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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非讼事件之程序保障-基於纷争类型审理论及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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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冠伶(Kuan-Ling Shen) 臺大法學論叢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 爲因应家事事件之多样性、追求具体之妥当性及统合处理数家事事件,在家事非讼程序,得视需要,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例如:言词审理、直接审理);而在人事诉讼程序,於爲维护公益之范围内,亦应交错适用非讼法理(全面或部分采用职权主义)。并应使家事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具有衔接转换性,以避免分开进行数道程序,增加劳力、时间、费用之支出,反致不能有效率地处理、解决家事事件。 於家事非讼程序,虽采职权主义、职权探知主义,但基於国民主权及人性尊严之保障,亦应注意关系人之程序保障,避免发生突袭性裁判,因此,法院於裁判前,应适时、适式地使关系人有表示意见之机会,以保障听审请求权。 在家事非讼裁定之生效及可变更性之问题上,宜正视不同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需求,区别处理。对於需求法院依职权迅速地裁量处理,并追求具体妥当性之家事事件,如不能於裁定送达於关系人时即生效力,并得由法院依职权撒销、变更原不当裁定,而能简易迅速地视事件状态爲相应调整,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简速经济裁判及合目的性、妥当性、展望性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但相对於此,如某一家事非讼裁定涉及身分关系之创设、变更或交易安全之维护,而需求较高之法安定性,则应於裁定具形式上确定力时始生实质上效力,且除有更高之公益维护必要,不宜由法院得迳依职权撒销、变更之。否则,亦难谓满足关系人追求慎重正确裁判所应受之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事件 人事訴訟 家事非訟事件 程序保障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聽審請求權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原則 程序監理人 非訟裁定之生效 非訟裁定之可變更性 職權裁量 情事變更 非訟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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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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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冠伶 臺大法學論叢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在纷争当事人问须存在有一明示或默示之协议,择定某一诉讼事件作为示范诉讼,协议当事人可即为示范诉讼之两造(例如:在一部请求之情形)或一造(例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实之侵权行为人, 或在保证关系之情形),但亦得约定以他人间所进行之诉讼作为示范诉讼(例如:在不同雇主与劳工间所生类似之劳资纷争),并约定在示范诉讼之判决确定前,其他未起诉之当事人暂不起诉,己提起诉讼者,则停止进行,待示范判决确定後,以该判决作为其他同类纷争解决之准据,在当事人问具有拘束力,此协议即称为「示范诉讼契约」(M usterprozessvertrag)。示范诉讼契约在内容上乃数项协议之结合,包括「停止争讼协议」或「不起诉协议」以及「拘束力协议」并得视当事人之需求,包括:「愿连受强制执行」之声明、「不得为舍弃或认诺」之协议、「应上诉至最高法院或最终审级」之协议等。示范诉讼契约为诉讼契约之一种类型,因此,基於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程序选择权,为使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到保护,并赋予其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机会,只要不涉及公益之违背,有损於司法资源之合理分配或诉讼经济,均宜承认当事人得就各该诉讼进行之相关事项予以约定,而有其合法性,具有契约之拘束力。当事人-造如违背契约中之约定,他造当事人得提出示范诉讼契约作为抗辩。示范诉讼契约一方面具有裁判外纷争处理之制度机能,透过示范诉讼契约之缔结,可保留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之优点,尊重当事人对於纷争解决方式之选择;另一方面在同类之其他纷争以示范诉讼之判决为处理、解决之依据时,亦保有以司法机关之裁判作为纷争解决依据之优点,有助於社会大众预见法之所在及其发展,具有明确化及安定,化法律秩序之机能,此乃其他法院外自主性纷争处理制度所欠缺者。除此之外,示范诉讼契约亦可与修正後之选定当事人制度或团体不作为诉讼相互配合,以解决多数同类纷争同时或先後系属於法院之问题。