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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ird Party Liability of ISP Stipulated in Tort Law of the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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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e Xuekai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249-255,共7页
The development of third party liability system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periods: the starting period,the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the forming period. As the law formulated in th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ird party liability system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n China has experienced three periods: the starting period,the transitional period and the forming period. As the law formulated in the forming period,Tort Law of the PRC has higher legal rank and wider regulation scope than former laws in this field. It balances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 It establishes unified regulations about third party liability of ISP in the field of basic law related to civil affairs. In application of Article 36 of Tort Law,it should be noticed that this article is liability component,and it defines only one form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No classification of ISP is presented in this articl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ISP 中国 法规 服务供应商 形成时期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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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ort Conflict Laws
2
作者 徐伟功 张亚军 LI Donglin(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3年第6期1319-1346,共28页
Personality rights are basic rights related to human dignity in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and respect for personality rights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for safeguarding other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prot... Personality rights are basic rights related to human dignity in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and respect for personality rights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for safeguarding other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protection exerts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value of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practic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 in the field of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arious countries,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integration of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the humanistic care concept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to formal justice,and expands the development spac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deas in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ort conflict laws.the diversity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values determines that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infringement may lead to conflicts between personality rights and other basic rights,such as freedom of speech.to reconcile such conflicts,a workable method is to prioritize personality rights prote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hierarchy of rights theory in the value judgment of public order reservation or to clarify the limits of the right holder’s tolerance obligation through the limited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China’s current cross-border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ort conflict law can optim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by diversifying the options of available legal methods,and establish a balancing mechanism between personality rights and freedom of speech,so as to improve China’s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human rights in the field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affair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substantive justice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ort conflict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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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辩说
3
作者 张世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31,共16页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 “公平竞争权”一度也曾被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主流观点大行其道,但随后逐渐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客体“法益论”,不过最新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保护权利和法益的双重保护客体论的异军突起,值得发人深思。权利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入其实并不必然会带来权利与法益的二元保护客体的区分,并不意味可以将竞争法重新纳入传统侵权法“抽屉”中僵硬地区分权利和利益侵害并为其设置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与侵权法渐行渐远而更加彰显出竞争制度保护法的特点。基于霍菲尔德、康芒斯对被滥用的权利概念的厘清,目前数字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可以清晰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受扭曲的自由竞争的制度保护法益为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权法 法益 制度保护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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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守门人”引入问题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孙兆航 杜宴林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98-107,共10页
