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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农民集体的再组织化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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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传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80-86,共7页
《物权法》有关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充满矛盾,反映出农民集体虚化的现实。社区农民集体再组织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不能继续采取回避的态度。再组织化应满足底线要求,在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
《物权法》有关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充满矛盾,反映出农民集体虚化的现实。社区农民集体再组织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不能继续采取回避的态度。再组织化应满足底线要求,在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允许探索多元模式,但再组织化要适度。再组织化之后形成的社区农民集体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并以单行法的形式进行具体的、制度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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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所有权
物权登记
民事主体
再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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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社区农民集体的再组织化
被引量:
1
1
作者
陈传法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80-86,共7页
文摘
《物权法》有关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充满矛盾,反映出农民集体虚化的现实。社区农民集体再组织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不能继续采取回避的态度。再组织化应满足底线要求,在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允许探索多元模式,但再组织化要适度。再组织化之后形成的社区农民集体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并以单行法的形式进行具体的、制度化的调整。
关键词
社区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所有权
物权登记
民事主体
再组织化
Keywords
Farmer Collective in Rural Community
Farmer Collective Ownership
Property Registration
civil sub- ject
Reorganization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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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社区农民集体的再组织化
陈传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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