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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特别警察制度——厂卫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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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88-91,共4页
明朝高度的中央集权产生了厂卫制度。厂卫享有巡查缉捕权、执掌廷杖权、审判权与执行权。在否定厂卫制度的同时也应当承认:厂卫的侦查效率高;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绝对的忠诚是其存在的基石;体现了的一定的分权制衡思想。
关键词 特别警察 锦衣卫 东厂 西厂 内行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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