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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Religious Leaders and Human Rights Experts on US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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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Y OUR STAFF REPORTER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03年第4期24-29,共6页
The U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USCIRF) issued its 2003 annual report on May 13, uttering irresponsible criticisms of religious affairs of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and listed China among ... The U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USCIRF) issued its 2003 annual report on May 13, uttering irresponsible criticisms of religious affairs of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and listed China among the 'countries of particular concerns.' This has aroused strong protests from Chinese religious leaders. On May 22, the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the China Religious Research Center held a forum in Beijing. The participating religious leaders and human rights experts gave the lie to the US report. Published below are the excerpts of the speeches by some religious leaders and human rights exper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on in of US Chinese Religious Leaders and Human rights Experts on US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HAVE that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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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在情人遗赠纠纷中的适用——基于私法与基本权利冲突理论的二元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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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东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9-49,共11页
遗赠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以遗赠本身为审查对象,而不能以遗赠以外之事实为断。同时,情人遗赠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尤应考察当事人一方遗赠的动机是否是将性奉献与经济上的对待给付联结起来,抑或是存在其他更值得尊重的动机。但在私法视... 遗赠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以遗赠本身为审查对象,而不能以遗赠以外之事实为断。同时,情人遗赠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尤应考察当事人一方遗赠的动机是否是将性奉献与经济上的对待给付联结起来,抑或是存在其他更值得尊重的动机。但在私法视角下,情人遗赠的效力,总是呈现出完全有效或完全无效的形态。而在基本权利冲突与权衡的视角下,各基本权利相互较量各自在具体个案中的分量,此种权衡和较量之结果体现在法律行为效力上,即既非完全有效亦非完全无效,而是在两者间存在多种可能性,因而更能适应个案中的具体情况,也更具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序良俗 遗赠 基本权利 遗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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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Diplomacy with Mysterious Glow of Religion——On the US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and the US Human Rights Diplo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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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G WEIDONG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03年第1期36-38,共3页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In October 1998, the Clinton Administration produced 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IRFA). I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laws passed by the US Congress in rec...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In October 1998, the Clinton Administration produced 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IRFA). I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laws passed by the US Congress in recent years. The act is very complicated. The main sections can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Appointment of an Ambassador at Large for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to head an Office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of In Human rights Diplomacy with Mysterious Glow of Religion IS US On the US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and the US Human rights Diplomacy that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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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还是制约:智能技术如何影响学生学习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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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慧臣 李琳 范田田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4-41,共8页
