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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法律性质探究——以“朱俊芳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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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50-52,65,共4页
法院不应将"以房抵债"协议一概认定为无效,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慎重判决。"朱俊芳案"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是担保法律关系,而是附生效条件的代物清偿协议,并且不违反流押禁令。最高院关于... 法院不应将"以房抵债"协议一概认定为无效,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慎重判决。"朱俊芳案"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是担保法律关系,而是附生效条件的代物清偿协议,并且不违反流押禁令。最高院关于本案的判决正确,但性质界定不准确。通过对本案中"以房抵债"协议法律性质的界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房抵债 (后)让与担保 附解除条件 代物清偿 流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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