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88篇文章
< 1 2 35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1
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下载PDF
“权利束”视角下数据资产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1
2
作者 姚万勤 赵小勇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8-100,共13页
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 数据的刑法保护不只是指保护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权利,还需要保护大数据产业链中处于处理、经营状态下的数据资产利益。在数据确权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的背景下,数据资产刑法法益的确定应“搁置确权争议”,遵循“权利束”确权逻辑及路径,承认数据资产上存在“个人信息利益”“数据处理者、经营者经济财产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安全利益”多元法益,这些法益的比例和形态在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及交易交换等不同场景下有着阶段性的变化。构建数据资产刑法保护规范体系,应顺应保护数据经营利用价值的需求,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进行解释性改造,以实现对数据资产中的个人信息利益、正当竞争利益、财产性利益、衍生数据知识产权利益及社会公共秩序等复杂法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 权利束 财产犯罪 衍生数据 数据安全
下载PDF
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
3
作者 房慧颖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0-160,164,共12页
通过刑法手段有效保护数据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产品的安全高效流通与利用,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刑法之治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中面临界定数据产品法律属性、确定侵... 通过刑法手段有效保护数据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产品的安全高效流通与利用,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刑法之治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刑法认定中面临界定数据产品法律属性、确定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之刑法认定最优方案,以及如何适配传统罪刑规范体系对侵犯数据产品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等现实问题。三个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是数字经济时代构建有效保护数据产品权利的刑法机制时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于前者,数据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得以肯认;于中者,“数据犯罪说”“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说”面临规范认定或方法论层面的障碍;于后者,需要根据数据产品的特征与存在形态,对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占有转移、数额等对财产犯罪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事实重新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从而将传统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重新适配于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产品 侵犯数据产品权利行为 “数据犯罪说” “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说” “财产犯罪说”
下载PDF
侵犯他人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司法定性
4
作者 储陈城 郭怡欣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13-124,共12页
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刑法的财物判断标准来审视虚拟货币,其不具备“合法性”特征,在“价值性”上亦不符合现实、公平的衡量要求。因此,对于通过物理性非技术方法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由于... 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刑法的财物判断标准来审视虚拟货币,其不具备“合法性”特征,在“价值性”上亦不符合现实、公平的衡量要求。因此,对于通过物理性非技术方法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由于虚拟货币欠缺财产属性,不宜以财产犯罪予以处理。对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根据其侵害的法益和具体行为类型,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加以规制。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加快构建保护数据安全的罪名体系,以完善虚拟货币和其他新型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财产犯罪 计算机犯罪 数据安全
下载PDF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犯罪风险与刑法应对
5
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69-79,共11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犯罪风险。爬取数据的行为存在侵犯数据安全的数据犯罪风险,应当扩展数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在“侵入获取型”“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型”基础上增加“爬取获取型”数据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三维行...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犯罪风险。爬取数据的行为存在侵犯数据安全的数据犯罪风险,应当扩展数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在“侵入获取型”“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型”基础上增加“爬取获取型”数据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三维行为规制格局,并取消对数据领域和数据类型的限制。因“调教失能”“AI越狱”等引发人工智能责任事故犯罪风险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应当承担过失犯罪责任,但应当摒弃旧过失论与新新过失论,采纳新过失论作为判断依据。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风险,刑法应当采取谦抑的态度,通过实质性智力投入与算法可解释性来认定生成内容的作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犯罪 人工智能责任事故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下载PDF