学习自由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主性、能动性与自为性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学生创新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智能环境中,智能技术既能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空间自由,也可能以技术意向性和算法黑箱规训和制约学生学习的自由。如何构建智能... 学习自由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主性、能动性与自为性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学生创新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智能环境中,智能技术既能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空间自由,也可能以技术意向性和算法黑箱规训和制约学生学习的自由。如何构建智能技术影响学生学习自由实现的分析框架,成为探析两者辨证关系的关键所在。具体而言,应围绕数据、算力、算法、技术伦理等智能技术要素,权利学习自由、自我实现学习自由两类学习自由,以及隐私与表达、机会与选择、发现与认知、整合与创新、情感与价值塑造5个学习自由层次来构建分析框架,以厘清智能技术要素与不同层次学习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显然,智能技术的不同要素会从不同层面影响和干预学生的学习权利自由和自我实现自由,限制其身心自然成长和创造性学习与发展。为更好地利用智能技术推动学生学习自由的实现,教育管理部门应以负责任创新治理理念为引导,明确技术作用限度及超越方法;教师应强化与智能技术的高效协同,实现从“技术追新”向“育人创新”的转变;学生应明确在人机协同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实现高学习自由度—高创造性学习;信息化行业应面向学生发展规律设计智能学习产品,促进自由开放学习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技术 学习自由 学习权利 主体性 技术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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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权利范畴、边界与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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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虹斌 李阳琇 曹慧萍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CSSCI 2024年第2期54-65,I0002,共13页
我国高校教师的课程权利既有实体法的法源基础,也有各个高校制定的相关的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软法依据。其课程权利范畴包括:教材选用权、教法选择权、教学材料选择权以及课程评价权。但是高校教师的课程权利存在若干边界和禁区。在边界方... 我国高校教师的课程权利既有实体法的法源基础,也有各个高校制定的相关的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软法依据。其课程权利范畴包括:教材选用权、教法选择权、教学材料选择权以及课程评价权。但是高校教师的课程权利存在若干边界和禁区。在边界方面,不得跨越言论自由的边界、不得跨越公共利益、教学方法符合学校要求等;在禁区方面,高校教师的课程权利不能违背政治方向、不得选择不雅内容、不得拒绝学校的合理要求或规定、不得讨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挖苦讽刺甚至骚扰学生、不得宣传或实施宗教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课程权利 学术自由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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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贸易影响因素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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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孟刚 彭琰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2024年第12期143-151,共9页
在全球经济转型中,象征着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基于中美技术创新导致的知识产权贸易的优势差异,根据波特钻石模型,收集2010—2020年中美两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和其他10个东道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在全球经济转型中,象征着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基于中美技术创新导致的知识产权贸易的优势差异,根据波特钻石模型,收集2010—2020年中美两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和其他10个东道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5个)的有关面板数据,并引入东道国全球竞争力指数(GCI),运用实证模型进行多重共线性分析、基准回归、中介效应检验和异质性检验等,探究中美知识产权贸易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结果发现:(1)考察期间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收入均值中国远小于美国,同时收入差距中国远大于美国。(2)美国知识产权贸易仅受东道国的关税税率、平均受教育年限和劳工自由度3个因素影响,而中国知识产权贸易受制约因素更多(共7个),其中受东道国关税税率和劳工自由度的负向影响较大,在知识产权贸易方面的实力和比较优势与美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3)中介效应中国显著高于美国,其中东道国的关税税率和劳工自由度对美国知识产权出口贸易存在明显的部分中介效应,对中国而言则前者存在完全中介效应、后者为部分中介效应,同时东道国居民消费率为部分中介;此外,东道国GCI对中国的负向影响显著大于美国。(4)美国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均具有明显的优势和实力,而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优势国为发展中国家。(5)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利于其削弱关税壁垒和人才流动的影响,于中国而言则可减轻受关税、人力资本和企业承载力的影响。基于此,提出中国进一步增强资源承载能力和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等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贸易 创新研发 知识产权使用费 关税税率 劳工自由度 全球竞争力指数(GCI) 全球贸易 中国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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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的人权保障:虚拟世界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利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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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源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6期103-107,共5页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公民在享受网络空间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采用理论研究和实例探析等方法,研究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公民在享受网络空间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采用理论研究和实例探析等方法,研究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利的内涵定义,对虚拟世界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利的法理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提出减少政府干预重视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健全完善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推进实名制应用加强网络隐私权利保护,平衡对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等人权保障措施,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对网络监管与隐私权利保护的规范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空间 人权保障 言论自由 隐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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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精神重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法治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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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州大学婚检课题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48-59,共1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我国婚前医学检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纵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其司法实践,如果没有合理的婚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我国婚前医学检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纵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其司法实践,如果没有合理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作为支撑,《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婚姻撤销制度以及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既难以实现拟结婚当事人彼此权利的有机平衡,亦无法有效落实《宪法》为国家设定的“保护婚姻”的立法义务。