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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被引量:16
1
作者 张明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1期38-54,共17页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知道、认识到、预见到,不应承认明知与预见的区别,也不应将明知限定为明确知道或者确切知道。虽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刑法理论也一直将“应当知道”补正解释为推定行为人知道,但“应当...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指知道、认识到、预见到,不应承认明知与预见的区别,也不应将明知限定为明确知道或者确切知道。虽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刑法理论也一直将“应当知道”补正解释为推定行为人知道,但“应当知道”的规定不仅存在逻辑缺陷,而且误导下级司法机关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所以,司法解释不应继续将“应当知道”归入明知。明知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同于可能明知(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明知不属于明知;只有在可能明知的前提下,进一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才属于明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故意 明知 已经预见 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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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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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 崔欣竹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50-58,共9页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构成要件要素,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理解,应从“明知”的内涵着手,根据是否满足“至少具有不确定的故意”这一条件划定“明知”的子集。围绕帮信罪的本质对“明知”的对象进行解释,行为人只需对他人依托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性认识。在此基础上,针对“明知”的具体认定,将满足“明知”的情形进行类型化梳理,划分为有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无明确意思联络的知道和综合推定的“应当知道”,前两者分别对应实务中有通谋的知道和无通谋的知道,后者包含了根据提供帮助的具体内容推定行为人应知、根据多次提供帮助推定行为人应知等能够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 明知 可能知道 知道可能 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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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知”的规范分析及司法认定 被引量:1
3
作者 任静 张可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86-91,共6页
认识因素的考察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中至关重要。在《刑法》表述中,认识因素一般体现为“明知”。但是,总则与分则中的“明知”并不完全相同,分则中的“明知”既不是“故意”的专属心理表现形式,也不需达到百分百的认识。在认定分则中的“... 认识因素的考察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中至关重要。在《刑法》表述中,认识因素一般体现为“明知”。但是,总则与分则中的“明知”并不完全相同,分则中的“明知”既不是“故意”的专属心理表现形式,也不需达到百分百的认识。在认定分则中的“明知”时,需要合理确定“明知”的边界。为避免因对“明知”理解不统一而造成的适用难题,应在罪过形式和认识程度两方面做出解释,厘清《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差异性,进而回归到个罪的适用语境下做出科学、恰当的阐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故意 认识 应知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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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应当知道”的规范本质与认定标准 被引量:14
4
作者 麻昌华 陈明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27-138,共12页
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及使用的多面向使得对《民法典》中的"应当知道"作同一解释难以自洽。在并列关系上使用"知道"与"应当知道",本质上是通过"应当"一词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以作出对主体认知状态... 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及使用的多面向使得对《民法典》中的"应当知道"作同一解释难以自洽。在并列关系上使用"知道"与"应当知道",本质上是通过"应当"一词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以作出对主体认知状态的价值评价,从而实现风险分配的初次平衡和再平衡;在风险分配视角下,规范目的之二元性表现为"应当知道"之"应当"所蕴含的道德责难性差异,据此将其分类解释为"应知而未知"和"推定知道"。在认定上,两种类型的"应当知道"都依赖于主观要素的程序推定,推定的一般标准使规则具有可预见性,修正标准兼顾具体制度下的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当知道 应知而未知 推定知道 推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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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5
作者 刘宪权 吴允锋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4期20-27,共8页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主观方面 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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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算法技术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当知道”--也谈《民法典》第1197条的适用 被引量:22
6
作者 易健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28-39,共12页
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成业界常态。算法实施下,《民法典》第1197条的“知道”应解释为“实际知道”“推定知道”和“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且至少应考虑... 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成业界常态。算法实施下,《民法典》第1197条的“知道”应解释为“实际知道”“推定知道”和“视为知道”;“应当知道”应回归“应知而未知”的固有涵义,且至少应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算法技术主动向用户推送内容链接或发布内容信息的,就其主动推送或发布的信息承担注意义务;知道某个侵权行为存在的,对已知作品的其他类似被侵害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对版权人事先提供的供版权过滤比对的权源性作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版权 应当知道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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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标准及善意认定 被引量:8
7
作者 孟勤国 蒋光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85-94,共10页
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与动产一样,要求第三人对处分人无处分权"不知且不应知",还是仅要求"不知",存在不同看法。从解释论角度,以文义、体系和逻辑、立法、比较法等诸方面解释,都应作与动产善意取... 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与动产一样,要求第三人对处分人无处分权"不知且不应知",还是仅要求"不知",存在不同看法。从解释论角度,以文义、体系和逻辑、立法、比较法等诸方面解释,都应作与动产善意取得相同解释。德国民法、理论学说不应作为解释依据。从立法论角度,德国标准,排除了"不应知",不仅保护对登记将信将疑者,而且保护基本不信者甚至完全不信者,违背了信赖保护的本质和意义,并不可取。从我国国情出发,采"不知且不应知"更合理。善意的认定,应由否定第三人善意的权利人举证。要求第三人实际查阅登记簿没有必要,但占有、交付可作为认定是否善意的依据。若登记人与占有人一致,或登记人能现实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即为善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 不动产 登记 不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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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6