物债二分体系下非法获取区块链虚拟财产行为的入罪研究
6
作者 阎二鹏 陆杰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9-100,共12页
在民刑法秩序统一的前提下,刑法财产犯罪对象之财物与民法物权对象在界定上相互对应,以直接支配为认定基础。以区块链技术构造的虚拟财产具备存在唯一、权利排他、处分独立的数字物权特征,应界定为刑法上之财物。面对数据客体法益重叠... 在民刑法秩序统一的前提下,刑法财产犯罪对象之财物与民法物权对象在界定上相互对应,以直接支配为认定基础。以区块链技术构造的虚拟财产具备存在唯一、权利排他、处分独立的数字物权特征,应界定为刑法上之财物。面对数据客体法益重叠的情况,应坚持个人法益优先的法益位阶原理,在数据罪名与财产罪名间优先适用后者以形成数据犯罪处置路径。非法获取区块链虚拟财产的行为,实际上是以数字变更的形式转换财物的占有状态,此种发生于数字世界的“转移占有”行为满足盗窃罪的定性要求,应以盗窃罪定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特币 虚拟财产 区块链 数据犯罪 数据分层 盗窃罪
下载PDF
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
7
作者 黎宏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2-178,共17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背信犯罪就是受托人违背信任,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从背信犯罪的内部结构来看,其既不同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也不同于侵占罪,其兼具侵占罪与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特征。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集中在破坏公司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罪之中,具有国外刑法中特殊背信罪的特征。主体是身份犯即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代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处理财产事务的人。行为是实施了违背职责(任务)的行为,造成本人即委托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只要有故意即可,但应当考虑行为人有无为委托人图利、加害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背信说 滥用职权说 身份犯 背信行为 财产损失
下载PDF
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适用的检视与探索
8
作者 倪业群 成甜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40-50,共11页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客体进入“安全与发展权”阶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安全体系中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适用企业知产刑事合规,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秩序和企业利益,防范企业刑事风险、预防犯罪。为应对检察机关在...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客体进入“安全与发展权”阶段,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安全体系中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适用企业知产刑事合规,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秩序和企业利益,防范企业刑事风险、预防犯罪。为应对检察机关在知产案件办理中综合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阙如,完善企业知产犯罪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畅通刑事合规不起诉前后的行刑衔接,以能动司法持续监督涉案企业知产刑事合规公平合理运行。应在抽象的刑法学理论中找到相契合的逻辑依据,为涉知识产权案件企业刑事合规的完善适用提供理论支撑。进而支持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发挥知识产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采取企业和个人责任分离处理模式,以统一的知识产权案件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等强化行刑双向衔接。文章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实践样态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指出现存的争议问题,找到企业合规刑事政策选择的理论支撑,并提出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合规的完善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刑事合规 知识产权合规 犯罪治理 行刑衔接
下载PDF
基于威慑理论的侵财型犯罪再犯治理对策研究
9
作者 屈方琳 许志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8-107,共10页
应用威慑理论对高发案、高再犯率的侵财型犯罪治理现状进行分析,并从人格、环境因素和临案犯罪决策的犯罪人再犯心理角度对威慑失效原因进行反向剖析,可知不知法、受惩罚不如其他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及刑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是刑事... 应用威慑理论对高发案、高再犯率的侵财型犯罪治理现状进行分析,并从人格、环境因素和临案犯罪决策的犯罪人再犯心理角度对威慑失效原因进行反向剖析,可知不知法、受惩罚不如其他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及刑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是刑事司法威慑失效及潜在犯罪人选择再次犯罪的三大原因。需从认知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三方面,通过深化文化、职业技能和法律教育,疏通前科人员再社会化路径以及打击与治理并重的监控型侦查,来强化威慑正效益、降低负效益,并为降低侵财型犯罪再犯率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再犯 侵财型犯罪 心理机制 威慑理论
下载PDF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赃退赔从宽条款的适用研究
10
