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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第四方支付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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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维才 曹翊群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12-22,共11页
非法第四方支付不仅为网络犯罪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还帮助其转移资金。在“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中,法官认为非法第四方支付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不过,该定罪结论值得商榷。其一,由于共同故意的... 非法第四方支付不仅为网络犯罪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还帮助其转移资金。在“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中,法官认为非法第四方支付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不过,该定罪结论值得商榷。其一,由于共同故意的消解以及刑事政策相关规定的限制,非法第四方支付难以构成相关网络犯罪的从犯。其二,非法第四方支付参与相关网络犯罪并未侵犯市场秩序,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教义学分析,聚合支付通道、接入支付接口这一前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技术性帮助,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其后转移资金的目的在于避免资金被监管,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罪数关系上,两行为成立牵连关系,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第四方支付 共同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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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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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炜 严妍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46-50,共5页
从构成要件该当性、保护法益侵害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合并进行诉讼,能够在全面把握共生犯... 从构成要件该当性、保护法益侵害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合并进行诉讼,能够在全面把握共生犯罪的同时查明派生犯罪的前提性事实,准确认定犯罪,防止出现撼动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居间 上游犯罪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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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官员的情妇犯罪适用罪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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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立斌 金龙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6期67-71,共5页
随着党和政府反腐败行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官员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而在这些官员的身边几乎都能看到情妇的存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对官员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之外,其情妇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而适用不同的罪名定罪处罚,以... 随着党和政府反腐败行动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官员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而在这些官员的身边几乎都能看到情妇的存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对官员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之外,其情妇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而适用不同的罪名定罪处罚,以达到惩治犯罪行为、净化社会风气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情妇 利用影响力受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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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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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饶明党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67-69,共3页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对个人信息的理解应从广义上把握,即将个人隐私也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两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具有各自不同的内容,而...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对个人信息的理解应从广义上把握,即将个人隐私也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两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具有各自不同的内容,而不应统一解释。对事前无共谋,事后帮助他人出售非法获取的信息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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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行为样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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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德利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32-36,共5页
本文从民法的角度界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样态:前者包括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为民法上的原物,犯罪所得收益为原物产生的孳息;后者包括隐瞒行为和掩饰行为,隐瞒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 本文从民法的角度界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样态:前者包括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为民法上的原物,犯罪所得收益为原物产生的孳息;后者包括隐瞒行为和掩饰行为,隐瞒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其他隐瞒行为,掩饰行为包括加工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掩饰 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犯罪对象 行为样态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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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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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政法论坛》 2025年第1期16-32,共17页
“为掩饰、隐瞒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是目的犯的目的,只是洗钱罪的故意内容,故洗钱罪不是目的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在既遂前就可以确定,因此,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既遂或实际控制财物... “为掩饰、隐瞒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是目的犯的目的,只是洗钱罪的故意内容,故洗钱罪不是目的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在既遂前就可以确定,因此,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既遂或实际控制财物为前提;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时,成立想象竞合。适用特别法条以行为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为前提,由于自掩饰、自隐瞒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以,自洗钱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191条与第312条是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交叉关系并不是法条竞合的类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应按想象竞合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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