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3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被引量:277
1
作者 杨立新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4-45,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保护 法益 权利
原文传递
《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 被引量:155
2
作者 张新宝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4-75,共22页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无论... 在《民法总则》制定前和起草过程中法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理论储备,该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文以回应迫切的社会需求。个人信息的本质在于其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属性。无论将个人信息理解为权利还是利益,都不妨碍法律将其确定为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权益)且具有支配性特征;其义务主体负有相应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目前以刑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走在了前面,而用民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尚未彰显。需要探讨民事司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积极作用,同时从民法分则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两方面强化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权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
原文传递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 被引量:92
3
作者 叶金强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45-655,共11页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通则思维"危害极大,"民事权利章"是其典型表现。在民法典分则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规定的预设之下,没有必要再设"民事权利章"。《民法总则》在人格利益保护方面,采行了人格利...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通则思维"危害极大,"民事权利章"是其典型表现。在民法典分则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规定的预设之下,没有必要再设"民事权利章"。《民法总则》在人格利益保护方面,采行了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加具体人格权之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则采行为规制模式,这均应予以肯定。"民事权利章"之中的现有财产权规定应予删除,以免出现财产权规则分置于总则和分则的局面。荣誉权之规定也应当删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权利章 人格保护一般条款 行为规制模式 荣誉权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