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关于设立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必要性的认识
被引量:8
- 1
-
-
作者
徐祥民
张红杰
-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6,共6页
-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招标课题"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编号:03JZD0024)
国家海洋局"渤海区域立法研究"项目
-
文摘
近年来,关于制定渤海特别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作为渤海特别立法的积极拥护者,我们赞同以往著述中的一些观点,同时也认为在正式起草渤海特别法之前我们还有许多无法回避且尚未解决的问题。为渤海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就是这些问题之一。以往的渤海治理及环境保护从总体上来说是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一个一体化的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渤海实施综合管理。渤海已经和正在遭受的多重的损害不仅非单一行政部门或单一执法部门所能阻止和弥补,也非多个分头行动的部门靠分别的执法活动所能救治,只有通过综合管理才能奏效。这种综合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渤海、海岸带、近岸陆域管理做一体化的思考。渤海海陆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脱离这种依存关系的单纯的陆上活动和海里活动都难以解决渤海环境问题。渤海水体覆盖的空间与海岸带、近岸陆域这三部分的集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渤海生态系统。必须把渤海视为一个环境整体,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要求管理这个环境整体。二是对渤海的污染防治、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实施综合管理。三是环渤海省市的协调行动:不管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地方之间的协调,还是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双重协调都比分头行动更有利于渤海环境治理。现行管理体制下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在自己的管理活动中把渤海连同海岸带、近岸陆域等当成一个整体来对待。对渤海实施综合管理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建立具有综合管理功能的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由这个组织机构统一安排发展与保护两类事情,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
关键词
渤海特别法
渤海管理委员会
渤海环境保护
-
Keywords
bohai sea special law
bohai sea integ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bohai sea
-
分类号
X197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X32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
-
题名关于渤海特别法的执行体制的思考
被引量:3
- 2
-
-
作者
徐祥民
孙明烈
-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出处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5-11,共7页
-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基于区域海洋管理的渤海特别立法研究"(编号:12SFB1007)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海洋局渤海区域立法项目的资助
-
文摘
制定渤海特别法是目前海洋管理部门与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其中执行体制的规定则是制定这部法律首先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权威数据显示,现行的法律在现行的执行体制下的实施没有对渤海产生理想的管理效果。因此,讨论渤海特别法的执行体制就要选择新的体制。影响渤海特别法执行体制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有三个:第一个是自然因素。渤海是一个半闭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构成一个独立的环境单位,渤海作为一个完整的大生态系统,这就要求把渤海当成一个整体来对待。第二个是行政区划因素。渤海沿岸有4个省和直辖市,与渤海环境管理有关的共有1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些行政区划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搭便车"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地的悲剧"。第三个是管理层级因素。从中央、省市自治区到市、县,构成渤海管理的"四级宝塔",这"四级宝塔"却并不总是一个保持高度一致的执法体系。在这三个因素存在的前提下,首先,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目标导向的执行体制,将渤海环境管理作为目标,通过目标的约束促发执法者的积极性,再由执法者调动行政相对人的行动。其次,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共同负责的执行体制,建立一个由渤海周边行政区参加渤海环境管理机关,各行政区对渤海环境管理共同负责。最后,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政府责任的执行体制。渤海环境保护是政府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应当把法律所要求的渤海环境保护融入有关层级的整个政府政策的统一体中,使之始终与其它政策相互影响、相互协调。
-
关键词
渤海环境
渤海特别法
执行体制
-
Keywords
bohai sea environment
bohai sea special law
implementation system
-
分类号
X197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
-
题名渤海立法中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构想
被引量:1
- 3
-
-
作者
凌欣
-
机构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33-38,共6页
-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海洋生态利益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控路径研究"(12YJCZH125)的阶段成果
-
文摘
为增强渤海溢油污染防控能力,提高防控实效,应当在渤海管理立法中建立全渤海统一的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渤海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应包括:建立溢油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构、溢油污染防控联合检查制度、溢油污染监视监测制度、溢油污染信息管理制度、溢油污染联动应急处置制度、溢油污染事故评估制度。
-
关键词
渤海立法
溢油污染
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
-
Keywords
bohai sea special law
oil spill pollution
