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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inst Holocaust Denial: Between Criminality and Immo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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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hammed Sail-Alden Wattad 《Journal of Philosophy Study》 2015年第2期63-69,共7页
Insofar as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is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the article distinguishes between opinions and facts. Whereas the former is protected as a free speech matter, the latter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r... Insofar as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is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the article distinguishes between opinions and facts. Whereas the former is protected as a free speech matter, the latter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right to free expression Holocaust Denial concerns denying facts and therefore, it is not a quest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At the same vein, inquiring into the conceptual grounds of the theory of criminalization, the article provides that Holocaust Denial cannot and should not be criminaliz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OLOCAUST Holocaust Denial criminalITY MORALITY criminal liability freedom of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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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成立条款的立法修正——以单位刑事责任理论为分析工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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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延安 陈振炜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17-26,共10页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剩余方式”,“连带方式”重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在定罪时形成必要兼顾,在量刑时形成彼此关照,因而在法理论证上更易形成说服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探讨完善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具体路径:应借鉴《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优化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从违反对外义务和对内义务理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单位不像自然人那般具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法在单位犯罪中完全贯彻罪责主义或者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事前合规”可从违反义务的角度以积极条件的方式加以规定,而“事后合规”则不应在定罪阶段予以考虑,应在量刑阶段作为减免单位责任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组织体责任论 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责任 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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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罪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2
3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2-94,共13页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合规与事后重罪合规两个方向。在组织体责任模式下,企业在事前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有效落实合规计划可以排除单位责任;企业事后合规义务的履行可以熔断企业刑事责任,进而带来刑罚上的从宽处罚,并解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能够使企业合规改革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得到充分落实,立法机关应当对《刑法》第30条、第31条以及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由司法机关制定关于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司法解释,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 责任主义 法益恢复 刑事责任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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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法学共视下人工智能体的角色定位 被引量:1
4
作者 王燕玲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2期62-72,共11页
当前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整体上仍限于刑法学,应在技术和法学共视下展开一体化探讨。在技术原理上,人工智能体属于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有类人般的智能性;认可人工智能体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刑法学观点,属假设性理... 当前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整体上仍限于刑法学,应在技术和法学共视下展开一体化探讨。在技术原理上,人工智能体属于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有类人般的智能性;认可人工智能体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刑法学观点,属假设性理论构想,当前缺乏技术原理上的现实基础。在技术视野下,人工智能体之“刑罚措施”等同机器处置,逻辑上不具有可行性,近乎幻想。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定位应归结为对人工智能体的开发者和使用者进行规制,从而保障人工智能在各种应用场景下的安全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技术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 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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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形机器人治理中的刑法归责 被引量:1
5
作者 王华伟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1-116,共16页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责任之外,其余模式都可以统合在场景化的刑法归责体系之中。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传统的刑法教义学原理可以处理绝大部分的机器人刑法归责问题,不过也应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对可容许风险、信赖原则予以新的推演和发展。取决于未来的技术进展,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将来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智能人形机器人独立责任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人形机器人的刑法归责体系,应当对其他法秩序的规范评价和机器人伦理标准的探讨保持协同和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人工智能 应用场景 安全风险 刑法归责 机器人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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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组织体责任之提倡
6
作者 孙国祥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6-85,共10页
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是刑法领域内的一个难点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主要体现为以单位成员犯罪为基础的连带责任与以单位自身为基础的组织体责任两种。在我国,应当肯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为组织体自身责任,单位是独立的刑事责任主... 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是刑法领域内的一个难点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主要体现为以单位成员犯罪为基础的连带责任与以单位自身为基础的组织体责任两种。在我国,应当肯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为组织体自身责任,单位是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单位组织体的责任包括对犯罪的自我决定以及对他人(员工)犯罪的自我确证,前者体现为单位决策机构(组织体)的直接决定(通常称为“集体决定”),后者则表现为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单位成员的犯罪为组织体所确认(可以是事前的授权,也可以是事中的默认)或者疏虞对单位员工的监督管理。但基于对责任主义原则的坚持,不应当承认单位的事后过错的刑事可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归责基础 替代责任 组织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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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7
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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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修正
8
作者 邓崇专 梅洁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7-106,共10页