作者 毛乃纯 邓晓丹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27-33,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赃退赔从宽条款,其正当化依据在于行为人通过积极实施退赃退赔行为,证明其对法规范忠诚程度的恢复以及自身可谴责性的降低,从而得到宽缓化处罚。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时间僵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赃退赔从宽条款,其正当化依据在于行为人通过积极实施退赃退赔行为,证明其对法规范忠诚程度的恢复以及自身可谴责性的降低,从而得到宽缓化处罚。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时间僵化、“积极性”认定标准主观化以及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关系错乱的困境。为应对以上困境,应当将退赃退赔时间延长至一审判决作出前,综合多重因素判断行为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并且将“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作为“积极退赃退赔”的结果要件和本质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退赃退赔 从宽条款
下载PDF
NFT的法益识别及保护路径
11
作者 刘哲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12,共11页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物权 财产性利益 数据犯罪
下载PDF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之刑法定性——基于“权利束”理论的展开
12
作者 宋路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8-68,共11页
无论是将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定性为财产犯罪、计算机犯罪,抑或认定成立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均有其局限性。故有必要在肯定虚拟货币的复合属性是行为定性的逻辑起点这一前提的基础上,对虚拟货币的多维度属性进行分置... 无论是将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定性为财产犯罪、计算机犯罪,抑或认定成立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均有其局限性。故有必要在肯定虚拟货币的复合属性是行为定性的逻辑起点这一前提的基础上,对虚拟货币的多维度属性进行分置讨论。在技术维度承认虚拟货币的唯一属性,即数据属性;在规范维度承认虚拟货币的复合属性,即财产属性或数据属性,并适时引入“权利束”理论,将虚拟货币在技术维度上的数据属性这一物质基础作为“权利束”的“束点”,将规范维度上由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数据属性所衍生出的财产法益、数据法益等法益作为“分支束体”,构建起一种从“束点”到“分支束体”再到具体犯罪是否成立的相对开放的、多层次的、立体化的判断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货币 财产犯罪 计算机犯罪 想象竞合犯 权利束
下载PDF
有组织犯罪案件财产处置司法模式之反思与完善
13
作者 储虎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4-64,共11页
通过实证分析《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黑恶势力犯罪中财产处置的情况,发现财产处置的被重视程度和规范程度都得到普遍提高,同时相应难点问题的争议也在不断升级。究其原因,黑恶势力犯罪的复杂性是... 通过实证分析《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黑恶势力犯罪中财产处置的情况,发现财产处置的被重视程度和规范程度都得到普遍提高,同时相应难点问题的争议也在不断升级。究其原因,黑恶势力犯罪的复杂性是财产处置的根本难点,涉案财产的复杂性是直接难点,处置措施之间的模糊关系是财产处置的理论难点。2021年《反有组织犯罪法》应运而生,专章规定涉案财产的认定与处置,其吸收了扫黑除恶中的具体经验,对涉案财产认定处置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遗憾。因此,在实践中公检法部门有必要树立“人-财-罪”过程性思维,时刻关注涉案财产的法律性质并厘清其与处置措施间的对应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恶势力 财产处置 “人-财-罪”过程性思维 《反有组织犯罪法》
下载PDF
有因型敲诈勒索的法益识别与入罪限缩
14
作者 郑泽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85-99,共15页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应基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为双层法益构造,其中,法益主体占有财产的平和状态为财产法益,法益主体处分财产的动态过程为处分法益。前者的内容是具有刑法保护价值...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应基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为双层法益构造,其中,法益主体占有财产的平和状态为财产法益,法益主体处分财产的动态过程为处分法益。前者的内容是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财产秩序,其判断方法是考察行为人的索财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根据;后者的内容是个人决策自由,其判断方法是考察被害人是否具有他行为可能性。行为只有同时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和处分法益才构成本罪。基于法定事由和道德优势的敲诈勒索行为无损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即使行为完全压制个人决策自由,也不宜评价为敲诈勒索罪;基于道德平势和道德劣势的敲诈勒索行为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依行为对个人决策自由侵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因型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 法益识别 财产法益 处分法益
下载PDF
元宇宙虚拟社交场景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治理
15
作者 段一鸣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1-114,共14页
元宇宙在技术和应用上的发展与变迁表明其特征是虚拟现实技术到达一定高度后形成的虚实融合。元宇宙虚拟场景侵害行为的本质是从虚拟到现实的不当穿透。基于穿透的存在与否以及穿透的发生方式,可以提炼出“内部性/外部性”与“合程序性... 元宇宙在技术和应用上的发展与变迁表明其特征是虚拟现实技术到达一定高度后形成的虚实融合。元宇宙虚拟场景侵害行为的本质是从虚拟到现实的不当穿透。基于穿透的存在与否以及穿透的发生方式,可以提炼出“内部性/外部性”与“合程序性/不合程序性”两组判断要素,两组判断要素的排列组合可以囊括元宇宙虚拟社交场景中人们的行为,划定“真问题”的研究范围。虚拟财产转移行为由于其物权属性而能够产生虚实穿透。性骚扰行为由于精神利益在虚拟人格与现实人格上的天然同一而能够产生虚实穿透。在明确判断要素的基础上进行行为类型化可以展开出罪和入罪分析,并验证技术原理到刑法原理之二阶分析的实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虚实融合 虚拟财产 虚拟性骚扰 犯罪治理 社交场景
下载PDF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难点问题研究
16
