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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视野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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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艳蓉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58-66,共9页
传统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于全能行政监管者和无限监管资源的假设,采用融资准入对投资者实行无差别保护,已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应在整个证券投资过程中建立全民参与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决策性的制度建设... 传统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于全能行政监管者和无限监管资源的假设,采用融资准入对投资者实行无差别保护,已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应在整个证券投资过程中建立全民参与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决策性的制度建设应分权给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监管者行使,确保其职能的独立和专业化;执行性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应分权给一线的自律组织和金融中介承担,确保客户至上并避免利益冲突;保护主体应引入投资者的公共参与,引导其成为能动的自我保护者;公力救济要发挥行政执法的主导效用,兼顾其中的伦理性与经济性。以人人有权、人人有责的公共管理理念作为投资者保护的基点,《证券法》规范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才能具有稳固的民意基础,实现繁荣昌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管理 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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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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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烨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1-84,89,共5页
投资者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投资者信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本积累、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美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市场已经相对较为完善,投资者保护程度也较高,其中完备、灵活、有效的证券法律体系功不可没。通过回顾... 投资者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投资者信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促进资本积累、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美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市场已经相对较为完善,投资者保护程度也较高,其中完备、灵活、有效的证券法律体系功不可没。通过回顾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演进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美国证券市场立法的核心所在,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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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期货法的立法目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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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爱学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67-71,共5页
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试点、整顿、规范和发展几个阶段。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市场的立法目的的规定以及交易关系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还存一些不足。总结各国和各地区期货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法》的... 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试点、整顿、规范和发展几个阶段。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市场的立法目的的规定以及交易关系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还存一些不足。总结各国和各地区期货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法》的立法表述,我国未来期货法的立法目的应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和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期货市场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货法 立法目的 期货市场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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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诉讼之比较法视野——以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团体诉讼制度为核心之探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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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铭辉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96-102,共7页
2002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制定并公布《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以下称投保法),嗣后,依据该法之规定,成立了"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称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得接受二十名以... 2002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制定并公布《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以下称投保法),嗣后,依据该法之规定,成立了"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称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得接受二十名以上投资人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相较于《投保法》制定之前由弱势散户受害人单打独斗,改由投保中心受投资人委托后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在《投保法》赋予相关职权下,诉讼及和解谈判的成效似逐渐有所成果。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制度为探讨之核心,冀能提供未来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立法与修法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欺诈 团体诉讼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 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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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历程、经验与省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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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博涵 《社会科学论坛》 2021年第1期133-146,共14页
证券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的身份嬗变,乃是一件正在发生的事情。我国台湾地区体认金融业的这一发展趋势,2002年制定"投保规定"成立"投保中心",以集体诉讼、代表诉讼、解任诉讼和小额争议拟制调处机制便利证券投资人... 证券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的身份嬗变,乃是一件正在发生的事情。我国台湾地区体认金融业的这一发展趋势,2002年制定"投保规定"成立"投保中心",以集体诉讼、代表诉讼、解任诉讼和小额争议拟制调处机制便利证券投资人纠纷解决,并以专业法庭、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争议裁判结果履行。2008年金融危机后又制定"金保规定"、成立"金评中心",在金融服务合同缔结前课予金融机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金融产品风险稽核、产品推介道德风险防控制度,在纠纷产生后以专门的评议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周延保护金融消费者。中国大陆应强化信息披露、严格金融机构法律责任,以构建实质平等的金融消费环境;以独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纠纷裁判机制和先行赔付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投资者 金融消费者 “投保规定” “金保规定”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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