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办理民行抗诉案件实行“抗审同级”的实践与思考
1
作者 邹海军 曹洪泰 《检察实践》 2001年第4期19-20,共2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裁定,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审判实务中,受理抗诉案件的中、高级法院通常采用指令再审方式,从程序上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即“上抗下审”。抗、审不对等,使检察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 "同级" "上抗上审"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