数字平台治理规则滞后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数字平台的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竞争法两条路径,无法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小企业竞争两方面要求。引入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符合纠正竞争政策失灵、强化公平... 数字平台治理规则滞后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数字平台的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竞争法两条路径,无法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小企业竞争两方面要求。引入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符合纠正竞争政策失灵、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与大国竞争策略。中国在构建“数字守门人”时,应该依据数字市场的客观运行规律建立程序性问责体系,同时对于违法守门人要追究连带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与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 声誉担保 中介责任 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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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互补论
5
作者 韩非彤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0-18,31,共10页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矫正正义或最佳威慑的单一理论对侵权法的解释已显局促。更多学者认同侵权法具有多种功能并受多种理论支配,如何协调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成为其中关键问题。英格拉德将量子力学哲学基础上的互补性观念引入侵权法...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矫正正义或最佳威慑的单一理论对侵权法的解释已显局促。更多学者认同侵权法具有多种功能并受多种理论支配,如何协调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成为其中关键问题。英格拉德将量子力学哲学基础上的互补性观念引入侵权法,从而将正义的连贯性重构为正义的互补性,主张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应是互斥且互补的和谐状态。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互补论存在中国哲学基础,能够为我国侵权法的法治现代化提供法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哲学 互补性 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 阴阳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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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理论与格林的遗产
6
作者 王绍喜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51-166,共16页
格林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学者,以研究侵权法见长。格林经历独特,不走寻常路,在法学院读书时就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法律执业多年后加盟母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不到10年内,格林迅速地奠定了自己在学界的地位。作为现实主义法学学者,格林透... 格林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学者,以研究侵权法见长。格林经历独特,不走寻常路,在法学院读书时就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法律执业多年后加盟母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不到10年内,格林迅速地奠定了自己在学界的地位。作为现实主义法学学者,格林透过书面的表述直接把握事实,对法学教科书作出革新,推动了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针对司法中混乱的因果关系问题,格林认为法院的判决掩盖了实质问题,他撰写的《近因原理》击中要害,随即成为侵权法的经典。他撰写的《法官与陪审团》,则从侵权法的角度对两者进行了研究,视角独特。格林的侵权法理论对美国侵权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格林思想的研究,能够给我们带来侵权法理论创新和法律教育改革方面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 现实主义法学 法律因果关系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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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适用难题与路径抉择
7
作者 任宏达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4-63,共10页
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 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更为妥善的救济方式。二是在主体概念的边界范围问题上,不应局限于金融消费者的外在形象,而应依法综合判断。三是在民事责任路径的抉择问题上,一般侵权所提供的救济较为恰当。面对上述难题,司法实践在解题方法上应紧握“于法有据”这一“利剑”,从代表性案例中汲取经验,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向未来,适当性义务的完善应以《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建立为契机,强化立法、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协同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金融消费者 客户权益保护 告知说明 侵权责任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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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利益的体系定位与私法救济 被引量:6
8
作者 冉克平 舒广 《南大法学》 2023年第1期95-111,共17页
我国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核心构建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利益具有独立性构造,中小股东依附于公司利益才能获得周延保护。应当摆脱实际损害标准的传统侵权思维,公司意思表示本身即可构成公司利益的内容。区分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 我国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核心构建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利益具有独立性构造,中小股东依附于公司利益才能获得周延保护。应当摆脱实际损害标准的传统侵权思维,公司意思表示本身即可构成公司利益的内容。区分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不以实际损害为侵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要件,在责任承担上协调适用侵权法上的多元责任承担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存在职能交错和身份交错现象时,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优救济为导向确立侵权主体。归入权与侵权责任并行不悖,二者衔接适用可以实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救济。基于对交易市场规律的尊重,宜通过司法有限介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限制、关联交易的适度开放、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等途径设定公司利益的保护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利益 公司决议瑕疵 社会责任 私法保护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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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涉外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
9
作者 董金鑫 王亓艳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78-85,共8页
不同于一般的涉外侵权,涉外环境侵权具有跨国性、主体地位不对等以及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等特殊性,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则予以规制。在比较法层面,《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为我国的规则设计提供了借鉴... 不同于一般的涉外侵权,涉外环境侵权具有跨国性、主体地位不对等以及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等特殊性,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适用规则予以规制。在比较法层面,《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为我国的规则设计提供了借鉴。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目标兼顾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在确保适用结果确定性的基础上,追求判决结果的实体正义。故此,涉外环境侵权法律适用应当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并赋予受害人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的权利;又基于侵权的私法属性,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准据法,并对此种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总之,涉外环境侵权应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但受害人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的除外;当事人事后合意明示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法院地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环境侵权 法律适用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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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夫妻间损害赔偿之体系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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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杰 《时代法学》 2023年第3期82-98,共17页
