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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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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岳平 杨晶晶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5期79-88,共10页
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在学界研究尚少,多以抽象化理论概述。对于无意思联络下的共犯认定问题,采取行为共同说较妥当。抽象的犯意明知可以替代具体内容的意思联络,无需对涉智能合约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只需根据具体犯罪内容适用... 以智能合约为工具的共犯问题在学界研究尚少,多以抽象化理论概述。对于无意思联络下的共犯认定问题,采取行为共同说较妥当。抽象的犯意明知可以替代具体内容的意思联络,无需对涉智能合约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只需根据具体犯罪内容适用罪名即可。对于自动执行性涉及的共犯实行行为认定,应当肯定实质预备犯的限缩解释,采取“法益重大程度+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双重标准认定预备行为。就不可撤销性对共同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强智能合约和弱智能合约两类场景下分别讨论。强智能合约的语境下无法成立犯罪中止,而弱智能合约的语境下,可以实现犯罪中止,若侵害结果仍然发生,实现了共犯脱离,则成立犯罪未遂。其中技术服务者对智能合约的共同犯罪作用不可忽视,通过对注意义务的限定,坚持规范论立场下的义务违反标准,肯定故意的不作为参与成立正犯,重视技术服务者主体性地位并强化其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智能合约 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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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与解释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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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磊 靳媛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2-61,共10页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参与结构由传统犯罪层级式的金字塔结构向扁平式的链条结构转变,使得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应对犯罪参与模式的改变,解决网络犯罪行为不适应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难题。立法者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规制“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但未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加以说明。理论界关于该罪性质的探讨主要着眼于共犯性的视角,但是以共犯性解释该罪的性质又会产生正犯不存在或者难以查证时归责标准阙如、意思联络趋弱而难以认定共犯、共犯与正犯危害性异化致使按照共犯理论归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等适用困境。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等以完全共犯性为着力点的学说,忽视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属性,造成了适用困境并违背了对该罪的立法初衷。故此,跳出传统的对罪名性质解释单一的桎梏,承认部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性,根据“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与“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的不同,在“共犯性”与“正犯性”双重视角下区分认定该罪的性质,使得同一罪名在不同的适用情形下呈现动态的性质解读,以突破现有理论的适用困境。这对于契合司法实务向多元性与不可预测性发展,应对因传统刑法理论相对滞后而导致适用冲突不断的现实难题,对纠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等,尤为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不契合共犯理论的帮助行为 规范属性 解释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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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型主犯的规范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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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振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8-94,共7页
共同犯罪的归责本质决定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型主犯的认定应从规范层面展开。作为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结合体,“整体行为”实现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并成为各犯罪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判断根据。在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归责本质决定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型主犯的认定应从规范层面展开。作为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结合体,“整体行为”实现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并成为各犯罪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判断根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型主犯呈现出行为支配与犯意引导两种类型,具体表现为共同实行且作用较大的实行者、提供了关键条件的帮助者、起到了支配作用的教唆者与制定并最终实现了犯罪计划的共谋者等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主要作用 单一制 规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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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之司法认定 被引量:1
4
作者 陈小彪 黄卉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62-70,共9页
网络虚拟性决定了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往往互不相识,他们通过网上交流或技术进行犯罪,其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就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而言,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应当具备双向性,而网络犯罪中意思联络基于其特殊表现形式,按照传统认定模式可... 网络虚拟性决定了网络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往往互不相识,他们通过网上交流或技术进行犯罪,其意思联络难以认定。就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而言,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应当具备双向性,而网络犯罪中意思联络基于其特殊表现形式,按照传统认定模式可能有违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从正犯与共犯区分角度,通过分析网络聚众犯罪、承继共同犯罪等特殊犯罪的意思联络形式以及是否承认片面共犯,说明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成立中不可或缺的主观条件,但应当重新解构与建构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在司法理念上将意思联络做缓和化理解,注重意思联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立法上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趋势,否定片面共犯,具体路径上注重侦查策略和证据收集,科学运用司法推定解决证明难题,无需突破原有理论框架,即可认定网络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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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共同说适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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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勇 庞鑫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77-81,共5页
学界对如何理解共同正犯“共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的认识,形成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这两种主流理论。这两种理论目的都在于为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提供理论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其将有责性的内容纳入到共犯成立的要件而在适... 学界对如何理解共同正犯“共同”的内容存在不同的认识,形成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这两种主流理论。这两种理论目的都在于为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提供理论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其将有责性的内容纳入到共犯成立的要件而在适用中存在一定弊端,而行为共同说完全能在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框架下适用,由于其仅将违法性内容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依据,相比于部分犯罪共同说更具有适用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正犯本质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适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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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野下的单位犯罪归责理论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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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乃纯 王鹤蔚 《天中学刊》 2023年第3期32-41,共10页
