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0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共和主义情境中的公民参与 被引量:2
1
作者 岳成浩 薛冰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53-62,共10页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长河中,民主一直具有迷人的魅力和强势的话语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主意味着参与,而围绕着民主政治中的公共参与如何施展,不同主义的话语体系给出了不同的释义和论证。与自由主义论辩的"劲敌"——共和主义...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长河中,民主一直具有迷人的魅力和强势的话语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主意味着参与,而围绕着民主政治中的公共参与如何施展,不同主义的话语体系给出了不同的释义和论证。与自由主义论辩的"劲敌"——共和主义,对公民参与有着独到和精辟的理论分析和证明。在共和主义的情境中,公民的参与围绕着如何在治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而在公共领域展开的"言谈"和"论辩"。公民在此表现的正是民主政治所要求的一种积极的言行,而不是扮演前现代政治的消极服从的"臣民"角色,更不是目光短浅的"地域民"。这种在权利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和讨论是以一种宪政式的民主框架为保障,是修正选举式民主在现代政治运行中暴露出的弊端的基础上的论辩式民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和主义 公民参与 公共事务 论辩式民主 公共领域
下载PDF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研究 被引量:7
2
作者 杨雅妮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16-229,共14页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适格被告、救济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在规范、实践及理论三重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呈现出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要求过于严苛、对适格被告范围的理解与立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不符、将“众多”个人利益简单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尚未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风险”纳入救济范围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要科学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及合政策性标准,一是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只有当受侵害利益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私益诉讼机制获得司法救济时,才有必要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留意政策倾向的价值维度,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引,避免对案件范围的盲目扩大或不当缩减。具体而言,一是应将被诉行为的范围拓展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仅就被诉行为而言,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诉讼类型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不能仅因受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就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将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救济范围的实质性标准;四是为提前规避“实害”的发生,应当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的、紧迫的、严重的、不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纳入该类诉讼的救济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行为违法性 “众多” 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
下载PDF
我国残疾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构路径与制度设计 被引量:2
3
作者 邓勇 《残疾人研究》 CSSCI 2022年第3期20-27,共8页
残疾人国家监护具有特殊性,除了补足行为能力的目的外,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而我国现有的国家监护制度以当事人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为前提,形成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真空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残疾人国家监护具有特殊性,除了补足行为能力的目的外,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而我国现有的国家监护制度以当事人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为前提,形成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真空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虽然从定位上明确了民政部门在国家监护中的核心作用,但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现有的照护制度亦存在保障程度不足、方式单一的缺点。通过对美、德两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考查,结合我国国情,共有两种残疾人国家监护制度法律建构的路径,其中建立在民事监护基础上的残疾人国家监护路径更优。我国需要从完善残疾人国家监护的启动方式、构建多元化残疾人国家监护保护方式、优化残疾人国家监护人的选任和权利救济三个角度,建构和完善残疾人国家监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监护 残疾人 民事行为能力 公权救济 私权救济
下载PDF
构建WTO争端解决体系之思考——以巴西适用情况为分析起点
4
作者 张琪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12年第3期10-20,共11页
随着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深入和摩擦的不断增加,中国迫切希望获得来自他国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以便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妥善化解矛盾。巴西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名积极参与者,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富有巴西特... 随着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深入和摩擦的不断增加,中国迫切希望获得来自他国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以便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妥善化解矛盾。巴西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名积极参与者,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富有巴西特色的实战策略和应对体系,为中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例和制度构建的样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位一体联动机制 三核心模式 公私网络
下载PDF
二板证券市场与《公司法》的修改──兼论《证券法》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引量:2
5
作者 裴惠宁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105-112,共8页
在中国开设二板市场可以为中小高科技企业融 资开辟渠道,有效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与主板市场相对应的二板市场具有自己独特 的 个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二板市场以信息披露 为本,... 在中国开设二板市场可以为中小高科技企业融 资开辟渠道,有效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与主板市场相对应的二板市场具有自己独特 的 个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二板市场以信息披露 为本,应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披露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板市场 中小成长型企业 信息披露瑕疵 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 法律修改 证券法
下载PDF
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被引量:2
6
作者 杜晓炎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年第30期F0003-F0004,共2页
在分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实现我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意义。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 文明交通行为 宣传教育 社会化
下载PDF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从泰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谈起
7
作者 刘正川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87-90,共4页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在支持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而且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力度上有所不足。故司法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分析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探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在支持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而且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力度上有所不足。故司法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分析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地位,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地位 支持起诉 提起诉讼
下载PDF
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以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
8
作者 刘宏立 田迪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9-15,共7页
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及方针政策层面积极倡导在食品药品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视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据此,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然而,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过程中却遇到... 近年来,国家从立法及方针政策层面积极倡导在食品药品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视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据此,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然而,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过程中却遇到了法律规定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配套制度尚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功能和价值,需要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数额认定、规范管理等方面对现有立法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下载PDF
论私法的公共性维度——“公共性私法行为”的四维体系 被引量:33
9
作者 蒋大兴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61-74,共14页
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从私人财产权、到私法主体、再到私法行为以及私法责任,都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财产权... 今日之私法已不纯然是关乎私人领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关系与公共利益,且这种公共关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几乎遍及私法的全部,从私人财产权、到私法主体、再到私法行为以及私法责任,都体现了超越传统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财产权、公共法人、公共民事/商事行为、公共私法责任的兴起,是否意味着要对传统的私法结构进行重构?我们用何种法律模式去调整公共民事/商事行为?这是今天经常被忽略的问题。一些国家采取单行法模式回应私法公共性的部分领域,例如,对公共法人,单独制定公共企业法予以调整,对公共财产单独制定公共财政法/财产法予以保护。此种集约立法,有助于凸显私法行为的公共性,引起社会对其特别关注。但私法的公共性在不同领域,其表现程度存在差异,并非所有"公共性的表现"均需单独立法。惟在观念上,有必要形成"公共民事/商事行为"的法律架构,以公法及私法的观念,交错调整该种行为,才能构造适当规范,满足公共性私法行为之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此前的私法构往往忽略这种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 公共性 公共财产 公共法人 公共民事/商事行为
原文传递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缓和路径研究——基于比较法视野下的观察和思考 被引量:10
10
作者 郑晓剑 《私法》 2012年第2期88-116,共29页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缓和在本质上是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局限性的克服。立法者依据抽象的年龄标准将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进行了一般固定和类型切分,构建了类型化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并基于消极保护的思想规定了意思能力(行为能力)欠...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缓和在本质上是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局限性的克服。立法者依据抽象的年龄标准将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进行了一般固定和类型切分,构建了类型化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并基于消极保护的思想规定了意思能力(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效力,漠视了其所存留的自由意志,湮没了民法的人文精神。对此,各国不得不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来缓和僵硬的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效力规定。我国现行法对缓和条件的具体列举存在明显缺漏,亟须对两大法系中有代表性的缓和路径展开比较研究。建议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在完善既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日常生活行为条款、营业条款、零花钱条款等具体的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缓和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 缓和 日常生活行为条款 营业条款 零花钱条款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