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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密构解析:农民集体所有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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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甦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3-161,共19页
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条文中有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但其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在该条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条文中有三个“集体”和两个“所有”,但其同一词语并非表达同一概念。在该条立法假定部分,表达集体所有制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政治经济学概念;在立法处理部分,表达设定集体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其中“集体”“所有”为法学概念。我国宪法和民法典通过在特定规范中语境设置转换,实现“集体”“所有”的语义设定由政治经济学范畴迁移至法学范畴。对“集体”“所有”的语义自设不同,反映词语所指的概念界定不同,进而反映法律叙事者的观察视野与观念表达不同,这是农村集体经济法治领域许多学术观点争议与立法方案竞争得以发生的底层原因。依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之本旨,民法典中的“农民集体”是政治经济学概念,反映物质性的经济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学概念,反映观念性的法律关系。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本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的法律形式,两者之间是异质同体的社会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 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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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能力理论证成与制度构造--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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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蕾 梁巧怡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2-21,94,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间接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缺乏对其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证成以及如何建构特殊破产制度的正面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特殊性和职能综合性无法成为阻碍破产的有力依据,相反只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间接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缺乏对其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证成以及如何建构特殊破产制度的正面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特殊性和职能综合性无法成为阻碍破产的有力依据,相反只有具有破产能力才能实现脱离债务危机、公平清偿债权以及保护公有制经济不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破产制度双阶构造包括防火墙设置与破产免责规定。其中防火墙的双层设置包括从形式上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次级法人与从实体上分类限制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免责通过“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展开:前者采用许可免责模式和建立灵活考察期时长制度,后者通过界定不予免责的债务人情形和债务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破产能力 特别法人 事前预防 破产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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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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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启平 应建均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2-91,共10页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 "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化也存在诸多问题。新增四类特别法人不仅本身缺乏系统科学性,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缺陷与不足。应当反思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采用更为科学的分类方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首先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的基本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分类 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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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和铁路改革新动向 被引量:3
4
作者 宋胜 荣朝和 《中国铁道科学》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24-130,共7页
从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角度探讨其铁路改革的发展变化。在日本的公益性法人分类中有一种特殊法人,是依据专门立法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有些经济活动不适于国家直接插手但也不合适直接交给私营企业去运营。日本铁道建设公团... 从日本的特殊法人制度角度探讨其铁路改革的发展变化。在日本的公益性法人分类中有一种特殊法人,是依据专门立法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有些经济活动不适于国家直接插手但也不合适直接交给私营企业去运营。日本铁道建设公团、运输施设整备事业团和日本国铁改革后形成的各JR公司等都属于特殊法人。特殊法人在日本战后经济复兴和实施各类经济社会政策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日本目前正在对其特殊法人制度进行改革。三个位于日本本州的JR公司在形态上已经接近完全民营化,但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它们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仍旧是保留一定公共性并接受政府管制的特殊类型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铁路改革 日本 特殊法人 民营化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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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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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先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14-24,共11页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落实我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规定的内在需要,更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诉求。目前学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理解尚存分歧,亟须在法理上予以澄清,这是保障其立法顺利进行的前提。基于法思想、法技术和法效果等层面的深入透视,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亟须在以下几个争点上达成共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定位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不宜以农民出资为必要条件;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终止不影响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以上判断乃是我们妥当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这一组织体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立法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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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机遇与展望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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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广会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95-106,共12页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等现实...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集体成员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同一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资产是否与其他集体资产在归属上发生分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机制应如何表达等现实困惑。从集体资产的承续关系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应为实在的组织体,具有内部治理机制和意思能力,集体所有权主体理应定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私法与公法制度的共同规范下,在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维护着集体所有制的价值体系。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全部的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章程记载的责任财产范围应限于折股量化的财产范围。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对传统村落的未来发展具有导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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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立法透视 被引量:22
