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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Jordanian and Omani Digital Crimes Law
1
作者 Ali Abu Romman 《Journal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2017年第1期8-22,共15页
The nature of crime has dramatically changed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the new digital era. It is no longer based on violence but on the criminal computer abilities and technical expertise. This paper presents a compreh... The nature of crime has dramatically changed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the new digital era. It is no longer based on violence but on the criminal computer abilities and technical expertise. This paper presents a comprehensiv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Jordanian digital law 2015 and the Oman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igital crime law 2010.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indicate that the Jordanian Digital law requires some enhancements 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trends of the ever-changing nature of the digital crim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JORDAN DIGITAL crime law & 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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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理论构造:安全与发展 被引量:1
2
作者 孙道萃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75,共16页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 全面发展数字经济的既定重大方针,已触发中国式数字经济刑法的萌芽与生长,也开启了传统经济刑法的数字转型。围绕传统经济刑法客体的讨论、分歧与共识,既凸显客体及内容的重要地位,也显示出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尽管可以吸取上述讨论中的“先见”,但更应扎根数字经济,经由数字经济刑法的前提设定新的犯罪客体及其内容。现阶段,侧重围绕数据犯罪的客体论争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却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数字经济刑法客体的特定性、整体性与周全性。全面兼顾安全与发展是数字经济的终极追求与价值根基,也应当是数字经济刑法的基本理念与一般规律。围绕数字经济的应用场景,结合数字经济刑法的内外生态,可将安全与发展的保护内容予以具体化、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经济刑法 数字经济刑法 犯罪客体 安全 发展 理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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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1
3
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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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罪刑条款设置 被引量:2
4
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8-39,共12页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 “《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罪刑条款应当与行为规则、行政处罚条款密切接近,故应采取分散型设置方式;行政刑法的特点是通过补强行为规则,确保行为规则的有效性,故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通常采取行政犯的表述方式,但部分条款也可以采取刑法犯的表述方式;罪刑条款应以行政处罚条款为基础,通过增加不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方式,使环境犯罪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时,重在防止以刑罚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应当将行为人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设置应注重必要性、明确性、合理性、协调性,不必顾虑与现行刑法典中环境犯罪条款的重复与交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多元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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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 被引量:1
5
作者 魏东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9-84,共16页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 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及其法理研究,应在借鉴吸纳传统的立法事实论和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基础上转向金融领域刑法论范式路径。通过金融领域刑法论及累积犯论、集体法益论,可证立洗钱罪的不法实质是侵犯了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双重保护法益。以“金融领域掩隐行为定型论”及其限定论的新法理塑造,能够有效解释洗钱罪不法的规范类型,合理确定洗钱罪与我国《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不法竞合关系及其处断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不法实质 不法行为 不法竞合 金融领域刑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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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1
6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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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7
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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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修正与学理解析
8
作者 阴建峰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7-36,共10页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本质上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搞非法利益输送,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刑法规制关涉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秉持最后手段性,在其他治理手段无效时才能动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民企内部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质上仍属未超出限度的有限惩罚,是对积极刑法主义的践行,关键在于要处理好追究企业内部腐败与尊重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把握此次立法修订的范围、准确适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具体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企内部腐败犯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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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9
作者 刘宪权 《财经法学》 2024年第3期129-144,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纵向对称立法方式。修正条文增加的全新罪状不能溯及既往,调整个罪法定刑等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司法消极”根本无法消除“立法积极”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不断寻求动态平衡的同时,应当在修正刑法条文时继续反思非对称性立法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贿赂犯罪 适用标准 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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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行为的定型化与体系性解读——从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切入