同时,自愿免费婚检模式还会每年浪费20亿左右的公共财政资金。采用“知情—自主”婚前医学检查模式既可有效化解婚检领域不同法律规范和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又可以让免费婚检产生的公共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财政效果,因此是该领域落实宪法精神和民法典精神的合理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前医学检查 民法典 婚姻自由 隐私权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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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则与实践
9
作者 孙世彦 姜居正 《人权研究》 2024年第2期1-26,共26页
许多国家都存在仇恨言论这一丑恶现象。尽管对于仇恨言论的概念并不存在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国际社会一直高度重视对仇恨言论的规制,提供了若干规则,形成了相应实践。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依据可分为四类,即限制表达自由的规则、禁止滥用... 许多国家都存在仇恨言论这一丑恶现象。尽管对于仇恨言论的概念并不存在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国际社会一直高度重视对仇恨言论的规制,提供了若干规则,形成了相应实践。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依据可分为四类,即限制表达自由的规则、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则、禁止仇恨言论的规则和规定仇恨言论为国际罪行的规则。普遍性和区域性人权机构以及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适用这些规则,在规制仇恨言论方面形成了丰富的案例,且规则适用的重点均落脚于如何平衡对表达自由的保障和对仇恨言论的规制。规制仇恨言论的国内法律规则和实践与国际法律规则和实践相互影响,研究国际相关法律规则和实践对于理解各国相关法律规则和实践、形成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共识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仇恨言论 表达自由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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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强制婚检的合宪性争议 被引量:4
10
作者 屠振宇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28-40,共13页
《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强制婚检合宪性问题浮出水面,也改变了其中争议的宪法评价。一方面,强制婚检规定作为一项保护性立法的定性并未改变。尽管强制婚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立法目的有所区别,不再立足婚姻关系,而是回归到母婴健... 《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强制婚检合宪性问题浮出水面,也改变了其中争议的宪法评价。一方面,强制婚检规定作为一项保护性立法的定性并未改变。尽管强制婚检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立法目的有所区别,不再立足婚姻关系,而是回归到母婴健康保护,但由于婚姻基本权利条款已将家庭及其成员的国家保护纳入其中,所以强制婚检规定依然是对婚姻基本权利的保护而非干预,原则上可以被推定为合宪。但另一方面,随着《民法典》实施带来的婚姻自由观的更新,婚姻受国家保护的限度有了新的内涵,继续从国家管制角度推行强制婚检有违宪之虞。根据民法典精神,从私法角度对婚检的“强制”属性作出解释,统筹协调相关民事法律规则,应是强制婚检制度的改革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婚检 自愿婚检 婚姻基本权利 婚姻自由 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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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自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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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仕流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7期113-116,共4页
权利本体属于精神世界,它是社会群体基于道德规则得出的赞同性评价认识。自由并非简单地与权利等同,而是与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自由分为原始自由freedom及自由权利liberties。原始自由是自有人类以来的一种事实性存在,与三人社会下社... 权利本体属于精神世界,它是社会群体基于道德规则得出的赞同性评价认识。自由并非简单地与权利等同,而是与权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自由分为原始自由freedom及自由权利liberties。原始自由是自有人类以来的一种事实性存在,与三人社会下社会群体评价得出的精神性层面的权利有着天然的区别;自由权利是在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对原始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下演化而来的。对于原始自由这一事实性存在,社会群体基于道德规则作出的赞同性、允许性评价就会得出权利,而基于法律规则(由国家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对其中的部分权利作出明文规定就会产生自由权利。在评价“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时,应区分自由与权利,这里的“即自由”并不是指自由权利liberties,而是指原始自由freedom或者是社会群体基于道德规则作出的赞同性、允许性评价即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始自由 权利 法律权利 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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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革新:从“过程式”到“结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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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洁 李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61-269,共9页