8
作者 霍文良 张天兴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29-34,共6页
侵犯商标权的一般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不仅仅是数额的差异,在具体行为方式、行为内容、主观认知等方面也是有区别的。司法实践有忽视这种区别,泛犯罪化和刑罚化的趋势,准确地认定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必须明确这些区别。首先,必须是直接在商... 侵犯商标权的一般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不仅仅是数额的差异,在具体行为方式、行为内容、主观认知等方面也是有区别的。司法实践有忽视这种区别,泛犯罪化和刑罚化的趋势,准确地认定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必须明确这些区别。首先,必须是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假冒注册商标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服务商标不构成犯罪;其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坚持明知,要准确认定"应当知道";第三,侵犯商标权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应当考虑犯罪的轻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权 应当知道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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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规则”的再厘定及适用探讨 被引量:9
9
作者 梅夏英 朱开鑫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2-50,共9页
现行法内容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应知规则"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领域长期存有较大争议。理论界在"应知规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先审查义务和主观过错形态的关系认定方面存在固有认识误区。"... 现行法内容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应知规则"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领域长期存有较大争议。理论界在"应知规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先审查义务和主观过错形态的关系认定方面存在固有认识误区。"应知规则"实质上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中"知道要件"的客观化认定,其规则标准是对具体、可识别侵权行为的认识。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规则"的具体适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以及第三人通知这三个视角来加以分析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知规则” 制度价值 认识误区 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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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明知”问题探析 被引量:7
10
作者 冷大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44-53,共10页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刑法将其表述为"明知"。我国刑法理论对"明知"问题存在着认识分歧,从而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的正确认定和把握。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在"明知"的含义...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刑法将其表述为"明知"。我国刑法理论对"明知"问题存在着认识分歧,从而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故意的正确认定和把握。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在"明知"的含义问题上,"明知"是行为人本身对相关事实的一种认识,包含了"确实知道"和"可能知道",而不包含"应当知道"。另外,"明知"和"已经预见"在认识程度和认识内容上均存在着不同。在"明知"的内容问题上,"明知"包括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和危害性的认识。在刑法总则"明知"和刑法分则"明知"的关系问题上,两个"明知"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术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故意 明知 应当知道 已经预见 认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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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 被引量:16
11
作者 安辉 AN Hui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18-23,共6页
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如如何正确理解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如何区分避风港规则中的"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 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如如何正确理解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如何区分避风港规则中的"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是否具有主动审查义务以及如何理解通知删除程序等法律问题。文章拟借助法律规范的诠释和司法适用的审视,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 明知应知 通知删除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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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被引量:7
12
作者 何正泉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132-134,共3页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为“明知或者应知”,根据词义理解 ,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但将“应知”理解为过失显然有不合理之处 ,对此学者也有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对立法本意的揣测和对“应知”的深层理解 ,主张应对“应知”作合理解释 。
关键词 主观方面 "应知" 立法本意 过失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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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类刑民交错案件难点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陈灿平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59-362,共4页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中,"应知"应达到与"明知"接近的程度且侵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时方能成立,间接侵害人"使用"商业秘密不包括不知悉商业秘密情况下的使用商业秘密制成的产品之行为。商业秘密类刑事案件附带民...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中,"应知"应达到与"明知"接近的程度且侵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时方能成立,间接侵害人"使用"商业秘密不包括不知悉商业秘密情况下的使用商业秘密制成的产品之行为。商业秘密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应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刑事被告人完全重合的刑民交错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刑民交错 应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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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明知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德法 魏璐瑶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1期102-108,共7页