不过,由於纷争当事人众多,常难以期待所有当事人均能缔结示范诉讼契约,而宜考虑由法院依职权桦定示钝诉讼之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法之解释上,此虽得依有关合并辩论、诉讼停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织权调查证据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仍有其界限,且欠缺配套之整合规剖,如未明文规定,恐较易滋生运用上争议,宜考虑立法予以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範訴訟 示範訴訟契約 示範判決 不起訴協議 拘束力協議 願受強制執行之聲明 不得為捨棄或認諾之協議 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既判力 合併辯論 訴訟停止 團體訴訟 選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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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院酌减损害赔偿金额之规范:欧陸各国民法中之酌减条款与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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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易典(Yi-Tien Lin) 臺大法學論叢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 依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规定,如全數赔偿将对於赔偿义务人之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得酌减损害赔偿數额。此一「酌减条款」之规定,系继受自瑞士债务法第四四条第二项。本文首先就不同法律体系下对於损害之數额确定後,决定赔偿數额之规范模式,及就采取「酌减条款」之必要性加以分析。其次,本文比较分析瑞士债务法、荷蘭1992年民法新法、东欧及北欧各国、目前整合中之欧洲侵权行爲法及契约法学界草案中,所采纳酌减条款其制定背景及酌减之要件。本文并分析解释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之「酌减条款」其应具有之内涵,在思考层次上并就「酌减事由之存在」(法院「酌减权之发生」)与法院「酌减权之行使」此二概念加以区别。我国民法第二百十八条条文排除了出於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损害事件,赔偿义务人受有酌减之可能,与本条保障赔偿义务人生计之规范目的不一致,且在比较法上相对而言严格。本文於检视近年之案例後,发现我国法院实务仍有扩张适用前揭排除酌减要件之倾向。与此相对者,法院应避免运用此一条款进行一般性的酌减,以免动摇损害赔偿制度之责任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損害 損害賠償 全數賠償 全數賠償或根本不負賠償責任原則 酌減條款 酌減賠償數額 民法第二百十八條 荷蘭民法 瑞士債務法 歐洲侵權行爲法原則 歐洲契約法法典草案 賠償義務人之生存能力 衡平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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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观点论债权让与之若干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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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芳賢(Fang-Hsien Yang) 臺大法學論叢
本文对民法规定之债权让与之若干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比较法之研究。本文分成四部分。首先导论部分,简要介绍债权让与之发展。其次,则说明一般债权之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包括民法第297条规定之债权让与通知之问题以及民法第299条规定之债... 本文对民法规定之债权让与之若干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比较法之研究。本文分成四部分。首先导论部分,简要介绍债权让与之发展。其次,则说明一般债权之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包括民法第297条规定之债权让与通知之问题以及民法第299条规定之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得主张抗辩及抵销问题等。第三部分讨论将来债权让与之意义,并说明将来债权得为让与之标的之发展、将来债权让与之发生债权移转之时点、得通知将来债权让与之时点、将来债权让与与强制执行或破产程序之关系以及将来债权之重复让与之问题等。最後结论部分,总结本文若干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將來之債權 將來之應收帳款 將來債權或應收帳款之讓與 讓與人 受讓人 債務人 將來債權讓與之通知 履行或清償 債務人之抗辯與抵銷 強制執行及破產程序 重複讓與時何一受讓人優先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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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5
作者 陳聰富 臺大法學論叢
惩罚险赔偿金的主要问题,可归类爲以下三项:①爲什麽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此项问题涉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与目的功能,同时涉及该制度是否与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相冲突②被告何种行爲得判决惩罚性赔偿金?即被告何时应负担过重... 惩罚险赔偿金的主要问题,可归类爲以下三项:①爲什麽需要采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此项问题涉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与目的功能,同时涉及该制度是否与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相冲突②被告何种行爲得判决惩罚性赔偿金?