10
作者 周洁 杨苡铭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09-114,共6页
文章以刑法体系解释和罪刑结构为视角,回归刑事本土化立场,秉持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坚持将公然和秘密作为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分标准,以在现行刑法体系中实现罪刑均衡。基于对盗窃罪与抢夺罪行为特征的分析,明确公然性是抢夺罪的本质和... 文章以刑法体系解释和罪刑结构为视角,回归刑事本土化立场,秉持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坚持将公然和秘密作为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分标准,以在现行刑法体系中实现罪刑均衡。基于对盗窃罪与抢夺罪行为特征的分析,明确公然性是抢夺罪的本质和核心特征,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并非所有的抢夺行为都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对物暴力”不是构成抢夺罪的必备要素,财物“紧密占有”的含义需要扩大解释为处于被害人视线范围内的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夺罪 盗窃罪 界限 公然性 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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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11
作者 梅扬 王森弘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121-132,共12页
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是国家基于宏观政策对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整体考量,旨在用较小成本实现高效管理的同时,避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为了实质性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当行政... 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是国家基于宏观政策对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整体考量,旨在用较小成本实现高效管理的同时,避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为了实质性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当行政手段无法起到充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和保护法益之效用时,适用震慑力更强的司法程序。在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仍存在标准不明确、证据转化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案件移送不力、以罚代刑等现象长期存在。故而,在衔接过程中应明确移送案件的标准、完善证据转化制度以及加强检察监督,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更加充分地保护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两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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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罪过形式的确定——过失危险犯理论的再思考
12
作者 王磊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9-45,共7页
危险作业罪作为新增罪名,其主观罪过存在着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罪过说之争。危险作业罪罪过争议问题是过失危险犯理论争议问题在具体各罪上的表现,对过失危险犯理论的正本清源是解决危险作业罪罪过问题的必要条件。过失危险犯否定论... 危险作业罪作为新增罪名,其主观罪过存在着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罪过说之争。危险作业罪罪过争议问题是过失危险犯理论争议问题在具体各罪上的表现,对过失危险犯理论的正本清源是解决危险作业罪罪过问题的必要条件。过失危险犯否定论者所认为的过失危险犯无法律明文规定、有违结果过失原则、与司法实践相冲突以及无益于犯罪人的特殊预防等理由是存在可商之处的。在刑法中设立过失危险犯,既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而具有目正当性,也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而践行刑法的基本理念。在承认过失危险犯的基础上,无论是通过主观主义刑法解释还是客观主义刑法解释,都能得出危险作业罪主观过为过失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过失危险犯 过失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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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内在结构与法治逻辑
13
作者 牟军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1期41-56,共16页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是当今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审判,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在办案衔接、审判权归属、审判组织综合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具体指导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运行特征,由此决定这类案件内部审判结构有...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是当今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审判,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在办案衔接、审判权归属、审判组织综合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具体指导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运行特征,由此决定这类案件内部审判结构有着以下基本特性:内部审判组织架构的综合性,审判程序规范的适度灵活性,审判运行方式的安全有效性,审判形式上的严格性。在尊重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内在固有结构的基础上,仍需从审判权力结构的调整、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庭前会议和庭审要素的把握和审判方式的灵活运用等方面,建构案件审判的法治逻辑,以体现审判应有的司法属性和程序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职务犯罪 反腐败 内在结构 法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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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益的阶层式还原路径与刑法适用
14
作者 孙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 在既有刑事立法框架下,建构完整的数据法益保护体系首先需要将抽象的数据法益进行还原。耦合式法益还原路径以主体为导向进行数据法益的分配,容易使刑法陷入数据确权的难题之中,且无法回答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应以阶层式路径还原刑法中的数据法益,即数据载体法益、数据本体法益、信息法益。刑法对数据本体法益的保护实乃对信息法益的预防性保护,当行为人采取侵入性手段获取本就应当被公开的数据时,不必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应当严密信息法益犯罪的法网,适当扩大针对信息法益犯罪罪名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法益还原 信息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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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视角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辨析
15
作者 李会彬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1-118,共8页
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 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是为了解决该罪的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既降低了证明标准,也降低了法定刑,防止了轻罪重判,因此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法视角 污染环境罪 主观罪过形式 双重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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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法经济学分析
