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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rative Discussion of State Owned Enterprise in Competition Law
1
作者 Qiongwen Chen 《Proceedings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 Studies》 2020年第5期70-77,共8页
Reflect on 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the current approach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o the conclusion that State Owned Enterprises(SOE)’s and more generally state conduct should be f... Reflect on 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the current approach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o the conclusion that State Owned Enterprises(SOE)’s and more generally state conduct should be fully covered by competition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EU China competition law Terms and defination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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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tition Law in the GCC Countries: The Tale of a Blurry Enforcement
2
作者 Maria Casoria 《Chinese Business Review》 2017年第3期141-14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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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被引量:1
3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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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的类商业秘密路径建构 被引量:1
4
作者 卢纯昕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8-106,共19页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 在我国尚未为数据赋权的当下,为增强数据保护的可预见性,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成为数据保护的可循路径。基于数字时代商业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内在共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可采用类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但应区分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并通过例外规则平衡数据保护与分享。在商业数据专条的设计中,数据客体界定规则是基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规则是核心,数据不正当竞争限制例外规则是保障。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不正当获取型、违反信义型、“非一手”转得型、帮助侵害型。数据垄断与实质改进等例外情形是数据合法使用的抗辩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类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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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5
作者 王先林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3,共11页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节,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基础保障,引导和激励企业反垄断合规是必要举措。这些方面构成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制度 竞争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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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
6
作者 孙晋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2-16,共15页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地方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不足,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各自为政的割裂状态难以形成制度合力。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以满足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为指引,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竞争政策的宪法法律地位,建构央地垂直的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整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持续为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赋能,以此全面强化反垄断执法功能、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共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有力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大市场 竞争政策 反垄断执法 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公平竞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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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反思实质性替代规则
7
作者 李剑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3-74,共12页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对同业竞争、直接竞争关系的强调,这不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竞争关系的趋势相悖,也没有对行为的正当性有充分说明。实际上,数据抓取行为的本质是对他人成果的利用,在肯定可以适当抓取的前提下,正当性的基础应当以是否超越合理限度为标准;这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充分考虑抓取数据的数量、数据类型以及抓取行为造成的运维成本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性替代 竞争关系 合理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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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为什么保护竞争
8
作者 王晓晔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16,共14页
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提出《谢尔曼法》反对大企业,即便它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其存在也会构成对社会民主和正义的威胁。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历经40多年计划经济制度后的产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 美国新布兰迪斯学派提出《谢尔曼法》反对大企业,即便它们没有违法的行为,其存在也会构成对社会民主和正义的威胁。我国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历经40多年计划经济制度后的产物,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竞争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社会供求的内在要求。我国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过程,而不是保护竞争者。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全面和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体制 保护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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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鼓励创新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其立法表达
