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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条文虚置及其风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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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瀚申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8-54,共7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虚置造成了其应然犯罪治理功能的消解与损害。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原因论与“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原因论两种主要观点。前者是本罪能否合理履行的重要因素,后者才是决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虚置造成了其应然犯罪治理功能的消解与损害。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原因论与“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原因论两种主要观点。前者是本罪能否合理履行的重要因素,后者才是决定本罪能否履行的根本原因,据此可以概括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划分不清—降低了监管部门及时合理履行监管义务的可能性—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虚置”这一逻辑路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风险救济及条文激活也应当“对症下药”,从理论、立法、司法等层面进行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程序性构成要件 风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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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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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浩东 《财经法学》 2023年第4期118-133,共16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为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提供了实定法根据。鉴于司法实务所遭遇的困境,有必要对信息安全义务的目的、性质和范围展开教义学上的体系化解读。在目的构建上,无论用户信息专有权说还是...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为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提供了实定法根据。鉴于司法实务所遭遇的困境,有必要对信息安全义务的目的、性质和范围展开教义学上的体系化解读。在目的构建上,无论用户信息专有权说还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维护说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提倡一种系统耦合的法益观,将该义务的目的界定为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以实现法律系统与数字经济系统间的有效沟通。在性质界定上,义务犯论错误地理解了积极义务的产生根据,将支配犯与作为犯、义务犯与不作为犯不当混同。信息安全义务的本质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数字生产权力的纠偏,因而应当归属为基于组织管辖产生的消极义务而非基于制度管辖产生的积极义务。在明确保护目的和义务性质的基础上,对该义务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实现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的规范目的,也应对其中内含的危险给予正当性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安全守门人 系统耦合的法益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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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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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然 周博文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14-119,共6页
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对现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一些风险挑战。“屏蔽”“封锁”等拒绝交易行为的出现不仅妨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且侵害了互联网的自由经济,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 当下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对现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一些风险挑战。“屏蔽”“封锁”等拒绝交易行为的出现不仅妨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且侵害了互联网的自由经济,损害了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互联网平台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面临着相关市场难以认定、违法性认定标准模糊、必需设施理论难以适用等问题。据此,应当在遵循反垄断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殊属性,探寻出适合互联网行业实际情况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明确拒绝交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加强对必需设施理论的理解和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拒绝交易 反垄断规制 违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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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成瘾与拒网自我效能及网络自我效能的关系探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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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其锋 杨锆 陈岚岚 《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 CAS CSCD 2013年第4期483-488,共6页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浙江大学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420名大学生网络成瘾状态和拒网自我效能进行了研究,探讨大学生网络成瘾与拒网自我效能及网络自我效能之间的关系,以期对网络成瘾进行预判,并为进一步的网络成瘾干预提供理论基础.研究...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浙江大学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420名大学生网络成瘾状态和拒网自我效能进行了研究,探讨大学生网络成瘾与拒网自我效能及网络自我效能之间的关系,以期对网络成瘾进行预判,并为进一步的网络成瘾干预提供理论基础.研究应用卡方检验分析不同拒网自我效能、网络自我效能组间网络成瘾状态的差异,运用相关分析研究网络成瘾与拒网自我效能、网络自我效能的关系,最后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法,分析影响网络成瘾的主要因素.研究表明:大学生网络成瘾、网络成瘾倾向组比例分别为12.3%和19.1%,东西部院校之间没有差异,网络成瘾量表总分与拒网自我效能总分及各维度得分呈现显著负相关,而网络成瘾量表总分与网络自我效能总分关系不显著,拒网自我效能较低的大学生其网络成瘾比例高于拒网自我效能高的大学生;拒网自我效能中上网的刺激源和习惯性反应两维度是影响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主要因素.本研究结果提示,增强大学生的拒网自我效能对预防网络成瘾可起到积极作用,提高大学生抵抗网络不良刺激的能力和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是预防网络成瘾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成瘾 自我效能 拒网自我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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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6
5
作者 刘佳 张伟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87-192,共6页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拒绝交易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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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局限与突破:由“腾讯封禁抖音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5
6