16
作者 张强 叶婷 代佳航 《警学研究》 2024年第3期29-37,共9页
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犯罪治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已成为当下学界研究的重点。法经济学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为分析企业刑事合规相关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刑事合规是企业犯罪治理从非合作博弈模式到合作博弈模式... 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犯罪治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已成为当下学界研究的重点。法经济学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为分析企业刑事合规相关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刑事合规是企业犯罪治理从非合作博弈模式到合作博弈模式转向的必要媒介。合作博弈模式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及模型构建,对影响企业进行事前刑事合规、事后刑事合规以及刑事合规最佳点的各类因素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国家与企业双向互动的企业刑事合规优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企业犯罪 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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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成立条款的立法修正——以单位刑事责任理论为分析工具
17
作者 时延安 陈振炜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7-26,共10页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剩余方式”,“连带方式”重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在定罪时形成必要兼顾,在量刑时形成彼此关照,因而在法理论证上更易形成说服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探讨完善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具体路径:应借鉴《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优化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从违反对外义务和对内义务理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单位不像自然人那般具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法在单位犯罪中完全贯彻罪责主义或者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事前合规”可从违反义务的角度以积极条件的方式加以规定,而“事后合规”则不应在定罪阶段予以考虑,应在量刑阶段作为减免单位责任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组织体责任论 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责任 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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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单位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
18
作者 高景峰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8,共12页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 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视角来审视我国单位犯罪刑事司法治理体系是否健全,应在法教义学下确保自身价值、逻辑、体系的一体,并与我国刑事司法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单位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行为、行为背后的意志及相对独立的主观罪过,具有清晰的归责逻辑,并能够实质分离单位责任与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由此实现单位犯罪归责机制重塑。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以此为基础,但并不止步于有效合规的诉讼评价,其“条件”应表达为刑事惩罚性与企业合规自治的结合,遵循宽严相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法》在进行第四次修改时应当对此予以必要关注和回应。具体到涉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中,建议完善涉案企业合规保证金制度、合规整改期间涉案企业特定经营禁止制度、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承诺制度等,推动涉企刑事诉讼程序专门化,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犯罪治理 单位犯罪归责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 涉企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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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危险作业罪司法适用的限制研究
19
作者 宋振武 刘洋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7-94,共8页
危险作业罪作为积极刑法观背景下新增轻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生产、作业中”的外延勘定不明、“现实危险”的认定因素混乱、类案刑种的选择与裁量偏差过大等问题。基于预防重罪机能与限制入罪机能的考量,适宜将危险作业罪认定为业... 危险作业罪作为积极刑法观背景下新增轻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生产、作业中”的外延勘定不明、“现实危险”的认定因素混乱、类案刑种的选择与裁量偏差过大等问题。基于预防重罪机能与限制入罪机能的考量,适宜将危险作业罪认定为业务过失具体危险犯。立足于实体与程序协同的治理立场对该罪进行限制,一方面需要采取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对该罪的三种危险行为(侵害类行为、不作为类行为、未经许可或批准类行为)与现实危险状态进行实体法维度的限制,另一方面需要创设既独立于当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区别于当前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微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该罪运行进行程序法维度的过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刑法观 危险作业罪 协同治理 微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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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论
20
作者 张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73-86,共14页
过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从过程论角度看,司法活动就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刑事治理具有过程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在刑事治理系统内部,狭义上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行刑)过程和阶段;广义上包括... 过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从过程论角度看,司法活动就是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刑事治理具有过程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在刑事治理系统内部,狭义上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行刑)过程和阶段;广义上包括制定、实施犯罪预防措施、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过程和阶段。在刑事治理过程系统外部,则包括行政机关针对数据犯罪进行的政府治理、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的社会治理过程和阶段。在数据安全刑法保护方面,须从过程论角度,确立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理念,转变传统的管控模式,加强对数据利用过程的规制,同时强调多元主体参与刑事治理过程。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的过程性决定了其系统内外部各阶段应当是衔接协调的,具有刑事风险预防、分类分级保护、硬法软法融合、多元主体参与四项机能,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各方参与主体应遵循数据安全刑事治理过程运行的规律性,构建刑事风险评估、定罪量刑互动、刑事案件过滤、刑事合规激励等过程机制,推进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程论 数据安全 刑事治理过程 《数据安全法》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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