9
作者 丁茂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鼓励创新 公平竞争 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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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构建与完善
10
作者 曹新明 叶悦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93-110,共18页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和“公开的客观状态”为判定要素,对“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适用关系予以类型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商业数据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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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研究
11
作者 宁立志 龚涛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0-153,共14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两种审查制度,但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导致它们在理论上长期割裂。这两种审查制度在监督机制、审查能力、审查动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使得建立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和...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约束规范性文件制发的两种审查制度,但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导致它们在理论上长期割裂。这两种审查制度在监督机制、审查能力、审查动力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使得建立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在坚持公平竞争审查的事前自我审查这一基本定位的前提下,可以将事后审查部分纳入备案审查制度中,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备案审查中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参考文件。还可以适时扩张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将部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党组织规范性文件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议和决定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建立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公平竞争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备案审查 反垄断法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自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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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
12
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数据的流通属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确定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抓取行为 数据流通 数据保护 数据抓取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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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提升了企业绿色创新质量吗?——基于新《环保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13
作者 江三良 吴海强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4年第6期82-100,共19页
以新《环保法》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2—2017年A股上市工业企业绿色专利被引用数量,探究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提升,在进行一系列... 以新《环保法》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12—2017年A股上市工业企业绿色专利被引用数量,探究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提升,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仍然成立。异质性分析表明:新《环保法》的实施能够显著促进东部地区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成长期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提升,而对中西部地区企业、国有企业以及成熟期企业绿色创新质量的影响不显著。机制分析发现: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降低,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绿色创新质量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为提升微观企业绿色创新质量,提出适当提升市场竞争水平、实施差异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创新等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环保法》 绿色创新质量 绿色专利被引用数量 产品市场竞争程度 双重差分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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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域外国家介入南海问题研究:发展演变与未来趋势
14
作者 赵卫华 《东南亚纵横》 2024年第2期27-38,共12页
域外各国对当代南海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大致经历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达成前的早期阶段、DOC达成至“南海仲裁案”之间的阶段和中美竞争加剧后的新发展时期这3个阶段。在早期阶段,域外大国学界和智库虽然也... 域外各国对当代南海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大致经历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达成前的早期阶段、DOC达成至“南海仲裁案”之间的阶段和中美竞争加剧后的新发展时期这3个阶段。在早期阶段,域外大国学界和智库虽然也对南海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但其立场和态度总体上是对中国有利的。第二阶段后期特别是中美竞争加剧后,其研究成果体现的对待南海问题的立场和态度逐渐多元化,研究方法也日益多元化,研究领域逐渐由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扩展。与此同时,相关研究中对中国不利的结论和声音逐渐增多,这使得中国在国际舆论斗争和南海维权斗争中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上述变化受到各国研究人员代际更替、国际海洋法新发展和国际格局变迁的多重影响,但根本原因则是国际格局变迁及相关国家对本国利益的自我选择。中国应充分认识到国际规则和国际法的工具性作用,以平和的心态看待域外各国在南海问题各领域研究取向的变化,坚决反对歪曲或有选择地援引国际法来“抹黑”中国的行为;同时又要保持战略自信和战略耐心,努力加强和深化对国际法、国际政治和历史等不同学科交叉互融的研究,提高阐释运用国际法的能力,援引恰当的条款来维护中国的正当海洋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问题 域外大国 海洋权益 中美竞争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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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15
