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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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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冠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62-172,共11页
由于我国法学发展忽略“十字现象”,民法典不采物权行为制度似已成定论,并决定采用意思主义辅之以交付、登记制度;惟此一制度确有窒碍难行之处,是否即应采用,兹事体大,仍值再予辨证。本文论述不限于理论,并提出数例说明;此外《合同法》... 由于我国法学发展忽略“十字现象”,民法典不采物权行为制度似已成定论,并决定采用意思主义辅之以交付、登记制度;惟此一制度确有窒碍难行之处,是否即应采用,兹事体大,仍值再予辨证。本文论述不限于理论,并提出数例说明;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之误,亦一并叙之。文中分别介绍不采物权行为制度的主要见解,及本文对其之评释;并分举数例以说明不同制度的优劣;同时探讨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其内容涉及法国民法模式、日本民法模式,与我国学者所创设的模式;最后并以法律经济分析法,探究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交易成本辨析,以为我国民法典立法应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之佐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 《合同法》 意思主义 法学 民法典 制度 法国民法 中国 模式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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