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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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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心怡 何志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82-86,共5页
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伴随这一发展趋势 ,有关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逐渐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有关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专门法律制度 ,而是笼统地采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伴随这一发展趋势 ,有关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逐渐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有关确定涉外产品责任的专门法律制度 ,而是笼统地采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做法使原本复杂的法律问题变得过于简单化。文章是在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在这一领域内的立法完善 ,以促进我国涉外产品责任专门法律制度的尽快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产品责任 侵权行为地法 最有利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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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产品责任诉讼初探——以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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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子勤 冯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41-47,共7页
发生空难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受伤害旅客获得高额赔偿的重要途径,美国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航空产品制造商和航空器出租人,要使其承担产品责任... 发生空难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受伤害旅客获得高额赔偿的重要途径,美国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航空产品制造商和航空器出租人,要使其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航空器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说明缺陷。同时,美国法院常常会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法院是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是通过对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在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等问题上仍有一些规律可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产品责任诉讼 不方便法院 航空事故 航空器出租人 《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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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过错产品责任原则——以过错对产品责任的影响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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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璐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48-53,115,共7页
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不同主张。《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应是无过错产品责任原则,该原则的适用需要正视产品侵权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过错要素,它可以表现为生产者的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等。过错因素可能对产... 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不同主张。《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应是无过错产品责任原则,该原则的适用需要正视产品侵权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过错要素,它可以表现为生产者的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等。过错因素可能对产品责任成立与承担产生影响,但仍应坚持无过错产品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错 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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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视角下的跨境产品责任侵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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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405-409,共5页
在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上,国际条约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都出现了引人瞩目的新发展。在对弱者利益的倾斜保护、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调和、当事人属人法的立场抉择、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方面,我国充分借鉴欧盟《罗马... 在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上,国际条约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都出现了引人瞩目的新发展。在对弱者利益的倾斜保护、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调和、当事人属人法的立场抉择、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方面,我国充分借鉴欧盟《罗马条例Ⅱ》及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法理命脉。在当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设定产品责任准据法的前提下,须在具体个案基础上反思中国国际私法视角下的产品责任侵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冲突法 产品责任 跨境侵权 罗马条例Ⅱ 意思自治 保护弱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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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侵权责任法实施背景下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博弈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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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瑞纲 许谨良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5-9,共5页
如何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使其更好地促进地方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经济学的重要工具博弈论(Game Theory)来对上述的环境责任保险系统进行一个层层深入的分析,在做了一定的外部假设条件下,一共提供了四阶段的动态... 如何发展环境责任保险,使其更好地促进地方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经济学的重要工具博弈论(Game Theory)来对上述的环境责任保险系统进行一个层层深入的分析,在做了一定的外部假设条件下,一共提供了四阶段的动态博弈模型,其中一阶段分析表明企业在无外部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会选择污染型生产;二阶段分析表明在有环境责任保险的参与后,污染成本转为由保险公司所承担,企业的行为没有受到约束;三阶段分析模型经过修正后使得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一个威胁,即可以拒绝为污染型生产进行赔偿;四阶段分析表明只有政府的参与才能使企业的生产行为受到完全的约束。针对各阶段分析的结果,本文结尾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侵权责任法 环境责任保险 博弈分析 环保型型生产 污染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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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体系研究
6
作者 王越 李富征 孙文倩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66-70,共5页
产品侵权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亟需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侵权责任法》作为侵权领域的基本法,其通过和实施使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但由于相关法规的内容仍存在分歧,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尚不够健全。从... 产品侵权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亟需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侵权责任法》作为侵权领域的基本法,其通过和实施使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但由于相关法规的内容仍存在分歧,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尚不够健全。从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主体及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对我国产品侵权责任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其发展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产品侵权 责任体系 责任追究 归责原则 形象代言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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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新趋势研究——兼论我国法律适用法45条之修订
7
作者 殷骏 《学术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3-88,共6页
美国晚近的产品责任侵权法律适用具有如下趋势:在司法实务界,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确定方法仍然因州而异,美国至今仍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规则,但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州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有关利益解释标准不一及难以应对真... 美国晚近的产品责任侵权法律适用具有如下趋势:在司法实务界,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确定方法仍然因州而异,美国至今仍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规则,但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州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有关利益解释标准不一及难以应对真实的冲突及利益欠缺等问题,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愈发遭受学界猛烈的批判。近来,原先的"保护被害人利益"及"法院地法主义"等倾向逐渐淡化,代之以"重视连接点的积聚""防止选择法院"等倾向开始散见于各州的判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 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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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复合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及其启示
