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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nstructing the Principle of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1
作者 Gao Wei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21年第3期58-73,共16页
As a product of scientism and rationalism,the principle of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has been subject to changing times and theoretical assumptions.In practice,therefore,it has not been fully able to play its role in pr... As a product of scientism and rationalism,the principle of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has been subject to changing times and theoretical assumptions.In practice,therefore,it has not been fully able to play its role in protecting freedom and has constantly wavered over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s.Even though it has been constantly challenged,the principle of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should be adhered to and renewed a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of the modem rule of law.First,the principle of de lege lata is being questioned by theories of substantive law,and sources not in the form of law have become the de facto basis of criminal punishment.For this reason,it is necessary to reaffirm the nature of de lege lata as an exclusive source of law.Second,although the possible boundary of the meaning of criminal law texts cannot be clearly delineated empirically,one should not therefore reject the possible boundary of this meaning.The practice of delineating an objective boundary based on empirical facts should be abandoned and normative boundaries should be delineated and justified.Finally,the responsibility for judicial clarity should be recognized and accepted as a supplement to legislative clarity,and a two-tier system of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clarity should be developed.Here,the definite nature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should develop standards in terms of behavioral guidance and judicial restrictions,and clarity in criminal justice should start from the legislative text and establish general secondary rules to make the text more specific,bringing it ever closer to specific and particular case facts,and eventually establishing a relationship of subsumption between the legislative text and the facts of the cas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rinciple of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de lege lata boundary of the text’s meaning CL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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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 被引量:15
2
作者 袁继红 卢建平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68-74,共7页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不只是一项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 ,从立法的角度看 ,更应该将它视为刑事立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并不仅仅限于被写入刑法典 ,它需要刑事法律规范一以贯之 ,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则将徒具形式上的意义。从罪...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不只是一项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 ,从立法的角度看 ,更应该将它视为刑事立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并不仅仅限于被写入刑法典 ,它需要刑事法律规范一以贯之 ,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则将徒具形式上的意义。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的要求看 ,其消极要求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一国的法治状况。对刑事立法的要求并不高 ,我国刑法已实现其消极方面的要求。其积极要求的实现的程度如何直接取决于一国的刑事立法水平。积极要求在我国的实现程度还比较低 ,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水平还比较低。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刑事立法水平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罪刑法定 刑事立法 立法解释 罪刑法定化 罪刑实体化 罪刑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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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由裁量权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研究 被引量:7
3
作者 董玉庭 董进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119-129,共11页
刑法基本原则不但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准则,而且体现了刑法的基本精神。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刑法适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权力。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刑事自由裁量权,罪刑法定原则认可以严格规则为主、以自由裁量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刑法基本原则不但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准则,而且体现了刑法的基本精神。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刑法适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权力。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刑事自由裁量权,罪刑法定原则认可以严格规则为主、以自由裁量为补充的立法模式。自由裁量权对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有一定的冲击,所谓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实际上是包括了自由裁量因素在内的相对意义的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本质上确认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相辅相成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自由裁量权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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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6
4
作者 冯玉军 贺小平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49-56,共8页
“严厉打击经济和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时期与经济建设紧密相联的重要刑事政策。笔者在充分肯定“严打”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有效性的基础上,尝试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刑罚效率观与刑法正义观相结合的方法,侧重研... “严厉打击经济和刑事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时期与经济建设紧密相联的重要刑事政策。笔者在充分肯定“严打”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有效性的基础上,尝试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刑罚效率观与刑法正义观相结合的方法,侧重研究“严打”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而认为,站在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高度,“严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严打” 罪刑法定原则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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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灵活性及其意义 被引量:9
5
作者 周少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00-113,共14页
