的法律构造可规定以下三类使用权主体:赋予数据处理者以有限排他为内涵的使用权;赋予数据来源者以访问、携带为要义的使用权;赋予数据使用者以对价许可为特点的使用权。数据财产赋权的立法可命名为“数据权条例”,不同于传统所有权制度和经典知识产权制度,其有限的保护范围(权利客体)、相对的排他效力(权能内容)、有效的共享流动(权利利用)构成了数据产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赋权 信息产权 数据使用权 数据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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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二元论立场的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论之证立
12
作者 陈辉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5-90,共16页
传统法律解释论陷入客观性依赖的困境,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徘徊。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论试图超越传统法律解释论,但是在何种功能主义问题上存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无论是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视... 传统法律解释论陷入客观性依赖的困境,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徘徊。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论试图超越传统法律解释论,但是在何种功能主义问题上存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无论是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视角的功能主义法律解释都陷入客观性依赖,与传统法律解释论的问题无异。以超越主客观二元论为基础的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论需要彻底清除二元论的残余,通过超越二元论的知识论和语言观,彻底摆脱客观性依赖。一种彻底贯彻超越二元论立场的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论获得证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解释论 功能主义 主客观二元论 社科法学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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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酒精检测结果边缘值问题研究
13
作者 秦宗文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1-105,共15页
对于科学证据的边缘值在案件处理中的特殊意义,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都缺乏关注。在醉驾案件中,如何对待酒精检测结果的边缘值决定着驾驶人员罪与非罪的不同命运。正视酒精检测结果的边缘值问题并引入清醒测试,可以更准确地识别驾驶人是... 对于科学证据的边缘值在案件处理中的特殊意义,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都缺乏关注。在醉驾案件中,如何对待酒精检测结果的边缘值决定着驾驶人员罪与非罪的不同命运。正视酒精检测结果的边缘值问题并引入清醒测试,可以更准确地识别驾驶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这有助于压缩犯罪圈的不当扩张、减少冤假错案及促进司法的精密化。酒精检测结果的边缘值可分为绝对边缘值与相对边缘值。当酒精检测结果的落值区间不同时,应对案件作分类处理。边缘值问题在科学证据中普遍存在。当刑事科学证据检测结果处于边缘值区间时,一是要弱化科学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应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二是应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法运用科学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案件 酒精检测 边缘值 清醒测试 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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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说”之反思
14
作者 郑晓剑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9-70,共12页
权利能力概念彰显了自然人在伦理及法律上的主体性地位,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这一概念的提出乃法律史上的伟大成就。权利能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关联密切,没有权利能力,人将沦为被他人支配的权利客体,而人的自由发展亦无从谈... 权利能力概念彰显了自然人在伦理及法律上的主体性地位,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思想,这一概念的提出乃法律史上的伟大成就。权利能力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关联密切,没有权利能力,人将沦为被他人支配的权利客体,而人的自由发展亦无从谈起。因此,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不可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能力,是一项源于人性尊严的自然法要求和宪法命令。主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实证法所赋予从而可被依法予取予夺的观点,存在混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模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不足,其立论前提并不坚实,在现行法上亦缺乏规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能力 人格 权利主体 人性尊严 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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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的选择性罪名
15
作者 桂亚胜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9-151,共13页
选择性罪名可以分为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与虚假的选择性罪名。真正的选择性罪名具有“可合可分不并罚”的特点,故在逻辑关系上,当选择性要素之间具有同一关系、包含关系或是交叉关系时,该罪名都是虚假的选择性罪名。而在选择性要素是全异... 选择性罪名可以分为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与虚假的选择性罪名。真正的选择性罪名具有“可合可分不并罚”的特点,故在逻辑关系上,当选择性要素之间具有同一关系、包含关系或是交叉关系时,该罪名都是虚假的选择性罪名。而在选择性要素是全异关系的场合,是不是真正的选择性罪名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只有那些符合法益侵害相当性而无需数罪并罚的,才是真正的选择性罪名;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均为虚假的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的真假区分,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现实意义。虚假的选择性罪名应当进行必要的整合,以还原其属于单一罪名、并列罪名的本来面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性罪名 虚假的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要素 数罪并罚 罪名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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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中的选法意外规制
16
作者 黄晖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2-166,共15页
