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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ve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Law——An interview with Xu Dayou, vice-chairman of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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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n Zi 《China's Foreign Trade》 1995年第6期6-7,共2页
The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ll go into effect on September 1, 1995, which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world attention. This is an important law promulgated by China for handling economic dispu... The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ll go into effect on September 1, 1995, which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world attention. This is an important law promulgated by China for handling economic disputes. All the parties concerned are making intense preparations for the successful enforcement of the Law. As the first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 engaged in arbitration affairs, the China Council 展开更多
关键词 On the Eve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 law vice-chairman of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of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 interview with Xu Da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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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cademy of Arbitration Law First Publishes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nual Report
2
作者 Audrey Guo 《China's Foreign Trade》 2015年第5期31-,共1页
At the regular news press held by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CPIT) held on September 22,China Academy of Arbitration Law officially published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n... At the regular news press held by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CPIT) held on September 22,China Academy of Arbitration Law officially published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nual Report (2014).This is the first report releas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ina Academy of Arbitration law First Publishes Chin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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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 ISSUE: RULE OF LAW--CHINA AND THE WORL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Methodological Innovation 被引量:1
3
作者 Zhao Ju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17年第3期189-208,共20页
The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needs a theoretical guide, and the formulation of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has to depend upon practice, which imposes new requirement upon the methodology of intern... The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needs a theoretical guide, and the formulation of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has to depend upon practice, which imposes new requirement upon the methodology of international law. Traditional research into legal doctrine is unfavorable to the creative exertion of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social sciences are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methodological innov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mo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 needs to deep research a State's motives, cause and innate logic in observing international aw, and law and economics can show its capability in this field. For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basic research needs to be carried about such social surroundings as where the rules are produced and applied and exerting influences. The research method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exactly hits the point. The application of empirical and experimental research methods offers a beforehand "rehearsal" chance for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to grasp the pros and cons in the planning and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social science and the traditional research method of international law can reasonably interpret the phenomena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METHODOLOGY dogmatics of law economics of law sociology of law experiment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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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人航天商业化的国际损害责任制度:困境与应对 被引量:2
4
作者 龙杰 陈文真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4年第1期118-138,共21页
载人航天商业化的发展需要平衡外层空间的公共性和商业载人航天的私营性,国际损害责任制度对管控商业载人航天的成本和风险至关重要。国际外空法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了一般性、原则性规定,部分航天国家在国内法中对商业载人航天的损害责... 载人航天商业化的发展需要平衡外层空间的公共性和商业载人航天的私营性,国际损害责任制度对管控商业载人航天的成本和风险至关重要。国际外空法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了一般性、原则性规定,部分航天国家在国内法中对商业载人航天的损害责任予以明确。基于外空领域的现有责任规则,构建国际损害责任制度面临着责任主体和索赔主体不明、过失作为例外要件存在不合理、国际保险标准难统一、责任分配制度待完善的困境。对此,可考虑通过关联性确认责任主体和索赔主体、对损害统一适用绝对责任、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形成双重责任制度,为国家载人航天商业化发展提供制度构建思路;同时,促进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外空领域的进一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载人航天商业化 国际损害责任 外层空间法 空间物体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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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及其对《仲裁法》修订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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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一鸣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6-67,共12页
