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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户外空间资源的法律性质与户外广告设置中的权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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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克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21-126,共6页
近年来,私有建筑物户外空间不断被地方政府以特许使用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而支撑地方政府这一做法的法理依据是户外空间的公共资源属性。但依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属于特许利用的空间应仅是指那些在私有空间之外政府基于其对土地、公... 近年来,私有建筑物户外空间不断被地方政府以特许使用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而支撑地方政府这一做法的法理依据是户外空间的公共资源属性。但依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属于特许利用的空间应仅是指那些在私有空间之外政府基于其对土地、公共建筑物的所有权所形成的公共空间,私人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空间资源不属于公共资源的范围。基于此,当事人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立法应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利用私有建筑物和私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这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二是利用公共建筑物和(或)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这是一种公法上的特许权。作为规定特许权的地方立法,其立法权应仅限于公共空间资源的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空间 私有空间 公共资源 户外广告设施特许设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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