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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加拿大跨境追赃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4
1
作者 黄炎 《时代法学》 2016年第1期90-98,共9页
加拿大作为我国腐败犯罪嫌疑人的最大逃匿和转赃国家之一,是我国加强境外追赃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的刑事没收制度、反洗钱法律制度、犯罪资产分享制度等尚不完善,同时加拿大作为赃款赃物的"净输入"国家,怠于承认或执行... 加拿大作为我国腐败犯罪嫌疑人的最大逃匿和转赃国家之一,是我国加强境外追赃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的刑事没收制度、反洗钱法律制度、犯罪资产分享制度等尚不完善,同时加拿大作为赃款赃物的"净输入"国家,怠于承认或执行我国的没收令。因此,需加大反洗钱查处力度,构建我国统一的没收制度,通过刑事司法协助从加拿大追回犯罪资产;探索在加拿大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要求确认和维护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推进中加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结,并建立犯罪资产返还与分享的长效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追赃 反洗钱调查 刑事没收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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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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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亢晶晶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6期82-86,共5页
近年来,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在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终成了独立没收制度的起源,许多国家也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独立没收制度。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类... 近年来,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在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终成了独立没收制度的起源,许多国家也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独立没收制度。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类似于独立没收制度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基于此,通过分析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可以对完善这个新增的程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没收 独立没收 刑事缺席审判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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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中基于犯罪行为的回复与没收 被引量:2
3
作者 李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94-103,共10页
在英美法回复法体系下,回复的基础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不当得利和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若同时构成不当得利和民事违法行为,可依据两者主张回复,但存在善意购买人的抗辩。而犯罪行为是否能够和民事违法行为一样成为回复的一项独立基础,... 在英美法回复法体系下,回复的基础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不当得利和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若同时构成不当得利和民事违法行为,可依据两者主张回复,但存在善意购买人的抗辩。而犯罪行为是否能够和民事违法行为一样成为回复的一项独立基础,英国学者之间存在明显分歧,而实践上也缺乏明确的判例来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制定法赋予国家以没收权(刑事没收权和民事收回令),和回复在功能上有所重叠并且居于优先地位,而国家在没收犯罪收益后是否可通过推定信托等方式将其返还给犯罪受害人仍不明确。在美国回复法上,杀人者会因杀害他人而丧失预定获得的利益,同时美国制定法上也存在和英国类似的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制度,但受到无辜的所有人抗辩的限制,没收的财产还会通过返还和移交两种途径返还给受害人。在英美回复法和没收制度中,金钱和其他动产不存在特殊的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回复 不当得利 犯罪行为 刑事没收 民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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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没收财产制度的类型、效益、挑战及启示
4
作者 陈丹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41-46,共6页
美国与犯罪有关的没收财产制度可分为刑事没收、民事没收与行政没收。三者在性质、适用对象、没收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各有优劣。近年来,美国没收财产制度在打击犯罪、补偿被害人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与犯罪有关的没收财产制度可分为刑事没收、民事没收与行政没收。三者在性质、适用对象、没收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各有优劣。近年来,美国没收财产制度在打击犯罪、补偿被害人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法律与事实层面的挑战。美国没收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能为我国没收财产制度中的空白和缺陷提供有益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没收财产 刑事没收 民事没收 行政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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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赃款追缴制度的管理研究与借鉴
5
作者 谭岚林 《管理科学与研究(中英文版)》 2022年第2期114-119,共6页