香港《2017年仲裁及调解(第三方资助)(修订)条例》的颁布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化扫除了障碍,《第三方资助仲裁实务守则》则详细规定了出资第三方所需遵从的常规和标准。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香港地区依循的是轻度规管的路线。从内容上... 香港《2017年仲裁及调解(第三方资助)(修订)条例》的颁布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合法化扫除了障碍,《第三方资助仲裁实务守则》则详细规定了出资第三方所需遵从的常规和标准。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香港地区依循的是轻度规管的路线。从内容上来看,相关规定较为全面,更好地保护了受资助方的利益,保障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香港地区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与此同时,立法者也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未来发展预留了充分的空间。这些都对中国内地具有借鉴与启示作用。鉴于已出现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践,在《仲裁法》的修订中应当借鉴香港地区分阶段规管的思路,在立法上明确承认其合法地位,日后通过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对其予以具体化和制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资助 国际商事仲裁 资助条例 实务守则 《仲裁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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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介入限度——以《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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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政欣 陈静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5-86,共12页
《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和《阻断办法》第9条初步搭建了我国反制裁追偿诉讼制度,但前者规定更加宽泛,赋予我国当事人针对根据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反制裁追偿诉讼的权利,会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多方面冲突。为更好统... 《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和《阻断办法》第9条初步搭建了我国反制裁追偿诉讼制度,但前者规定更加宽泛,赋予我国当事人针对根据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反制裁追偿诉讼的权利,会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产生多方面冲突。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应将反制裁追偿诉讼中司法对仲裁的介入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以在增强涉外法律斗争能力和支持商事仲裁制度营造良好涉外法治环境之间保持平衡。总体上,人民法院应审慎适用追偿诉讼条款,优先利用《纽约公约》公共政策保留和互惠原则阻断外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适用和相关仲裁裁决的效力;特定场景下,适用追偿诉讼条款作为兜底性的司法救济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偿诉讼条款 《反外国制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 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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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治理的实践困境与应然路径——基于法经济学视角
7
作者 李冰强 肖浩男 《长春大学学报》 2024年第9期71-79,共9页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巴黎协定》,国际气候治理法律体系在曲折中向前发展。《巴黎协定》确立了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主体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以更加开放、包容与务实的方式实现了气候治理的全球化。如何实现1.5℃温升的雄心目标...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巴黎协定》,国际气候治理法律体系在曲折中向前发展。《巴黎协定》确立了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主体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以更加开放、包容与务实的方式实现了气候治理的全球化。如何实现1.5℃温升的雄心目标,实现条约有效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目标,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任务。为了破解国际气候治理过程中产生的难题,采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国际气候治理困境的产生原因并分析国际气候治理的应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气候治理 法经济学 《巴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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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8
作者 吴永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03-120,共18页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款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完善私法性条约的国内法律适用理据,并建立国内法与涉外法多元统一的私法条约适用模式,我国一方面应确立依职权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准据法调适制度,强化替代性商事条约的补充适用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最新识别与认定,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0条“习惯法”的含义,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确立国际通用未生效商事条约的“习惯法”地位,为司法机关扩大适用未生效商事条约提供权威的正式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生效商事条约 准据法 国际商事法庭 《民法典》第10条 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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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改革与国际造法对比视角下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9
作者 李思敏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4年第5期105-124,共20页
在积极主动对标CPTPP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国内改革与国际造法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的风险亟须得到识别和应对。从国有企业的界定和义务两大方面对比国内改革与国际造法可以发现,中国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在积极主动对标CPTPP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国内改革与国际造法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的风险亟须得到识别和应对。从国有企业的界定和义务两大方面对比国内改革与国际造法可以发现,中国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二类商业类国有企业在国际造法中定位不明确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部分义务标准过高。该风险以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被认可为基础,以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为核心,集中表现为国有企业商业性的判断,以国有企业非商业性活动的分类为难点。未来,中国参与和接受国际造法时应注意扩大国有企业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警惕商业考量条款,并合理利用例外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革 国际造法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 商业考量 竞争中立 CPTPP 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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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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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军 方璐 《高教学刊》 2024年第20期153-156,共4页
该文探讨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融入思政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中思政元素融入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该文提出一系列创新策略,包括深化课程内容与思政教育的结合、强化案例教学与实践环节、优化课程评价机制等,旨在... 该文探讨在国际经济法课程中融入思政教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中思政元素融入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该文提出一系列创新策略,包括深化课程内容与思政教育的结合、强化案例教学与实践环节、优化课程评价机制等,旨在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思政教育质量。通过系统性的分析与建议,该文旨在为国际经济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助力高等教育领域思政教育的深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课程思政 教学改革 实践教学 课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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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外资与经济再全球化 被引量:2
