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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危险犯构造
1
作者 左智鸣 杜文广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5-124,共10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类型应被界定为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或准抽象危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包含干扰驾驶和擅离职守两种构成要件类型。在行为不法上,干扰驾驶型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在于干扰行为阻碍了驾驶者对安全驾驶义务的履行,有必要结合“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要素展开实质理解;而在擅离职守型构成要件中,须借助“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要素对“擅离职守”作出限缩解释。在结果不法上,“危及公共安全”并非“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同义反复,其指涉一种较低程度的公共危险。多因一果案件的结果归属须重点考察干扰行为对驾驶者履行安全驾驶义务的影响程度。从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两个方面,可以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理解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备阶段,以实现对司法实践中各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充分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危及公共安全 积极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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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窨井盖行为罪名适用再构造
2
作者 周践祚 高勇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4期77-82,共6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中是作为具体危险犯而存在的,但法条原文对该罪犯罪构成语焉不详,以致在适用中颇具“口袋罪”的性质,故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便准确适用。该罪在“危险方法”方面应当与放火罪等四罪具有相当性,“危害”指形成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不具有与放火罪等四罪在行为特征方面的相当性,无论发生在何处、盗窃数量多少,均不会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持续且不特定的扩大性危害。对于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盗窃、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毁坏财物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窨井盖 具体危险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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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行为的定性研究
3
作者 苏学思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45-52,共8页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而引发学界对其将沦为新的“口袋罪”的批判的这一背景下,针对频发的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争议。其实,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更应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从而引发学界对其将沦为新的“口袋罪”的批判的这一背景下,针对频发的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争议。其实,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更应着眼于行为本身,而非为了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就以本不足以充分评价此类行为的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通过分析以故意杀人罪认定此类行为的漏洞,来论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类行为更妥当,进而为完善现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行为 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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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06
4
作者 张明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24-35,共12页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具体的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危险具有故意时,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适用刑法第114条。刑法第115条第1款包含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对伤亡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或者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现实发生的伤亡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都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当然,对二者的量刑必须有明显区别。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虽然具有公共危险,但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虽然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但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仅有过失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了伤亡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具有过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前,有必要扭转对交通肇事罪量刑过轻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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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 被引量:11
5
作者 石红卫 陆之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29-32,共4页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交通肇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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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自杀相关的网络杀人案件刑事规制 被引量:2
6
作者 李盖 丛珊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40-45,共6页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自杀现象日益突出,其频繁发生也引起社会各界对与之相关的网络杀人行为的关注。为探析对网络杀人进行刑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文在对其犯罪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参考国外经验,论述了对...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自杀现象日益突出,其频繁发生也引起社会各界对与之相关的网络杀人行为的关注。为探析对网络杀人进行刑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文在对其犯罪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参考国外经验,论述了对网络杀人的刑事规制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提出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对其进行规制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杀 网络杀人 刑事规制 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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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刑法规制竞合之处理 被引量:3
7
作者 王强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8-62,共5页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 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在实现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全方位规制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三罪在处罚范围上的重叠。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形成竞合;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时,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形成竞合。针对前者的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危险驾驶罪;针对后者的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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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澄清、辩护与设想 被引量:3
8
作者 袁林 白星星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47-57,共11页
基于刑法教义学和事实发生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该罪行为对象“甲类传染病”的内涵、外延应紧密观照前置法予以把握。由此作出的“甲类传染病”即“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平义解释”,非扩张... 基于刑法教义学和事实发生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该罪行为对象“甲类传染病”的内涵、外延应紧密观照前置法予以把握。由此作出的“甲类传染病”即“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平义解释”,非扩张甚至类推解释,并未违背罪刑法定;紧密观照前置法所作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改,体现了将“罪刑法定性”与“现实回应性”、“原则性”与“张力性”、“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结合的刑事法治观。现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还应在罪刑阶梯设置和罚金刑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但完善前,出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和满足预防需要,特定情形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可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罪名认定所涉的“行为场所”等问题也需在转变观念中解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甲类传染病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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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 被引量:3
9
作者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51-58,共8页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蛋白粉”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连锁共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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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标准 被引量:3
10