近年来,公众人物逃税的数额之多、影响之大,屡屡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置于风口浪尖。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合理,至今存在争议,主要体现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从刑法法理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立有违... 近年来,公众人物逃税的数额之多、影响之大,屡屡将《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置于风口浪尖。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是否合理,至今存在争议,主要体现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从刑法法理角度来看,该条款的设立有违刑法体系化,偏离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消解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从司法实务和行政实践观察,该条款采取的行刑反转模式已经显现弊端,导致逃税罪实际处理模式不一、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查税权力混淆。当前,应基于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积极预防性立法理念,对该条款进行完善和修正,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从轻、减轻刑事责任”,同时设置条款适用的数额上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逃税行为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 刑法制裁 积极预防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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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的开发者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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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竹盛 林曼婷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5期134-147,共14页
刑法介入智能犯罪的治理因应风险防范和安全控制的需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应予否定,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程度如何,开发者作为风险源的创造者应当为风险现实化的危害结果担责,也最有... 刑法介入智能犯罪的治理因应风险防范和安全控制的需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应予否定,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程度如何,开发者作为风险源的创造者应当为风险现实化的危害结果担责,也最有能力控制危险源以避免犯罪。开发者责任始终是刑法规制人工智能风险的核心,通过建构以开发者为中心的刑事责任体系,有力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是指包括产品化研发及其投入应用的全过程,为人工智能系统创造了运行条件并引入市场的人类主体统称为“开发者”。由于开发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技术创新价值,刑事归责应当平衡好安全保障和促进创新的需求,避免归责的盲目和刑罚的越界。容许风险理论则能兼顾二者,通过将开发者的技术创新区分为刑法不容许的风险行为和刑法容许的风险行为两类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基础归责形态,以公正的风险分配理念指引开发者归责。开发者违背基本伦理准则或违反刑法规范而开发智能系统的,属于不容许的风险范畴,为刑法禁止并依据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开发活动在风险容许范围内,但智能产品仍可能存在剩余风险,开发者可能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构成产品刑事责任或监督管理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开发者责任 容许风险 刑事责任 智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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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执行关系的处理规则与法理
10
作者 郝川 袁瑞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14,共10页
刑民交叉执行关系的实践处理,缺乏明确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的操作规则。以刑民交叉诉讼关系的原则作为处理前提,既存在程序上的不适应性,也无法合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重刑轻民”的理念难以为刑... 刑民交叉执行关系的实践处理,缺乏明确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的操作规则。以刑民交叉诉讼关系的原则作为处理前提,既存在程序上的不适应性,也无法合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重刑轻民”的理念难以为刑事执行优先提供有力的法理基础。刑民交叉执行关系的处理原则,应坚持以权利为基础,明确权益保护上的优先性,以此作为选择执行依据与决定执行顺位的根据。在权益保护上,需要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扩大解释,不仅适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也包括其他物权的取得。刑民交叉执行关系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被执行主体竞合的交叉执行,二是执行标的物竞合的交叉执行。基于不同的交叉类型,需要在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上,以当事人权利作为判断标准,一方面维护社会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实现对犯罪人的刑事制裁,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刑事优先 权利基础 权益保护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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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下环境法典刑事责任体系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王盛航 《中国软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0-100,共11页
生态环境法典要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合理安排。比较环境刑事责任不同的立法模式,通过案例分析当前环境刑事责任立法存在的不足,在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法典刑事责任编纂形式的基础上,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刑事责任是践行生态... 生态环境法典要对环境法律责任做出合理安排。比较环境刑事责任不同的立法模式,通过案例分析当前环境刑事责任立法存在的不足,在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环境法典刑事责任编纂形式的基础上,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环境刑事责任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环境刑事责任 “转致”条款 独立性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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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现存问题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1
12
作者 袁佳一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1-89,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犯罪类型、行为结果、犯罪情节和程序要求四个方面规定了12至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但存在犯罪类型范围过窄、行为结果具体认定存疑、情节评判标准不清、程序要求与其他条件关系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犯罪类型、行为结果、犯罪情节和程序要求四个方面规定了12至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但存在犯罪类型范围过窄、行为结果具体认定存疑、情节评判标准不清、程序要求与其他条件关系不明的问题。应以行为客观性质和行为人责任能力为基本标准,以平衡刑法机能和实现刑罚目的为根本遵循,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检视和完善该刑事责任范围,增加强奸罪和抢劫罪,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界限和犯罪形态的认定,厘清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和各自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12至14周岁 刑事责任条件 刑事责任范围 刑事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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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视角下罪刑体系的现状、困境与纾解
13
作者 邹子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48-56,共9页
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又给刑法理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无法实现因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尤其是如何厘清处于附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驾驶人过失和系统故障的过错分配与责... 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又给刑法理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无法实现因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尤其是如何厘清处于附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驾驶人过失和系统故障的过错分配与责任归属。至少在目前而言,刑法理论没有必要创设人工智能罪刑体系。纾解自动驾驶事故归责困境的路径为恪守信赖原则以限缩驾驶人注意义务,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视角下缓和过于严苛的研发者责任,以及过失竞合责任承担形成研发者为主、平均分配为例外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刑事归责 注意义务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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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罪迈向出罪:我国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的交互耦合
14
作者 曹波 刘芳伶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0-99,共10页
