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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does the Civil Code Process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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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 Rong 《International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2015年第12期68-73,共6页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a long-standing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and it is also an issue of unavoidably legislative selection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the ci...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a long-standing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and it is also an issue of unavoidably legislative selection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the civil code in almost every countr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has carried out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for four times, and since the part^s eighteen plenary session officially proposed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the issue of the civil and conmaercial relation draws the attention again, either unification or divis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irectly affects the system and content of the civil code, and affects how to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as well.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should not only consider the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on and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but also pursu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mercial law, in a system of combin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hrough adding commercial law into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existing commercial law should be separately retain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civil code unific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ivis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commercial cus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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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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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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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典表达述评及其体系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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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政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8-114,共7页
我国《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进行体系化解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采纳“二元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再流转未向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再流转的... 我国《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进行体系化解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采纳“二元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再流转未向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再流转的效力。但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该流转行为无效。土地经营权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该流转行为亦无效。是否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应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质押。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部分参照适用家庭承包语境中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民法典 土地经营权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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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承包地“三权分置”再立法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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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聪聪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6-110,共15页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未严格遵循私法逻辑,导致入法、入典后出现诸多评价矛盾和规范冲突,表现为耕地、林地和草地作为本质不同的承包地难以一体适用“三权分置”规则体系;土地经营权兼具债权属性和物权特征,将其定位为一元化的...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未严格遵循私法逻辑,导致入法、入典后出现诸多评价矛盾和规范冲突,表现为耕地、林地和草地作为本质不同的承包地难以一体适用“三权分置”规则体系;土地经营权兼具债权属性和物权特征,将其定位为一元化的债权或者物权存在解释限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农户和农户家庭成员之间摇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与其可转让性、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保护进城落户农民财产权利之间均存在矛盾冲突。应适时重启承包地“三权分置”立法论研究,在《民法典》内外体系约束下,重构承包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细致梳理耕地、林地和草地可得适用的规范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所共有,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赋予出租方式设立的土地经营权以部分物权效力,以真正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承包地“三权分置” 评价矛盾 规范冲突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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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商区分规范之检讨
5
作者 郭庆伟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60-64,共5页
中世纪时期商法和民法各自独立发展,近现代以来,各国将商法与民法进行统一立法,民商区分的问题因此产生。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需要也都可以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法典》中具体规则的全面检讨,... 中世纪时期商法和民法各自独立发展,近现代以来,各国将商法与民法进行统一立法,民商区分的问题因此产生。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需要也都可以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法典》中具体规则的全面检讨,发掘其中应进行民商区分的具体规范,指出可通过在《民法典》特定规则之后加入商法特殊性规范的方式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总则编和合同编中存在大量需要进行民商区分的规则,物权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仍存在部分需要进行民商区分的规则,而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专属于民法,与商法相互独立,无需考虑民商区分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民商区分 商法特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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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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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永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03-120,共18页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款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完善私法性条约的国内法律适用理据,并建立国内法与涉外法多元统一的私法条约适用模式,我国一方面应确立依职权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准据法调适制度,强化替代性商事条约的补充适用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最新识别与认定,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0条“习惯法”的含义,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确立国际通用未生效商事条约的“习惯法”地位,为司法机关扩大适用未生效商事条约提供权威的正式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生效商事条约 准据法 国际商事法庭 《民法典》第10条 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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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3条(人格要素许可使用)评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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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5期199-212,共14页
