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78篇文章
< 1 2 9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How does the Civil Code Process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Insurance Law
1
作者 WANG Rong 《International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2015年第12期68-73,共6页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a long-standing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and it is also an issue of unavoidably legislative selection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the ci...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is a long-standing issue of controversy in the area of private law, and it is also an issue of unavoidably legislative selection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the civil code in almost every countr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has carried out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for four times, and since the part^s eighteen plenary session officially proposed the '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 the issue of the civil and conmaercial relation draws the attention again, either unification or divis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irectly affects the system and content of the civil code, and affects how to proc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 during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as well.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should not only consider the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on and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but also pursu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mercial law, in a system of combin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hrough adding commercial law into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he existing commercial law should be separately retain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civil code unific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ivis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commercial custom
下载PDF
《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被引量:1
2
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下载PDF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典表达述评及其体系化解释
3
作者 陈政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8-114,共7页
我国《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进行体系化解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采纳“二元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再流转未向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再流转的... 我国《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进行体系化解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采纳“二元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再流转未向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再流转的效力。但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该流转行为无效。土地经营权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该流转行为亦无效。是否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应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质押。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部分参照适用家庭承包语境中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民法典 土地经营权 流转
下载PDF
民法典时代承包地“三权分置”再立法论 被引量:3
4
作者 孙聪聪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6-110,共15页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未严格遵循私法逻辑,导致入法、入典后出现诸多评价矛盾和规范冲突,表现为耕地、林地和草地作为本质不同的承包地难以一体适用“三权分置”规则体系;土地经营权兼具债权属性和物权特征,将其定位为一元化的...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未严格遵循私法逻辑,导致入法、入典后出现诸多评价矛盾和规范冲突,表现为耕地、林地和草地作为本质不同的承包地难以一体适用“三权分置”规则体系;土地经营权兼具债权属性和物权特征,将其定位为一元化的债权或者物权存在解释限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农户和农户家庭成员之间摇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与其可转让性、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保护进城落户农民财产权利之间均存在矛盾冲突。应适时重启承包地“三权分置”立法论研究,在《民法典》内外体系约束下,重构承包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细致梳理耕地、林地和草地可得适用的规范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所共有,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赋予出租方式设立的土地经营权以部分物权效力,以真正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承包地“三权分置” 评价矛盾 规范冲突 立法论
下载PDF
论我国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5
作者 吴永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03-120,共18页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 未生效商事条约的法律适用不仅可以增强准据法的灵活选择与商事裁决的可执行性,还可以进一步扩展条约适用范围并不断促进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失效后,未生效商事条约得以“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唯一表征性条款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完善私法性条约的国内法律适用理据,并建立国内法与涉外法多元统一的私法条约适用模式,我国一方面应确立依职权适用未生效条约的准据法调适制度,强化替代性商事条约的补充适用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最新识别与认定,准确理解《民法典》第10条“习惯法”的含义,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确立国际通用未生效商事条约的“习惯法”地位,为司法机关扩大适用未生效商事条约提供权威的正式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生效商事条约 准据法 国际商事法庭 《民法典》第10条 交易习惯
下载PDF
《民法典》中民商区分规范之检讨
6
作者 郭庆伟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60-64,共5页
中世纪时期商法和民法各自独立发展,近现代以来,各国将商法与民法进行统一立法,民商区分的问题因此产生。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需要也都可以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法典》中具体规则的全面检讨,... 中世纪时期商法和民法各自独立发展,近现代以来,各国将商法与民法进行统一立法,民商区分的问题因此产生。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需要也都可以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法典》中具体规则的全面检讨,发掘其中应进行民商区分的具体规范,指出可通过在《民法典》特定规则之后加入商法特殊性规范的方式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总则编和合同编中存在大量需要进行民商区分的规则,物权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仍存在部分需要进行民商区分的规则,而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专属于民法,与商法相互独立,无需考虑民商区分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民商区分 商法特殊规范