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要求出发,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也是实现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则。因此,在刑... 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要求出发,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也是实现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则。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始终都是存在的。灵活性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克服法律在寻求自身确定性过程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更加符合正义要求。但是,基于对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视,刑法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是以确定性来限制灵活性的,确定性虽然不是绝对的价值,但它一定是优先性的价值,因此,灵活性最终不能拆毁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之确定性 刑法之灵活性 法治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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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不应得为”罪新探 被引量:6
6
作者 徐燕斌 《兰州学刊》 CSSCI 2008年第12期111-114,共4页
"不应得为"罪历来颇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 "不应得为"罪历来颇受唐律研究者的关注,文章从唐代的法律文本层面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该罪进行综合考察,并对目前学界的两个基本观点:1."不应得为"罪主要是用来惩治违反封建价值观念的行为;2."不应得为"罪打开擅断滥刑的闸门——提出了质疑,认为该罪名的设立是为了弥补律文的不足,使得唐律的逻辑体系更加完备,其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导致法官擅断局面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以往研究中对该罪名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应得为 唐律 罪刑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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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时间效力 被引量:3
7
作者 董邦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72-76,共5页
罪刑法定是当代刑法第一原则,其与时间效力关系如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对刑法时间效力具有全局制约性;罪刑法定的内容与刑法时间效力具有多层面的相通性。在罪刑法定视野之下,通过对禁止有罪类推和禁止溯及... 罪刑法定是当代刑法第一原则,其与时间效力关系如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对刑法时间效力具有全局制约性;罪刑法定的内容与刑法时间效力具有多层面的相通性。在罪刑法定视野之下,通过对禁止有罪类推和禁止溯及既往进行考察,提出完善时间效力规定,强化罪刑法定原则的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时间效力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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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的修改与中国刑法理论的进步 被引量:2
8
作者 王世洲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48-56,共9页
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和修改中国刑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中国刑法理论的进步。中国刑事立法目前的基本思路应当以犯罪化为主,中国刑事立法的基本标准必须以"严重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政治标准,以... 在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和修改中国刑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中国刑法理论的进步。中国刑事立法目前的基本思路应当以犯罪化为主,中国刑事立法的基本标准必须以"严重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政治标准,以"严格且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法律标准。修十一制定的基本问题是应当加强立法技术的改进和创新,中国刑法学应当以先进的理论积极支持刑事立法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刑法学 严重社会危害性理论 严格且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手段原则 零碎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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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行政法治的关系协调 被引量:2
9
作者 陈志军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88-93,共6页
应当正视行政法和刑法的共性和差异性,以良性的行政法治为基础,实现符合实质正义要求的刑事法治。刑法和行政法诸多差异的根源在于其基本原则的不同旨趣:一是"法"的指导原理不同;二是"法"的渊源范围不同。在立法层... 应当正视行政法和刑法的共性和差异性,以良性的行政法治为基础,实现符合实质正义要求的刑事法治。刑法和行政法诸多差异的根源在于其基本原则的不同旨趣:一是"法"的指导原理不同;二是"法"的渊源范围不同。在立法层面应当注意:刑法的空白罪状援引行政法补充的合理范围;小犯罪圈模式国家刑法介入行政管理的合理限度。在司法层面应当注意:行政法的修改对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的影响;从实质上把握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引用行政法规范性文件解释刑法时应当慎重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行政法治 法定原则 立法协调 司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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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话第一案的法律价值 被引量:1
10
作者 杜波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54-57,共4页
中国网络电话第一案具有多重法律价值 :非法不等于违法 ,违法不等于犯罪 ,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公安机关不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行为就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就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法律更应当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 ,而不应当由二... 中国网络电话第一案具有多重法律价值 :非法不等于违法 ,违法不等于犯罪 ,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公安机关不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行为就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就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法律更应当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 ,而不应当由二审法院自由裁量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网络电话 IP电话 受案范围 罪刑法定 法律价值 刑事诉讼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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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被引量:1
11
作者 苏青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8-11,共4页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传统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发展到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然不是原来绝对的、纯粹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包含了实质合理性的内容。因此,作为犯罪实质面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传统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发展到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然不是原来绝对的、纯粹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包含了实质合理性的内容。因此,作为犯罪实质面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社会危害 实质合理性 形式意义 作为犯罪 司法领域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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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功能论 被引量:2
12
作者 刘剑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54-57,共4页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具有限制刑罚权发动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有利于罪刑法定和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 ,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 ...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具有限制刑罚权发动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有利于罪刑法定和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 ,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 ,造成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功能缺失。丰富我国的刑事违法性概念 ,构建双层次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陆法系 违法性理论 罪刑法定 刑法 实质正义 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评价 功能 形式违法性 实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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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的一点思考
13