对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则,解释学上向来存在着离因损害赔偿和离异损害赔偿之争。学界理论和比较法上的做法倾向于采离异说,而司法实务立场实则更青睐离因说。基于家庭法的封闭性与个人利益的全面保护考量,应兼采... 对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则,解释学上向来存在着离因损害赔偿和离异损害赔偿之争。学界理论和比较法上的做法倾向于采离异说,而司法实务立场实则更青睐离因说。基于家庭法的封闭性与个人利益的全面保护考量,应兼采二者。受害人基于婚姻关系所生之期待利益原则上可获救济,但应通过类型化,明确其限度,谨慎适用。基于婚姻关系所生之信赖利益可作为期待利益之替补,从而例外地具备可赔偿性。对于配偶权之保护,应由家庭法之封闭体系予以规范。由此,仅当对方存在严重侵权行为之时,受害人才能对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的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其他固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则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般侵权责任规则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在构成要件上,权益侵害人主观上需存在重大过失,但受害人的主观状态不受无过失之限制;在权利行使上,该损害赔偿责任于婚内不得主张,于离婚后则皆可主张,原告在离婚诉讼之后亦可单独主张,诉讼时效原则上自离婚后开始计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 婚内侵权 个人主义 家庭主义 家庭法的债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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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构建的我国侵权责任法自主立法体系
11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1期55-68,共14页
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3个版本,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1.0版)、《侵权责任法》(2.0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3.0版)。30多年来,我国侵权责任法立足于本土,广泛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传... 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了3个版本,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1.0版)、《侵权责任法》(2.0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3.0版)。30多年来,我国侵权责任法立足于本土,广泛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传统为体,以英美法系侵权法类型化经验为用,形成了具有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的侵权责任法。目前,《民法典》完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自主立法体系的构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卓有成效的民事权利保护法,能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行为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法 侵权责任法 自主立法体系 民事权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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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困境与完善——以我国首例公海邮轮侵权案为例 被引量:2
12
作者 严凌成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3年第2期55-73,共19页
作为我国首例公海邮轮侵权案,“蓝宝石公主”号案判决表明: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涉外海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未做规定,当前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在涉外邮轮侵权纠纷中已暴露出适用困境。未来我国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应坚... 作为我国首例公海邮轮侵权案,“蓝宝石公主”号案判决表明: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涉外海事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未做规定,当前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在涉外邮轮侵权纠纷中已暴露出适用困境。未来我国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应坚持优先保护邮轮旅客的利益并适当兼顾邮轮公司对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利益,一方面,建议《海商法》修订中增加涉外邮轮侵权法律适用条款;另一方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适用做出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蓝宝石公主号案 法律适用法 涉外邮轮侵权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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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审视与规制 被引量:6
13
作者 王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53-266,共14页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利益衡量 公法私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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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中国进路:以气候变化民事诉讼为视角
14
作者 陈南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3期103-112,共10页
气候变化民事诉讼作为保障气候变化受害人合法利益、推动跨国公司切实履行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一种策略性手段,其数量正急速增长。而鉴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跨国性,部分国家通过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确定准据法以认定具体责任。《涉外民... 气候变化民事诉讼作为保障气候变化受害人合法利益、推动跨国公司切实履行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一种策略性手段,其数量正急速增长。而鉴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跨国性,部分国家通过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确定准据法以认定具体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专门设置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而一般侵权规则由于存在“侵权行为地”概念模糊、单方意思自治的缺位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空白等问题,也无法针对性调整该特殊事项。基于中国现状及域外经验观照,中国应单独设置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具体规则设计应兼顾“人权保护”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允许当事人嗣后合意选择适用法院地法,附条件采用“侵权行为地”之单一含义,引入单方定向意思自治,并充分发挥例外条款的作用,最终实现“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民事诉讼 环境侵权 法律选择 有利的法 意思自治 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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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适用新路径研究
15
作者 毛嘉琦 彭小珊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24-28,共5页