下载PDF
报批义务条款的解释论思考
7
作者 金荣婧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97-109,共1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报批义务条款进行解释,但关于报批义务的性质、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及如何承担等的疑问仍未消减,尚需解释论进行问题澄清和空白填补。未报批合同处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报批义务条款进行解释,但关于报批义务的性质、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及如何承担等的疑问仍未消减,尚需解释论进行问题澄清和空白填补。未报批合同处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特殊地带,但报批义务已独立生效,义务人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当违反报批义务致使合同未生效时,应区分该义务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考量救济方式。违反报批义务但合同能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应为继续履行和赔偿报批义务履行前的直接损失;违反报批义务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扩张违反该义务的违约责任,损失计算延及合同其他未履行部分。该种赔偿请求是基于违反报批义务产生的损失,而非缔约过失。这既有实证考量,亦有法学方法的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报批义务 违约责任区分配置
下载PDF
制定《商法通则》之利弊分析——兼论《商法通则》的体例安排 被引量:9
8
作者 王瑞龙 林蕾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10期20-24,共5页
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的论战中,立法者应该从理论的泥沼中跳脱出来,以务实的精神,建构一种符合时宜的制度安排。而《商法通则》就是对社会需要最为可行的回应,它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难题,但综合考... 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的论战中,立法者应该从理论的泥沼中跳脱出来,以务实的精神,建构一种符合时宜的制度安排。而《商法通则》就是对社会需要最为可行的回应,它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难题,但综合考量仍是商事基础立法的最佳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通则 利弊分析 立法体例 中国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下载PDF
制定民法典的设想 被引量:50
9
作者 梁慧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3-6,共4页
中国的私法建设走过了一段风雨历程,取得了一些进步和成就,但现有的私法规范过分零乱庞杂,急需系统化和逻辑化。在民法法典化的条件业已成熟的今天,制定民法典应以德国法为模式,实行民商合一。
关键词 民法典 编纂模式 民商合一 商法 人格权 物权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中国
下载PDF
《合同法》修改:从合同法典回归民法典合同法编 被引量:7
10
作者 许中缘 夏沁 《晋阳学刊》 CSSCI 2017年第3期118-131,共14页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 现行《合同法》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实现合同法统一的合同法典。在民法典设计上,既有的合同法典形式无法满足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基于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现实,再按照德国民法典分则中既有的债法总则的设立已经不具有体系的融洽性。既有的《合同法》置于未来的民法典体系之中必然存在体系上的缺漏、重复以及冲突等问题。然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合同法是民法典的有机体系构成部分,应该遵循民法典体系强制的要求。法典体系化以及遵循民商合一立法体例都要求在明确合同本质乃是达成交易行为的协议的基础之上,确定《合同法》乃是调整交易行为的规范合同法,本质是民法典的合同法编。在《合同法》乃民法典合同法编的基本定位下,才能准确把握《合同法》与《债法总则》《民法总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内部体系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安排商事独特性内容,以期契合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从而最终使得合同法典真正回归于民法典合同法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典 合同法编 民法典 民商合一
下载PDF
中国私法法典形式的历史与现实 被引量:5
11
作者 严城 董惠江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90-98,共9页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 我国私法体系虽已基本完备,但因其在形式上体系化程度不高,有必要借助法典编纂的方式对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材料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整理和完善,实现私法的体系化。从私法的分化和融合的历史变迁看,民商法间的关系在当今很难用"民商合一是立法趋势"这一论断来概括,影响立法更多的是既成的法律传统、立法者采取的立法政策以及统一国法的政治经济需求等因素。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并兼顾民商法的私法共性以及商法的诸多个性,通过制定民法典统率整个私法,并另定商事通则和完善商事单行法对其补充,实为我国当下法律体系和立法政策下的最现实合理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体系 民商法关系 法典编纂 民法典 商事通则
下载PDF
《商法通则》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 被引量:42
12
作者 赵旭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78-84,共7页
在我国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 在我国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商事关系广泛、普遍的存在及其法律调整的需求是《商法通则》制定的基本依据,商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深入为《商法通则》制定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准备,我国既往中央和地方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为商法通则制定提供了丰富的本土经验,而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则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最具借鉴价值的先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通则》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 商法典
下载PDF
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被引量:49
13
作者 赵万一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8-33,共6页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 传统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现代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对传统的民商立法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在民商关系的处理上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在对传统私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的前提下,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民商分离 民法典编纂 民法商法化 商法民法化
下载PDF
未来中国私法调整模式的构想——以分析商法为角度 被引量:2
14
作者 刘国华 刘永存 孙博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3期19-21,共3页
文章从建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构想出发,认为商法是否独立不能从其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哪些特点来考察,而应从功利角度出发,看其独立后是否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法律调整模式的运行,因此,不应将商法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未... 文章从建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构想出发,认为商法是否独立不能从其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哪些特点来考察,而应从功利角度出发,看其独立后是否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法律调整模式的运行,因此,不应将商法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未来的法律调整模式里不应有商法典的存在,而应将传统商法内容进行分解,部分归入民法典,部分归入经济法,都不能归入的,作为民事特别法存在,从而建立起“民法典———经济法———民事特别法”的法律调整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 商法典 法律调整模式
下载PDF
中国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兼谈民法典中如何处理与商法的关系 被引量:46
15
作者 赵万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1-58,共18页