即被告何时应负担过重惩罚性赔偿责任?③在判决惩罚性赔偿金时,以何种数额爲适当?亦即做成惩罚性赔偿金判决时,其数额之量定应斟酌何种因素?本文之目的,在於回答上述问题。 本文认爲,惩罚性赔偿金在性质上具有「准刑事罚」的性质,其目的固有损害填补、吓阻、报复、及私人执行法律等功能,但其主要目的,在於报复与惩罚的功能。基於此项功能,对於何种行爲应课以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文指出故意或恶性重大等行爲,无论侵权行爲或违约事件,被告均应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至於单纯过失责任,尤其轻过失而无恶意之侵权行爲,无庸负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惩罚性赔偿金量定因素上,美国法院主要以被告不法行爲的非难程度与其获利可能性、原告受害之性质与程度。被告之财务状况、以及被告遭受其他处罚之可能性爲考量的标准。以惩罚性赔偿金之报复与惩罚目的观之,被告不法行爲的非难性显然应作爲最重要的量定标准。 关於美国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量定因素的改进方案,有主张以团体诉讼爲限,有主张应分阶段审理,有认爲陪审团仅认定责任成立要件,而由法官决定赔偿金额者。我国法官森判决惩罚性赔偿金时一向趋於保守,似不可能发生如美国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判决过巨之情形。 关於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额或倍数赔偿额之限制,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均采类似规定,以避免惩罚性赔偿金额判决金额过高。惟惩罚性赔价金额最高额或借数赔偿额之限制。与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目的不合,应非可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國法 懲罰性賠償金 損害填補 嚇阻功能 懲罰功能 美國法院 美國立法 消費者保護法 惡意行為 懲罰性賠償金之限度 懲罰性賠償金之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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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评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七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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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明鏘(Ming-Chiang Lin) 臺大法學論叢
行政处分与行政契约之并用,就同一事件而言,不论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或依当事人双方之主观意思而言,均会产生本质矛盾的现象,本论文乃以教师申诉之案件为例,反覆关明行政机关就同一事件,并用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致对他方当事人... 行政处分与行政契约之并用,就同一事件而言,不论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或依当事人双方之主观意思而言,均会产生本质矛盾的现象,本论文乃以教师申诉之案件为例,反覆关明行政机关就同一事件,并用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致对他方当事人(即人民)显失公平之结果。并且主张行政机关既然以行政契约之缔结,藉以取代行政处分之作成,则事後再以行政处分单方面变更原契约当事人之法律关系,无疑乃规避行政契约上单方变更契约内容及调整契约内容之要件限制,严重违反行政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藉此希望我国行政实务界对於并用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之案件,能有所反省与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隸屬性契約 情事變更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教師申訴 執行停止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單方變更 行政契約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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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
7
作者 陳聰富 臺大法學論叢
本文之目的在於澄清相当因果关系说之理论,以及检讨我国法院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之判决是否妥当。我国法院在讨论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时,一般系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标准,对於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则未加区分。然而所谓... 本文之目的在於澄清相当因果关系说之理论,以及检讨我国法院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之判决是否妥当。我国法院在讨论侵权行为法之因果关系时,一般系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标准,对於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则未加区分。然而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并非事实上因果律之问题,而系法律上因果关系之问题。