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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批判的批判性分析
1
作者 兰磊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5,共14页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动态竞争,过度夸大平台内竞争的重要性而无视平台间竞争的约束力量。自我优待行为种类繁多,竞争效果差异巨大,不应该概括规制,而应该回归反垄断法的基本范式,对具体自我优待行为作理性的个案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差别待遇 传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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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与豁免
2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2-160,共9页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链封禁 反垄断法 豁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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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3
作者 甘勇 陆莹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5-85,共11页
为预防消除垄断行为,维护美国正常经济秩序,反垄断法逐渐在域外适用,美国法院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积极寻找冲突法理论的支持。在“既得权学说”的影响下采取属地原则,否认反垄断法的域外性;根据“本地法”理论确立了效果原则... 为预防消除垄断行为,维护美国正常经济秩序,反垄断法逐渐在域外适用,美国法院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积极寻找冲突法理论的支持。在“既得权学说”的影响下采取属地原则,否认反垄断法的域外性;根据“本地法”理论确立了效果原则,认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正当性;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寻找衡平原则的来源,在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时考虑国际礼让。这些冲突法理论使得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美国法院的实践,对于我国判断何种情况下可以域外适用反垄断法以及如何域外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域外性 冲突法 属地原则 效果原则 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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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4
作者 林燕萍 罗丹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64-74,共11页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隐私 隐私保护 数字平台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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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与企业市场势力 被引量:1
5
作者 吴鼎纹 王红建 肖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2-44,共13页
本文基于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特征,探究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资本市场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可以显著提高投资组合公司的产品市场势力,支持了“合谋效应”假说。异质性检验发现,股权集中度越... 本文基于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特征,探究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资本市场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可以显著提高投资组合公司的产品市场势力,支持了“合谋效应”假说。异质性检验发现,股权集中度越高,合谋效应越强;相比于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更强。机制检验发现,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还会通过向上操纵持股公司的生产成本以“合理化”产品价格上升。经济后果检验发现,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会显著弱化《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揭示了机构大股东交叉持股的合谋效应,讨论了其对企业市场势力的影响,对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构大股东 交叉持股 合谋效应 企业市场势力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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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
6
作者 赵曦 李剑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27-44,共18页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运用劳动经济学分析工具,可证成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正当性。借鉴域外经验,回归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可从短期、长期两个角度为我国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找到理想路径。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反垄断法》应从价值目标、分析方法、豁免规则三个方面作出整全的制度回应:一是明确劳动者利益保护之立场,二是重设相关市场之分析方法,三是调整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人协议 垄断协议 劳动力市场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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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商业模式反垄断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研究视角
7
作者 刘奕麟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0-86,共7页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需要优化和完善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环节不拘泥于具体的分析工具,将数据控制能力等非价格因素纳入为界定参数的同时,需要明确“个人隐私”作为分析工具的限制。促使反垄断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充分发挥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调整、平衡和治理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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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劳动视角下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8
作者 高瑞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7-81,共5页
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 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文章以从业者劳动视角分析集体劳动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性与协调进路,进而为平等协商、公平竞争、良好劳动环境的创建以及从业者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性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业态 从业者 集体劳动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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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9
