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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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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铸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0年第6期5-9,共5页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可先采用条例形式 ,在今后实践中再充实完善。电子商务法应设置总则 ;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不能成为电子商务的主体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认证机构应具有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对签署、证据、成立等行为应作...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可先采用条例形式 ,在今后实践中再充实完善。电子商务法应设置总则 ;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不能成为电子商务的主体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认证机构应具有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对签署、证据、成立等行为应作出效力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电子商务的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邮电管理局也应成为管理机关。当事人在交易中违反民事法律 (规 )、合同约定的 ,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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