11
作者 郑业鹭 《中国发展》 2024年第3期37-65,共29页
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再全球化,我国外贸外资和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面临新的困难、机遇与挑战。通过材料分析和实地调研十个城市的外贸外资和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情况,了解到各地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通关便利化水平、推进两岸融合发展... 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再全球化,我国外贸外资和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面临新的困难、机遇与挑战。通过材料分析和实地调研十个城市的外贸外资和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情况,了解到各地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通关便利化水平、推进两岸融合发展、开展制度型开放试点等方面取得新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国际贸易纷争增多、国内企业内卷所致外贸产品质量下降、部分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够、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差异等十个问题。综合调查研究,该文提出十点政策建议,包括:积极参与经济再全球化过程,推动完善全球经济治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力量;强化优势产品及供应链保障,占领全球市场制高点;构建相关评估体系,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水平;探索跨境数据流动便利,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制定外资认定流程标准,完善市场准入清单;积极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改善政府监管模式,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维护海外中国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经济治理 国际贸易 外商直接投资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贸易 数字贸易 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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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法治人才培养视角下“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新探
12
作者 孟国碧 罗惠铭 《教育教学论坛》 2024年第35期97-100,共4页
在跨域法治人才培养视角下,“国际经济法”教学亟须创新教学模式。国际经济法学具有跨国性、综合性、强理论性和实践性,加上学生跨域法治思维薄弱、跨域法律实务技能欠缺,导致教学存在湾区特色教学内容难融入、学生跨域法治素养难形塑... 在跨域法治人才培养视角下,“国际经济法”教学亟须创新教学模式。国际经济法学具有跨国性、综合性、强理论性和实践性,加上学生跨域法治思维薄弱、跨域法律实务技能欠缺,导致教学存在湾区特色教学内容难融入、学生跨域法治素养难形塑、跨域法治思维难培养、跨域法律实务技能难提升等问题。为此,应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从跨域法律体系、跨域法治素养、跨域法治思维、跨域法律实践能力四个维度,构建“四位一体”教学模式,即双轮驱动融入跨域法内容打造配套资源,三阶浸入形塑跨域法治素养,四度融通培养跨域法治思维,五环相扣提升跨域法律实务技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域法治人才 国际经济法 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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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PTPP框架下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及中国应对
13
作者 杨立民 孙兆航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2-96,共15页
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在国际金融领域的治理历史中曾经起到重要作用。在GATS框架下,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被看作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被认为是一成员方积极主动一体化的办法。然而,GATS最惠国待遇若干问题导致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作为例... 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在国际金融领域的治理历史中曾经起到重要作用。在GATS框架下,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被看作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被认为是一成员方积极主动一体化的办法。然而,GATS最惠国待遇若干问题导致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作为例外作用较小。CPTPP修复了部分最惠国待遇的漏洞并修改条款,希望各成员方更加积极推动相互承认。与此同时,在金融市场碎片化的背景下,跨国监管组织也发布文件支持推动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制度尽管面临着监管差异与谈判困难的问题,但可以增加流动性、提高中小企业出海效率,并帮助上海、大湾区等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有鉴于此,中国应当推进金融服务相互承认条约的谈判,利用好CPTPP成员方的小圈子,选择重点城市作为试点实施这些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互承认 CPTPP 国际金融 国际经济法 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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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公信力:互动困局及突破路径
14
作者 张芯萍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4年第1期58-74,共17页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市场中,尽管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潜力,但是当事人对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的选择意愿仍然不高,这是当事人与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的一个阶段性互动困局。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不...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市场中,尽管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潜力,但是当事人对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的选择意愿仍然不高,这是当事人与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的一个阶段性互动困局。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不具备外国当事人单方面选择时所需的诉讼优势,故而难以吸引其认可和选择。此外,我国当前的律师服务市场也处于割裂状态,可向当事人提供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相关信息的集中传播渠道不畅,增加了当事人选择的难度。我国宜调整在国际民商事诉讼市场中的竞争目标,向更广泛的外国当事人和国际案件拓展,使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系统更具开放性;同时,还需加快我国涉外律师的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以畅通集中信息传播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法治 国际民商事司法公信力 国际司法竞争 国际民商事诉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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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仲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的设立路径
15
作者 罗盛鑫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10,共13页
海南自贸港在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过程中提出要推进仲裁业务开放,引入境外仲裁机构,但目前面临落地难的问题。海南自贸港引入境外仲裁机构有两种模式,一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单独仲裁机构,二是境外仲裁机构与境内主体合作... 海南自贸港在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过程中提出要推进仲裁业务开放,引入境外仲裁机构,但目前面临落地难的问题。海南自贸港引入境外仲裁机构有两种模式,一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设立单独仲裁机构,二是境外仲裁机构与境内主体合作设立联合仲裁机构。现有条件下模式二比模式一更可行,因为其设立更加便捷,成本分担和风险分散更优,仲裁中立性更加突出,能够兼取合作方所长,更有利于国际仲裁人才的培养。联合仲裁机构的性质可明确为仲裁机构法人,内部实行决策、执行与监督权相互制衡的公司化治理。海南自贸港可利用自贸港政策与立法特权,在政策上对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实行“宽进、严管、多支持”,在法律上暂停《仲裁法》部分条款的适用并进行补充性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南自贸港 境外仲裁机构 联合仲裁机构 《仲裁法》修改 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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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挑战与应对
16
作者 李敏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0期67-72,共6页
