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通常含义”研究
被引量:2
- 1
-
-
作者
冯寿波
-
机构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出处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70-76,92,共8页
-
基金
中国法学会基金项目(CLS2014D112)
-
文摘
在条约法理论和实践中,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相关解释因素的含义、价值、性质、关系、局限性等问题仍存诸多分歧。通过实证研究等方法,深入探究第31.1条"通常含义"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词典的使用、词语的字面含义、对谁而言是"通常的"、无通常意义或无单一通常意义的处理、在WTO/ICJ等国际(准)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问题,确定条约用语"通常含义"的方法与第31-33条规定的其他解释方法间联系密切,"通常含义"仅是该要素系统的一部分,仅在上下文对此予以证实时且并不存在偏离该解释的其他因素时,"通常含义"才有决定性作用。该方法仍具局限性,几乎任何词语的含义都不止一个,且相互间可能还存在冲突。对"通常意义"与"特殊含义"问题,通常认为主张用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
关键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31.1条
“通常含义”
-
Keywords
VCLT
art. 31.1
ordinary meaning
-
分类号
D993.8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