我国对赃款赃物的管理与研究并没有美国那么明确,美国的赃款赃物追缴制度管理得较为科学,设计了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两种制度。民事没收制度以刑事为基础,弥补刑事没收必须经过定罪判决才能进行的缺陷,防止被告借机转移隐匿财产,从而更... 我国对赃款赃物的管理与研究并没有美国那么明确,美国的赃款赃物追缴制度管理得较为科学,设计了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两种制度。民事没收制度以刑事为基础,弥补刑事没收必须经过定罪判决才能进行的缺陷,防止被告借机转移隐匿财产,从而更好的打击犯罪。美国刑事没收被认为是具有惩罚性的制裁措施,但由于其以有罪判决的作出为前提,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因而在实践中,联邦法律往往允许两种方式同时进行,以期共同发挥有利之处。我国的赃款赃物追缴制度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在立法上,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规范程度较低,立法零散且部分规定缺失,逻辑关系也较为混乱;在司法实践中,追缴权与处置权配置不明,程序衔接机制不通畅,且缺乏对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缺失对追缴主体的责任约束。因而,我们要学习借鉴国外管理赃款追缴制度的有利经验,改善自身不足,不断丰富完善我国的赃款赃物追缴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赃款赃物的管理 追缴 民事没收 刑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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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属性的界定及其证成 被引量:3
6
作者 房慧颖 《学术月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3-122,共10页
对数字资产属性的界定与法律解释,需在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在统筹协调多部门法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性思考。数字资产财物属性的界定,在宏观层面具有国家战略目标法律化的明显特征,与国家政策的价值导向相符合;在中观层面能得到民法规范与... 对数字资产属性的界定与法律解释,需在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在统筹协调多部门法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性思考。数字资产财物属性的界定,在宏观层面具有国家战略目标法律化的明显特征,与国家政策的价值导向相符合;在中观层面能得到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相互印证与支持,与法体系内的治理规则相融贯;在微观层面体现了数字资产的保护必要性、保护可能性和保护有效性,与数字资产的价值属性、管理属性、交换属性相契合,由此实现对数字资产财物属性的正向证成。经由破除技术主义路径依赖,破解数字资产相关财产犯罪中数额确定难题;通过财物概念统一性、利用规则竞争性,回应数字资产所依托底层数据代码的可复制性质疑;利用观念上的判断而非事实上的永恒,解答自然期限论对数字资产的不稳定性诘问,由此实现对数字资产财物属性的反向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资产 法律解释 财物属性 刑民互动 法秩序统一
原文传递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被引量:46
7
作者 陈卫东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5-13,共9页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回应上述疑问的关键在于从法理层面厘清概念、归纳特点并界定性质,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民事没收 刑事没收
原文传递
中国毒品犯罪没收资产国际分享机制的构建 被引量:6
8
作者 梅传强 施鑫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5-26,235,共13页
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可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现阶段,犯罪没收资产的分享机制是追缴犯罪收益的重要路径,毒品犯罪资产的国际分享机制可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助力。由于我国毒品犯罪资产分享制度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资产追缴与分享的... 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可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现阶段,犯罪没收资产的分享机制是追缴犯罪收益的重要路径,毒品犯罪资产的国际分享机制可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助力。由于我国毒品犯罪资产分享制度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资产追缴与分享的国际司法合作基础欠缺,使流入境外的毒品犯罪资产难以追回,极大地影响了毒品犯罪的治理效果。国外这一完善的制度体系可以为我国的毒品犯罪资产分享机制的构建提供一些经验。在国际毒品犯罪新形势下,我国应全面推进毒品犯罪的资产追缴工作,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毒品犯罪资产国际分享制度,在有效追回犯罪资产的同时,促进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和全球化禁毒国际合作,强化毒品犯罪治理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没收资产 国际分享 司法协助
原文传递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反洗钱法律责任 被引量:2
9
作者 李思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64-191,共28页
通过虚拟资产服务商进行洗钱活动是虚拟资产洗钱风险的重要来源。FATF建议规定,当从事虚拟资产服务的实体涉及“代表”或“为”自然人和法人以商业形式从事了虚拟资产的五类服务,即该实体对虚拟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保管”“控制”或代... 通过虚拟资产服务商进行洗钱活动是虚拟资产洗钱风险的重要来源。FATF建议规定,当从事虚拟资产服务的实体涉及“代表”或“为”自然人和法人以商业形式从事了虚拟资产的五类服务,即该实体对虚拟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保管”“控制”或代表客户积极地“促进了关于虚拟资产的金融活动”,满足以上条件可被认定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国际与国内反洗钱工作围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反洗钱义务展开,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与传统金融机构同样严格的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要求,当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反洗钱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况下将会触发反洗钱的法律责任,自然人与法人都可能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反洗钱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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