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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设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的审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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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韶琦 《法治社会》 2019年第6期59-66,共8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路,在复制其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延伸,但没有解决根本矛盾。侵权责任法有自己的精神气质,也有自己的定位和功能。第八十七条本就缺乏正当性,实施以后...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路,在复制其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延伸,但没有解决根本矛盾。侵权责任法有自己的精神气质,也有自己的定位和功能。第八十七条本就缺乏正当性,实施以后也没能实现理论上的自圆其说,更经不起司法实践的究问,不应再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于此,法律真正要解决的是受害人"调查难"的问题,包括降低维权成本、避免救济真空。建议重新设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以一款规定高空抛物人的过错侵权责任,再一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删去其他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内容。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以外,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出台政策鼓励商业保险产品开发等,形成公私救济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矫正主义 侵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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