事实上因果律通常系以必要条件说(but for rule)作为判断标准。法律上因果关系涉及被告责任范闻之限定, 经常伴随法律政策的考量,与事实上因果律无关。二者虽有严加区分之必要, 但不仅我国法院未予区辨,国外学说亦有主张因果关系之探讨,无须区分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者, 认为二者均为法律政策之反映。本文为澄清因果关系二分论之必要性,首先检讨Hart及Honore等人主张以统一的标准决定因果关系是否妥当。其後讨论事实上因果关系是否为法律政策的反映。在决定事实上因果律不应以法律政策判断之後,本丈开始说明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包括必要条件说,重要因素说, 与先行充分条件的必要因素说。在检讨上述学说之後,本文以上述学说对我国法院案例进行分析,以提供我国学说与实务参考。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方面, 涉及法律政策之考量, 在英美法上系以合理可预见说为主流,德国法上日渐流行法规目的说。本文在介绍英美法之学说後,再度回到我国法院对於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运用,以指出我国法院关於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判决特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權行為 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 事實上因果關係 法律上因果關係 累積因果關係 超越因果關係 必要條件說 因果關係中斷 法規目的說 合理可預見說 被害人特殊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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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禁止原则与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8
作者 許士宦 臺大法學論叢
民诉法於二○○○年修正时,虽未就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及既判力客观范围之规定爲修正,但因其放宽诉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之限制,已扩充於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关连纷争之可能,而赋予当事人於已系属诉讼程序合并解决该项纷争之机会,故应扩... 民诉法於二○○○年修正时,虽未就重复起诉禁止原则及既判力客观范围之规定爲修正,但因其放宽诉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之限制,已扩充於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关连纷争之可能,而赋予当事人於已系属诉讼程序合并解决该项纷争之机会,故应扩大重复起诉禁止原则之适用范围,以限制当事人就关连纷争之别诉提起;且因其增设争点整理、协议及晓谕之程序,使当事人及法院对於主要争点形成共识,凸显争点并加以具体化,明确两造当事人之攻防目标及法院之审判对象,故应扩张终局判决之遮断效所及范围,以限制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外已判争点事项之再诉提起。之所以如此运用该二制度,系爲发挥前者避免他造复次应诉、排除法院重复审理程序及预防裁判发生互相抵触之机能;及发挥後者维持法安定性、防止裁判互相矛盾及减免法院及当事人爲同一纷争再费劳神之机能,藉以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之功能,达成审理集中化之目标,维护诉讼经济及程序利益,节省及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此等原则扩大及效力扩张,可从法官有关诉变更或追加、提起反诉及法律观点、争点晓谕等阐明义务之履践予以正当化。盖以,法院善尽上述阐明义务时,当事人已实际受有合并审判之机会,及就争点慎爲攻防之具体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倘未善加利用该机会而另提起别诉,即未公正遂行诉讼,不当增加法院及他造之负担:当事人如就特定争点已公平与他造进行攻防,即应就其遂行诉讼结果负自己责任。如此,始足以维持两造武器平等原则,符合诉讼上诚信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訴訟經濟原則 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 闡明義務 合理分配司法資源 程序保障 自己責任原則 爭點效 既判力之正當化根據 禁反言原則 遮斷效 集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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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就业歧视法制之研究-兼论我国相关法制应有之发展
9
作者 鄭津津(Chin-Chin Cheng) Yu-Hsiung Lin 臺大法學論叢