作者 刘雨婷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57,114,共9页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明确、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在反垄断监管层面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规制算法共谋,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间接证据,综合评估损害后果,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分配原则,合理定位算法透明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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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10
作者 万江 金世轩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3期26-40,共15页
互不挖角协议发生于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不招揽或雇佣对方员工的合意。互不挖角协议具有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劳动力竞争秩序的价值,但同时也会产生减损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扭曲竞争和交易公平、降低市场效率的垄断后... 互不挖角协议发生于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不招揽或雇佣对方员工的合意。互不挖角协议具有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劳动力竞争秩序的价值,但同时也会产生减损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扭曲竞争和交易公平、降低市场效率的垄断后果,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互不挖角协议的竞争损害和反垄断法适用性的不确定,大多数法域对以反垄断法规制互不挖角协议尚持慎重态度。实际上,互不挖角协议对竞争的损害确有规制必要。反垄断法存在规制互不挖角协议的现实需求,且相较于其他规制手段更具效益优势,因而是互不挖角协议最适当的规制手段。在我国之后可能的制度设计中,还可以考虑对互不挖角协议分类设计具体规则,并引入相关性分析手段,以提升反垄断法规制互不挖角协议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协议 劳动力市场 反垄断法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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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与建议
11
作者 徐淑娴 沐玲 《河南工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2期62-66,共5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实现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以传统反垄断监管模式认定当前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面临被搭售产品的独立性难判断、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难认定、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竞争效果难评估、反垄断法责任机制难落实等困境。因此,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明确搭售产品独立性判断标准、优化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及评估搭售行为竞争效果,而且要持续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搭售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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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反思与适用
12
作者 朱公欢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3-92,共10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中的修饰性表达,导致反垄断法规范目标偏移。数字经济高度集中化的趋势,要求消费者福利保护由重视经济效率向重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转变,反垄断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消费者福利进行保护,防止消费者福利庸俗化。为避免科技巨头经济垄断权力蔓延至政治中心,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对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唯一诉求,主张通过反垄断法分析范式转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经济民主和反垄断法多元目标。消费者福利保护是反垄断法的间接目标,应被作为判断竞争损害的参考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选择权损害的分析,应遵循合理原则,综合权衡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损害效果和消费者福利增进效果。同时,从实体标准和程序制度层面细化和完善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中的具体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反垄断 消费者福利标准 行为规制法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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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服务模块”背后的平台反垄断困境与应对
13
作者 杨健 严德俊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6-73,共8页
搭建“综合服务模块”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编织其生态系统以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该模块以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为主要内容,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在反垄断执法中出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新型的损害竞争行为难以规制... 搭建“综合服务模块”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编织其生态系统以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该模块以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为主要内容,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在反垄断执法中出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新型的损害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等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综合服务模块”的嵌入致使大型平台的法律地位和其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给现有反垄断法规体系的适用造成了诸多障碍。然而,对平台企业进行大幅度拆分不可为也不能为。因此考虑将“综合服务模块”与平台中其他的盈利性业务进行分离,或者科以一定的社会义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驯服平台这只“利维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法治 平台经济 综合服务模块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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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公平竞争与企业劳动收入份额——来自《反垄断法》实施的证据 被引量:3
14
作者 江轩宇 赵立萍 袁淳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9-81,共13页
在强化反垄断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背景下,本文利用《反垄断法》实施的外生冲击,研究了市场公平竞争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结果发现,相比于垄断程度较低的企业,《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垄断程度较高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显著提高... 在强化反垄断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背景下,本文利用《反垄断法》实施的外生冲击,研究了市场公平竞争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结果发现,相比于垄断程度较低的企业,《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垄断程度较高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显著提高。《反垄断法》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正向影响在行政垄断程度较高的地区、高新技术行业、对科技人员的依赖程度高的企业中较强,在代理成本较高的企业中较弱。拓展性研究发现,降低垄断利润、提高自主研发强度是《反垄断法》提升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重要渠道;《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提高了普通员工的劳动收入份额,对高管的劳动收入份额有抑制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竞争 劳动收入份额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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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隐私保护法的矛盾与纾解 被引量:9
