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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
被引量:
4
1
作者
王冠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62-172,共11页
由于我国法学发展忽略“十字现象”,民法典不采物权行为制度似已成定论,并决定采用意思主义辅之以交付、登记制度;惟此一制度确有窒碍难行之处,是否即应采用,兹事体大,仍值再予辨证。本文论述不限于理论,并提出数例说明;此外《合同法》...
由于我国法学发展忽略“十字现象”,民法典不采物权行为制度似已成定论,并决定采用意思主义辅之以交付、登记制度;惟此一制度确有窒碍难行之处,是否即应采用,兹事体大,仍值再予辨证。本文论述不限于理论,并提出数例说明;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之误,亦一并叙之。文中分别介绍不采物权行为制度的主要见解,及本文对其之评释;并分举数例以说明不同制度的优劣;同时探讨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其内容涉及法国民法模式、日本民法模式,与我国学者所创设的模式;最后并以法律经济分析法,探究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交易成本辨析,以为我国民法典立法应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之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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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行为
《合同法》
意思主义
法学
民法典
制度
法国民法
中国
模式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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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
被引量:
4
1
作者
王冠玺
机构
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62-172,共11页
文摘
由于我国法学发展忽略“十字现象”,民法典不采物权行为制度似已成定论,并决定采用意思主义辅之以交付、登记制度;惟此一制度确有窒碍难行之处,是否即应采用,兹事体大,仍值再予辨证。本文论述不限于理论,并提出数例说明;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之误,亦一并叙之。文中分别介绍不采物权行为制度的主要见解,及本文对其之评释;并分举数例以说明不同制度的优劣;同时探讨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其内容涉及法国民法模式、日本民法模式,与我国学者所创设的模式;最后并以法律经济分析法,探究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交易成本辨析,以为我国民法典立法应采用物权行为制度之佐证。
关键词
物权行为
《合同法》
意思主义
法学
民法典
制度
法国民法
中国
模式
发展
Keywords
Dingliches Rechtsgeschaeft
verf
ü gungeines
nichtberechtigten
(without
right
to
disposition
)
economy analysis of law
Article 51 of the Contract Act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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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发展的“十字现象”——以物权行为制度与《合同法》第51条为说明主体
王冠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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