自1997年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企业(单位)犯罪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拓展企业犯罪圈,业已形成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企业犯罪与企业合规,是企业不法与责任的一体两面,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交互耦合的实质属性:企业刑事合规制... 自1997年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企业(单位)犯罪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拓展企业犯罪圈,业已形成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企业犯罪与企业合规,是企业不法与责任的一体两面,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交互耦合的实质属性: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质上系事后制裁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回应性机制,属于企业犯罪归责原理的延伸或深化,是企业刑事归责的“否定”或“反面”。借由组织体责任论,确定企业犯罪是企业自身的犯罪,企业、企业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归责原则予以入罪,既能为追究企业犯罪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依据,又能寻求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理应摒弃单纯依靠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对企业犯罪,通过贯彻外部激励与威慑和内部自警与自监并重等理念举措,推进企业犯罪的规制视角从事后规制向事中监督和事前防范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犯罪 刑事合规 归责原理 组织体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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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救济漏洞及其填补
15
作者 张悠悠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4期70-80,共11页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采取违法归责原则、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导致了合法刑事拘留不予赔偿、轻罪重判超期羁押不予赔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未羁押措施不予赔偿等救济漏洞的出现,从而使得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根据危险责任理...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采取违法归责原则、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导致了合法刑事拘留不予赔偿、轻罪重判超期羁押不予赔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未羁押措施不予赔偿等救济漏洞的出现,从而使得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根据危险责任理论,国家进行刑事追诉活动导致刑事冤案发生,无论是否违法,均应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与特别牺牲理论相比,危险责任理论的适用虽然会模糊刑事赔偿和刑事补偿的界限,导致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被纳入刑事赔偿范围中,但其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相符,可作为我国刑事赔偿的理论基础。为填补救济漏洞,无须制定单独的《刑事补偿法》,而应修改《国家赔偿法》,建立一体化的刑事赔偿制度,采用“外在统合,内在细分”的双层架构:在外部不应区分赔偿和补偿,而应先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在受害人取得救济后,刑事司法机关内部再区分赔偿与补偿,对违法行使公权力的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赔偿 刑事补偿 危险责任 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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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本土化路径探究
16
作者 朱亚宁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5期69-72,共4页
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企业主动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具有两个维度的特征,即纵向维度上应用于刑事法律的各个环节,横向维度上对企业的量刑激励较为明显。以这两个特征为线索,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刑事合规存在激励对象泛化、出罪的理... 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企业主动应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具有两个维度的特征,即纵向维度上应用于刑事法律的各个环节,横向维度上对企业的量刑激励较为明显。以这两个特征为线索,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刑事合规存在激励对象泛化、出罪的理论支撑不足、出罪的实践依据欠妥、程序的本土改造不畅四个障碍。结合我国的合规制度和司法现状,需要肯定合规行为成为经营过失行为的出罪事由;承认合规行为充当企业故意犯罪的从轻情节;通过事前预防引导企业制度的构建;通过暂缓起诉督促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责任限制 量刑激励 暂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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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司法检视与反思——以涉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为分析样本
17
作者 赵永刚 《昆明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3-71,共9页
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受害者因精神利益减损而获得的金钱补偿,在受害者损失明细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地位。而在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中存在拒斥与容受两种观点;刑事... 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作为受害者因精神利益减损而获得的金钱补偿,在受害者损失明细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地位。而在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中存在拒斥与容受两种观点;刑事与民事法律体系的规定也截然不同,前者规定对该项主张一般不予受理,而后者则明确表达了支持观点。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司法中广泛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现象。文章以交通事故案件为例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进行实证考察,归纳梳理出两种观点在司法中的具体表现及法律适用的区别。通过批判性分析拒斥观点的弊端及容受观点的正当性,进而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制度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金 刑事责任 拒斥说 容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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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再审思:逻辑、边界与落地——对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8
作者 王群 《长白学刊》 2024年第6期76-86,共11页
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垄断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全新竞争特性大大提升了市场的反竞争效果。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法治现代化分别从法的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层面论证... 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垄断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全新竞争特性大大提升了市场的反竞争效果。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法治现代化分别从法的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层面论证了刑法介入平台垄断行为的正当性,并不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背离,而是发展。对平台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关键是合理确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创设应是往返于严重法益侵害性一般标准和行为类型化评价特殊标准之间并基于不同主体间视域融合的动态边界构造。宜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协议垄断罪、经营者非法集中罪和行政垄断罪,从刑罚制度、裁量和执行等方面完善包括平台主体在内垄断犯罪的刑罚制度,对平台垄断犯罪行为的追诉宜采取专属告发模式,对涉及平台垄断犯罪的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垄断 刑事责任 法秩序统一原理 边界构造 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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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之辩 被引量:24
19
作者 和育东 石红艳 林声烨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54-59,共6页
我国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的某些侵权赔偿制度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但严格说来我国还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驱力是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改变民事赔偿数额偏... 我国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的某些侵权赔偿制度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但严格说来我国还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驱力是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改变民事赔偿数额偏低的状况,还可以替代民事制裁、弥补刑事惩罚的不足、挤压过于强势的行政责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民事制裁 刑事惩罚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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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被引量:19
20
作者 马克昌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38-47,共10页
本文系对中外刑法学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几个问题 ,诸如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等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的论文。
关键词 刑法理论 责任能力 无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 "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荆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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