7
作者 陈小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11-19,共9页
《民法典》承接《民法通则》功能主义法人分类思路,以“民族性”与“政治性”为支点,最终将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据此呈现出鲜明的“法典编纂本土化意旨”。进一步对特别法人的肯认,系对此意旨更为彻底地落实。借助特别法... 《民法典》承接《民法通则》功能主义法人分类思路,以“民族性”与“政治性”为支点,最终将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据此呈现出鲜明的“法典编纂本土化意旨”。进一步对特别法人的肯认,系对此意旨更为彻底地落实。借助特别法人入法,国家机关等承载公共职责的组织体获得了明确的私法身份,其权能虽朝着私法方向拓展,但并不会因此“遁入私法”而脱逸相关监管规则的管控,相反可为公共职责更有效率地实现供给私法助力。然因改革实践经验与立法探索经验双重欠缺,特别法人在向《民法典》融入过程中,呈现出“术语开放性与规范封闭性之悖论”与“立法法典化与解法典化之悖论”。对此当下推进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诸项改革,乃是未来《民法典》特别法人制度迈向成熟的根本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特别法人 功能主义 结构主义 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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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法人制度的立法价值及特殊功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视角 被引量:13
8
作者 李永军 张艺璐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34-39,共6页
《民法总则》颁布后,法学界就新创设的法人分类中的特别法人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例,从法律规定和立法说明来看,一方面彰显我国的社会发展得以促进法律本土化的变革,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资格的赋予能解决过去集体所... 《民法总则》颁布后,法学界就新创设的法人分类中的特别法人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例,从法律规定和立法说明来看,一方面彰显我国的社会发展得以促进法律本土化的变革,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资格的赋予能解决过去集体所有土地及生产资料归属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法人制度的设计需要关注某一组织体在社会维度上实际发挥的功能和表现,不能凭空想象。文章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考察,得出其所呈现的“主体图像”,在于统合资源并有效利用以达到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的实现,此亦是将之确认为特别法人的立法价值。但仅如此确认,还不足以认为制度已趋于完善,应着眼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去、面临转型的现在,同时也要关注其未来的发展,以回应社会对该制度的真实需求。在未来应依循其欲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着重集体财产的保障的同时,完成增值集体资产的功能。以经济功能为重,如此才能符合制度被创设的初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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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性的再思考——以 《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中心 被引量:14
9
作者 肖鹏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6期126-133,共8页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集体所有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乡村振兴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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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类型体系的反思与改进——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为视角 被引量:6
10
作者 黎桦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1-98,共8页
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竞争性国企、功能性国企与公益类国企在主要目标、投资形式和评价体系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在《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体系中,营利法人制度符合竞争性国企与功能性国企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要求,但与公益类... 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竞争性国企、功能性国企与公益类国企在主要目标、投资形式和评价体系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在《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体系中,营利法人制度符合竞争性国企与功能性国企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要求,但与公益类国企的功能定位不符。域外发达国家倾向于将公益类国企设置为"特别法人"或"公法人",而不是营利法人或企业法人,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亦存在类似的制度安排。未来应当重构《民法总则》的法人类型体系,为国企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依据。建议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包含一般公法人(机关法人)和特别公法人,特别公法人下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和公益性企业法人两类,后者与公益类国企对应;私法人则包含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私法人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企分类改革 公益类国企 民法总则 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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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被引量:20
11
作者 方志权 《科学发展》 CAS 2018年第1期94-105,共12页
实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形式任重而道远。随着农村集体资产价值不断显化、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应逐步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主体,充分完善集体经济资产股份权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在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实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形式任重而道远。随着农村集体资产价值不断显化、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应逐步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主体,充分完善集体经济资产股份权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在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应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基本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殊法人 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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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 被引量:27
12
作者 房绍坤 袁晓燕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3期1-13,共13页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的重点应侧重于规范管理体制、厘清财产关系、健全成员权利体系以及实现完备的内外治理等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应以具备实质要件为设立前提,以履行程序要件为管理方式;在...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的重点应侧重于规范管理体制、厘清财产关系、健全成员权利体系以及实现完备的内外治理等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应以具备实质要件为设立前提,以履行程序要件为管理方式;在厘清财产关系方面,应以农村集体资产为财产来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主体;在构筑成员权利体系时,应进一步完善以成员资格界定为前置性、基础性制度,以成员权利架构为主体内容,以集体利益与成员利益平衡为原则,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成员权利救济之保障机制;在对其内部治理中,可参照一般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实现内部分权制衡及协调运转,兼顾集体与成员利益;在对其外部治理上,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手段加强资产监管,实施账务分离制度,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改革 特别法人 乡村振兴 《民法典》第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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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与终止 被引量:2
13
作者 张力 程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5期77-85,共9页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格分化基础上通过法律赋能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应存在公共职能与经济功能的区分,应将经营性风险锁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格分化基础上通过法律赋能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应存在公共职能与经济功能的区分,应将经营性风险锁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中,防止风险外溢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职能的发挥,在保民生的基础上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采取“培育—核准”模式:培育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财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标准来确定设立条件;核准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必须经核准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可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其终止后人格降等至事实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旧能够发挥其公共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培育 设立核准 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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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 被引量:5