就业歧视在我国职场一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但长久以来我国之求职人与受雇人对於雇主的就业歧视行爲或是认知不足或楚默然接受。近年来,随着劳工意识的抬头与劳工教育水平的提升,不论在实务界或学界,就业歧视的问题受到愈来愈多的重... 就业歧视在我国职场一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但长久以来我国之求职人与受雇人对於雇主的就业歧视行爲或是认知不足或楚默然接受。近年来,随着劳工意识的抬头与劳工教育水平的提升,不论在实务界或学界,就业歧视的问题受到愈来愈多的重视。虽然在此方而的讨论与研究大幅增加,但实质上的规范仍十分有限。近年来,性别歧视在我国职场上受到较多的重视与讨论,两性工作平等法也在民国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止式施行。然而,除了性别歧视之外,其他类型的就业歧视,如年龄歧视与身心障碍歧视等在目前职场中仍是相当严重的问题,但却无完备的法律予以规范。反观美国则是已建立一套相当健全完整的法制来规范就业歧视问题,使得求职人与受雇人得免於受到就业歧视,或在职场中受到歧视待遇後,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基於就业歧视本质的共通性,本文透过对美国就业歧视相关法制的研究,撷取其精华,并配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我国相关法制之建议,以作爲日後立法或修法之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就業歧視 性別歧視 年齡歧視 身心障礙歧視 語言歧視 原國籍歧視 種族歧視 宗教歧視 差別待遇 積極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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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自决”适用於台湾之可行性:实质要件之考察
10
作者 姜皇池 臺大法學論叢
本文探讨国际法有关「人民自决」之相关问题,并检视该规范能否适用於台湾。首先讨论「人民自决」是否爲国际法上具体法律权利,从该概念之历史源流、当代国际社会之实践,与学说理论爲论证,认爲该概念已从早期单纯之政治理念演变成今... 本文探讨国际法有关「人民自决」之相关问题,并检视该规范能否适用於台湾。首先讨论「人民自决」是否爲国际法上具体法律权利,从该概念之历史源流、当代国际社会之实践,与学说理论爲论证,认爲该概念已从早期单纯之政治理念演变成今日国际法上具体权利。 是篇论文接着探讨「人民自决权」之具体内容,认爲「人民自决权」主要是由相关人民决定其所在领土之政治地位,重要的是应由该人民自由地来决定,至於该决定之结果爲何,不论是成爲独立国家、与他国自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自决权之合法行使,国际法原则上承认该等结果之合法性、接着又探讨「人民」之意义,主张爲行使「人民自决权」之目的而言,所谓「人民」并不局限於殖民地、非自治领土或其他相类似情况下之人民,实践与学说都认爲不局限於该等人民、职是,本文进一步检视台湾个案,认爲「台湾人民」虽未尝爲联合国列爲殖民地或相类似情况下之人民,仍能该当「人民自决权」之人民。 本文亦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久以来所坚持台湾爲中国固有领土之问题,於假设台湾爲中国之固有领土之前提下,首先指出:「领上完整权利」与「人民自决权」是国际法所保障之权利,两者同一法律位阶,因而检视「分离性民族自决」主张时,必须以每一个案爲具体考量。爲避免生灵涂炭,以力论断,国际法应有客观标准来检视一主张之合法性与否,该等客观要件至少应包括:主张该分离性人民自决单元之地理位置;该单元人民之自由表达意愿;该单元所主张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影响等。并以该等要件检视台湾个案,认爲台湾有相当强烈法律理由来主张分「分离性人民自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自決 民族自決 凡爾賽條約 聯合國憲章 自治領土 人權 權利主體 生存權 國際法 分離權
全文增补中
预防原则之研究-国际环境法处理欠缺科学证据之环境风险议题之努力与争议
11
作者 牛惠之(Huei-Chih Niu) 臺大法學論叢
预防原则爲国际环境法中发展出以处理关於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之权宜性指导方针。预防原则虽然立意甚佳,但因国际间对於环境议题所持之态度与立场有所不同,故对於预防原则之具体内涵、实践方式,甚至法律效果与法律地位等皆无... 预防原则爲国际环境法中发展出以处理关於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之权宜性指导方针。预防原则虽然立意甚佳,但因国际间对於环境议题所持之态度与立场有所不同,故对於预防原则之具体内涵、实践方式,甚至法律效果与法律地位等皆无共识,而引发不少争议。本文兹就国际环境法发展之重要概念与精神,与其对於预防原则之孕育,国际间透过多边环境协定对於预防原则之引用与法典化所作之努力,以及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与世界贸易组织等涉及预防原则之争端案例,分别进行分析与介绍;以探讨预防原则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之影响与牵制,并进而针对预防原则之争议性法律议题,以及其所涵盖之范围与应有之实质内涵与构成要件加以厘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預防原則 國際環境法 多邊環境協定 風險管理 核子試爆案二 匈牙利/斯洛伐克水壩案 南方黑鮪案 MOX核廢料加工廠案 軟法 暫時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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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平等-博爱-社会国原则与法治国原则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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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愛娥 臺大法學論叢
近期台湾社会政策之推行、社会给付之提供,无论於质之演变、或量之扩充上,均引人注目。就其保障并提高人民实质之生活条件而论,自系可喜之现象。然而,实质生活条件之保障或提高,常以他人甚至给付受领人本身之一定自由爲代价;再者... 近期台湾社会政策之推行、社会给付之提供,无论於质之演变、或量之扩充上,均引人注目。就其保障并提高人民实质之生活条件而论,自系可喜之现象。然而,实质生活条件之保障或提高,常以他人甚至给付受领人本身之一定自由爲代价;再者,社会政策常亦以追求社会平等(或称实质平等)爲目标,此种实质平等与宪法所保障之平等权之关系如何,亦有待说明。本文即以此爲主轴,尝试说明以『博爱』爲理念之社会目标,其与以『自由』、『平等』爲其保障目标之法治国原则之交互作用情形;期望藉此能较爲清晰地界定国家推行社会政策,提供社会给付时,其於宪法上应遵守之界限何在。惟如是,方能使社会政策之推行,悬会给付之提供,稍稍免於机会政治之嫌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博愛 社會給付 社會政策 社會國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 自由權 平等原則 基本權 法治國原則 國民倫理