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这一做法是司法实践在单位犯罪认定中长期存在的将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捆绑归责问题的缩影。为解决这一问... 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要求。这一做法是司法实践在单位犯罪认定中长期存在的将单位与其内部自然人捆绑归责问题的缩影。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我国自然人刑法框架内构建组织体刑事责任制度,以实现单位与自然人的分离归责。组织体刑事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客观上,将单位内部自然人在业务范围内实施的不法行为作为单位的客观行为进行考察;主观上,从单位存在形式、政策决定、文化宗旨、合规计划等组织体自身客观要素中推定出单位意志。在组织体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中,要修正单位犯罪认定逻辑,建立合规案件分案处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企业合规 组织体责任论 单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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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语境下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解释路径--以单一正犯体系为出发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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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珏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37-146,197,共11页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并将“共同犯罪”局限于故意的场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包括刑法第25条第1款等条文中的“共同犯罪”,应在区分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共犯立法体例下进行理解,以处理故意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并将“共同犯罪”局限于故意的场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包括刑法第25条第1款等条文中的“共同犯罪”,应在区分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共犯立法体例下进行理解,以处理故意共同犯罪的情形。而刑法第25条第2款强调的并非是过失共同犯罪以单独犯论处,而是各参与者在单一制共犯立法体例下,全部按正犯处理。故意共同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原理统摄下的共同犯罪形态,在同一部刑法中将故意和过失的共同犯罪形态分别置于区分制和单一制下,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可能立法范围,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的合目的性解释。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能够回应风险社会下频发的过失共同犯罪现象,体现功能主义刑法观指导下刑法解释的生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共同犯罪 区分制 单一制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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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同犯罪之倡导——以共犯本质学说为切入点
8
作者 胡海 陈珊珊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0-57,共8页
当今的共犯本质学说之争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之间展开,部分犯罪共同说已取得事实上的通说地位,但近年来国内行为共同说支持者逐渐增多,对我国共犯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犯罪共同说都有其无法解... 当今的共犯本质学说之争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之间展开,部分犯罪共同说已取得事实上的通说地位,但近年来国内行为共同说支持者逐渐增多,对我国共犯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犯罪共同说都有其无法解决的问题,关键点在于共同犯罪的认定。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同犯罪的实质客观说对正犯的认定和处罚是必要也是合理的,既能合理解决共犯本质说难以解决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也能合理解决片面的共同犯罪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正犯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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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贝叶斯推理的战场目标意图识别方法研究
9
作者 宋欠欠 马号兵 王端 《电光系统》 2023年第3期11-16,共6页
针对海战场目标意图识别中贝叶斯网络拓扑结构构建存在的主观性、人类知识局限性等问题,提出了一种构建贝叶斯网络的方法。该方法首先基于航母编队联合作战条令构建贝叶斯网络的拓扑结构,然后由专家指定网络参数,最后将推理结果与DST(... 针对海战场目标意图识别中贝叶斯网络拓扑结构构建存在的主观性、人类知识局限性等问题,提出了一种构建贝叶斯网络的方法。该方法首先基于航母编队联合作战条令构建贝叶斯网络的拓扑结构,然后由专家指定网络参数,最后将推理结果与DST(证据理论)结合对战场目标意图进行识别。通过想定案例验证了所提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贝叶斯网络的构建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图识别 联合作战条令 贝叶斯推理 证据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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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浅论 被引量:7
10
作者 陈家林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75-81,共7页
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 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纯正结果加重犯)。前者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而后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共同正犯 故意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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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5
11
作者 郑鹤瑜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56-59,64,共5页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 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过失共同正犯 意思联络 共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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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本质新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说之提倡 被引量:6
12
作者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5-33,共9页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都存在将共同犯罪与共犯及定罪问题混为一谈等诸多缺陷,因而无法圆满解决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实际上,这三者是处于不同阶段和层次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应将共同犯罪的认定定位于单纯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将共犯的...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都存在将共同犯罪与共犯及定罪问题混为一谈等诸多缺陷,因而无法圆满解决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实际上,这三者是处于不同阶段和层次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应将共同犯罪的认定定位于单纯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将共犯的认定以及定罪问题归还给犯罪构成理论去解决。据此,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事实认定意义上的、社会通常观念上的"犯罪",不一定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本质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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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研究:综述与展望 被引量:4
13
作者 晋海 陈宇宇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9-74,93,共7页