作者 侯利阳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88-96,共9页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 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频发引发社会争议,也促使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过,《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凸显执法困难的问题。对腾讯封禁抖音行为的分析显示:虽然腾讯可能在即时通讯市场和短文字社交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限制抖音外部链接转发的行为也符合拒绝交易的行为特征,但该行为可能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多个层面冲击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为我国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反垄断 拒绝交易 排除、限制竞争 互联网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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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边界——以“快播案”判决为切入点 被引量:16
7
作者 陈洪兵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39-148,共10页
目前有关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刑法理论研究与判例总结不够充分,致使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不清,代表性的案例有"快播案"判决广受质疑,腾讯等网络服务商恣意屏蔽、删除公民微信、短信内容损害了部分网民的言论... 目前有关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刑法理论研究与判例总结不够充分,致使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不清,代表性的案例有"快播案"判决广受质疑,腾讯等网络服务商恣意屏蔽、删除公民微信、短信内容损害了部分网民的言论自由权等。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信息(互联网)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商对于用户生成、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负有一般性的审查监控义务,仅负有事后"通知—移除"的民事、行政责任,例外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成立,取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提供专门供他人实施犯罪的技术支持与帮助,是否深度参与他人的犯罪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刑事责任 “快播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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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毒品犯罪中安全管理义务的实现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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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周鹏程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22-31,共10页
近年来,在传统毒品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的大背景下,网络毒品犯罪却出现犯罪形态异化、案件数量激增的严峻形势。风险社会中,传统的“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二元禁毒模式对此难以进行有效规制,单位有必要对业务活动承担组织责任的安全... 近年来,在传统毒品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的大背景下,网络毒品犯罪却出现犯罪形态异化、案件数量激增的严峻形势。风险社会中,传统的“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二元禁毒模式对此难以进行有效规制,单位有必要对业务活动承担组织责任的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应承担过失犯罪责任。网络毒品犯罪的合规治理应从立法、司法、合规计划三方面入手:在立法方面,应尝试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以警示和明确单位义务;在司法方面,应梳理网络毒品犯罪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寻求抵御风险和保障发展功能的平衡点;在合规计划方面,合规计划的推行应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关注单位规模和行业特点的差异性,在实体上作为犯罪阻却事由或者责任减免情节,在程序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保护观察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毒品犯罪 组织责任论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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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成瘾与拒网自我效能的关系研究 被引量:1
9
作者 王雪琪 陈新 左飞虎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1年第5期611-613,共3页
目的探讨大学生网络成瘾与拒网自我效能的关系。方法 757名大学生完成自制问卷调查,包括网络成瘾诊断量表、一般自我效能量表、拒网自我效能量表、自编的基本情况表。结果①大学生人群中网络成瘾(IAD)者占7.9%,男性成瘾率高于女性成瘾率... 目的探讨大学生网络成瘾与拒网自我效能的关系。方法 757名大学生完成自制问卷调查,包括网络成瘾诊断量表、一般自我效能量表、拒网自我效能量表、自编的基本情况表。结果①大学生人群中网络成瘾(IAD)者占7.9%,男性成瘾率高于女性成瘾率(χ2=13.93,P<0.01);②男大学生一般自我效能得分高于女大学生(t=2.67,P<0.05);男大学生拒网自我效能总分低于女大学生(t=-2.8;P<0.01),拒网自我效能总分及各维度得分与一般自我效能得分呈正相关(P<0.05);③成瘾组的一般自我效能得分、拒网自我效能得分低于非成瘾组(P<0.01);④大学生网络成瘾量表得分与一般自我效能得分、拒网自我效能总分均呈负相关(P<0.05)。结论一般自我效能和拒网自我效能均对大学生网络成瘾有较好的预测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成瘾 拒网自我效能 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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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分析的七个误区——以“微信封禁飞书”事件为中心 被引量:13
10
作者 袁波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1期46-58,共13页
互联网产业普遍具有网络效应、跨界竞争、创新驱动和多边市场等新特点,这给诞生于传统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法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不少挑战和新问题,其中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受此影响最大,近日发生的“微信封禁飞书... 互联网产业普遍具有网络效应、跨界竞争、创新驱动和多边市场等新特点,这给诞生于传统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法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不少挑战和新问题,其中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受此影响最大,近日发生的“微信封禁飞书”事件便能说明。在该事件中,系争垄断行为是微信关闭分享API接口,有观点认为它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即涉嫌构成拒绝交易行为,但若对该等观点的论证依据进行仔细研判,便能发现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尤其是在双边市场条件下,该事件所涉需求为APP宣传推广服务,由此相关市场应是APP宣传推广服务市场,而非即时通讯服务市场或者企业协作办公软件市场。归纳起来,该案折射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分析的常见七个误区,包括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滥用行为的分析范式、相关市场的界定思路、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等,对其进行辨正,可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带来思考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拒绝交易 必需设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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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RM架构智能引导垃圾分类回收站的设计与分析 被引量:2
11
作者 张驰 张红妍 孙涵 《科技创新导报》 2020年第5期104-106,共3页
随着人们生活中每天都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处理势在必行。但是当下总会暴露出垃圾分类无效、人们分类意识低、分类后的垃圾得不到有效的处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在物联网技术的加持下基于ARM架构的智能引导垃圾... 随着人们生活中每天都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处理势在必行。但是当下总会暴露出垃圾分类无效、人们分类意识低、分类后的垃圾得不到有效的处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在物联网技术的加持下基于ARM架构的智能引导垃圾分类回收机制,取代了原有的传统垃圾回收机制,提高了人们的分类意识、垃圾分类回收的利用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垃圾分类 物联网 智能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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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问题及化解 被引量:5
