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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中的准司法程序与中国——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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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曰君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3期17-23,共7页
除强制性程序外,我国迄今尚未接受联合国任何一项核心人权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以及调查程序。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任择议定书》")为例,通过分析在《任择... 除强制性程序外,我国迄今尚未接受联合国任何一项核心人权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以及调查程序。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任择议定书》")为例,通过分析在《任择议定书》约文谈判和起草过程中我国对个人来文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和调查程序的立场、意见和建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往往与《任择议定书》的支持者相左,比较接近于怀疑论阵营。中国政府提倡人权对话反对人权对抗的理念和做法是正确的。但国际人权法中的准司法程序的对抗性不同于人权对抗,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批准《任择议定书》创造条件,并在适当时机签署和批准《任择议定书》,且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其他核心人权公约或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准司法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司法程序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个人来文程序 国家间来文程序 调查程序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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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调查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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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曰君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4-131,共8页
调查程序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一项准司法程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程序、个人来文程序和国家间指控程序具有辅助作用。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 调查程序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规定的一项准司法程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程序、个人来文程序和国家间指控程序具有辅助作用。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之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为了审议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巴拿马两国的国家报告,曾成功地对两国开展过调查活动。在起草该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对是否规定以及如何规定调查程序曾发生过一些争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调查程序继承和发展了此前联合国人权公约中的调查程序,并对此后的人权公约中的调查程序提供了借鉴。迄今为止,该任择议定书的20个缔约国中只有4个接受调查程序,比例明显偏低。该调查程序的批准和实施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但它毕竟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增加了一种监督程序,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供了潜在的更广泛的保护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调查程序 多米尼加共和国案巴拿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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