全文增补中
宪法解释与社会保险制度之建构-以社会保险“相互性”关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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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孫迺翊(Nai-Yi Sun) 臺大法學論叢
关於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宪法第l55条、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5项定有明文,惟我国宪法缺乏社会福利国的历史背景与理念基础,因此宪法与社会政策、立法之间向来欠缺「宪法价值决定-立法落实」的关连性,立法者经常迁就於现实政治实力,... 关於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宪法第l55条、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5项定有明文,惟我国宪法缺乏社会福利国的历史背景与理念基础,因此宪法与社会政策、立法之间向来欠缺「宪法价值决定-立法落实」的关连性,立法者经常迁就於现实政治实力,建构出与宪法的价值立场不甚相符的制度。其中的关键,即在於立法政策上自始即已偏离社会保险的相互性关系,国民亦将保险给付视爲国家之恩给而欠缺社会连带的共识,使得社会保险的财务状况在民主化之後更难有改善的空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将何去何从,重建相互性关系抑或舍弃社会连带走向个别化,正面临一个十字路口。宪法规范的价值拘束性虽已获学说与宪法解释之确认,惟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相互性关系仍有待释宪者阐明,资源高度集中与国家是否具有社会政策上和正当性,亦有待检讨,爲立法者的形成自由书出更爲明确的宪法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憲法解釋 社會保險 相互性 社會連帶 社會福利國原則 基本國策 干預式國家 權力國家 全民健康保險 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增补中
人工生殖子女亲子法制之检讨与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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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玟惠(Wen-Hui Chiu) 臺大法學論叢
人工生殖技术之发展,以非性交之辅助性生殖方法实现了不孕夫妻的亲子期盼,但由於人工生殖可能非法进行或发生技术面之错误,却也创造出各种令人错愕之亲子组合,倘依现行人工生殖法与民法亲属编相关规定论断其亲子关系,恐将得出吾人... 人工生殖技术之发展,以非性交之辅助性生殖方法实现了不孕夫妻的亲子期盼,但由於人工生殖可能非法进行或发生技术面之错误,却也创造出各种令人错愕之亲子组合,倘依现行人工生殖法与民法亲属编相关规定论断其亲子关系,恐将得出吾人不易接受的结论。准此,正视现有亲子法制之不足而作一整合性检讨与修订,应有必要。 本文认为人工生殖法第23条至第24条「视为」婚生子女之规定有待斟酌,而「受胎」一词之用语模棱,对合法捐精者与捐卵者、以及精卵细胞遭误用者之权益保护并不周全,均宜加以修订。再者,各种非法人工生殖或技术面错误情形由於多不能适用人工生殖法,其亲子关系之认定将悉数回归适用民法亲属编之规定。然而,人工生殖技术割裂了分娩事实与血统真实之一致性,也破坏了生殖细胞产生、受精与胚胎着床在时问上的紧密连接性,连带地影响了「生母恒定原则」之血统正确性,故本文认为,对现行法之解释,似可考虑改以「生母推定原则」取代之,虽仍维持依「婚姻示父」原则推定生父,但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符合特定要件与期问内,对生母与生父之两个推定,均容许其依血统真实关系而否认之;再辅以增订「婚生关系全否认限制」与「生母认领」等相关规定,以确保子女之基本法律地位利益,此外并开放生母认领子女之途径。 须特别强调的是,虽谓「生母推定」然於真实血统关系下将无异於「生母恒定」,因此,本文虽采「生母推定原则」,惟此对於现今社会中非依人工生殖方式所建立之绝大多数亲子关系而言,完全不生影响。此一生母决定原则之变动,可更具弹性地因应人工生殖科技对亲属法制之冲击,有效补强亲子认定规范上之漏洞,除能够体现司法院释字第 587 号解释所揭示兼顾血统真实、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之原则之外,并能增进亲属编亲子关系法制上的完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生殖 親子關係 胚胎 生母陣定 婚姻示父 婚生子女 婚生推定 婚生否認 血統
全文增补中
惩罚性赔偿金之法理与应用-论最适赔偿金额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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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建志 臺大法學論叢
