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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博弈结构下士大夫法律观及现代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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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超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108-112,共5页
作为社会性的法,法学研究与法律制度构建均需要"本土化"与"人性"的双重历史考量。作为古代社会精英的士大夫,出身于古代宗亲体制下的家庭,积极入仕治国,进可操手法律运行,成为社会治理之中坚;退亦可修身与齐家,是... 作为社会性的法,法学研究与法律制度构建均需要"本土化"与"人性"的双重历史考量。作为古代社会精英的士大夫,出身于古代宗亲体制下的家庭,积极入仕治国,进可操手法律运行,成为社会治理之中坚;退亦可修身与齐家,是社会结构中"身份利益"与"精神信仰"兼具的最具流动性的群体。该种"身份"与"信仰"双重博弈结构特性衍生出的"强""弱"激励配置,解释了我国古代社会家法何以被预留自治、程序不被重视等问题。中国人的关系存在比法治信仰更为强势束缚现代法治建设,道德化策略难以挽回当今"司法不被信任"的社会心理。制度化策略应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治建设的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士大夫 法律身份 法律观 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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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法同构”:中国古代的大国治理之路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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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勇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95-104,共10页
中国古代法律适应大国治理的基本需要,首先注重对于文武百官的全面治理。通过直接"治官",推动间接"治民",古代法律实现了"官民兼治"的双重目标。国家法律将普通社会主体概括为君、官、民三大类别,并对由... 中国古代法律适应大国治理的基本需要,首先注重对于文武百官的全面治理。通过直接"治官",推动间接"治民",古代法律实现了"官民兼治"的双重目标。国家法律将普通社会主体概括为君、官、民三大类别,并对由其产生的君官、官官、官民三大涉官关系实行重点调整。重点调整涉官关系,重点规制官吏行为,推动法律对于文武百官实施紧逼式"贴身"规制,促成了"官法同构"的制度体系建构模式。在"官法同构"制度体系建构模式之下,古代法律紧紧抓住国家权力结构的重点部位与权力运作的关键环节,构建与官制体系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实现对于文武百官行为举止与社会关系的全覆盖,有效促进了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的秩序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官法同构 中国古代 大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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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体系缺陷的补救:民商区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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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文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5-143,共9页
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 在我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我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前最现实的方案是制定《商法通则》,但不排除制定《商法典》的可能性。所谓民商区分,就是要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区分对待,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或者根据不同法律理念适用相同法律规范。因此,民商区分的关键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中,是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依据,而商人身份又涉及商行为的判断问题。易言之,商人与商行为既是商法的核心范畴,也是确定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但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核心范畴可确定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并将其确定为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至于营业制度,则不必纳入基本商法基本范畴,而将其作为总纲性商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纲性商法规范 民商区分 经营者 经营行为 营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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