《民法典》第993条采人格权统一保护说,是关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将那些能与其存在本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第993条构成《民法典》第992条关于人格权专属性的例外规定,在法律适用关... 《民法典》第993条采人格权统一保护说,是关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一般性规定,其赋予民事主体可以将那些能与其存在本身相分离的人格要素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第993条构成《民法典》第992条关于人格权专属性的例外规定,在法律适用关系上应当依据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来确定第993条相对于第992条的优先适用地位。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赋权性内容来看,主要涉及许可使用的主体、对象、形式、内容和效力的具体认定问题;从人格要素许可使用的禁止事项看,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许可使用和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两项,其中后者构成前者的兜底性规定。另外,考虑到第993条规定的人格要素具有需要经常容忍他人施加的影响等特征,因此在日常交往的必要适用场合以及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场合,即使没有取得人格权人的许可,他人亦可使用这些人格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993条 标表型人格要素 许可使用 商业化利用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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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再商法化”和“再法典化”——基于比较法的观察
8
作者 夏小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47-60,共14页
在当下中国私法立法完善过程中,关于商法典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反对制定商法典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制定商法典;二是随着“解法典化”运动的发生,特别商事立法不断增多且发... 在当下中国私法立法完善过程中,关于商法典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反对制定商法典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制定商法典;二是随着“解法典化”运动的发生,特别商事立法不断增多且发挥重要作用,商法典已经失去其“中心地位”和“应有功能”。从比较法视角加以观察会发现,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在考虑将商法“再商法化”,以解决统一民法典在规范商事关系层面的不足和缺陷;采纳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则已将商法“再法典化”,通过重构商法典梳理商法规范,使得商法体系能够充分回应商事实践需要。当然,立法机构已经更新法典化理念,认为不应将所有商法规范纳入到商法典中,商法典立法的根本任务在于重构商法体系、确立原则规范、更新制度构成,商法典与商事特别立法之间并不冲突,两者共同致力于商事关系的全面规范调整。商法“再商法化”和“再法典化”的当代经验考察对于中国商法体系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典 再商法化 再法典化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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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史分析背景下民法典土地经营权性质再辨
9
作者 沈开举 杜志勇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77-85,共9页
土地经营权性质之争在民法典颁布后并未得到有效消解,存在一元论、二元论等多种解释方案。《民法典》第339条是土地经营权性质解释论阐释的基础性条款。其中把“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派生土地经营权”还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利”将直... 土地经营权性质之争在民法典颁布后并未得到有效消解,存在一元论、二元论等多种解释方案。《民法典》第339条是土地经营权性质解释论阐释的基础性条款。其中把“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派生土地经营权”还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利”将直接影响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和结论。追本溯源,应坚守“流转”术语的本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民法典》第339条中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一个描述性的土地经营的权利,不涉及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之争。第341条中土地经营权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可视为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在其他承包方式中,第342条的土地经营权应直接视为用益物权。债权性的土地经营权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由当事人约定,以此化解土地经营权性质之纷争,利于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三权分置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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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规范分析与内容构建
10
作者 王春梅 林国斌 霍长宝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70-78,共9页
国有农用地作为国有土地之组成,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重要支撑,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现实中均未受到应有重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虽然肯定了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并根据是否交由农民集体使用而区分其规范适用,非交由农民... 国有农用地作为国有土地之组成,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重要支撑,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现实中均未受到应有重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虽然肯定了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并根据是否交由农民集体使用而区分其规范适用,非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情况以《民法典》第343条为专门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准用规范的属性,且参照适用至“本编的有关规定”,由此带来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如何进行具体法律适用,以及如何在立法与实践层面确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内容之问题。文章根据国有农用地是否交由农民集体使用及其产权架构,区分农民集体使用权下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民法典》第343条视域下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对其规范来源和《民法典》第343条进行规范分析,进而从法律层面对非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制度展开内容构设,以期助益于我国特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实践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 “三权分置”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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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姓名商品化权益保护研究
11
作者 任卉 《黑河学院学报》 2023年第11期42-44,48,共4页
《民法典》承认并许可姓名权人使用自己姓名中包含的商业价值,即本文所称的姓名商品化权益,并将其视为姓名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仍以姓名权请求权对其保护。但其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和侵权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姓名商品化权益中的姓... 《民法典》承认并许可姓名权人使用自己姓名中包含的商业价值,即本文所称的姓名商品化权益,并将其视为姓名权的一项基本权能,仍以姓名权请求权对其保护。但其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和侵权认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姓名商品化权益中的姓名应从户籍意义上的姓名扩展至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主体是所有自然人,并非仅指名人,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可以继承,但对死者姓名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应设置合理的保护期间。根据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内容界定,在认定侵害姓名商品化权益时,只需从当事人具有商事营销目的和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存在相关公众的可识别的身份联系两个方面认定,并将合理使用行为予以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姓名商品化权益 内容界定 侵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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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新民诉法背景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研究——以C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视角 被引量:2
12
作者 杨咏梅 吴双 吴迪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1期165-179,共15页
在现代司法愈趋专业化的背景之下,以更贴近普通民众为目标的小额诉讼程序因其快捷、低成本的特性迈入公众视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通过广泛试点验证其制度功能,最终推动民事... 在现代司法愈趋专业化的背景之下,以更贴近普通民众为目标的小额诉讼程序因其快捷、低成本的特性迈入公众视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通过广泛试点验证其制度功能,最终推动民事诉讼法对制度进行修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评测不仅需要采取文献研究的方式,还需要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因而可以将作为试点法院的C市法院的相关案件数据作为切入点,在围绕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再审机制等问题展开讨论的基础之上,针对现实存在小额诉讼程序不好用、人们不愿用的问题,探索在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全流程优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路径,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现功能续造提供一定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繁简分流 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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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第1064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确定 被引量:1