作者 张欣 吴夏帆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6,共6页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规模巨大,查处、处置、执行的难度较大。经过数年实践,这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仍然存在可执行财产不足、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影响执行、民事纠纷影响财产处置、洗钱犯罪查处不到位等难点问题,不利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往往规模巨大,查处、处置、执行的难度较大。经过数年实践,这类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仍然存在可执行财产不足、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影响执行、民事纠纷影响财产处置、洗钱犯罪查处不到位等难点问题,不利于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落实。针对性优化建议包括:诉判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实现资金穿透;完善证据规则,有效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题;加强刑民衔接,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及时得当;加大洗钱查处力度,斩断上下游犯罪链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涉案财物 夫妻共同财产 刑民衔接 洗钱
下载PDF
比较法视野下欺诈交易行为的刑民界分
17
作者 王与萱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27-132,共6页
在欺诈交易的场合,因存在双向给付行为,致使欺诈交易定性的刑民界限模糊。从财产损失要件而言,学界主张引入目的失败论等个别化财产损失理论对整体财产损失进行修正,但从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来看,个别化的损失并不适宜。对于欺诈交易... 在欺诈交易的场合,因存在双向给付行为,致使欺诈交易定性的刑民界限模糊。从财产损失要件而言,学界主张引入目的失败论等个别化财产损失理论对整体财产损失进行修正,但从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来看,个别化的损失并不适宜。对于欺诈交易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也缺乏衡量标准。对此,首先考量欺骗行为是否能够达到诈骗犯罪的程度,其次坚持整体财产损失观,最后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对价衡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民事欺诈 财产损失要件 整体财产损失
下载PDF
大学生创业就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风险防控——基于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视角
18
作者 严驰 叶玲 《创新与创业教育》 2024年第1期31-36,共6页
就业是大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大学生职业生涯的起点。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有必要从检察院视角对大学生创业就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风险作出提示。针对存在的理论研究滞后、教育与实践脱节、风险防范意识... 就业是大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大学生职业生涯的起点。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有必要从检察院视角对大学生创业就业中的知识产权犯罪风险作出提示。针对存在的理论研究滞后、教育与实践脱节、风险防范意识欠缺、现实案件错综复杂等问题,检察院应积极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取证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理论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分离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鼓励大学生参与知识产权自诉案件,推动党建与数字检察同向发力。从而引导大学生合法创业就业,避免知识产权犯罪风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就业 知识产权犯罪 风险防控
下载PDF
受贿行贿一起查与追赃挽损机制的协同效应实证研究——以张某某行贿案为例
19
作者 冯强 李珂瑶 王娟 《特区经济》 2024年第9期157-160,共4页
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可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及追赃挽损工作的落实两方面展开。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谋利事项获取的“协调费用”与行贿犯罪直接相关,系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监... 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可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及追赃挽损工作的落实两方面展开。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谋利事项获取的“协调费用”与行贿犯罪直接相关,系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协作机制,运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等多种方式,依法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行贿受贿一起查 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追赃挽损
下载PDF
行贿犯罪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司法认定与处置
20
作者 邱民康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3-89,共7页
准确认定行贿犯罪中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是进行司法处置的前提,在认定中应当对“不正当”进行实质性判断。根据不同类型,在谋取帮助利益型行贿中,实质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而纯粹手段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对于实质和手段不... 准确认定行贿犯罪中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是进行司法处置的前提,在认定中应当对“不正当”进行实质性判断。根据不同类型,在谋取帮助利益型行贿中,实质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而纯粹手段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对于实质和手段不正当的判断应采用行贿人基准;在谋取机会利益型行贿中,剥夺其中的不正当获利具有现实需求。在认定具体数额时,应坚持实质判断的标准,行贿成本不应扣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对于财产性利益的追缴,需要考虑主体错位、预期利益、财产转移的现实问题,妥善实现不当利益的剥夺,从而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总基调,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35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