民法典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设计,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是抽象提炼的一些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带有基础性的普适性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与其说是一种重大立法活动,毋宁说是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不应是单... 民法典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设计,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是抽象提炼的一些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带有基础性的普适性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与其说是一种重大立法活动,毋宁说是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不应是单纯地为了填补法律体系上的缺失,更重要的应是利用民法典自身的丰厚文化意蕴和强大辐射功能,提振中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作支撑。民法典应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是公民基本行为的路引与航标,是一国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体现和升华,是国家现代法治的主要载体。民法典的内容应以基本性、人本性、普遍性、典型性、重大性、稳定性和代表性作为设定条件。民法与商法的基本分工是: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民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选择上,基于节约立法成本和考虑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与其草率冒进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民法典,不如在充分总结《民法通则》适用经验的基础上,对既有的较为成熟的《民法通则》进行扩充、改造和升级,将民法典打造成《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或2.0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立法要求 民商关系 立法模式
下载PDF
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 被引量:4
16
作者 王明锁 郑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1期102-109,共8页
人格与主体资格及主体身份密切相关,人格权乃重要的主体权利。罗马法虽然没有人格权之说,但有人格权之内容,且对后来的民法典产生很大影响,尤其对《法国民法典》影响巨大。《法国民法典》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影响下采取了整体的人格... 人格与主体资格及主体身份密切相关,人格权乃重要的主体权利。罗马法虽然没有人格权之说,但有人格权之内容,且对后来的民法典产生很大影响,尤其对《法国民法典》影响巨大。《法国民法典》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影响下采取了整体的人格权观点,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的人格权保护方式;随社会的发展,新的人格权能不断被吸纳进去,故未产生一般人格权制度。而《德国民法典》受实证主义和康德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的影响,坚信法定人格权观点,法典采取列举式人格权保护,在后来的发展中显现出明显的不足。其后,在法理学的发展下,借助判例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且对德国族民法典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也对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形成起了一定作用。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将为我国民商立法带来一些启示,不仅可以增强我国确立该制度的主动性,而且从立法技巧上,可以将传统人格权置于人身权之中,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罗马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人身权 人格权 我国民商法典
下载PDF
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模式悖论——基于商法规范如何安排的视角 被引量:12
17
作者 赵磊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8-45,共8页
在民法典立法中,商事法律处于何种位置?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立法的成败,甚至影响中国法治进程、影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民事立法模式既非民商分立也非民商合一,在民法典立法思路上坚持民商合一的模式,却选... 在民法典立法中,商事法律处于何种位置?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立法的成败,甚至影响中国法治进程、影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大陆民事立法模式既非民商分立也非民商合一,在民法典立法思路上坚持民商合一的模式,却选择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作为范本,在逻辑上存在悖论。民法典立法不是要适当增加商法规则,而是要根据商事活动的需要,实现民法与商法的体系化,这完全是因为商法规则的特殊性决定的。民法典应该具有开放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立法模式 商法特殊性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下载PDF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定位 被引量:35
18
作者 熊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8-138,共11页
我国知识产权入典和成典所引发的争议,根源在于未能清晰地梳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逻辑。回溯两者的立法传统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彼此独立发展的史实在现有研究中未被重视。再观权利属性的类型衔接,知识产权、私权、财产权的... 我国知识产权入典和成典所引发的争议,根源在于未能清晰地梳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体系逻辑。回溯两者的立法传统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彼此独立发展的史实在现有研究中未被重视。再观权利属性的类型衔接,知识产权、私权、财产权的概念边界不明,最终造成片面的为了制度创新和特色而忽视体系科学的现状。历史上知识产权法的变革与发展,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商法自治性和超国家的发展特色,因而以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来类比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更为科学。鉴于无体物与有体物财产权在规则设计上不可忽略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法内部各权利类型无法提取公因式的实际现状,立法上应该保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单独立法,避免出现为法典化而法典化导致的例外远多于一般的窘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典 民法典编纂 商法 法典化 体系化
下载PDF
“民商相对分立”模式下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之重构 被引量:4
19
作者 张力 庞伟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48-55,共8页
在我国选择"民商相对分立"立法模式的大背景下,在对现有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应建立"区分规则",对目的偏重、价值偏好、价值内涵、主体情况显著不同的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做出有区别的规定。对于民... 在我国选择"民商相对分立"立法模式的大背景下,在对现有流担保条款效力规则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应建立"区分规则",对目的偏重、价值偏好、价值内涵、主体情况显著不同的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做出有区别的规定。对于民事领域的流担保条款并不必然否定其效力,赋予双方无理由撤销权即可;对于商事领域的流担保条款,不存在效力瑕疵就认可其效力;对于混合领域的流担保条款,仅民事主体一方享有无理由撤销权。"区分规则"契合"民商相对分立"的立法模式,抑制了非正义风险,具有最大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相对分立 流担保条款 效力规则
下载PDF
论《民法典》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的保护 被引量:18
20
作者 程啸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09-120,F0002,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尊重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精神利益,也充分保护人格权主体就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权要素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一些具体人格权权能的界定中,明确允许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993条一般性地确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的同时,还特别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就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之外的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侵权责任实现了对人格权中经济利益更好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经济利益 商业化利用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9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