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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内容过滤措施与用户隐私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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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睿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4-76,共13页
版权内容过滤技术日臻成熟,在预防网络版权侵权方面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然而,过滤措施是一种基于算法的技术规制,可能对用户隐私产生一定威胁。文章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隐私权以隐私合理期待为认定标准,以社会利害权衡为保护界... 版权内容过滤技术日臻成熟,在预防网络版权侵权方面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然而,过滤措施是一种基于算法的技术规制,可能对用户隐私产生一定威胁。文章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隐私权以隐私合理期待为认定标准,以社会利害权衡为保护界限。在这一标准和限度内,网络内容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实施版权内容过滤措施能够与用户隐私利益相协调。从利益平衡的公共政策视角出发,过滤措施以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为目的,以机器过滤而非人工审查的方式接触到一定范围内的用户隐私信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理设计过滤标准,版权内容过滤措施能够在有效保护版权的同时保障用户的隐私利益,能够在整体上提高社会福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滤措施 隐私权 网络服务商 默示许可 社会福利 间接侵权 言论自由 视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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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侵权形态与司法认定——兼评近期的几个案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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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桂兵 《出版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3-27,共5页
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IP的开发便利,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不确定性。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对于网... 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IP的开发便利,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不确定性。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对于网络小说搜索链接、存储以及改编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如下新的问题:原告没有提起间接侵权诉讼,法官要不要行使释明权?提供改编服务是不是可以被列为对网络小说改变的情形?"应知"状态的确立超越"红旗标准"是常态还是例外?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文学 临时复制 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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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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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畅冰蕾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44-50,共7页
网络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人难以追究直接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类案件中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其主观上对侵权事实有过错,可以追究其间接侵权责任,并为其设定其免责条件,平衡著作权... 网络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人难以追究直接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类案件中客观上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其主观上对侵权事实有过错,可以追究其间接侵权责任,并为其设定其免责条件,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网络信息自由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目标。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对此有所规制,但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规范不统一、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规定模糊等问题。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原因及我国立法现状,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规范。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指导下,细化通知规则,合理解释知道规则,提高法条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通知规则 知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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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之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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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斌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52-60,共9页
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关键是是否可以认可停止请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停止请求权的可否性及其范围成为日本争论的焦点和立法的课题。根据日本近年来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相关案例的纷争类型,虽... 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关键是是否可以认可停止请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停止请求权的可否性及其范围成为日本争论的焦点和立法的课题。根据日本近年来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相关案例的纷争类型,虽然可以将侵权类型分为场所机会提供型、工具提供型、系统提供型三种,但依然存在继续考察和讨论的余地。我国学术界提出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表现类型与日本间接侵权的三大类型相比,稍显注重法条规定中出现词语的机械套用。此外,日本就构成间接侵权的认定、在法理上如何形成间接侵权的有效救济,特别是停止侵害救济的可行性等问题的提出,对我国在立法和学术研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借鉴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间接侵权 卡拉 OK 法理 帮助法理 损害赔偿 停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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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为视角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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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波 杨康锐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8-119,共12页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为视角,笔者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阐释了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适用条件、界限,认为知...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为视角,笔者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阐释了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适用条件、界限,认为知道应包含明知和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基于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第2、3款承担的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连带责任内部,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连带责任所包括的范围,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 连带责任 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 通知规则 知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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