12
作者 杨新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78-87,共10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仅有四起认定为本罪的案件被公布。从宏观层面看,本罪司法保守倾向凸显,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从微观层面看,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阐释不够充分,刑事责任模式的说明付之阙如。作...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仅有四起认定为本罪的案件被公布。从宏观层面看,本罪司法保守倾向凸显,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从微观层面看,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阐释不够充分,刑事责任模式的说明付之阙如。作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本罪在认定时应采多维视角,防止单一思维的桎梏,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性的判断上,注重网络服务单位的认定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确定;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上,注重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挂钩;在"拒不改正"的判断上,注重其兼具主客观方面的复杂属性并与"约谈"加以区分;在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包含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细化认定规则;在肯定本罪刑事责任模式为平台责任的前提下,揭示平台责任的独立性和依附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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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韦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80-84,共5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事责任边界的划分,需要在明确其保护法益即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的情况下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目的性限缩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纯正不作为犯,认定本罪应坚持以义务犯法理解释网络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事责任边界的划分,需要在明确其保护法益即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的情况下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目的性限缩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纯正不作为犯,认定本罪应坚持以义务犯法理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审慎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监管部门的义务分配,作为情节犯,应明确列举情节的内涵,还需结合刑法条文有条件地引入过失责任,适用一种过失与故意的复合主观罪过的刑法评价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义务犯 情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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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管网”背景下网络平台的刑法境遇 被引量:19
14
作者 姜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3-49,共17页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扮演着提供交换资源、承担组织调度的角色,已成为身处网络活动第一线的管理者。在法定义务以及与网民协定契约的共同塑造之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了网络监管中的"软权力",...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扮演着提供交换资源、承担组织调度的角色,已成为身处网络活动第一线的管理者。在法定义务以及与网民协定契约的共同塑造之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了网络监管中的"软权力",进而引申出"以网管网"的命题。为了确保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以网管网"职责,《刑法修正案(九)》引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采取了概括式罪名模式,条文辐射的范围过宽,难以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提供确定性约束。鉴于此,裁判者应秉持"兼顾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网络犯罪治理"的基本立场,严格拿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规范依据与实质内容、责令改正意见的明确性以及义务违反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限制要点,确定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法治边界,并尝试通过科学的释法来获取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正当的适用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网管网 网络平台 网络犯罪治理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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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及其实现 被引量:46
15
作者 焦海涛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8-128,179,共12页
基于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现实考虑,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互联互通体现为平台互操作性,它是解决封禁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有助于降低数字经济中网络效应可能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平台领域的... 基于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现实考虑,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互联互通体现为平台互操作性,它是解决封禁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有助于降低数字经济中网络效应可能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平台领域的竞争。在传统反垄断制度中,拒绝互联互通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拒绝交易行为。不过,拒绝交易的认定以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且受到反垄断法一系列严格条件的约束。基于此,欧美国家和地区尝试引入一种新型的事前监管工具,即另行颁布新法,将互联互通确立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定义务。事前监管工具的好处是确定性强,避免了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也能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形成对数字平台的全链条监管。事前监管工具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共同推进,并在监管部门主导下通过相应的技术与程序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义务的真正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互联互通 拒绝交易 事前监管工具 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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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框架和策略——多运营商博弈下的对等互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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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栋明 《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65-69,共5页
通过建模重点分析了多互联网运营商博弈条件下的对等互联模式,对相关运营主体的对等互联行为进行总结,认为在n个对称互联网运营商的格局中,由于各个互联网运营商面临的利润结构相似,因此任何对等互联水平的下降都会导致互联双方的利润受... 通过建模重点分析了多互联网运营商博弈条件下的对等互联模式,对相关运营主体的对等互联行为进行总结,认为在n个对称互联网运营商的格局中,由于各个互联网运营商面临的利润结构相似,因此任何对等互联水平的下降都会导致互联双方的利润受损,在此博弈格局中,所有的互联网运营商最终都彼此提供完全的对等互联.若多互联网运营商竞争格局中存在着某一主导运营商,则所有的非主导运营商会倾向选择完全对等互联;而主导运营商不会选择拒绝向所有非主导运营商提供对等互联,相反,它会通过拒绝向某一非主导运营商提供对等互联来实现打击该非主导运营商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运营商 完全对等互联 拒绝对等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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