目前我国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十分短缺,既无法满足我国在国际治理和涉外投融资服务中的需求,也严重制约着我国国际影响力的发挥,这与高校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欠缺有很大关系。高校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培养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高校涉外财... 目前我国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十分短缺,既无法满足我国在国际治理和涉外投融资服务中的需求,也严重制约着我国国际影响力的发挥,这与高校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培养欠缺有很大关系。高校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培养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高校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培养存在与普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共通的一些问题,包括教师法律英语教学能力不足且英美法系思维欠缺、跨学科融合困难、实践教学匮乏、师资力量薄弱、国际化课程建设乏力等;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特殊性问题是培养难度较大、投入成本较高,原因在于涉外财经法治人才属于“法律+财经+外语”跨学科复合型人才。解决上述问题既需要宏观层面的战略定位,也需要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从法律、财经与外语跨学科融合角度去构建课程体系;外语教学中注重案例分析;优化与国际仲裁机构和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法院等实践部门的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国际化课程建设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 涉外法治人才 财经 人才培养 协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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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因应
17
作者 张丝路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3期50-65,共16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在于,其一,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践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体现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商事规则。通过良法善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其二,能够总结、提炼我国所...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在于,其一,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践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体现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商事规则。通过良法善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其二,能够总结、提炼我国所提出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模式所体现的中国智慧,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舞台上,充分体现中国关于国际治理的声音。然而,我国目前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法学被边缘化导致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目标难以实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缺乏差异化的课程设置;缺乏针对仲裁司法审查人才的培养。需要从提升我国目前仲裁从业人员处理涉外仲裁业务的能力,解决涉外仲裁人才短缺的一时之需;改进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课程设置,提升学生理论水平;进一步优化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学生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专业能力,这三个维度,因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司法审查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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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国际经贸规则理念的融合
18
作者 单文宣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4年第1期71-81,共11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涉外法治的关键性步骤。习近平法治思想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其蕴含的全球共治、以人为本、合作共赢、绿色低碳...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涉外法治的关键性步骤。习近平法治思想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其蕴含的全球共治、以人为本、合作共赢、绿色低碳的思想为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虽然当前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经贸规则在全球共治以及合作共赢方面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有些出入,但其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绿色低碳的构成要素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相融合。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合理评估国有企业、劳工等国际经贸新规则,分阶段逐步接受特殊领域规则并借助WTO等已有的平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经贸规则 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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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困境与出路探究
19
作者 汤骁 《市场周刊》 2024年第24期159-162,共4页
完善商业数据权益保护模式有利于保障商业数据安全,促进商业数据经济价值的发挥。当下商业数据权益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制度来保护,然而商业数据的特性导致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存在困境。文章讨论商业数据与传统权利客... 完善商业数据权益保护模式有利于保障商业数据安全,促进商业数据经济价值的发挥。当下商业数据权益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制度来保护,然而商业数据的特性导致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存在困境。文章讨论商业数据与传统权利客体的区分,指出当下保护路径存在的困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制订商业数据专条,可以满足现实需求,为商业数据赋权保护与商业数据专门法的制定提供法律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数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 限定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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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 被引量:62
20
作者 史际春 陈岳琴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5期29-40,共12页
两位作者对令人兴奋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追求作了冷峻的剖析 ,阐述了其概念、特质、作用及其与国家和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文章认为 ,市民社会作为特定概念 ,以其自由民主文明的价值追求 ,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人... 两位作者对令人兴奋的“市民社会”理念和追求作了冷峻的剖析 ,阐述了其概念、特质、作用及其与国家和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文章认为 ,市民社会作为特定概念 ,以其自由民主文明的价值追求 ,对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人类迄今从未有过市民社会 ,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市民社会”不可能是“全体公民”的社会 ;在社会化和全球化时代 ,“市民社会”本能地抗拒国家与社会握手言和并开展深度合作 ,反对国家承担协调、管理经济 ,提供公共产品及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职能 ,也颇不合宜 ,有违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市民社会”的终结就是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兴起 ,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不可逆转的时代跨越。经济法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 ,它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 ,确保民商法得以对社会成员在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下自在、自为的活动进行调整 ,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民社会 民商法 中国 经济国家 经济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经济秩序 外国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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