作者 王晓 凌瑞翔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545-552,共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失。其次,危害方法须具有现实危险性: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存在即可,不要求转化成现实危害结果;现实危险一旦转化成危害结果,所造成的损害是行为人无法预测和把控的。最后,危险方法的危害程度需要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性:达到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危害行为的发生具有迅速扩散性;危害结果造成损害的范围具有随意扩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标准 公共安全 现实危险 危险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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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引量:1
11
作者 黄维智 叶锐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19-22,共4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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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刑法语境下“危险”的涵义 被引量:1
12
作者 刘彩灵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71-76,共6页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危险犯 不能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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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3
13
作者 张志超 杨珍 《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3期58-60,共3页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质特征。由此提出,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立法解决思路是增设危险驾驶罪,其司法解释解决思路是通过扩大解释来完善交通肇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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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分析——兼析危险驾驶肇事的刑法评价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雅婷 《沈阳大学学报》 CAS 2011年第2期27-29,共3页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是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是不明确的,但其核心属性是可以确定的。以刑法规范评价的视角,用本罪主客观特征考量危险驾驶肇事的性质,可见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不属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危险驾驶肇事的主观心态通常不是故意,因而危险驾驶肇事的案件通常不适用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间接故意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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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预防路径解析——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为视角 被引量:1
15
作者 马加民 卜全民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03-106,共4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稳定寄予新期待。结合个人极端暴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社会热点事件,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为视角分析近年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探究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稳定寄予新期待。结合个人极端暴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社会热点事件,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为视角分析近年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探究的基础上提出犯罪预防的社会治安防控综合治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 个人极端暴力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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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当增设传播传染病罪 被引量:1
16
作者 吴高庆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10-12,共3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发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设“传播传染病罪”就是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将非典型肺炎病人破窗逃到公共场所的行为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够准确,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欠妥当,定性...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发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设“传播传染病罪”就是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将非典型肺炎病人破窗逃到公共场所的行为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够准确,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欠妥当,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够科学。设立“传播传染病罪”,严惩像李松那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将有利于打赢抗击非典的人民战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传染病传播罪 非典型肺炎 SARS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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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罪设立之必要 被引量:2
17
作者 张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93-95,共3页
目前,酒后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车人员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应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统一裁判标准审理。文... 目前,酒后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车人员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应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统一裁判标准审理。文章从保障酒后驾驶行为人以及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出发,提出应单独设立"酒驾罪",规定不同于现有惩罚措施的新的刑罚,这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能有效解决酒后驾驶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酒驾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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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相近犯罪关系之辨--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 被引量:1
18
作者 段丽 郭辉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13-17,共5页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主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相近罪名规制,一定程度上导致新冠疫情防控中对这几种罪名的适用范围难以...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主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相近罪名规制,一定程度上导致新冠疫情防控中对这几种罪名的适用范围难以准确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过失危险犯,其入罪条件要低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二者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适用前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的前置法不同,侧重于对不同危害行为的规制,二者竞合时应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相对较重的犯罪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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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窨井盖行为定性之若干思考 被引量:4
19
作者 张亚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33-36,共4页
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行为频频发生。对盗窃窨井盖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这种认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当年绝对的罪刑法定走到当今相对的罪刑法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盗窃窨井盖行为... 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行为频频发生。对盗窃窨井盖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这种认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当年绝对的罪刑法定走到当今相对的罪刑法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盗窃窨井盖行为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种认定也不是重刑主义,而是罪刑均衡。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刑法定原则 重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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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实践观察及反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20
作者 黑静洁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9-14,共6页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立法中大量存在着不明确的因素。通过对334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进行实证观察,发现由于立法的不明确,法官或者篡改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有意识地借助不明确的立法来规避司法风...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立法中大量存在着不明确的因素。通过对334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进行实证观察,发现由于立法的不明确,法官或者篡改了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有意识地借助不明确的立法来规避司法风险。无论何者,都是对法治系统的破坏。因此,构建合理的刑法明确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借以完善刑事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入判例制度可能是最优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明确性原则 判例制度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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