在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人身安全的关联性愈加紧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点也不再只是信息的自主控制利益,还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易受损的其他民事权益(尤其是身体健康权益),由此也导致身联网技术应用中的身体健康权益保护需求凸... 在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与人身安全的关联性愈加紧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点也不再只是信息的自主控制利益,还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易受损的其他民事权益(尤其是身体健康权益),由此也导致身联网技术应用中的身体健康权益保护需求凸显。为此,我国有必要为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效果的身联网技术应用提供合法性依据,并有必要从保护人身自由的角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然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的是保护信息自主控制权益为主的“过程式”保护模式。它忽略了身体健康权益保护的优先性,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偏离,并导致个人和身联网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民事侵权机制也难以救济个人人身损害。特别是在身联网技术的影响下,这种模式既无法有效保障个人的身体健康权益,还会增加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成本进而阻碍社会发展。为此,我国应当积极回应身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身体健康权益保护的双重要求,采用个人人身权益保障为主导的“结果式”保护模式,进而回归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应然客体,推进价值保护和技术规制之间的平衡,同时以国家保护弥补私力保护不足。有鉴于此,身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应当做好保护路径的法治化革新:其一,我国可以在充分发挥“过程式”优势的基础上,确定以结果式为主导的混合型保护模式,进一步细化处理者的告知义务,缩小同意权的范围,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法益;其二,以保护身体健康权益作为价值目标,由个人、企业、国家共同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建立个人、企业和国家之间个人信息利用的互惠共享合作关系;其三,从身体健康权益保障出发,通过对“人身损害”进行扩大解释,将潜在损害风险纳入损害范围。根据人身损害结果的潜在风险和长期性差异,个人信息主体在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上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联网 个人信息权益 安全保障义务 人身自由 身体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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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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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占江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2-46,共15页
从以产业政策为主到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治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旨在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作用,确保其他政策与竞争政策保持一致。以一种干预约束另一种干预,意味着反垄断法实际地位的提升与作用的拓展,... 从以产业政策为主到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治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旨在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作用,确保其他政策与竞争政策保持一致。以一种干预约束另一种干预,意味着反垄断法实际地位的提升与作用的拓展,必须依赖于宪法的权威;同时又不能逾越宪法的授权,避免将其推至绝对优先的地位,不当削弱其他政府干预。这一命题准确的法学意蕴,在于以竞争为导向的跨部门法的法秩序重整。从基本权利保护到尊重私法自治,再到考虑政府干预的经济合理性,最终着眼于确保经济秩序的整体正确性;在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的对话中,反垄断法回归到“经济性宪法”的地位,形成对其他公共政策的制约。有效落实这一顶层设计,需要基于反垄断法,又必须超越反垄断法:需要以反垄断法的理念、标准和工具统领整个监管体系的构造;更需要以其他法律弥补反垄断法的局限,共同为维持和强化竞争创造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争政策 基础地位 经济性宪法 基本权利 竞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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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宪法边界——以“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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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吾青 《人权研究》 2024年第2期92-108,共17页
“职业选择”属于宪法上职业自由的保护范围,地方性法规规定择业限制措施以及设定择业限制措施的时限需要结合职业自由的限制形态和限制强度进行精细化考量。在“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中,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规范要求... “职业选择”属于宪法上职业自由的保护范围,地方性法规规定择业限制措施以及设定择业限制措施的时限需要结合职业自由的限制形态和限制强度进行精细化考量。在“特种行业终身禁业案”中,地方性法规设定特种行业择业限制措施的规范要求有待学理回应。职业自由在限制形态上可以区分为择业限制(职业选择限制)和从业限制(职业活动限制),终身禁业属于基于客观要件的择业限制措施。地方性法规能够设置择业限制措施的特种行业范围不限于需要前置性审批的旅馆业和公章刻制业。在形式合宪性审查层面,地方性法规规定终身禁业措施未超出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符合《行政处罚法》对择业限制措施采取的“分级化法规范保留”的要求;在实质合宪性审查层面,地方性法规规定终身禁业措施在限制效果上类似于设置职业资格准入门槛,无法通过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检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应当具有尊重基本权利宪法地位的方法自觉,基于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规模,完成特种行业制度的合宪性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自由 劳动权 特种行业 终身禁业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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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与自由关系研究七十年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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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纪伟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22,共15页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法与自由关系的讨论经历了扬弃、进一步反思和精细化阶段,逐步走向科学化。在概念和关系问题上,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分类相关,自由概念可以区分为作为“人的解放”的自由、作为“权利”的自由和作为“自由权”的自...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法与自由关系的讨论经历了扬弃、进一步反思和精细化阶段,逐步走向科学化。在概念和关系问题上,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分类相关,自由概念可以区分为作为“人的解放”的自由、作为“权利”的自由和作为“自由权”的自由,法律与不同的自由表现为不同的关系。在合理性和位阶问题上,三者都有置于最高价值的合理性;但只有作为“自由权”的自由,即外在的行为自由,在某种意义上才可能与其他价值同等重要。正是在概念问题上向“外在的行为自由”的转向,我国在21世纪开启了对法律限制自由的原则与限度的讨论。外在的行为自由又可以分为无序的、需要规制的自由以及优良的、值得追求的自由,对两种不同概念的使用实际上推动了“法律限制自由”和“法律保障自由”哪一个是主要关系的讨论。而对自由限度的讨论仍然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及新挑战的不断涌现而成为法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与自由 外在的行为自由 权利 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道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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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极右翼政党自由党(PVV)的政策及其影响
