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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的政策效应及优化策略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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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明 熊蓓珍 《财贸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63-74,共12页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实行国发[2016]26号和国发[2016]71号过渡方案,基本目标是"保持财力格局不变并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但模拟测算结果表明:纵向分配上,可能并不足以维持央地财力格局不变,并且损...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划分实行国发[2016]26号和国发[2016]71号过渡方案,基本目标是"保持财力格局不变并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但模拟测算结果表明:纵向分配上,可能并不足以维持央地财力格局不变,并且损害了对原营业税依赖程度较高的中西部省份的税收利益;横向分配上,极大地加剧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有可能引发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逆向分配,并未能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从综合体制层面考察,过渡方案无法应对由全面"营改增"及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方案调整带来的分税制向分成制退化的风险及弊端。现行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过渡期为2~3年,构建正式的增值税收入共享制度和体制相当紧迫。将来的增值税收入划分正式体制的优化,纵向分配上应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横向分配上应考虑以居民数量与属地原则等综合因素加权分配,兼顾公平和效率。综合体制改革层面,亟需相关制度甚至倒逼相关制度的联动改革,进一步推动分税制财税体制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改增” 增值税收入划分 横向财政平衡 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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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分享对产能过剩的影响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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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怡 袁佳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15-123,共9页
我国增值税在地区之间的分享采用生产地原则,并通过注册地管理办法得以实施。这种分配原则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产生激励。本文通过建立面板模型,对全样本、重工业、轻工业、部分行业进行计量分析,计算结果显示,钢铁、水泥、煤炭、汽车等... 我国增值税在地区之间的分享采用生产地原则,并通过注册地管理办法得以实施。这种分配原则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产生激励。本文通过建立面板模型,对全样本、重工业、轻工业、部分行业进行计量分析,计算结果显示,钢铁、水泥、煤炭、汽车等领域出现的产能过剩与增值税分享制度关系密切。为削弱增值税分享的不利影响,我们提出两种思路改进现行增值税分享制度:一是将增值税的税权归属于中央政府,在全国进行统一征收管理;二是维持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性质,但改变其分享办法,综合考虑各地的消费、人口等因素制定分配公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分享 生产地原则 产能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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