作者 赵宁 黄夏敏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23-28,共6页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得以落实的保障。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这样,犯罪构成就难以发挥其落实罪刑法定、实现人权保...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得以落实的保障。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这样,犯罪构成就难以发挥其落实罪刑法定、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大功能。因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必须加以重建。重建我国犯罪构成的指导思想,应是以形式合理性为特征、彻底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市民刑法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罪刑法定 形式合理性 社会危害性 市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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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罪刑法定原则之比较
14
作者 罗翔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204-209,共6页
大陆与澳门两地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历史演进、具体表述以及对待溯及力、习惯法、刑法的解释、明确性问题上存在区别。通过二者的对比,可以丰富我们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更好地促进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 罪刑法定 溯及力 习惯法 刑法解释 明确性 澳门 比较法学 中国大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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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贬损骨灰入罪的立法背景、实质意义与历史局限
15
作者 黄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98-102,共5页
盗窃、贬损骨灰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具有深厚的立法背景与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因历史局限的缘故,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通过探讨盗窃、贬损骨灰入罪的立法背景、实质意义与历史局限,研究盗窃、贬损骨灰入罪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罪刑法定... 盗窃、贬损骨灰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具有深厚的立法背景与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因历史局限的缘故,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通过探讨盗窃、贬损骨灰入罪的立法背景、实质意义与历史局限,研究盗窃、贬损骨灰入罪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性,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犯罪圈设置的合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贬损骨灰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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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与契合 被引量:2
16
作者 李雪菲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68-70,共3页
宪法司法化要求之一是允许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进入诉讼实务领域,但是在刑事领域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却阻却了宪法的适用。本文通过对宪法司法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分析,试图找到两者的契合点,解决宪法在刑事领域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 罪刑法定原则 冲突与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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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关系 被引量:1
17
作者 吴裕民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27-30,共4页
我国刑法典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立法的现实与这一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差距,直接影响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必须在适用刑法典的过程中运用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方式补救,才能消除这种影响,最大限度地体... 我国刑法典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立法的现实与这一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差距,直接影响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必须在适用刑法典的过程中运用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方式补救,才能消除这种影响,最大限度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人权保障机能 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 立法解释 刑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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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下有偿代购火车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以10元“倒卖”火车票案为视角
18
作者 陈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66-70,共5页
倒卖车票、船票罪中倒卖行为的实质是具有投机性。火车票实名制度的出台有效限制了传统倒卖行为中对火车票的囤积,实名制下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不具有投机性,其本质应属于一般违法经营活动。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其行为表现与侵害的法... 倒卖车票、船票罪中倒卖行为的实质是具有投机性。火车票实名制度的出台有效限制了传统倒卖行为中对火车票的囤积,实名制下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不具有投机性,其本质应属于一般违法经营活动。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其行为表现与侵害的法益不同于传统倒卖行为,不应认定为倒卖车票、船票罪;在利益衡量的角度,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为秩序与便利的平衡,应当对有偿代购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偿代购火车票 倒卖车票 船票罪 罪刑法定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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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符合说之价值型构
19
作者 陈文昊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第3期15-21,共7页
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法定符合说在移植到我国刑法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它既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与我国司法实践相脱嵌,又在我国立法技术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对构成要件的界定并不明确。抽象符合说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应当采用... 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法定符合说在移植到我国刑法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它既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与我国司法实践相脱嵌,又在我国立法技术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对构成要件的界定并不明确。抽象符合说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应当采用其中的分类评价说,认定轻罪的故意的既遂犯。关于抽象符合说违法罪刑法定的诘难,可以通过构成要件实质解释与降格评价解决;关于抽象符合说违反责任主义的诘难,可以通过概括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化解。根据抽象符合说,只要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罪质同一性,就不阻却故意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符合说 分类评价说 罪刑均衡 罪刑法定 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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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形式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渊源的再反思
20
作者 黄广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3期40-44,共5页
产生于贝卡利亚,成型于费尔巴哈的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欧洲国家加强王权和民族统一的政治需要的产物。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显示它本质上是为了限制法官权力的纯粹形式主义的法律技术规则。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保障公民自由并无必然联系。... 产生于贝卡利亚,成型于费尔巴哈的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欧洲国家加强王权和民族统一的政治需要的产物。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显示它本质上是为了限制法官权力的纯粹形式主义的法律技术规则。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保障公民自由并无必然联系。罪刑法定原则后来由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说明只有刑法的实体内容合理才能真正保障公民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贝卡利亚 费尔巴哈 形式主义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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