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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追问与适用边界--“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说”之提倡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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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2-97,共16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并未提高性同意年龄,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性自决权。具体而言,由于《刑法》第236条之一未体现出任何强制性色彩,应将之解释为“行为人利用非强制性的言辞劝诱使14至16周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本罪保...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并未提高性同意年龄,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仍然是性自决权。具体而言,由于《刑法》第236条之一未体现出任何强制性色彩,应将之解释为“行为人利用非强制性的言辞劝诱使14至16周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本罪保护法益应被定位为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其理论基础在于主体间的信息差异与信任风险。基于“不被诱骗性自决权说”,本罪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不具有危险性,可以合理诠释本罪轻缓的法定刑配置。同时,基于该说,本罪在定罪与出罪的判断上均可遵循递进式进路,由此既可以避免将本罪与强奸罪相混同,不会影响重罪的正当适用,也为出罪保留了合理空间。从体系化层面来讲,本罪作为一种相对轻缓化、不具有强制性因素的罪名,在性犯罪中确立了强制型(不同意型)与非强制型(非真实同意型)并存的二元格局,由此彰显出本罪的独立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法益 性自决权 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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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应增设性自主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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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8-121,共14页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分则,其人格权编应明确增设“性自主权”,以克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性利益保护模糊、矛盾和不足的缺陷,而且不宜通过一般人格权概括地或通过其他人格权迂回地来进行保护。“性自主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受... 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分则,其人格权编应明确增设“性自主权”,以克服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性利益保护模糊、矛盾和不足的缺陷,而且不宜通过一般人格权概括地或通过其他人格权迂回地来进行保护。“性自主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在性利益的保护上,中外各国都经历了从“贞操权”到“性自主权”的转变,实现了从歧视女性到坚持男女平等的转变,我国学者现也多在“性自主权”的意义上使用“贞操权”的术语。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强奸行为、欺诈型性侵行为、性骚扰行为、猥亵侮辱型性侵行为、强迫卖淫等类型的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在我国人格权立法中增设“性自主权”,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性利益 性自主权 贞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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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性骚扰案件的民法客体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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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东平 《三峡论坛》 2009年第1期107-111,149,共6页
对于性骚扰侵犯了何种民法客体,有贞操权说、名誉权说、人格尊严权说、性自主权说、多种权利说和身体自主权说。前面五种学说均存在较大的缺陷,而身体自主权说应该成为性骚扰侵犯的民法客体,主要是因其充分表达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更重... 对于性骚扰侵犯了何种民法客体,有贞操权说、名誉权说、人格尊严权说、性自主权说、多种权利说和身体自主权说。前面五种学说均存在较大的缺陷,而身体自主权说应该成为性骚扰侵犯的民法客体,主要是因其充分表达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更重要的是它充分的表达了应该在当下的权力文化脉络下来理解性骚扰这一命题的思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骚扰 身体自主权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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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性法益的法律保障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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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世洲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1-47,共7页
幼女的性法益是现代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在保护幼女性法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希望通过分析幼女性法益的特征、幼女性法益的法律保护标准来检讨中国法律对幼女性法益的保护状况,探讨在废除嫖宿幼... 幼女的性法益是现代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在保护幼女性法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希望通过分析幼女性法益的特征、幼女性法益的法律保护标准来检讨中国法律对幼女性法益的保护状况,探讨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完善幼女性法益的刑法保护的同时,加强对中国社会管理秩序维护的最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幼女的性法益 强奸罪 奸淫幼女 嫖宿幼女罪 性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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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1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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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奕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0-139,共10页
《民法总则》第191条确立了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情形的特殊诉讼时效中止规则。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三个方面的解释工作:首先,第191条应放置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考虑,"性侵害"做"侵害性自主决定... 《民法总则》第191条确立了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情形的特殊诉讼时效中止规则。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三个方面的解释工作:首先,第191条应放置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考虑,"性侵害"做"侵害性自主决定权"解释;其次,第191条存在法律漏洞,未将加害人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等情形纳入考量,这些情形应当解释为《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得以适用的情形;再次,依据第191条的立法考量,根据事物的本质,性侵害未成年人所导致的特别心理障碍问题也应在时效上予以特别对待,纳入《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第5项,"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未成年人 性侵害 性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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