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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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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占雄
晋延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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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59-5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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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例师全景为某建筑公司工人,在2001年3月5日进行作业时,被装混凝土的吊桶砸成重伤,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右半部有粉碎性骨折。师全景治疗期间的住院费和护理、医药费花去近11万元,而建筑公司只支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在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师全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建筑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予工伤待遇,并要求一次性结清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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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条款
法律效力
劳动法
工伤事故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
"伤残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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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0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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