《民法典》大力改革公平责任,将其一般条款中的适用条件修正为“根据法律规定”,使其从请求权基础变为指引性规范,改变了适用路径,大幅限缩了适用范围。这一改革极具必要性,可以防止公平责任进一步侵蚀侵权法归责原有体系,解决误用、滥... 《民法典》大力改革公平责任,将其一般条款中的适用条件修正为“根据法律规定”,使其从请求权基础变为指引性规范,改变了适用路径,大幅限缩了适用范围。这一改革极具必要性,可以防止公平责任进一步侵蚀侵权法归责原有体系,解决误用、滥用问题,跟上比较法的发展步伐,但限定条件的陡然缩小引起了学者对于该条款僵化适用的担忧。若从侵权法的功能定位、指引性规范的不封闭性等方面分析,僵化问题则可以破解。这一改革方式并未矫枉过正,未来对公平责任的改革探讨应以此为基础,研究“法律规定”能修正或新增何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责任 滥用 侵权法功能 指引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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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同视角下高空抛物问题探析
16
作者 崔安妮 《行政与法》 2023年第1期71-78,共8页
当前,公法与私法共同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实务中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积极义务的创设增加了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概率,但因立法回应不及时,导致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未能形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 当前,公法与私法共同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制。然而,实务中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对公安机关积极义务的创设增加了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概率,但因立法回应不及时,导致系统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未能形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私法发挥的协同作用。本文认为,立法机关应以《民法典》为标尺,积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健全“民行”“行刑”衔接制度;公安机关须依法行政,强化调查取证力度;检察机关和法院应适度加强司法审查力度。如此,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完善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更好地实现对受害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权利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私法协同 不明侵权人 侵权责任 行政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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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 被引量:91
17
作者 徐祥民 邓一峰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9-16,共8页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环境侵权也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环境法学界有不少学者都对环境侵权的概念作过认真的疏解,但学者们所定义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受害主体、侵犯客体三个基本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并与...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环境侵权也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环境法学界有不少学者都对环境侵权的概念作过认真的疏解,但学者们所定义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受害主体、侵犯客体三个基本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并与侵权行为法理论、侵权行为法相矛盾。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法范畴内的概念,是因生产和生活行为侵害环境并因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只是一个小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环境侵害 侵权行为 环境法 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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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的预防功能——法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被引量:14
18
作者 龚赛红 王青龙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03-110,共8页
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一直被学界忽视,被认为是补偿功能一个令人满意的"副产品"。这是对预防功能的一个重大的误解。预防功能应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而被重视。预防功能有其特殊的实现方式和独特的价值,它侧重于向前看,鼓励侵权... 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一直被学界忽视,被认为是补偿功能一个令人满意的"副产品"。这是对预防功能的一个重大的误解。预防功能应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而被重视。预防功能有其特殊的实现方式和独特的价值,它侧重于向前看,鼓励侵权人和受害人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侵权行为并促使侵权行为数量处于社会最佳水平。强调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以其为侵权法的核心功能来更新和重构当代侵权法的理论体系,无疑是克服当今侵权法危机的一条明智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 预防功能 实现方式 价值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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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二: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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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翔 孔蓬 +4 位作者 邹效波 王爱青 徐晓卉 刘俊宁 刘洋 《临床误诊误治》 2011年第2期5-7,共3页
《侵权责任法》试图建立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引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存废之争。作者认为,围绕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制,今后绝不会归于"一元化",而是继续保持甚至愈加"多元化"的态势。... 《侵权责任法》试图建立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引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存废之争。作者认为,围绕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制,今后绝不会归于"一元化",而是继续保持甚至愈加"多元化"的态势。《侵权责任法》与《条例》肯定将并行不悖、各有侧重与分工。除《条例》将继续发挥规制作用外,对于《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诊疗行为结束并已出现损害后果的案例,事发当时有效的其他含有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可能被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及其拓展性文件规定了庞杂的"健康权"相关内容,亦不排除被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 法律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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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与隐私权保护——以宾馆偷拍为侧重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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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坡 李飞 张露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4期70-79,116,共11页
随着类似针孔摄像头等电子科技的普及及微型化的趋势,个人隐私随时处于被曝光的边缘,在这些偷拍的案例中宾馆偷拍即为一种典型。侵权行为法重在平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何种情形下的偷拍受法律规制,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如何强化都值得研究... 随着类似针孔摄像头等电子科技的普及及微型化的趋势,个人隐私随时处于被曝光的边缘,在这些偷拍的案例中宾馆偷拍即为一种典型。侵权行为法重在平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何种情形下的偷拍受法律规制,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如何强化都值得研究。宾馆客房作为顾客的隐私空间,偷情仍受法律保护。偷拍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侵权人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对偷拍者应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宾馆方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拍 隐私权 侵权法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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