14
作者 陈晓军 宫赟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19年第1期75-84,共10页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而现有的乡村集体企业立法和专业合作社法都无法调整当前农村主要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为。《民法总则》立法上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法人...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而现有的乡村集体企业立法和专业合作社法都无法调整当前农村主要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为。《民法总则》立法上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法人管理登记程序无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因而必须建立一套新的规范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在我国乡村振兴大的背景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当尽快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程序,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有效的立法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类型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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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集体”之法律地位 被引量:9
15
作者 陈惠珍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69-78,共10页
"农民集体"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历来是我国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关注重点。本文首先探讨"农民集体"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其次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对"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历来是我国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关注重点。本文首先探讨"农民集体"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其次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对"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进行静态与动态的考察,分析"农民集体"在享有与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特殊法人改造的对策建议,以保障"农民集体"与农民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法律地位 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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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形式 被引量:3
16
作者 刘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4期56-69,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落实集体所有制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我国实证法体系中,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解释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前者是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意在确保负载于集体所有权之上的国家意志得以实现,规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落实集体所有制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我国实证法体系中,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解释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前者是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意在确保负载于集体所有权之上的国家意志得以实现,规避市场交易中的风险。对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改造的实质,是将其塑造为农民集体意志的形成、表达和执行主体,从而使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够顺利进入市场,破解“农民集体所有”可能引发的权利虚置难题。《民法典》第99条应解释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为法人的形式,其法人化改造的依据除即将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法”之外,还应当包括有关营利法人的特别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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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主体分类的学理分析及其修订意见 被引量:2
17
作者 张继成 《社会科学论坛》 2022年第1期95-113,共19页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对于民事主体的定义、分类是否符合逻辑规则直接关系着《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民法典》恰恰在这些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关于法人组织的分类问题最为突出:在逻辑上,“营利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对于民事主体的定义、分类是否符合逻辑规则直接关系着《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民法典》恰恰在这些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关于法人组织的分类问题最为突出:在逻辑上,“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属于矛盾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情况,因此,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是违反逻辑规则的。导致这种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将“公私法人”和“财团社团法人”作为法人组织的二级、三级分类标准,而将本来属于四级分类标准的“营利、非营利”作为法人组织的一级分类标准。另外,《民法典》在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定义划分过程中存在诸多逻辑错误。根据法人制度的建构逻辑,提出了一种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新逻辑分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主体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逻辑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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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人才培养状况及应对措施 被引量:2
18
作者 刘永鑫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120-122,共3页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专业人才集中在研究生层次。强化环境法制建设,需要建立起多层次的环境法人才培养机制。专业化与层次化教育是环境法培养机制的核心。专科、本科、研究生各层次的环境法专门教育均为环境法制所需要。
关键词 环境法人才 专业化 层次化 环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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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特殊主体 被引量:3
19
作者 徐光科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57-60,共4页
冷战结束后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更加突出 ,国际法的主体领域愈益扩大 ,尤其是个人、特殊群体、法人和非政府组织等在国际法中的作用和影响的日益增强 ,文章阐述了国际法特殊主体的概念 ,和此概念出现的必然性和他们存在的客观事实 。
关键词 个人 特殊群体 法人 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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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构建 被引量:2
20
作者 张继承 陈逸彤 《法治社会》 2019年第5期49-59,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单独设立特别法人类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对我国未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必会产生深远影响,其意义自不待言。但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其“特别法人... 我国《民法总则》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单独设立特别法人类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对我国未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必会产生深远影响,其意义自不待言。但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其“特别法人”概念仍界定不明、具体规则尚付之阙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特别法人”概念走向“特别法人制度”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位、“特别法人制度”立法模式选择等难题,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重构其主体地位,厘定“特别法人”之核心要素。同时,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设立、财产、收益分配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章程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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