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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Law in the GCC Countries: The Tale of a Blurry Enforcement
1
作者 Maria Casoria 《Chinese Business Review》 2017年第3期141-149,共9页
countries, and emphasizes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in force represents the weak point of systems in which the competition policy awareness is much needed but still anchored at a rudimentary stage. This is esp... countries, and emphasizes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in force represents the weak point of systems in which the competition policy awareness is much needed but still anchored at a rudimentary stage. This is especially evident when considering that, although such laws have been built up following the European Union model as regards to the forbidden practices, and the US system-with its combination of monetary fines and criminal approach-for the sanction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egal environment “friendly competition” is far from effective enforcement. After providing an overview of the competition laws passed by the six GCC members, the paper highlights that, notwithstanding the wide arsenal of legal tools to curb possible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made available under the national regimes, in all countries role and powers of the competition authorities are somewhat underrated. Due to such generalized lack of implementation, the article underlines the need for effective enforcement standards accompanied by a joint harmonized action against illegal competition to be undertaken at regional level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flow of commerce, and strengthen the economy in the GCC marketpla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rab Gulf States competition authorities competition law economic integration ENFORCEMENT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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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rative Discussion of State Owned Enterprise in Competi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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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iongwen Chen 《Proceedings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 Studies》 2020年第5期70-77,共8页
Reflect on 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the current approach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o the conclusion that State Owned Enterprises(SOE)’s and more generally state conduct should be f... Reflect on 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the current approach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o the conclusion that State Owned Enterprises(SOE)’s and more generally state conduct should be fully covered by competition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EU China competition law Terms and defination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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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数据壁垒的竞争损害及其破解路径
3
作者 殷继国 《法治社会》 2025年第1期99-113,共15页
数据是数字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数据配置的非对称性和质量的差异性、数字生态系统较强的封闭性、阻碍数据流通的技术和观念是形成数据壁垒的重要原因。数据壁垒是数据企业进入大数据市场或者在大数据市场... 数据是数字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数据配置的非对称性和质量的差异性、数字生态系统较强的封闭性、阻碍数据流通的技术和观念是形成数据壁垒的重要原因。数据壁垒是数据企业进入大数据市场或者在大数据市场进行业务扩张时会面临的各种障碍,包括技术壁垒、成本壁垒、行为壁垒以及法律和政策壁垒。数据壁垒会损害数据市场的竞争和创新,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因而反垄断法是规制数据壁垒的系统性工具之一。为有效破解数据壁垒,建议设定反垄断规制的合理限度以权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的关系,强化反垄断执法以促进数据流通和互操作,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破解法律和政策壁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据壁垒 竞争损害 数据市场 数据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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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治理体育腐败犯罪的三重维度:现象、本质与规制
4
作者 谭健强 田玉潇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55-59,93,共6页
刑法治理是体育腐败犯罪最具威慑力的措施,可从现象、本质与规制三重纬度解剖。在现象解剖上,体育腐败犯罪是竞技比赛主体为谋求不当利益,违背体育运动规则,做出违法操控或干预竞技比赛的行为,包括贿赂型操纵比赛和非贿赂型操纵比赛。... 刑法治理是体育腐败犯罪最具威慑力的措施,可从现象、本质与规制三重纬度解剖。在现象解剖上,体育腐败犯罪是竞技比赛主体为谋求不当利益,违背体育运动规则,做出违法操控或干预竞技比赛的行为,包括贿赂型操纵比赛和非贿赂型操纵比赛。“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确立,形成体育腐败犯罪三元治理模式。在本质属性上,体育腐败面临行刑衔接不畅和规范供给阙如的难题。在路径规制上,既要修正《体育法》,使之实现与《刑法》之间的衔接,又要完善体育腐败犯罪的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腐败 行刑衔接 竞技体育 操纵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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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爬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5
作者 何宗文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88-93,共6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爬取具有市场效果两面性、侵犯利益多元性及行为实施隐蔽性等特点。为充分发挥数据爬取积极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然而,侵权式判断思维错误适用、数据爬取违法性认定规则不统一及...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爬取具有市场效果两面性、侵犯利益多元性及行为实施隐蔽性等特点。为充分发挥数据爬取积极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然而,侵权式判断思维错误适用、数据爬取违法性认定规则不统一及数据爬取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适用。对此,我国应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式、统一数据违法性认定规则,并健全数据爬取监管制度,以促进数据要素自由流动,同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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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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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先林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3,共11页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节,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基础保障,引导和激励企业反垄断合规是必要举措。这些方面构成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制度 竞争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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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 被引量:4
7
作者 孙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2-16,共15页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地方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不足,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各自为政的割裂状态难以形成制度合力。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以满足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为指引,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竞争政策的宪法法律地位,建构央地垂直的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整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持续为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赋能,以此全面强化反垄断执法功能、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共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有力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大市场 竞争政策 反垄断执法 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公平竞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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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鼓励创新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其立法表达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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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茂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鼓励创新 公平竞争 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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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被引量:4
9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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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反思实质性替代规则 被引量:1
10