惩罚性赔偿金在我国是一项新进继受的法律制度,国内学者对於这项制度的评价仍然褒贬不一。即使是在实施这项制度已有两个世纪的美国,学者间也对於许多相关重要问题争执不休。本文认爲,判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高低的原则,以及惩罚性赔... 惩罚性赔偿金在我国是一项新进继受的法律制度,国内学者对於这项制度的评价仍然褒贬不一。即使是在实施这项制度已有两个世纪的美国,学者间也对於许多相关重要问题争执不休。本文认爲,判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高低的原则,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在法律体系当中的存在理由,是所有相关争议当中的纵关键问题。若进一步加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这二个问题其实是互爲表里的一个问题:如何判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高低,必须取决於惩罚性赔偿金在法律体系之中应当发挥何种功能;唯有厘清惩罚性赔偿金的功能,才能引导法院在个案中判定适度的赔偿数额。 关於惩罚性赔偿金的功能有三种主要理论:补偿理论、吓阻理论与应报理论。本文首先指出吓阻与应报是二个比较好的理论。其次,在伦理价值与法律体系等二个层面对这二项理论加以比较分析之後,本文认爲吓阻理论能够爲惩罚性赔偿金提出最好的指导性原则。基於吓阻理论的观点,本文也针对惩罚性赔偿金在我国立法政策与司法实务运用的问题加以评论。此外,就吓阻理论的一些限制与展望,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保護法 嚇阻 應報 刑罰理論 社會控制 法律經濟分析 理性選擇 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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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期间工资危险分担问题之研究-德国法制之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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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彥良(Yen-Liang Chen) 臺大法學論叢
劳动三法於本次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之会期经过几度协商,从过关希望浓厚到最後闯关失败,劳动三法其实修法之倡议已久,其中有关劳资争议处理法行政院劳委会於九十一年间便提具理由,认爲劳资争议处理法自民国七十七年六... 劳动三法於本次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之会期经过几度协商,从过关希望浓厚到最後闯关失败,劳动三法其实修法之倡议已久,其中有关劳资争议处理法行政院劳委会於九十一年间便提具理由,认爲劳资争议处理法自民国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条正施行迄今,已历十多年,现今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已多有变更,现行法己难适应,爲健全劳资关系法制,故配合工会法、圑体协约法之修正,针对目前缺失考量未来发展状况,参酌外国立法例,本於劳资争议之处理应秉诚信、自主精神,劳资争议不宜影响社会之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原则,拟具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草案,在关於争议期间之上资危险负担问题,则是增订劳资争议处理法草案第五十二条:「争议行爲期间,劳工未爲劳务之提供时,雇主得拒绝给付工资。争议期间劳工所爲劳务之提供,爲雇主受领者,雇主应给付工资,但其劳务之提供,於雇主无实益经雇主拒绝受领者,该劳工无工资请求权。」,以该条爲处理之基准。此种处理方式是否爲一可行的解决之道,是合仍有其他处理劳资争议期间工资危险负担问题之可能性,笔者将於本文中始自罗马法、市民法,导引到宪法、民法及集体劳动法议题之讨论,并对德国之处理方式加以论述,最後再评释草案中处环方式是否可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勞資爭議 勞動爭議 企業危險 爭議危險 工資 爭議平等 勞動爭議危險 危險分擔 勞工 德國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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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之处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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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漾沂(Yang-Yi Chou) 臺大法學論叢
我国刑法第153条之规定是「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关於此一规定的处罚基础其实并不明确,因为一方面煽惑行为的作用是指向其所煽惑之罪所欲保护的法益,另一方面,由於本罪处於刑法分则妨害秩序罪章之中,也不能切断其与名为公... 我国刑法第153条之规定是「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关於此一规定的处罚基础其实并不明确,因为一方面煽惑行为的作用是指向其所煽惑之罪所欲保护的法益,另一方面,由於本罪处於刑法分则妨害秩序罪章之中,也不能切断其与名为公共秩序之集体法益的关聯。那麽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为何?本文认为,不管将本罪视为一种特殊的參与型态,还是当做保护所有犯罪规定涉及法益的抽象危险犯,都欠缺類型化的实质依据。而所谓公共秩序法益,其内涵也和刑法或其他法令的整体规范功能重复。因此,本文提出「规范效力之可信赖性」的破坏作为本罪的处罚理由。在此一观点之下,现行规定中的煽惑概念显然牵連过广,因而有根据规范目的限缩解释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53條 煽惑 煽惑他人犯罪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 回溯禁止 公共秩序 法益 集體法益 規範效力之可信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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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在我国法院使用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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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景惠 高一書 臺大法學論叢