16
作者 马晓云 李宁 《黑河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8-10,31,共4页
荷兰极右翼政党——自由党(PVV)2023年11月在大选之中成为第一大政党。荷兰的经济不景气和难移民危机对荷兰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也让一些选民更加关注和重视反难移民的荷兰极右翼政党,因为荷兰极右翼政党自由党(PVV)... 荷兰极右翼政党——自由党(PVV)2023年11月在大选之中成为第一大政党。荷兰的经济不景气和难移民危机对荷兰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也让一些选民更加关注和重视反难移民的荷兰极右翼政党,因为荷兰极右翼政党自由党(PVV)提出一些吸引选民的口号和承诺,如限制难民入境、加强边境管控等。这些措施似乎能够缓解一些选民对现状的不满,因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选民的支持。荷兰自由党(PVV)的观点和政策主张具有明显的右翼色彩,强调荷兰的主权、独立性和文化认同,但其言论和行为有时也会引发争议和批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荷兰 极右翼政党自由党 海尔特·维尔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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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作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上的证成——对劳动规范的再理解
17
作者 刘子豪 《人权研究》 2024年第1期110-124,共15页
工作自由权是现行宪法劳动规范在市场经济时代变迁的产物。这一权利一方面根植于劳动规范所蕴含的政治承认伦理与自我决定理念,另一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入宪后的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弥补了劳动规范社会权解释方案与职业自由权解释方案的不... 工作自由权是现行宪法劳动规范在市场经济时代变迁的产物。这一权利一方面根植于劳动规范所蕴含的政治承认伦理与自我决定理念,另一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入宪后的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弥补了劳动规范社会权解释方案与职业自由权解释方案的不足。由于缺乏直接的文本基础,工作自由权应当作为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从劳动规范与关联规范的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中得出。工作自由权的核心主张是“以工作自由能力保证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主人地位”,反对经济总量叙事下将个体矮化为人力资本。宪法和劳动法的各种制度安排应当以扩大公民的工作自由权可行能力为首要目的,而非简单的物质保障或经济激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作自由权 劳动规范 市场经济 可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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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开亲: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文书所见习惯法对婚姻纠纷的调解
18
作者 刘灿姣 赵自然 《农业考古》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2-123,共12页
“四路开亲”作为清水江婚姻文书中对女性“再嫁自由”的意思表示,是书写在民间契约上的习惯法。在四路开亲“首倡者”“和倡者”及“止倡者”三者的互联互动下,一种多元反复的动态婚姻秩序得以展现。尤其是女性“再嫁自由”所受桎梏明... “四路开亲”作为清水江婚姻文书中对女性“再嫁自由”的意思表示,是书写在民间契约上的习惯法。在四路开亲“首倡者”“和倡者”及“止倡者”三者的互联互动下,一种多元反复的动态婚姻秩序得以展现。尤其是女性“再嫁自由”所受桎梏明显:一为女性在四路开亲缘由中相对被动;二为四路开亲决议成立前,女性需基于一定方式,在中人的商劝下就彩礼回流及自由立契等内容达成一致才可获四路开亲权利;三为四路开亲决议成立后,在习惯法的传统规制、强烈威慑或和合调息下,女性只能以或顺从、或博弈、或调适的行为,获得再嫁的相对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水江婚姻文书 四路开亲 再嫁自由 习惯法 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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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之维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价值意蕴
19
作者 侯博 《理论与现代化》 2024年第5期82-95,共14页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要以高品质的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构建人与自然平等相待、共生共荣的关系。这有利于保障各项人权健康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要以高品质的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构建人与自然平等相待、共生共荣的关系。这有利于保障各项人权健康发展,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进步,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仅是人权价值观念、发展理念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现实表征,还是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进步、增进全人类共同福祉、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为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提供了生态条件上的根本保证。同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也体现出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蕴涵的人民性、科学性、全球性等鲜明特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人权保障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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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一般人格权条款之规范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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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嘉谦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10-114,共5页
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概念起源于德国,德国法将“人的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作为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我国《民法典》没有照搬这种说法,而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条款是一种框... 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概念起源于德国,德国法将“人的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作为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我国《民法典》没有照搬这种说法,而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条款是一种框架性条款,而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受民法保护的法益,包含“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两大核心价值。具体来说,人格尊严一方面指主体请求法律保护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另一方面指主体因其民事权利能力而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抽象总和;人身自由指每个人在全部社会生活中一切与人格尊严实现有关系的所有人身自由。其中,人格尊严乃人身自由的渊源性价值,其为人身自由提供了正当化理由及方向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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