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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构成与分离部分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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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保红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4-102,共9页
医学的发展使得人体构成与分离部分客体说占据了上风。然而,基于客体说理论上的器官等交易合法化在实践中始终无法得到立法认同。法理上无论所有权客体说还是人格权客体说都存在难以逾越的伦理障碍和逻辑悖论。人是目的,人物殊途。法律... 医学的发展使得人体构成与分离部分客体说占据了上风。然而,基于客体说理论上的器官等交易合法化在实践中始终无法得到立法认同。法理上无论所有权客体说还是人格权客体说都存在难以逾越的伦理障碍和逻辑悖论。人是目的,人物殊途。法律不应当介入人格领域,人格领域有自己的运行法则。法律上的人体应当包括蕴含人格要素的人的构成部分和分离部分。分离部分虽暂时分离但仍然是人体也即是主体的一部分。主体说既无理论障碍,也能适应器官捐赠、冷冻胚胎等现实问题。器官捐赠可看作人格之馈赠,冷冻胚胎应当依来源之人的意思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客体 器官移植 分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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