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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学教授的法律知识性权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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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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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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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1-4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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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学教授是高深法律学问的看守人,而在强调精英化、职业化治理的现代社会中,这种高深的学问成为其知识性权力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法学教授不仅是在讲台上的教师或者是书斋内坐而论道的学者,由于其传授或者研究的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学问,其与政治、司法及立法等诸多领域都有着密切的勾连。基于一切权力都有滥用的特质,因此,对于我国法学教授这种知识共同体而言,其亦有滥行权力的风险,应当采取职业管制的方式,使得这种法律知识性权力不致于越轨。同时,不仅我国存在着"法律知识异化"或者法律知识性权力越轨的现象,也存在着法学教授怠于行使或者不敢行使其知识权力而导致的"法律知识虚化"现象,因此,法学教授应当基于一种神圣的使命感,从社会责任承担的角度来实现其职业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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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教授
法律知识性权力
自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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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Professor
Power of-Legal Knowledge
selfe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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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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