join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of oil spill pollution
-
分类号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
题名我国渤海污染防治法律路径探究
被引量:1
- 4
-
-
作者
潘晓滨
都博洋
-
机构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天津法学》
2022年第1期5-13,共9页
-
基金
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海洋可持续发展与海岛振兴战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JZD059
-
文摘
渤海是中国的最大内海,但工业的集聚排放对渤海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各级立法与行政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形成了一套包括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跨区域跨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协调制度与专项整治计划在内的渤海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但我国目前仍存在立法协作不足,配套立法落后,跨区域协调不足等问题。借鉴《长江保护法》立法经验,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已经取得重大成果的背景下,未来渤海污染防治的完善,需要中央层面制定渤海特别法,实行完善“湾长制”,完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配套立法,建立专门跨区域环境治理协作机制,从而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成果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
关键词
渤海环境保护
专项治理
渤海特别法
湾长制
-
Keywords
the bohai se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pecial governance
the bohai special law
gulf chiefs system
-
分类号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
题名对渤海环境保护特别法建设的新思考
被引量:2
- 5
-
-
作者
吕霞
-
机构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6-48,共13页
-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大委托项目"绿色法律研究"(16AWTJ10)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以往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让渤海恢复"美丽",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往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立法目标无法接受专门的渤海环境保护法。承认独立的环境利益、以"美丽"为建设目标的绿色发展理念支持按照环境保护需要为保护渤海环境制定专门法。我们已经具备以实现环境质量改善为目的为渤海制定专门法的条件:以环境质量为直接规制目标的环境立法设计理论已经创立,立法和政策制定已经采用了环境质量目标主义设计思路,一些环境保护实践已经运用了环境质量目标指挥棒。把全面深化改革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在渤海环境治理上,制定专门法应当成为渤海环境保护当然的立法模式选择。
-
关键词
渤海环境保护
渤海特别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
Key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bohai sea
special law
marin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
分类号
DF468.3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
题名渤海特别法的关键设置: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
被引量:17
- 6
-
-
作者
徐祥民
尹鸿翔
-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7-41,共5页
-
文摘
渤海特别法应当创设一个新的机构——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它应当成为渤海特别法的执行中心,也就是渤海特别法调整范围内的渤海管理事务(包括污染防治、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自然形态保护等)的执行中心,是决定用特别法保护渤海的设想变为现实的核心机构。委员会主要不是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机关,而是决定与渤海管理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渤海分享多少利益,为了渤海保护分担多大责任,决定如何治理渤海的机关。委员会由渤海全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有关渤海管理的国家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执行局作为常设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监督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决议,组织实施委员会确定的管理项目,执行渤海特别法规定的其他任务等。
-
关键词
渤海特别法
渤海管理
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
-
Keywords
special law of bohai sea
management of bohai sea
integ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bohai sea
-
分类号
D9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
-
题名渤海特别法执行机构设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7
-
-
作者
于铭
-
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0-45,共6页
-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基于区域海洋管理的渤海特别立法研究>(12SFB1007)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国际区域海公约中的执行机构建设主要形成了"单一区域性组织"、"缔约方会议+秘书处"、"缔约方会议+委员会"和"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机构"四种模式。渤海特别法不应采用"单一区域性组织"模式。"缔约方会议+秘书处"模式中的秘书处和"缔约方会议+委员会"模式中的委员会相比,后者享有实际执行权。渤海特别法应优先选择委员会。渤海特别法可以考虑在"渤海管理委员会+渤海管理执行委员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设立作为附属机构的科学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
-
关键词
渤海特别法
跨国边界区域海环境保护公约
区域海
-
Keywords
bohai sea special law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of regional sea
regional sea
-
分类号
D922.683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