作者 李剑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3-74,共12页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对同业竞争、直接竞争关系的强调,这不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竞争关系的趋势相悖,也没有对行为的正当性有充分说明。实际上,数据抓取行为的本质是对他人成果的利用,在肯定可以适当抓取的前提下,正当性的基础应当以是否超越合理限度为标准;这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充分考虑抓取数据的数量、数据类型以及抓取行为造成的运维成本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性替代 竞争关系 合理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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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辩说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世明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31,共16页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思。权利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入其实并不必然会带来权利与法益的二元保护客体的区分,并不意味可以将竞争法重新纳入传统侵权法“抽屉”中僵硬地区分权利和利益侵害并为其设置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与侵权法渐行渐远而更加彰显出竞争制度保护法的特点。基于霍菲尔德、康芒斯对被滥用的权利概念的厘清,目前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可以清晰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受扭曲的自由竞争的制度保护法益为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法 法益 制度保护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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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构建与完善 被引量:1
12
作者 曹新明 叶悦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110,共18页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和“公开的客观状态”为判定要素,对“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适用关系予以类型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商业数据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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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宁立志 龚涛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0-153,共14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两种审查制度,但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导致它们在理论上长期割裂。这两种审查制度在监督机制、审查能力、审查动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使得建立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两种审查制度,但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导致它们在理论上长期割裂。这两种审查制度在监督机制、审查能力、审查动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使得建立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在坚持公平竞争审查的事前自我审查这一基本定位的前提下,可以将事后审查部分纳入备案审查制度中,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备案审查中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参考文件。还可以适时扩张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将部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党组织规范性文件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议和决定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建立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备案审查 反垄断法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自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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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 被引量:1
14
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数据的流通属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确定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抓取行为 数据流通 数据保护 数据抓取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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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被引量:1
15
作者 卢纯昕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8-106,共19页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类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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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分配策略对绿色与非绿色产品制造商竞争的影响
16
作者 尚文芳 谷鑫涛 李涛 《管理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57-166,共10页
在碳交易政策背景下,考虑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和绿色与非绿色产品制造商之间的价格博弈,引入不同碳配额分配方式,研究其对两制造商减排和定价决策的影响。通过构建并对比分析不同碳配额分配方式下绿色与非绿色产品制造商的博弈模型,得出如... 在碳交易政策背景下,考虑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和绿色与非绿色产品制造商之间的价格博弈,引入不同碳配额分配方式,研究其对两制造商减排和定价决策的影响。通过构建并对比分析不同碳配额分配方式下绿色与非绿色产品制造商的博弈模型,得出如下结论:(1)历史法和基准线法下,市场规模越大,减排难度越低,单位产品的碳减排量就越高,且市场规模增大对绿色产品需求的促进作用大于非绿色产品。(2)历史基准线混合法下单位产品的碳减排量介于历史法和基准线法之间,且随着基准线法所占比重的增大而增大。奖惩机制下单位产品的碳减排量随着奖惩系数的增大呈现先增后减的凹性变化,且始终大于历史法下的减排量。(3)历史法下绿色产品的市场份额小于基准线法下,历史基准线混合法下的市场份额介于二者之间。奖惩机制可以在增大绿色产品需求的同时降低非绿色产品的需求,使其获得大于基准线法的市场份额。论文研究有助于为政府碳配额分配策略制订提供参考,为供应链成员的决策提供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历史法 基准线法 历史基准线混合法 制造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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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侵害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17
作者 童云峰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62-72,96,共12页
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 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此种间接规制模式呈现保护不周、体系阙如和类推解释等问题。为了更为全面、直接和系统地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需要从解释论走向立法论。在前实定法阶段,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并将之设定为不真正身份犯、结果犯和法定犯,如此才能保持刑法处罚限度、理顺刑法与前置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实定法阶段,基于刑事立法的类型性原则、体系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释明,使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成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特殊罪名,明确二者之间的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罪 体育法 体育比赛的真实性 公平竞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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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为什么保护竞争
18
作者 王晓晔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16,共14页
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提出《谢尔曼法》反对大企业,即便它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其存在也会构成对社会民主和正义的威胁。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历经40多年计划经济制度后的产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 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提出《谢尔曼法》反对大企业,即便它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其存在也会构成对社会民主和正义的威胁。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历经40多年计划经济制度后的产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供求的内在要求。我国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过程,而不是保护竞争者。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全面和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体制 保护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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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背景下的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
19
作者 李明德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3-26,共24页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制止不正当竞争是对人类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保护的规则。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方面,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制止不正当竞争是对人类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保护的规则。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方面,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或做法,进而影响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们应当在充分了解两大法系的保护模式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事相关的学术和理论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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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对外开放的财税法路径
20
作者 张守文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2期33-42,共10页
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财税法在推进对外开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领域,我国的所得税制度和关税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持续推进相关税制统一并保障税负公平,是贯穿财税法制度实践的重要逻辑主... 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财税法在推进对外开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领域,我国的所得税制度和关税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持续推进相关税制统一并保障税负公平,是贯穿财税法制度实践的重要逻辑主线,有助于构建对外开放的良好制度环境。在新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应运用财税法推进涉外制度环境的整体优化,加强对外贸易领域的财税法调整,强化涉外投资领域的财税法规制,从而推进国家层面的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应完善自贸区和自贸港等区域财税法制,加强对区域竞争行为的财税法规制,从而促进公平竞争和区域层面的对外开放。只有结合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切实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断优化财税法路径,推进财税法治的现代化,才能有效促进高水平的制度型对外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外开放 财税法 涉外法治 国民待遇 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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