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都有关于明知的法律规定,二者虽然不能等同,但并无实质差异。明知包含可能知道,不包含应当知道,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前提。明知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需要通过外在的行为表象和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认定。达不到... 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都有关于明知的法律规定,二者虽然不能等同,但并无实质差异。明知包含可能知道,不包含应当知道,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前提。明知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需要通过外在的行为表象和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认定。达不到认定标准可以进行推定,推定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两种,事实推定是一种重要的推定方式,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大都是通过事实推定得出的结论。应当知道不意味着确知,还包含可能知道。如果行为人能举证推翻就是不知道。把握明知标准有助于合理定罪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应当知道 可能知道 明知故犯 推定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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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分析
15
作者 王竹 方洁 《信息网络安全》 2011年第11期85-86,共2页
文章以案例形式分析了网络侵权行为,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规则"以及第3款规定的"知道规则"。文章进一步通过分析"提示规则"以及"知道规则",从法理上厘清了争议焦点—网... 文章以案例形式分析了网络侵权行为,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规则"以及第3款规定的"知道规则"。文章进一步通过分析"提示规则"以及"知道规则",从法理上厘清了争议焦点—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其行为存在或构成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知道规则 并列关系 知道 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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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由一起案例引起的思考
16
作者 肖立梅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76-78,共3页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问题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知道”和“应当知道”,从而准确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起算点 知道 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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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疑难问题研究
17
作者 邓忠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67-69,共3页
理论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研究较多,但仍有许多新问题,例如对本罪"明知"和"既未遂"的认定尚无定论,大有讨论的必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前提,而对于明知的要求是知道或... 理论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研究较多,但仍有许多新问题,例如对本罪"明知"和"既未遂"的认定尚无定论,大有讨论的必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前提,而对于明知的要求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应当知道"的理解,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案件的各种证据进行推定;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认定,应充分利用相关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在既未遂形态竞合的情况下,应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方法进行定罪处罚,但在量刑上应进行适当的修改、改善,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明知” “应当知道” “既遂”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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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论“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由知“当然之理”而知其“所以然之理”
18
作者 乐爱国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112-120,共9页
对于孔子所谓"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的解读,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朱熹把"四十而不惑"解读为知事物当然之理,把"五十而知天命"解读为知事物当然之理之所以然,无疑是一家之言。讨论朱熹的解读,需... 对于孔子所谓"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的解读,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朱熹把"四十而不惑"解读为知事物当然之理,把"五十而知天命"解读为知事物当然之理之所以然,无疑是一家之言。讨论朱熹的解读,需要对朱熹的"理"包含"当然之理"和"所以然之理"两个层次以及"即物穷理"包含由知"当然之理"而知其"所以然之理"的过程,有深入的了解;同时,研究朱熹的解读,又有助于对朱熹的"理"以及"即物穷理"有深入的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朱熹 孔子 不惑 知天命 当然 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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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 被引量:4
19
作者 袁国何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9-148,共10页
析清"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应当区分其具备的三种不同意义:词源意义、语境意义和类别意义。在词源意义上,"应当"是一个多义情态动词,既可表示推测性判断,又可表示规范性命令;"知道"则具备多元时态面向... 析清"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应当区分其具备的三种不同意义:词源意义、语境意义和类别意义。在词源意义上,"应当"是一个多义情态动词,既可表示推测性判断,又可表示规范性命令;"知道"则具备多元时态面向,这共同决定了"应当知道"具备多元的词源意义。在语境意义上,级次混乱造成了"应当知道"含义探寻的难题,但厘清"应当知道"条款的证据规则属性后,即可将其界定为有间接证据证明的知道,系对故意的认识层面之描述。在类别意义上,"应当知道"是对知道与否的概率判断,而非对知道确切程度的判断,其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类别定性没有逻辑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当知道 多元词义 证明故意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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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语境中“明知”的认定 被引量:6
20
作者 王林林 《天津法学》 2014年第1期18-24,共7页
刑法分则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出现多处"明知",此处"明知"的含义有别于总则中故意犯罪规范中的"明知"。学界对"明知"、"确知"、"实知"与"应知"的含义存在认识上... 刑法分则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中出现多处"明知",此处"明知"的含义有别于总则中故意犯罪规范中的"明知"。学界对"明知"、"确知"、"实知"与"应知"的含义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且难以辨析,致使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不一,认定方法各异。文章从规范分析入手,结合语义分析方法,阐释"明知"的认定,首先应当以证据证明、发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主;其次完善刑事法规范,对"明知"认识程度进行分级,体系化"明知"认识内容,从而解决变更待证事实这一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制刑事推定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刑事推定 应知 变更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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