作者 丁道勤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99-107,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项变革性技术,具有高度颠覆性,将改变当前用户生活、工作和交流的方式,也引发出一些竞争法律问题。除了传统反垄断法律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体现外,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链的竞争法律问题表现为垄断结构的扼杀式...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项变革性技术,具有高度颠覆性,将改变当前用户生活、工作和交流的方式,也引发出一些竞争法律问题。除了传统反垄断法律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体现外,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链的竞争法律问题表现为垄断结构的扼杀式收购等行业并购和网络平台效应,训练数据的数据垄断、剥削性滥用,算法研发的生态系统封锁、竞业条款构成排他性行为,算力提供的算力封锁、歧视性待遇、自我优待,应用服务的搭售、捆绑销售、独家售卖、拒绝交易等排他性行为。传统竞争法监管框架都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业态,同时密切关注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业态的反竞争行为保持警惕。我国现有竞争法律规则体系仍然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业态领域,针对新的竞争法问题,建议出台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的充分竞争、创新发展政策,制定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的反垄断指南》,竞争执法部门分场景、分环节重点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潜在反竞争行为,司法机关适时总结典型司法案例,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产业链 竞争法律问题 竞争法监管 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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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竞争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困境与进路——基于8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16
作者 陈耿华 陆睿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5期28-44,共17页
实证考察2012-2023年数据竞争案件裁判文书发现,数据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存在如下困境:一是侧重商业道德标准、忽视经济分析标准,二是片面关注经营者利益损害、忽视多元利益平衡,三是主观状态认定的合理性未澄清且认定路径不规范,四是... 实证考察2012-2023年数据竞争案件裁判文书发现,数据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存在如下困境:一是侧重商业道德标准、忽视经济分析标准,二是片面关注经营者利益损害、忽视多元利益平衡,三是主观状态认定的合理性未澄清且认定路径不规范,四是一般条款适用逻辑不清晰导致其扩张适用。为破解数据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难题,应重视经济分析标准在该类行为违法性认定中的作用,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属性并建立多元利益权衡分析框架,明确主观状态在行为定性中的体系地位并探索其规范认定路径,基于谦抑审慎理念适用一般条款并厘清其适用逻辑,以期健全数据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完善竞争法实施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道德 竞争秩序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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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不法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与出路
17
作者 吕富生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4年第4期18-23,共6页
数据要素在市场竞争中的介入给竞争规制带来了新命题。数据构成必需设施的质疑、相关市场的划分难点、市场力量的衡量难题和数据滥用不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使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面临冲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问题,以及面临的裁... 数据要素在市场竞争中的介入给竞争规制带来了新命题。数据构成必需设施的质疑、相关市场的划分难点、市场力量的衡量难题和数据滥用不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使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面临冲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问题,以及面临的裁量困难和救济困境,是现有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范式面临的挑战。科学规制数据不法竞争行为,需要结合数据影响力、所涉利益点、合理除外因素等进行行为认定,有效衔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机制,丰富立法、司法、执法等维度的规制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学 数据竞争 数据垄断 数据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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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以“滴滴案”为例
18
作者 汪改丽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6-101,共16页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反垄断法通过维护个人信息保护条件的竞争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地全面和持续,彰显了其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回归保护竞争范式的反垄断分析方法,二是依循反垄断法的行为规制路径,三是平衡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反垄断法 市场力量 非价格竞争 保护竞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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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角下“互联互通”的实施原则与规范表达
19
作者 赵精武 孙小雨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5-165,共11页
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是数字市场发展模式优化和转型的关键机制,但链接层面易,数据层面难。平台企业普遍存在以保障用户安全、企业商业策略等事由怠于或迟延推动互联互通等现象。互联互通的本质是保障互联网开放共享的技术架构,反垄断法... 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是数字市场发展模式优化和转型的关键机制,但链接层面易,数据层面难。平台企业普遍存在以保障用户安全、企业商业策略等事由怠于或迟延推动互联互通等现象。互联互通的本质是保障互联网开放共享的技术架构,反垄断法层面的平台间互联互通是为了避免平台割裂整个数字市场。为达成互联互通制度的实施效果,可以将互联互通制度以法律原则的方式补充解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款:其一,围绕数据获取能力、业务锁定水平等,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解释逻辑;其二,以体量、市场地位为准绳,制定与中小平台和超级平台分别适配的差异化合规要求;其三,将监管要求内化为技术约束,透过数据合规科技扩展算法层面的互联互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制度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平台 数字经济 实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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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控制”下劳动秩序的价格逻辑及其竞争法规制——以送餐软件为例
20
作者 秦勇 刘宇铮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5,共11页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应运而生,经营者依托平台、算法和数据对从业人员的劳动时间、劳动方式、劳动绩效进行精细化管理,进而塑造了一种新型的劳动管理模式。“数字控制”下劳动秩序一方面展现了数字时代经营管理的创...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应运而生,经营者依托平台、算法和数据对从业人员的劳动时间、劳动方式、劳动绩效进行精细化管理,进而塑造了一种新型的劳动管理模式。“数字控制”下劳动秩序一方面展现了数字时代经营管理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足和算法权力的过度扩张等隐患,其通过对劳动价格和订单价格的微粒式和个体化调整引发了新的市场竞争担忧。从竞争法的视角出发,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市场秩序,调整和优化“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应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来规范平台运营,引导“数字控制”走向理性化发展;抵制价格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持市场的有效竞争,以保持数字经济行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起一套有效的价格反垄断机制,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控制 劳动秩序 算法权力 竞争法规制 平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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