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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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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占雄 晋延溪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59-59,共1页
案例师全景为某建筑公司工人,在2001年3月5日进行作业时,被装混凝土的吊桶砸成重伤,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右半部有粉碎性骨折。师全景治疗期间的住院费和护理、医药费花去近11万元,而建筑公司只支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不管了,其理由... 案例师全景为某建筑公司工人,在2001年3月5日进行作业时,被装混凝土的吊桶砸成重伤,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右半部有粉碎性骨折。师全景治疗期间的住院费和护理、医药费花去近11万元,而建筑公司只支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师全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建筑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并要求一次性结清其工伤保险待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条款 法律效力 劳动法 工伤事故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 "伤残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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