本文爲实证研究,在研究我国法院使用测谎之实际情形。国内文献对於测谎皆爲理论论述,且多在处理测谎之设据能力或介绍测谎之方法与程序,有关实证研究,则是完全空白。有关法院使用测谎之实证研究,最重要的问题有三:第一、我国法院... 本文爲实证研究,在研究我国法院使用测谎之实际情形。国内文献对於测谎皆爲理论论述,且多在处理测谎之设据能力或介绍测谎之方法与程序,有关实证研究,则是完全空白。有关法院使用测谎之实证研究,最重要的问题有三:第一、我国法院使用测谎之基本资料爲何?法院使用测谎之数量爲何、之後的消长情形、法院使用测谎之案件种类、受测人之身分、测谎之施测阶段多在审判中或侦查中、各不同法院之差异?第二、测谎结果与法院采信度的关联性爲何?又包括:①测谎结果是否与侦查或审判中实施测谎有关联?②法院对於测谎之采信度爲何?③法院对於测谎之采信度,是否因爲受测人爲被告、被害人或证人而有不同?④国内测谎机关颇繁,法院对於测谎之采信程度,是否与测谎机关有关?第三、测谎与法院的心证关系爲何?其中又包括以下细目:①法院援用测谎证据,对於测谎人员之专业资格、测谎方法、施测过程等,有无在判决书内交待?是否说明采信或不采信之理由?所依据之理由爲何?②不同法院对於同一测谎结果之心证爲何。对同一测谎结果,二不同审级法院是否情爲采信或不采信?③个别法官对於测谎结果之态度爲何?是否有法官凡遇测谎,一律采信接受?或不论测谎结果爲何,一律否定测谎之效力?爲了解以上问题,本研究利用司法院网站所公布之判决书,以关键字「测谎」,设定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年期间,蒐集全国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之判决,再利用统计软体交叉比对,最後以统计计数字诠释说明测谎在我国法院使用之实际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鑑定 測謊 測謊鑑定 測謊證據 機關鑑定 自由心證 標準作業程序 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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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与法律教学研究之科际整合:以台大小巨蛋判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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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明鏘(Ming-Chiang Lin) 臺大法學論叢
工程与法律随着工程纷争之增加,彼此问有极大的机会互相对话与沟通,因此,不论对於法学教育,或是对於司法实务判决,此种不断整合与对话,变成迫切而且有其重要性,而目前国内法学文献均在法律纷争的架构观点下去整合工程实务与法学... 工程与法律随着工程纷争之增加,彼此问有极大的机会互相对话与沟通,因此,不论对於法学教育,或是对於司法实务判决,此种不断整合与对话,变成迫切而且有其重要性,而目前国内法学文献均在法律纷争的架构观点下去整合工程实务与法学理论。 本论文亦以法律规范架构之分析为出发点,即以国内法与国际法之种种规范分析归类纷争之类型,论辩纷争所衍生之法律关系及法律争讼程序,最後则以台大小巨蛋之工程纷争判决为例,反覆印证,工程纷争中,法律人与工程师之重大歧见,并进一步去探究其彼此见解分歧之主要原因,并提出本论文之建议,希望工程与法律之科际整合,能够真正有效实践,而非各说各话式的各自表述而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整合 工程與法律 臺大小巨蛋判決 契約要項 顯失公平 擬制變更 誠信原則 兩階段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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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给付权利之宪法保障与社会政策之形成空间: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於年金财产权保障及最低生存权保障之判决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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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孫迺翊(Nai-Yi Sun) 臺大法學論叢
宪法社会福利国之实现,需要立法者制定法律、建立社会安全制度加以落实,而社会安全制度之维系,与国家财政能力以及社会、经济、人口等因素密切相关,经常需要修正或调整。在此前提下,社会给付权利究竟应该受到多少程度之宪法保障、... 宪法社会福利国之实现,需要立法者制定法律、建立社会安全制度加以落实,而社会安全制度之维系,与国家财政能力以及社会、经济、人口等因素密切相关,经常需要修正或调整。在此前提下,社会给付权利究竟应该受到多少程度之宪法保障、是否可能因此限缩立法者的政策裁量空间,进而阻碍必要的调整与改革,我国学说与大法官解释对此讨论不多。本文以社会保险年金请求权之财产权保障以及符合人性尊严之最低生存保障为例,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之论理方式,详细说明法院如何将社会政策动态调整需求纳入宪法论证过程、法院判决又如何成为制度改革的推动力,而人民的社会给付请求权究竟获得何种程度的宪法保障,以为我国之借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會給付請求權 生存權 基本國策 年金權利 財產權 社會政策 最低生存標準 人性尊嚴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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