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的解释,学界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3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观点不一,有同案不同判现象。这3种观点均有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未修改之前,为避免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被架空,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当下污染环... 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的解释,学界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3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观点不一,有同案不同判现象。这3种观点均有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未修改之前,为避免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被架空,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当下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之应然解释应采更加接近刑法正义的故意说。今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研究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维度展开。前者要进一步研究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法律内涵,后者则要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是否处罚过失犯、过失犯是否应明文予以规定、过失犯法定刑应如何设置等3个问题展开立法完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要件 故意说 过失说 混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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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属性论 被引量:8
14
作者 陈世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1期3-10,共8页
关于共犯的属性,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性说"和"教唆犯二重性说"之间的聚讼。但是,由于错误地理解了行为的概念进而错误地诠释共犯的属性,导致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存在着巨大的... 关于共犯的属性,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着"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性说"和"教唆犯二重性说"之间的聚讼。但是,由于错误地理解了行为的概念进而错误地诠释共犯的属性,导致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和现实困境。实际上,共犯并非只具有现有共同犯罪理论所坚持的"从属性",而应当是"独立性"和"从属性"两重属性的有机统一。在这两重属性中,共犯以"独立性为主、从属性为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 共犯二重性 共犯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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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 被引量:1
15
作者 马荣春 胡祥福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20-23,共4页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的场合来讨论。在把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分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之后,违法性认识应被扩展到过失犯罪场合和刑罚论中予以讨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联系的一个因素。实质的违法性认识与形式的违法性认识通常互为表里。形式的违法性认识既影响罪之成立,又影响刑之轻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刑法理论 违法性认识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实质违法 形式违法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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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批判与“新生”:共犯成立范围理论的一次清理 被引量:4
16
作者 马荣春 任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58-71,共14页
由于强调共犯成立必须是故意内容的完全相同且发生"意思疏通",故"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当局限了共犯成立范围;由于立足于"前构成要件"的自然事实意义上的"行为共同",故"旧行为共同说"... 由于强调共犯成立必须是故意内容的完全相同且发生"意思疏通",故"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当局限了共犯成立范围;由于立足于"前构成要件"的自然事实意义上的"行为共同",故"旧行为共同说"有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而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新行为共同说"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虽然消除了"旧行为共同说"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但其仍有可能将"同时犯"纳入共同犯罪。在当下获得越来越多支持的同时,"新行为共同说"不为人注意地掩盖着"重复评价"的错误和定罪与科刑相分离,从而形成违背责任主义的致命缺陷。由于背离了共同犯罪的"刑法整体性思维"或"刑法整体性观念","新行为共同说"在我国仍然面临着实定法障碍。虽然对共犯成立范围把握适中,但"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切入其理论构造并紧密联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获得"新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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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缩二行为犯犯罪形态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刘红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6期73-81,共9页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缩二行为犯 目的犯 共犯形态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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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中的地位 被引量:1
18
作者 张亚平 郑永川 《天津法学》 2014年第1期25-30,共6页
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论中,麦耶的三阶层(又称三要件)犯罪构成论体系影响最为深远,是一个较为科学和完善的理论体系。故以麦耶体系为框架,探讨故意的地位,实则是探讨故意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要件中的地位。然而,故意的地位... 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论中,麦耶的三阶层(又称三要件)犯罪构成论体系影响最为深远,是一个较为科学和完善的理论体系。故以麦耶体系为框架,探讨故意的地位,实则是探讨故意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要件中的地位。然而,故意的地位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学者们的观点也莫衷一是,所以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梳理。以三要件之间的特殊关系为视角,可以得出故意不仅属于责任要素,也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违法性要素的结论。但是,故意在三要件中的内涵存有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犯罪构成论 构成要件 违法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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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共同谋杀之首犯与从犯的认定 被引量:1
19
作者 闵冬芳 《北方法学》 2011年第4期131-142,共12页
根据清律"谋杀人"条,按照其在共同谋杀中的作用,共同谋杀的犯罪人被分为首犯和从犯两类,其中从犯又分为加功者、不加功者和从而不行者三种。同时,清律中所附的明代万历十五年条例对区分各共同犯罪人特别是从而加功者与从而不... 根据清律"谋杀人"条,按照其在共同谋杀中的作用,共同谋杀的犯罪人被分为首犯和从犯两类,其中从犯又分为加功者、不加功者和从而不行者三种。同时,清律中所附的明代万历十五年条例对区分各共同犯罪人特别是从而加功者与从而不加功者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助殴伤重者"方以加功论。但是这一认定加功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遵守。官员们认定加功与否的标准多与清初律学家沈之奇的观点一致。道光五年对万历十五年条例中规定的加功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即将"助殴伤重"改为"下手助殴"。直到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该条例中规定的造意与加功的认定标准等未再改变。需要指出的是,清律中总则部分"共犯罪分首从"条与分则部分"谋杀人"条中关于首犯与从犯的区分标准及处罚原则不统一的情形并非孤例。而自民国以来,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区分与处罚原则又各有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谋杀 造意 加功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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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以刑罚价值论为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1
20
作者 王磊 《学术探索》 CSSCI 2014年第2期36-40,共5页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是死刑问题最艰巨的环节,解决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问题,也就解决了死刑限制的大部分问题。我国各种死刑限制学说只是针对死刑限制的表层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没有就如何限制具体犯罪的死刑问题挖掘深层次的理论根...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是死刑问题最艰巨的环节,解决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问题,也就解决了死刑限制的大部分问题。我国各种死刑限制学说只是针对死刑限制的表层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没有就如何限制具体犯罪的死刑问题挖掘深层次的理论根据。以刑罚的价值论为视角,厘清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价值取向,确保死刑的适用符合死刑存在的价值才是死刑限制的深层理论根据和统一理性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死刑限制 刑罚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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