8
作者 晋海 张辰 《环境卫生工程》 2014年第5期47-50,共4页
阐述了日本复合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确立了以民法共同侵权理论为基础,由数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复合污染侵权责任承担制度。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形,灵活运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全方位地保障了... 阐述了日本复合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确立了以民法共同侵权理论为基础,由数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复合污染侵权责任承担制度。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形,灵活运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全方位地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指出我国应借鉴日本复合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先进成果,逐步确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并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构建以连带责任为主导,按份责任以补充的责任承担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合污染侵权 日本法 责任承担 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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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辨析——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解释
9
作者 何庆江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02-105,共4页
关于我国产品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之定性,学界历来存在分歧。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虽然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但通过对该法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不真正... 关于我国产品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之定性,学界历来存在分歧。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虽然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但通过对该法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得出结论,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更不是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形态的准确定性,但只有通过修改相关立法才能使之明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 体系解释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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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被引量:1
10
作者 马子建 刘燕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15-18,共4页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以界定。在此界定内,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生产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产品 损害责任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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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恶意产品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探讨——兼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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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正需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84-88,共5页
我国学界对恶意产品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素有争论。恶意产品侵权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且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计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而恶意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则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裁量。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恶意产品侵权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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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行业的侵权责任
12
作者 王文联 《石油库与加油站》 2011年第3期38-42,共5页
根据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针对石油销售行业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中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为保护消费者及社会大众的合法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制裁并预防侵权行为,主要分析了销售者产品责任和高... 根据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针对石油销售行业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中销售者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为保护消费者及社会大众的合法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制裁并预防侵权行为,主要分析了销售者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构成和免责任事由,并对如何合理、有效地规避经营中的侵权责任风险提供了一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销售者产品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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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1条 被引量:7
13
作者 董春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44-53,共10页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国责任竞合规则有局限性,要求具有合同关系也存在弊端,而产品致害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指向的对象,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存在合理性。其他国家不同程度地允许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也印证了《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畴扩张的合理性,而我国法院对产品自身损害案件判决的多元化使统一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原则和标准显得紧迫。产品自损可获得侵权法救济的标准是产品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导致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为法院判决扩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陷产品 自身损害 赔偿 侵权责任法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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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 被引量:5
14
作者 赵明非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56-60,共5页
目前对输血感染侵权归责原则的讨论大多局限在法律技术层面,即通过对"产品"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的探讨,分析输血感染责任是否属于产品责任范畴,从而实现对相应侵权归责原则的论证。然而即使承认血液及血液衍生品是产品,血站和医... 目前对输血感染侵权归责原则的讨论大多局限在法律技术层面,即通过对"产品"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的探讨,分析输血感染责任是否属于产品责任范畴,从而实现对相应侵权归责原则的论证。然而即使承认血液及血液衍生品是产品,血站和医院仍可依据"发展风险抗辩"而免于承担无过错责任。决定输血感染侵权归责原则的关键应当是: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对输血感染风险的合理分配,实现相应的社会政策目标。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对输血感染适用无过错责任更符合相应政策目标,且能够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体系平滑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输血感染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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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无声”的侵权法改革——以产品责任法中的联邦法优先为视角 被引量:1
15
作者 董春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79-183,共5页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近几年通过行政法规及导言的方式对美国产品安全标准和产品缺陷判断标准设定各种规则,使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屡屡受挫。这被学者们称为"无声的侵权法改革"。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对联邦政府机构的这些做法进...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近几年通过行政法规及导言的方式对美国产品安全标准和产品缺陷判断标准设定各种规则,使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屡屡受挫。这被学者们称为"无声的侵权法改革"。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对联邦政府机构的这些做法进行了限制,并主张将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还给州法院和立法机关。由此,工业界通过政府机构进行的"无声"的侵权法改革受到挫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改革 产品责任法 联邦法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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