15
作者 周围 黄唯一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7-107,共11页
随着反垄断法和隐私保护法的动态发展,二者打破了单纯的正向关联,展现出相当的复杂性。一方面,数字平台以隐私保护为由进行竞争抗辩,另一方面,以数据访问为代表的反垄断救济措施也可能侵害消费者隐私。这些竞争与隐私不可忽视的负相关... 随着反垄断法和隐私保护法的动态发展,二者打破了单纯的正向关联,展现出相当的复杂性。一方面,数字平台以隐私保护为由进行竞争抗辩,另一方面,以数据访问为代表的反垄断救济措施也可能侵害消费者隐私。这些竞争与隐私不可忽视的负相关性凸显了破除反垄断与隐私保护困境的现实需求。我国应结合国际理论和实践,辨明反垄断法和隐私保护法的互补关系界限,促进数据共享与数据控制的动态平衡,构建相辅相成、统筹兼顾的利益最大化数据框架,完善细化详明严谨、灵活透明的法规,倡导跨机构合作下的共赢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隐私 竞争 反垄断法 数据流通 隐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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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理论检证 被引量:2
16
作者 郭宗杰 刘阳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8-153,207,208,共18页
用以维护企业商业秘密和防止“搭便车”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被滥用而异化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但劳动法内部的规则调适无法抵消协议的反竞争效果,且当前也缺乏取缔竞业限制制度的实践基础与学理支撑。相比之下,反垄断法的介入有其正当... 用以维护企业商业秘密和防止“搭便车”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被滥用而异化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但劳动法内部的规则调适无法抵消协议的反竞争效果,且当前也缺乏取缔竞业限制制度的实践基础与学理支撑。相比之下,反垄断法的介入有其正当性:公共利益理念构成竞业限制协议滥用反垄断规制的法理基础,同等准用于劳动力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阐释了反垄断法适用的实践逻辑。但是,竞业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有其功能限度,因而应当确立保护竞争过程、关照劳动者福利的价值目标,进而通过竞争影响合理分析的个案化考量,实现反垄断法和既有规制路径之间的合理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业限制 竞争损害 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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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隐私的反垄断保护:理论证成、适用困境及破解之道 被引量:2
17
作者 任超 李雅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5-75,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隐私保护 反垄断法 质量说 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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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模式下PMFN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及对策 被引量:1
18
作者 吴太轩 张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23年第9期114-124,共11页
直播带货模式下,主播方与品牌方达成的互联网平台最惠国条款会产生减损市场竞争、裹挟品牌方经济自主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竞争效应。职是之故,适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直播带货模式PMFN条... 直播带货模式下,主播方与品牌方达成的互联网平台最惠国条款会产生减损市场竞争、裹挟品牌方经济自主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竞争效应。职是之故,适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直播带货模式PMFN条款存在纵向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条可选规制路径。若选择纵向垄断协议这一规制路径,宜参考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实践经验,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更新代理人独立性判断标准以应对“代理例外”原则可能带来的规制障碍。若选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制路径,针对其相关市场界定难题,首先须以获利来源、交互密切程度、争议发生领域为标准确定需求主体,其次宜分析复合型需求的分离可行性以明确基准需求,最后再展开需求替代性分析以明晰相关产品市场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最惠国条款 直播带货 纵向垄断协议 代理例外 相关产品市场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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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个人数据保护即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也谈德国脸书案及“双重程序”规则 被引量:2
19
作者 张韬略 熊艺琳 《竞争政策研究》 2023年第2期5-21,共17页
反垄断法和数据保护法在数字经济中可能存在交叉重叠,需要综合考量两者之间关系。德国脸书案及其“双重程序”规则首次将数据保护规则纳入反垄断法,引发了数据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争议。德国司法机关提出“双重程序”规则与德国... 反垄断法和数据保护法在数字经济中可能存在交叉重叠,需要综合考量两者之间关系。德国脸书案及其“双重程序”规则首次将数据保护规则纳入反垄断法,引发了数据保护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争议。德国司法机关提出“双重程序”规则与德国加强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趋势相关,也离不开反垄断法自身的开放架构。但“双重程序”规则也存在难以证明竞争损害、执法机构能力不足、法律适用不确定等缺陷。我国在将数据保护规则吸收入反垄断法时应当明确其效力边界,避免反垄断法的过分扩张,同时要明确不同法律和不同执法部门的关系,增强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在个案中实现最佳的执法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程序 数据保护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数据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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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公告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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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钦昱 裴驿菲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274-281,共8页
价格公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协同构成方式,具有难以查证的隐蔽性。价格公告行为不仅关系着对竞争者商业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可作为达成、维持价格协同的工具。认定价格公告行为的违法性困难重重,厘清价格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是规范价... 价格公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协同构成方式,具有难以查证的隐蔽性。价格公告行为不仅关系着对竞争者商业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可作为达成、维持价格协同的工具。认定价格公告行为的违法性困难重重,厘清价格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是规范价格公告行为的首要任务。以信息交换理论透视价格公告行为,辨析纯粹价格公告和附属性价格公告,建立价格公告违法认定标准,辅以市场环境、公告信息、主观状态等因素,将价格公告行为纳入协同行为规制的框架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价格法 价格公告 价格协同 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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