不确定性是冲突法作为间接调整方法的内在属性,选法意外则是不确定性的一种极端形态。立法的空白、不明晰以及司法裁量的存在是选法意外的现实基础。作为冲突法理性之治产生的非理性结果,选法意外合法但不合理。选法意外应被规制,因其... 不确定性是冲突法作为间接调整方法的内在属性,选法意外则是不确定性的一种极端形态。立法的空白、不明晰以及司法裁量的存在是选法意外的现实基础。作为冲突法理性之治产生的非理性结果,选法意外合法但不合理。选法意外应被规制,因其挑战了选法的纯粹理性、违背了立法的规范理性、削减了司法的实践理性并减损了主体的期待理性。由于选法意外是合法的,因此现有针对违法性问题设置的制度安排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矫正;也因其独特性,故现有针对合理性问题设计的制度安排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济。为否定极端选法,排除最不合理的选法结果,有必要构建选法意外的规制方案。选法意外与冲突法具有共生关系,无法完全切割,相对合理且现实的对策是从原则、制度与规则3个层面进行限制,综合构建选法意外的阻断安排,将冲突法的选法结果限定在最不坏的选项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突法 选法期待 选法意外 法律规制 选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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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市场技术交易行为刑法规制的思考
17
作者 刘宪权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8-102,共15页
证券、期货市场技术交易行为包括利用决策技术优势的量化交易行为与利用执行技术优势的程序化交易行为。高频交易属于程序化交易的典型类型。技术交易存在同质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判断技术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 证券、期货市场技术交易行为包括利用决策技术优势的量化交易行为与利用执行技术优势的程序化交易行为。高频交易属于程序化交易的典型类型。技术交易存在同质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判断技术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首先需要明确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适用需要严格坚持同质解释规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系滥用优势地位并控制市场。部分高频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行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入罪。量化交易行为可能对相关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加强作用,但行为本身难以归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制范围。应在前置法中建立针对技术交易行为的事前监管机制与事中监管机制,并在刑法中增设滥用技术优势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交易 技术优势 量化交易 高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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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在中国:历程、疑问与反思
18
作者 雷磊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21,共19页
法教义学在中国具有独特的发展历程,在继受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中国式疑问。在中国,法教义学起步于“局外人”批判,成型于与社科法学的论战,并因多种关联性研究的兴起而壮大。围绕法教义学形成的“中国之问”主要包括性质之问、功用之问... 法教义学在中国具有独特的发展历程,在继受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中国式疑问。在中国,法教义学起步于“局外人”批判,成型于与社科法学的论战,并因多种关联性研究的兴起而壮大。围绕法教义学形成的“中国之问”主要包括性质之问、功用之问和普遍性之问。这些疑问的产生或者是源于“跨语际实践”中的中国式联想,或者是因为过于轻视法教义学的功效或忽视其功效的限度,或者是出于对学术自主性与开放性之关系的误解。目前对法教义学的定位也存在片面理解或者误区。在澄清这些疑问的同时必须指出,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仍比较疏离,研究的成熟度在各法律领域的差异较为明显,法教义学概念构造和知识体系化的自主能力尚有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予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法的安定性 法学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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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的功能定位及设置优化
19
作者 刘风景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7-149,共13页
法律名称是以简练的文字将法律的核心、主旨凸现出来的标题,作为法律文本的要件,它是一种包括制定主体、效力范围(人、地域、时间、空间)、表现形式、效力位阶、调整手段等因素的复合专名。法律名称的设置,应兼顾全面性与概括性、表征... 法律名称是以简练的文字将法律的核心、主旨凸现出来的标题,作为法律文本的要件,它是一种包括制定主体、效力范围(人、地域、时间、空间)、表现形式、效力位阶、调整手段等因素的复合专名。法律名称的设置,应兼顾全面性与概括性、表征性与辖制性、个殊性与体系性、技术性与价值性、文本性与应用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等多方面的功能。当前,我国法律名称的设置存在着立法目标定位偏差、使用语境偏离错移、立法形式杂乱失范、法条引用烦琐累赘等问题。法律名称的设置伴随着整个立法过程始终,是一个由多环节构成的立法决策链,必须与整个法律文本一道,充分利用法律制定的程序性机制,在每个环节把好关。法律名称的设置是立法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来编制立法技术规范时应将法律名称的设置技术纳入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名称 良法 法律文本 立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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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及其构成
20
作者 刘茂林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4-136,共13页
宪法全面实施是新时代我国宪法实施观的新发展。从宪法实施内容、方式、主体等维度形成的宪法全面实施观,指向宪法实施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宪法实施方式的协调性以及宪法实施主体的协作性。保证宪法全面实施,需要一套系统完备、科学... 宪法全面实施是新时代我国宪法实施观的新发展。从宪法实施内容、方式、主体等维度形成的宪法全面实施观,指向宪法实施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宪法实施方式的协调性以及宪法实施主体的协作性。保证宪法全面实施,需要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遵循系统论方法,呈现为“引领性制度—框架性制度—主体性制度—保障性制度”的体系架构。引领性制度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确定宪法全面实施的根本方向;框架性制度由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主体性制度包括依宪立法制度、依宪执法制度、依宪司法制度、依宪决策制度和依宪施策制度;保障性制度则指向宪法理论研究制度和宪法宣传教育制度。当前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中,部分制度机制仍然存在不足,不利于释放制度体系的治理效能,为此须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宪法全面实施的引领性制度,在框架性制度中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合宪性审查机制与备案审查机制,完善依宪决策、依宪施策的主体性制度和宪法宣传教育的保障性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全面实施 制度体系 系统思维 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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