13
作者 姚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4-100,共7页
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影响共同债务认定和举证责任,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历史考察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可以发现其内容与夫妻财产制紧密相关、不断变化,其本质是对婚姻共同体的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共同体程度降低,夫妻财产关系趋向... 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影响共同债务认定和举证责任,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历史考察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可以发现其内容与夫妻财产制紧密相关、不断变化,其本质是对婚姻共同体的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共同体程度降低,夫妻财产关系趋向多元化。以绝对分别财产制为基点求得的日常家事范围是所有夫妻财产制的最大公约数。由于绝对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共同体程度最低,因此日常家事范围应界定为“数额不大”。但其并非微乎其微,而应结合夫妻年收入和年支出认定。由夫妻双方对此举证,怠于举证的做不利推定。多个债务的,该“数额不大”指举债总额;医疗费用应根据消费主体区别认定;消费贷款一律不属于日常家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 分别财产制 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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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释论视野下商事担保的规制进路构建
14
作者 贺中正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4-44,共11页
《民法典》构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沿袭“民商合一”的一体规制立场,致使其商事元素与“大民事概念”统摄的统一民事担保制度难以协调。立法层面的法律漏洞引起司法层面裁判思维单一、标准混乱、制度障碍等问题,不利于商事金融的发展... 《民法典》构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沿袭“民商合一”的一体规制立场,致使其商事元素与“大民事概念”统摄的统一民事担保制度难以协调。立法层面的法律漏洞引起司法层面裁判思维单一、标准混乱、制度障碍等问题,不利于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基于目前现状及惯性原理,商事担保规制问题的解决宜通过典外的法律适用途径解决。解释论进路以商法思维为认知脉络,超越商事担保裁判中的民法逻辑,通过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影响法律适用全程。以法律解释为媒介,构筑以法律文本、事实构造、制度体系为框架的逻辑分析体系能实现商法思维、法律规范、商事担保实践的有效协调。实践中,以实体性法律文本为基础,程序性论证分析体系为外在形式,发挥能动司法的法律续造作用,有利于解决商事担保的规制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商事担保 担保体系 商法思维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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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与应用
15
作者 曹守晔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1期107-117,共11页
《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编纂体例,在形式和内容上使得民商事法律科学化,从而为民商事审判体系化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票据法》是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 《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编纂体例,在形式和内容上使得民商事法律科学化,从而为民商事审判体系化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票据法》是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本文坚持司法解释的初心,主张区分《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和民法物权上的票据质押,认可民法权利质权中票据质押所具有的独立应用价值,并对民间票据“贴现”后续问题及其与民间借贷质押效力之分野,对票据质权保护路径之选择诸问题详加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商事 票据法 票据纠纷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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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代理中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16
作者 李卓仑 《北京仲裁》 2023年第3期1-16,共16页
在《民法典》第926条所描述的间接代理关系中,仲裁协议能否扩张适用于委托人与第三人,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由于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加之仲裁协议原则上不具有身份性,因此为了保障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理利... 在《民法典》第926条所描述的间接代理关系中,仲裁协议能否扩张适用于委托人与第三人,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由于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加之仲裁协议原则上不具有身份性,因此为了保障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理利益,防止不当扩大他们的利益,应当推定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具有仲裁合意。而在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时,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处于“意思表示共同体”的地位,为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防止委托人违反其借助受托人进行的仲裁承诺,必须令委托人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从宏观的视角来看,正是由于间接代理对效率价值的强烈追求,为了从程序层面保障实体制度的实现,应当承认效率价值对轻微的仲裁意思自治瑕疵的消解作用。由于仲裁协议就是一种合同,加之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有其适用的特定场域,不能错误地援引独立性理论来阻碍实体性规则对仲裁协议的适用。因此,在目前立法工作没有聚焦此问题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民法典》第926条的适用来实现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代理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民法典》第926条 效率价值 仲裁协议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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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商法通则》之利弊分析——兼论《商法通则》的体例安排 被引量:9
17
作者 王瑞龙 林蕾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10期20-24,共5页
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的论战中,立法者应该从理论的泥沼中跳脱出来,以务实的精神,建构一种符合时宜的制度安排。而《商法通则》就是对社会需要最为可行的回应,它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难题,但综合考... 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的论战中,立法者应该从理论的泥沼中跳脱出来,以务实的精神,建构一种符合时宜的制度安排。而《商法通则》就是对社会需要最为可行的回应,它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难题,但综合考量仍是商事基础立法的最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通则 利弊分析 立法体例 中国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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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的设想 被引量:50
18
作者 梁慧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3-6,共4页
中国的私法建设走过了一段风雨历程,取得了一些进步和成就,但现有的私法规范过分零乱庞杂,急需系统化和逻辑化。在民法法典化的条件业已成熟的今天,制定民法典应以德国法为模式,实行民商合一。
关键词 民法典 编纂模式 民商合一 商法 人格权 物权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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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修改:从合同法典回归民法典合同法编 被引量:7
19
作者 许中缘 夏沁 《晋阳学刊》 CSSCI 2017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有的《合同法》置于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之中必然存在体系上的缺漏、重复以及冲突等问题。然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合同法是民法典的有机体系构成部分,应该遵循民法典体系强制的要求。法典体系化以及遵循民商合一立法体例都要求在明确合同本质乃是达成交易行为的协议的基础之上,确定《合同法》乃是调整交易行为的规范合同法,本质是民法典的合同法编。在《合同法》乃民法典合同法编的基本定位下,才能准确把握《合同法》与《债法总则》《民法总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内部体系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安排商事独特性内容,以期契合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从而最终使得合同法典真正回归于民法典合同法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典 合同法编 民法典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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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法法典形式的历史与现实 被引量:5
20
作者 严城 董惠江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0-98,共9页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这一论断来概括,影响立法更多的是既成的法律传统、立法者采取的立法政策以及统一国法的政治经济需求等因素。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并兼顾民商法的私法共性以及商法的诸多个性,通过制定民法典统率整个私法,并另定商事通则和完善商事单行法对其补充,实为我国当下法律体系和立法政策下的最现实合理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体系 民商法关系 法典编纂 民法典 商事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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